保持原狀不變,因為投資的危險和困難並無改變。因此,殘餘部分,即屬於資本所有者,作為貨幣利息的部分,也必然要保持原狀不變。所以,乍看起來,貨幣利息就好家和土地地租一樣,是能夠直接課稅的對象。

    然而與地租比較,貨幣利息究竟是不宜於直接課稅的,這有兩種的情由。

    第一,個人所有土地的數量與價值,決不能保守秘密,而且常能正確地確定。但是,一個人所擁有的資本金額,卻幾乎常是秘密的,要相當正確地確定,差不多是做不到。此外,資本額隨時容易發生變動。慢講一年,就是一月、一日,也常有增減。對於各個人私人情況的調查,即為求適當課稅,而調查監視各個人的財產變動,乃是非常使人生氣,非人所能忍受的事情。

    第二,土地是不能移動的,而資本則容易移動。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產所在國的一個公民。資本所有者則不然,他很可說是一個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著於那一個特定國家。一國如果為了要課以重稅,而多方調查其財產,他就要舍此他適了。他並且會把資本移往任何其他國家,隻要那裏比較能隨意經營事業,或者比較能安逸地享有財富。他移動資本,這資本前此在該國所經營的一切產業,就會隨之停止。耕作土地的是資本,使用勞動的是資本。一國稅收如有驅逐國內資本的傾向,那麽,資本被驅逐出去多少,君主及社會兩方麵的收入源泉,就要涸竭多少。資本向外移動,不但資本利潤,就是土地地租和勞動工資,亦必因而縮減。

    因此,要對資本收入課稅的國家,曆來都不采用嚴厲的調查方法,而往往不得已,以非常寬大的,因而多少是隨便的估算方法為滿足。采用這個課稅方法,其極度的不公平不確定,隻可用極低的稅率才能抵償。因為照此做的結果,每個人都會覺得,自己所稅,已遠較其實際收入為低,那麽鄰人所稅雖比他低一些,他也就沒有什麽過不去了。

    英格蘭所謂土地說,原來是打算和對資本所課的稅采用同一的稅率。當土地稅率,每鎊課四先令,即相當於推定的地租的五分之一時,對於資本,也打算課其推定的利息的五分之一。當現行土地稅初行的時候,法定利息率為百分之六,因此,每百鎊資本,應該課稅二十四先令,即六鎊的五分之一。自從法定利息率縮減為百分之五,每百鎊資本應該隻課二十先令。這所謂土地稅征收的金額,乃由鄉村及主要市鎮分攤,就中一大部分是由鄉村負擔。市鎮方麵負擔的部分,大半是課自房屋,其對市鎮上的資本或

    營業(因為對於投在土地上的資本不打算課稅)征稅的部分,遠在資本或營業的實際價值以下。因此,不論原始估定的稅額,不怎麽公平,以輕微緣故,終沒有意起何等紛擾。今日由於全國將近普及的繁榮,在許多地方,土地、房屋及資本的價值,已增高很多了,然而各教區、各地區對於這一切的課稅,卻依舊是繼續使用那最初估定的稅額,所以在現在看來,那種不公平,更無甚關係。加之,各地區的稅率久無變動,這一來,這種稅的不確定性,就其課在個人的資本說,已大大減少了,同時,也變成更不重要了。假若英格蘭大部分土地,沒有依其實際價值的一半估定稅額,那麽,英格蘭大部分資本,就恐怕沒有依其實際價值五十分之一估定稅額。在若幹市鎮中,如威斯敏斯特,全部土地稅,都是課在房屋上,資本和營業,全不征稅。但倫敦不是如此。

    無論哪個國家,都曾小心謹慎迴避了嚴密調查個人私事的舉動。

    在漢堡地方,每個居民,對其所有一切財產,都得對政府納千分之二點五的稅。由於漢堡人民的財產,主要為資本,所以,這項稅,實可視為一種資本稅。各個人輸納國庫的稅額,得由自己估定,每年在長官之前,把一定數額的貨幣,付人國家金庫,並宣誓那是他所有財產總額的千分之二點五,但無須宣布其財產額,也不受任何盤詰。這種稅的完納,一般是非常忠實的。因為,在一個小小共和國中,那裏的人民,都完全信賴長官,都確信賦稅是維持國家所必要,並且都相信,所出的稅,將忠實地為維持國家而使用,這種憑良心的自發的納稅辦法,有時是會做得通的,不限於漢堡人民。

    瑞士翁德沃爾德聯邦,常有暴風及洪水的災害,所以常有籌集臨時費的必要。遇此場合,人民就聚在一起,非常坦白地宣布其財產額數,然後依此課稅。在久裏奇,根據法律,每有緊急需要,法律即命令各個人應依其收入比例納稅,對於該收入數額,人人負有發誓宣布的義務。據說,當地行政當局,從來沒猜疑其同胞市民欺騙他們。在巴西爾,政府的主要收入,都出自出口貨物的小額關稅。一切市民,都應當宣誓要每三個月繳付按法應納的一定稅款。一切商人,甚至~切旅舍主人,都須親自登記其在領土內外所賣的貨物,每到三個月末尾,就把計算單——在該單下端算出稅額——送呈國庫官吏。絕沒有人疑慮國庫收入,會因此受到損失。

    對於各市民,加以公開宣誓其財產額的義務,在瑞士各聯邦中,似乎不算是一件痛苦的事。但在漢堡,那就是了不得的痛

    苦了。從事冒險性貿易的商人,無時不害怕要公開其財產實況。據他料想,這十之八九要使他的信用破壞、企業慘敗。至於從未從事此類冒險事業的質樸節約的人民,卻不會感到他們有隱蔽其財產實情的必要。

    荷蘭在故奧倫治公爵就總督職後不久,對於全市民的財產,課以百分之二,或所謂五十便士取一的稅。各市民自行估計其財產,以及完稅的方法,全與漢堡相同。據一般椎想,他們納稅也很誠實。當時人民,對於剛由全麵暴動而樹立的新政府,抱有很大好感;而且這種稅,是為了救濟國家特別急需而設的,隻征收一次。實在說,要是永久征下去,那就未免太重了。荷蘭當時的市場利息率,很少超過百分之三,今對一般資本最高的純收入,課以百分之二的賦稅,即每鎊征去十三先令四便士了。人民為擔此重稅,而不侵蝕其資本的恐怕不多吧。當國家萬分危急之秋,人民激於愛國熱忱,可能大大努力一下,放棄其一部分資本。但他們決不能長久這樣做下去。設長此做下去,這種稅不久便會毀壞人民,使他們完全無力支持國家。

    英格蘭依土地稅法案所課的資本稅,雖與資本額成比例,但並不打算減少或分去資本的任何部分,而隻打算按照土地地租稅的比例,課貨幣利息以相等的稅。所以,當地租稅是每鎊四先令時,貨幣利息稅,亦是每鎊四先令。漢堡所課的稅,以及翁德沃爾德和久裏奇所課更輕微的稅,也同樣打算以資本的利息或純收入為對象,而不是以資本為對象。至於荷蘭,其所說對象則為資本。

    特定營業利潤稅

    有些國家,對於資本利潤,課有特別稅,這資本有時是用在特殊商業部門的,有時是用在農業上的。

    在英格蘭,對於小販商人及行商所課的稅,對於出租馬車及肩輿所課的稅,以及酒店主為得到麥酒火酒零售執照所納的稅,都屬於前一類稅。在最近戰爭中,曾經提議對店鋪方麵課同類的稅。戰爭發動起來了,有人說戰爭保護了本國商業,由此獲利的商人,自應擔負戰爭費用。

    不過,對於特殊商業部門資本所課的稅,最終都不是由商人(他在一切場合,必須有合理的利潤,並且,在商業自由競爭的地方,他的所得也很少能超過這合理利潤)負擔,而是由消費者負擔。消費者必然要在買物的價格上,支付商人墊付的稅額。而在大多數場合,商人還會把價格提高若幹。

    當這種稅與商人的營業成比例時,最終總是由消費者付出,於商人無所謂壓迫。但當它不是與商人營業成

    比例,而同樣課於一切商人時,雖最終亦是出自消費者,卻對大商人有利,對小商人成為多少的壓迫。對於每輛出租馬車,一周課稅五先令,對於每乘出租肩輿,一周課稅十先令,在這種稅是由車輿所有主分別墊付的範圍內,那就恰恰和他們各別的營業範圍成比例。照這樣稅法,它既不有利於大商人,也不壓迫小商人。領麥酒販賣執照所納的稅,每年二十先令;領火酒販賣執照所納的稅,每年四十先令;領葡萄酒販賣執照所納的稅,每年八十先令,這種稅製,對於零賣酒店,通通一律看待,大營業者必然要獲得若幹利益,小營業者必然要受到若幹壓迫。前者要在貨物價格上取還其墊付稅款,一定比後者容易。不過,因為這稅率輕微,雖不公平,亦比較無關重要,並且,在許多人看來,小麥酒店到處林立,予以小小妨阻,亦無不當。課於店鋪的稅,本來打算大小店鋪多寡一律,而實際上也隻得如此,無他辦法。這種稅要想相當正確地按各店鋪的營業範圍比例課征,那除了采用自由國家人民絕難忍受的調查外,再也無法進行。這種稅如課得很重,將成為小商人的重大壓迫,並使全部零售業歸於大商人手中。小商人的競爭既不存在,大商人即將享受營業上的獨占。如其他獨占者相同,他們立即會聯合起來,把利潤大大抬高到納稅所需的限度以上。這一來,店鋪稅的最後支付,就不是由店鋪主擔當,而是由消費者擔當;消費者且還要為店主的利潤,再付一大筆的價錢。因此之故,就把這種稅的設計,拋在一邊,而代以1759年所設的補助稅。

    在法蘭西,有一種稅稱為個人貢稅,這種稅也許是對農業資本利潤所課的最重的稅了,在歐洲一切地方,都實行這種稅。

    在昔時歐洲封建政府盛行的混亂局麵下,君主迫於情勢,不得不滿足於僅對一般無力拒絕納稅的人民課稅。大領主們,當君主有特別急需時,雖願意幫助,但對於恆久納稅一層,終不肯承認,而君主亦無實力強其承認。歐洲的土地占有者,其初大部分都是農奴。他們後來在歐洲大部分,逐漸解放。其中一部分人,獲得地產保有權。他們有時在國王之下,有時在大領主之下,以賤奴條件保有地產,如英格蘭音時根據官冊享有土地者一樣。其他沒有獲得保地權的人,則在他們領主之下,以老幹年為期,租得其所占有的土地,這一來,他們也比較不依附於領主了。大領主們看到這些下級人民,繁榮起來,獨立起來,不勝其忿,既瞧不起,又不甘心,因而樂得同意君主課他們以賦稅。在若幹國家,這種稅的對象,限於那些以賤奴條件保有的土地;

    在這樣的場合,這種稅可以說是不動產的貢稅。沙廷尼阿故王設定的土地稅,以及在蘭多克、普馮斯、多菲那及布列塔尼各州,在芒托本課稅區,在亞琛及康頓選舉區,乃至在法蘭西其他若幹地區,所課的貢稅,都是課在上述保有地上的賦稅。在其他各國,這種稅的對象,乃是那些租用他人土地者所得的推定的利潤,不問土地的保有條件如何。在這樣的場合,這種稅可以說是個人的貢稅。法蘭西所謂選舉區各州,大部分都是行使這種稅法。不動產的貢稅,既隻課於一國的一部分土地,那必然是不公平的。可是,雖不公平,究竟不常出以專恣,雖然有時不免如此,至於個人的貢稅,則是打算對某一階級人民的利潤,比例征收,而這利潤究竟有多少,又隻能推測,所以必然是專恣的、不公平的。

    法國今日(1775年)所行的個人的貢稅,每年課於稱為選舉區的二十個課稅區的,計達四千零十萬七千二百三十九利弗十六蘇。各州負擔這稅額的比例,年有變動,都取決於樞密院所收到關於各州收獲豐歉程度,以及其他可增減它們各別納稅能力的情況的報告。每個課稅區,區分為若幹選舉地域,全課稅區所分擔的上述比例的總稅額,分配於這各選舉地域;各選舉地域分擔的總額,亦是同樣按照樞密院所收到關於它們各別納稅能力的報告,而年有不同。照此看來,樞密院立意雖然盡善,但要想以相當正確比例,決定當年度某州、某區、某地域的實際納稅能力,卻似乎是不可能的。無知與誤報,一定要多少使大公至正的樞密院,錯下判斷。一個教區對全選舉地域課稅額所應分擔的比例,每個人對所屬教區課稅額所應分擔的比例,也是依必然有的不同惰況,而逐年不同。這各種情況,在前一場合,是由選舉地域的收稅員判定;在後一場合,是由教區的收稅員判定,這兩者,都在或大或小程度上受州長的指導及影響。據說,此等收稅員,往往對於那些情況,錯下評判,不但是由於無知和誤報,而且是由於黨同伐異,乃至個人私怨。任何納稅者,在稅額未評定以前,不能確知他要納稅多少,那是顯明的;他甚至在稅額既經評定以後,亦還不能確切知道。假若一個應該免稅的人,被課有稅,或一個人所稅超過了他應稅的比例,他們雖然都必須暫時付出稅額,但他們如果訴說不平,並證實了不平的理由,那麽,為了補償他們,翌年全教區便當追征一個附額。假若納稅者破產,或者全無支付能力,其應納的稅,必須由收稅員墊付,而為補償收稅員,翌年全教區亦當追征一個附額。假若收稅員自身破產了,選出他的教區,就必須對選舉

    地域的總收稅員負責那個收稅員的行動。但是,控訴一全教區,在總收稅員自屬麻煩;所以,他往往先任意選定那區中最富的納稅者五、六人,叫他們補償那收稅員無力支付的損失,而以後再向全教區追征以補償他們。這種追征稅,總是那特定年度貢稅以外另收的數額。

    當一種稅加在特定商業部門的利潤上時,商人們都會留意,使上市的貨物量,不至過多超過他們能賣得足夠償還所墊付的稅的價格的數量。他們有的由營業上撤迴一部分資本,使市場上的供給,較前減少。價格國貨少騰漲起來,那種稅最後的支付,就落在消費者身上了。但是,當一種稅課在農業資本利潤上時,農人如由那種用途撤迴一部分資本,一定沒有利益可言。各農民占有一定量土地,對那土地支付地租。要求這土地耕作適宜,一定額資本,是必要的。如果他把這必要的資本撤迴一部分,他不會更有能力支付地租或賦稅。為要付稅,他的利益,決不是在於減少農作物產量,也決不是在於減少市上農作物供給量。因此,這種稅決不會使他抬高其產物的價格,把稅轉嫁於消費者,以取償所付的稅。不過,農民也如一切其他營業者一樣,須得有合理的利潤,否則他就會放棄他這種職業。在他有了這種負擔以後,他隻有對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合理的利潤。他必須輸納的賦稅愈多,他能夠提供的地租就愈少。設若這種稅,課在租約未滿期以前,那就無疑會使農民陷於困難,甚或陷於破產。可是,當租約滿期續可時,這賦稅就一定要轉嫁於地主。

    在施行個人貢稅的各國,農民所納的稅,通常是與他在耕作上使用的資本成比例。因此之故,他常怕保有良馬良牛,而竭盡所能用那些最惡劣、最無價值的農具耕作。他一般是不信任估稅員的公正,恐其強納重稅,總裝作貧困,以示無力付納。采用這可憐策術的,大概沒有好好考慮他自己的利益吧。他由減少生產物所損失的,說不定比他減少賦稅所節約的還多呢。這種惡劣耕作的結果,市場上的供給,無疑要少一些,但由此惹起的些微的價格的開漲,恐怕就連賠償他減少生產物的損失還嫌不夠,哪能使他支付更多的地租給地主呢。這種耕作的退化,公家、農民、他主,都會多少蒙其不利。至於個人的貢稅,在許多方麵,都傾向於妨害耕作,從而涸竭富裕國家的財富源泉,我在本書第三篇,已經陳述過了。

    北美南部各州及西印度群島,有所謂人頭稅,即對每個黑奴逐年所課的稅。恰當地說,這稅就是加在農業資本利潤上的一種賦稅。因為耕作者大部分都是農民兼地

    主,所以這種稅的最後支付,就由他們以地主的資格負擔了。

    對於農業使用的農奴,每人課以若幹的稅,往昔全歐洲似乎都曾行過,迄今俄羅斯帝國仍有這種稅。也許是因為這個緣故吧,人們對於各種人頭稅,常視為奴隸的表征。但是,對於納稅者,一切的稅,不獨不是奴隸的表征,而且是自由的表征。一個人納稅了,雖然表示他是隸屬於政府,但他既有若幹納稅的財產,他本身就不是主人的財產了。加在奴隸身上的人頭稅,和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頭稅,是截然兩樣的。後者是由被稅人自行支付,前者則是由其他不同階級的人支付。後者完全是任意抽征的,或完全是不公平的,而在大多數場合,既是任意抽征又是不公平的。至於前者,在若幹方麵,雖是不公平的,因為不同的奴隸,有不同的價值,但無論就哪方麵說都不是任意抽征的。主人知道他的奴隸人數,就確然知道他應當納稅幾多。不過,這種不同的稅,因為使用同一名稱,所以常被人視為同一性質。

    荷蘭對於男女仆役所課的稅,不是加在資本上的,而是加在開支上的,因此,就有類似加在消費品上的一種消費稅。英國最近對於每個男仆課稅二十一先令,與荷蘭的仆役稅相同。此稅的負擔,以中等階級為最重。每年收入百鎊者,或要雇用一個男仆;每年收入萬鎊者,卻不會雇用五十個男仆。至於貧民,那是不會受影響的。

    課在特定營業上的資本的利潤稅,決不會影響貨幣利息。一個人放債,絕不會對資本用於有稅用途的人,收取低於向資本用於無稅用途的人所收的利息。一國政府,如企圖按相當正確的比例,對各種用途的資本的收入,一律課稅,那在許多場合,這稅就會落在貨幣利息上。法蘭西的二十分之一即二十便士取一的稅,與英格蘭所謂土地稅相同,同樣以土地、房屋及資本的收入為對象。就其對資本所課的稅,雖不怎樣嚴峻,但與英格蘭土地稅課在資本方麵的比較,卻要正確多了。在許多場合,它完全落在貨幣利息上麵。在法蘭西,人們往往把錢投資於所謂年金契約,這就是一種永久年金,債務者若能償還原借金額,即可隨時償卻,但債權者卻除了特殊場合,不許請求償卻。這種二十取一的稅,雖對這一切年金課征,但似乎沒有提高這年金率。

    第一項和第二項的附錄

    加在土地、房屋、資財上的資本價值的稅

    當財產為同一個人所擁有時,對於這財產所課的稅,無論如何恆久,其用意決不是減少或取去其財產的任何部分的資本價值,而

    隻是取去該財產的收入的一部分。但當財產易主,由死者轉到生者或由一個生者轉到另一個生者時,就往往對這財產課以這種性質的稅,使得必然要取去資本價值的某一部分。

    由死者傳給生者的一切財產,以及由生者過渡到另一個生者的不動產如土地、房屋,其轉移在性質上,總是公開的,彰明昭著的,長久隱瞞不得,所以公家對於這種對象。是可以直接征稅的。至於生者彼此間在借貸關係上發生的資本或動產的轉移,卻常是秘密的,並老是能保守秘密。對於這秘密轉移,直接征稅,不容易做到,所以采用兩種間接方法:第一,規定債務契券,必須寫在曾付一定額印花稅的用紙或羊皮紙上,否則不發生效力;第二,規定此類相互接受行為,必須在一個公開或秘密的簿冊上登記,並征收一定的注冊稅,否則同樣不發生效力。對於容易直接課稅的財產轉移,即對各種財產由死者轉移給生者的有關證件,及對不動產由一生者轉移給另一生者的有關證件,也常常征上述印花稅和注冊稅。

    羅馬古代由奧古斯塔斯設定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遺產稅,即對財產由死者轉移給生者所課的稅。關於此稅,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詳明的記述。據他所說,這種稅,雖課於因死亡而發生的一切繼承、遺贈和贈與行為,但受惠者如是最親的親屬或貧者,則概予豁免。

    荷蘭對於繼承所課的稅,與此為同一種類。凡套係繼承,則依親疏的程度,對其繼承的全部價值,課以百分之五乃至百分之三十的稅。遺贈旁係,亦同此稅法。夫妻遺贈,不論夫贈給妻或妻贈給夫,都取稅十五分之一。直係繼承,後輩傳與長輩的悲慘繼承,則僅稅二十分之一。直接繼承,如是長輩傳與後輩的繼承,通例無稅。父親之死,對其生前同居的子女,很少有增加其收入,而且往往會大大減少其收入。父親死了,他的勞動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職,或某些終身年金,都要損失去的,設更由課稅取去其一部分遺產,而加重這損失,那就未免近於殘酷和壓迫。但對於羅馬法所謂解放過了的子女,蘇格蘭法上所謂分過家了的子女,即已經分有財產,成有家室,不仰仗父親,而另有獨立財源的子女,情況則或有不同。父親的財產留下一分,他們的財產就會實際增加一分。所以,對這財產所課的繼承稅,不至比一切其他類似的稅,惹起更多的不便。

    封建法使得死者遺給生者和生者讓給生者的土地轉移,通通有稅。在往昔,歐洲各國且現此為其國王主要收入之一。

    直接封臣的繼承人,在繼承采邑時,

    必須付一定稅額,大概為一年的地租。假若繼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未成年期中,此采地的全部地租都歸國王,國王除扶養此未成年者及交付寡婦應得的部分的亡夫遺產(如果這采地有應享遺產的寡婦)外,沒有任何負擔。繼承人達成年時,他還得對國王支付一種交代稅,此稅大概也等於一年的地租。就目前而論,未成年如為長期,往往可以解除大地產上的一切債項,而恢複其家族已往的繁榮;但在當時,不能有此結果。那時普通的結果,不是債務的解除,而是土地的荒蕪。

    根據封建法,采地保有者,不得領主同意,不能逕行讓渡,領主對於這同意,大抵要索取一筆金錢。其初,這筆錢額是隨意指定的,以後,許多國家都把這規定為土地價格中的一定部分。有的國家,其他封建慣例雖然大部分廢止了,但對於這土地讓渡稅,卻依然存續著,而為其君主收入的一個極大來源。在伯爾尼聯邦,此種稅率極高;土地為貴族保有的,占其價格六分之一,為平民保有的,占其價格十分之一。在盧塞恩聯邦,土地變賣稅,隻限於一定地區,並不普遍。但是,一個人如為轉居異地而變賣土地,則對賣價抽稅十分之一。此外,其他許多國家,有的則對一切土地的變賣課稅,有的則對依一定保地條件而保有的土地的變賣課稅,這些稅都或多或少構成其君主的一項重要收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稅形式或注冊稅形式,間接對之課稅,而此等稅,也可與轉移物的價值成比例,也可不與轉移物的價值成比例。

    英國的印花稅,不是按照轉移的財產的價值(最高金額的借據,隻須貼一先令六便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而是按照契據的性質,高下其稅額。最重的印花稅,為每張紙或羊皮紙貼六鎊印花。此種高稅,大抵以國王敕許證書及某些法律手續為對象,不管轉移物的價值是多少。英國對幹契約或文件的注冊,毫無所稅,有之,不過管理此冊據官吏的手續費罷了。即此手續費,亦很少超過對該管理者的勞動的合理報酬的數額。至於君主,沒由此取得分文。

    在荷蘭,印花稅和注冊稅同時並行。此等稅的征收,在若幹場合,係按照轉移財產的價值的比例;而在其他場合,又沒有按照此種比例。一切遺囑,都需用印花紙書寫,該紙的價格,與所處理的財產成比例,因此,印花紙的種類,就有由三便士或三斯泰弗一張,至三百佛洛林(即二十七鎊十先令)一張的。假若所用印花紙,其價格低於其應用印花紙的價格,繼承財產就全部沒收。這項稅是對繼承所課的其他稅以外的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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