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每年支出的費用,不但有國防費,君主養尊費,而且有國家憲法未規定由何等特定收入來開支的其他必要政費。這些費用的開支,有兩個來源:第一,特別屬於君主或國家,而與人民收入無何等關係的資源;第二,人民的收入。

    第一節特別屬於君主或國家的收入源泉

    特別屬幹君主或國家的資源或收入源泉,由資財及土地構成。

    君主由其資財取得收入的方式,與其他資財所有者同,計有兩種,一是親自使用這筆資財,一是把它貸與他人。他的收入在前者為利潤,在後者為利息。

    韃靼或阿拉伯酋長的收入全為利潤,他們自身是本集團或本部族中的主要牧畜者,他們自己監督飼養牲畜,由畜群的乳汁及增殖獲取收入。不過,以利潤為王國收入的主要部分,隻是最初期、最幼稚政治狀態下的事情。

    小共和國的收入,有大部分是得自商業經營上的利潤。據說,漢堡小共和國的大部分收入,就是來自國營酒庫及國營藥店。君主有暇從事酒、藥的買賣,那個國家當然是不會很大的。公立銀行的利潤,常是更大國家的收入源泉。不但漢堡是如此,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亦是如此。許多人認為,就連不列顛這樣大的一個帝國,也未忽視這種收入。英格蘭銀行的股息為百分之五點五,按資本一千零七十八萬鎊計算,每年除去營業費用剩下的純利潤,實不下五十九萬二千九百鎊。有人主張:政府可以百分之三的利息,把這項資本借過來,自行經營,則每年可得二十六萬九千五百鎊的純利潤。經驗表明,經營這種事業,象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那種貴族政治下有秩序的、謹慎的、節約的政府,才最為適宜;象英格蘭這樣的政府,不論其優點如何,從未曾以善於理財著名。它的行動,在平時一般總是流於君主國自然難免的來自怠惰和疏忽的浪費,在戰時又常常流於一切民主國易犯的無打算的浪費。把這種事業讓它來經營管理,它是否能勝任愉快,至少是一個很大的疑問。

    郵政局本來就是一種商業。政府事先墊款設置各郵勵並購買或租賃必要的車輛馬匹,這種墊款不久即由郵費償還,而且得有很大的利潤。我相信,各種政府所經營的商業成功了的,恐怕隻有這種企業。這上麵投下的資本額不很多,而其業務又不具有什麽神秘的性質。資本的收迴,不但確定,而且極迅速。

    但各國君主往往從事其他許多商業,他們同普通私人一樣,為改善其財產狀態,也常常不惜成為普通商業部門的冒險家。可是

    他們成功的不多。一種業務,讓君主經營,往往不免流幹浪費,浪費就使他們的成功變為不可能了。君主的代理人,往往以為主人有無盡的財富;貨物以何種價格買來,以何種價格售去,由一地運往他地,花多少費用,他們都是草率從事,不去精打細算。他們往往與君主過著一樣的浪費生活;並且,有時就是浪費了,仍能以適當方法捏造帳目,而積聚有君主那樣大的財產。據馬基雅弗利說:麥迪西的洛倫素,並不是無能的君主,而他的代理人替他經營商業就是如此。由於他的代理人浪費而負的債務,使得弗洛倫斯共和國不得不為他償還了好多次。幹是,他放棄了他的家庭從事致富的經商事業。在後半生,他把剩下的財產及可由他自由處置的國家收入,使用在更適合於自己地位的事業及用度上。

    商人性格與君主性格兩不相容的程度,可以說是無以複加了。假若東印度公司的商人精神,使它成了極壞的君主,那它的君主精神,似乎也使它成了極壞的商人。當該公司專以商人資格經商時,它是成功的,而且能在贏得的利潤中,支給各股東相當的紅利。但自它成為當地的統治者以來,雖據說有三百萬鎊以上的收入,卻仍因要避免當前破產計,不得不請求政府臨時的援助。在先前的地位,該公司在印度的人員,都視自己為商人的夥計;在現在的地位,他們卻視自己為君主的欽差。

    一國公家收入的若幹部分,往往是得自貨幣的利息和資本的利潤。假若國家積蓄有一筆財寶,它可把這財寶的一部分,貸借於外國或本國的臣民。

    伯爾尼聯邦以一部分財寶借給外國,即把它投資於歐洲各債務國(主要是英國、法國)的公債,獲得了很大的收入。這收入的安全性,第一要看那種公債的安全性如何,管理此公債的政府的信用如何;其次要看與債務國繼續保持和平的可能性的大小。在戰爭勃發的場合,債務國方麵最初采取的敵對行為,恐怕就是沒收債權國的公債。以貨幣貸借於外國,據我所知,那是伯爾尼聯邦特有的政策。

    漢堡市設立有一種公家當鋪,人民以質物交與當鋪,當鋪即貸款於人民,取利息百分之六。由這當鋪,或即所謂放債者提供國家的收入,計有十五萬克朗,以每克朗四先令六便士計,約合英幣三萬三千七百五十鎊。

    賓夕法尼亞政府,是不曾蓄積何等財寶的,但它發明了一種對於人民的貸款方法,不交貨幣,隻交與貨幣相等的信用征券。此證券規定十五年償還,在償還以前,得如銀行鈔票一樣,在市麵流通授受;而且由議會法律

    宣布為本州一切人民間的法幣。人民借此證券,須以兩倍價值的土地作為擔保,並須付若幹利息。賓夕法尼亞政府是節儉而有秩序的,它每年的經常費用,不過四千五百鎊;它由這種貸款方法籌到的相當收入,對支付這筆費用大有幫助。不過,實行這種方策的功效如何,須視下麵的三種情形而定:第一,對於金銀貨幣以外的其他交易媒介有多少需要,換言之,對於必須以金錢向外國購買的消費品,有多少需要,第二,利用這方策的政府,信用如何;第三,信用證券全部價值,決不可超過在沒有這證券的情況下流通界所需金銀幣的全部價值,所以這種方策是否使用得適如其度,亦與其成功大有關係。在美洲其他幾處殖民地,亦曾幾度施行過這同一方策,但由於濫用無度,結局多半是利少害多。

    能夠維持政府的安全與尊嚴的,隻有確實的、穩定的、恆久的收入,至於不確實的、不經久的資本及信用,決不可把它當作政府的主要收入資源。所以,一切已經超過遊牧階段的大國政府,從來都不由這種源泉取得其大部分的公共收入。

    土地是一種比較確實和恆久的資源。所以一切越過了遊牧階段的大國的收入,都是以國有地地積為主要源泉。古代希臘及意大利各共和國就是如此。它們國家大部分必要費用的開支,在很長時間內是取繪於國有地的產物或地租。而往時歐洲各國君主大部分的收入,亦在很長時間內取給幹王室領地的地租。

    在近代,戰爭及準備戰爭這兩件事體,占了一切大國必要費用的大部分。但是在希臘及意大利古代各共和國,每個市民,都是兵士,服役也好,準備服役也好,費用通由他們自備,國家無須支出很多的費用。所以,一項不太大數額的所有地地租,就夠開支政府一切必要費用而有餘。

    在歐洲古代君主國中,大多數人民因當時風俗及習尚所趨,對於戰爭,都有充分準備;一旦參加戰爭,依照封建的租地條件,他們自己支付自己的費用,或由直屬領主出資維持,君主無須增加新的負擔。政府其他費用,大都非常有限。司法行政一項,不但毫無所費,而且為收入源泉,這是我們前麵說過的。鄉下人民於每年收獲前及收獲後,各提供三日勞動;國內商業上認為必要的一切橋梁、大道及其他土木工事,有這項勞動,就夠營造維持了。當時君主的主要費用,似乎就是他自身家庭及宮廷的維持費。他宮廷的官吏,即國家的大官。戶部卿是為君主收地租的,宮內卿及內務卿是為他的家庭掌管出納費用的。君主的廄舍,則委任警衛卿、部署卿分別料

    理。君主所居的宮寶,通以城廓形式建築,無異於他所有的主要要塞。這要塞的守護者,則有似衛戍總督。君主平時必須出費維持的武官,就隻限於這些人。在這種種情況下,一個大所有地的地租,通常就很可開支政府一切必要的費用了。

    歐洲多數文明的君主國的現狀是,全國所有土地,管理得有們全部屬一個人所有,全部土地所能夠提供的地租,恐怕決不會達到各該國平時向人民征收的普通收入那麽多。例如,英國平常的收入,包括其用作開支必要經常費,支付公債利息,及清償一部分公債等用途的,每年達一千萬鎊以上。然而所收土地稅,以每鎊征四先令計,尚不及二百萬鎊。這所謂土地稅,按照設想,不僅包括由一切土地地租征取的五分之一,而且包括對一切房租、一切資本利息征取的五分之一,免納此稅的資本,隻放貸於國家的及用於耕作的部分。這土地稅,很大部分是取自房租及資本利息。例如,以每鎊征四先令計,倫敦市的土地稅,計達十三萬三千三百九十九鎊六先令七便士;威斯敏斯特市,六萬三千零九十二鎊一先令六便士;沃特赫爾及聖詹姆斯兩宮殿,三萬零七百五十四鎊六先令三便士。這土地稅的一定部分,按照同樣規定向王國各部會各市鎮征收,而幾乎全都出自房租及商業資本和借貸資本的利息。總之,英國值五抽一的土地稅,既然不到二百萬鎊,則全部地租、全部房租、全部資本(貸給政府及用於耕作的資本除外)利息收入總額,當然不超過一千萬鎊,也就是說不超過英國在平時向人民征收的收入額。英國為征收土地稅對各種收入所作的估計,就全王國平均起來,無疑是和實際價值相差太遠;雖然據說在幾個州和幾個區,該估計和實際價值很接近。有許多人估計,單單土地地租一項,即不計房租及資本利息,每年總額,當有二千萬統。他們這種估計,是非常隨便的,我認為大概估得過高。但是,假若在目前耕作狀態下,英國全部土地所提供的地租,沒超過二千萬鎊,那末,這土地如通由一個人領有,而且置於他的代辦人、代理人的怠慢、浪費和專橫的管理之下,那全地租額,就莫說二千萬鎊的二分之一,恐怕連四分之一也提供不出來。英國今日王室領地所提供的地租,恐怕還不到這土地如果屬於私人所有的情況下所能提供的數額的四分之一。如果王室領地更加擴大,則其經營方法必定更形惡劣。

    人民由土地獲取的收入,不與土地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除播種的種子外,一國全部土地年生產物,都是歸由人民逐年消費,或者用以交換他們所消費的

    其他物品。凡使土地生產物增加到其本來可能增加到的原因,無論是什麽,它使人民收入因而減少的程度,總大於它使地主收入減少的程度。英國土地地租,即生產物中屬於地主的部分,差不多沒有一個地方達全生產物三分之一以上。假使在某種耕作狀態下,一年隻提供一千萬鎊地租的土地,如在另一種耕作狀態下,一年可提供二千萬鎊地租,又假使在這兩種場合,地租都是相當於生產物的三分之一,那末,地主收入因土地被阻滯在前一耕作狀態下所受的損失,隻不過一千萬鎊,而人民收入因此所受的損失要達三千萬鎊;未計入的,不過播種的種子罷了。一國土地生產物既減少三千萬鎊,其人口就也要按照這三千萬鎊減去種子價值後的餘額,按照所養各階級人民的生活方式和費用方式所能維持的人數減少下來。

    在歐洲現代文明國家中,以國有土地地租為公家大部分收入的,已不複存在;但君主擁有廣大領地的情況,仍是一切大君主國共有的現象。王室領地大抵都是林固,可是有時你行經這林囿三數英裏,也不一定能找到一棵樹木。這種土地的保留,既使國家產物減少,又使國家人口減少。假使各國君主盡發賣其私有領地,則所入貨幣,必很可觀;著更以之清償國債,收迴擔保品,那由此所得的收入,較之該地在任何時候給君主提供的收入,恐怕都要多得多。在土地改良得極好耕種得極好,當其出售時能產生豐厚地租的國家,土地的售價,例以三十倍年租為準。王室領地,既未經改良耕植,地租輕微,其售價當可望相當於四十倍年租、五十倍年租或者六十倍年租。君主以此大價格,贖迴國債擔保品,就立即可以享受此擔保品所提供的收入。而在數年之內,還會享有其他收入。因為,王室領地一變為個人財產,不到幾年,即會好好地改良,好好地耕植。生產物由此增加了,人口亦必隨著增加,因為人民的收入和消費必因此增大。人民收入和消費增大,君主從關稅及國產稅得到的收入勢必隨著增加。

    文明國君主,由其領地獲取的收入,看來似對人民個人無損,但其實,這所損於全社會的,比君主所享有的其他任何同等收入來得多。所以,為社會全體利益計,莫若拍賣王室領地,從而分配給人民,而君主一向由其領地享有的收入,則由人民提供其他同等收入來代替。

    土地用作公園、林囿及散步場所,其目的在供遊樂與觀賞,不僅非收入源泉,而且須時常出費葺治。我看,在大的文明君主國,隻有這種土地可屬於君主。

    因此,公共資本和土地,即君主

    或國家所特有的二項大收入泉源,既不宜用以支付也不夠支付一個大的文明國家的必要費用,那末,這必要費用的大部分,就必須取給於這種或那種稅收,換言之,人民須拿出自己一部分私的收入,給君主或國家,作為一筆公共收入。

    第二節論賦稅

    本書第一篇說過,個人的私收入,最終總是出於三個不同的源泉,即地租、利潤與工資。每種賦稅,歸根結底,必定是由這三種收入源泉的這一種或那一種或無區別地由這三種收入源泉共同支付的。因此,我將竭盡所能,論述以下各點:第一,打算加於地租的稅;第二,打算加於利潤的稅;第三,打算加於工資的稅;第四,打算不分彼此地加於這三項收入源泉的稅。由於分別考究此四種賦稅,本章第二節要分為四項,其中有三項還得細分為若幹小目。我們在後麵可以看到,許多這些賦稅,開始雖是打算加於某項基金或收入源泉,但結果卻不是由那項基金或收入源泉中支付,所以非詳細討論不可。

    在討論各特殊賦稅之前,須列舉關於一股賦稅的四種原則,作為前提。這四種原則如下。

    一、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範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繳納國賦,維持政府。一個大國的各個人須繳納政府費用,正如一個大地產的公共租地者須按照各自在該地產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費用一樣。所謂賦稅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對幹這種原則是尊重還是忽視。必須注意,任何賦稅,如果結果僅由地租、利潤、工資三者之一負擔,其他二者不受影響,那必然是不平等的。關於這種不平等,我就這樣提一次,不擬多講,以後,我隻討論由於某特種賦稅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響的特定私人收入上而引起的那種不平等。

    二、各國民應當完納的賦稅,必須是確定的,不得隨意變更。完納的日期,完納的方法,完納的額數,都應當讓一切納稅者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每個納稅人,就多少不免為稅吏的權力所左右;稅吏會借端加重賦稅,或者利用加重賦稅的恐嚇,勒索贈物或賄賂。賦稅如不確定,那怕是不專橫不腐化的稅吏,也會由此變成專橫與腐化;何況他們這類人本來就是不得人心的。據一切國家的經驗,我相信,賦稅雖再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賦稅稍不確定,其害民實大。確定人民應納的稅額,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三、各種賦稅完納的日期及完納的方法,須予納稅者以最大便利。房租稅和地租稅,應在

    普通繳納房租、地租的同一個時期征收,因為這時期對納稅者最為便利,或者說,他在這時期最容易拿出錢來。至於對奢侈品一類的消費物品的賦稅,最終是要出在消費者身上的;征取的方法,一般都對他極其便利。當他購物時,繳納少許。每購一次,繳納一次。購與不購,是他的自由;如他因這種稅的征收而感到何等大的困難,那隻有責備自己。

    四、一切賦稅的征收,須設法使人民所付出的,盡可能等幹國家所收入的。如人民所付出的,多於國家所收入的,那是由於以下四種弊端。第一,征收賦稅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這些官吏,不但要耗去大部分稅收作為薪俸,而且在正說以外,苛索人民,增加人民負擔。第二,它可能妨礙了人民的勤勞,使人民對那些會給許多人提供生計和職業的事業裹足不前,並使本來可利用以舉辦上述事業的基金,由於要繳納稅款而縮減乃至於消滅。第三,對於不幸的逃稅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懲罰辦法,往往會傾其家產,因而社會便失去由使用這部分資本所能獲得的利益。不適當的賦稅,實為逃稅的大誘因。但逃稅的懲罰,又勢必隨這誘因的加強而相應地加重。這樣的法律,始則造成逃稅的誘因,繼複用嚴刑以征逃稅,並常常按照誘惑的大小,而定刑罰的輕重,設阱陷民,完全違反普通正義原則。第四,稅吏頻繁的訪問及可厭的稽查,常使納稅者遭受極不必要的麻煩、困惱與壓迫。這種煩擾嚴格地講,雖不是什麽金錢上的損失,但無異是一種損失,因為人人都願設法來避脫這種煩擾。總之,賦稅之所以往往徒困人民而無補於國家收入,總不外由於這四種原因。

    上述四原則,道理顯明,效用昭著,一切國家在製定稅法時,都多少留意到了。它們都曾盡其所知,設法使賦稅盡可能地保持公平。納稅日期,輸納方法,務求其確定和便利於納稅者。此外它們並曾竭力使人民於輸納正稅外,不再受其他勒索。但下麵對於各時代各國家的主要賦稅的短短評述,將表明各國在這方麵的努力,並未得到同樣的成功。

    第一項地租稅即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賦稅

    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賦稅,有兩種征收方法:其一,按照某種標準,對各地區評定一定額地租,估計既定以後,不複變更;其二,稅額隨土地實際地租的變動而變動,隨情況的改善或惡化而增減。

    象英國,就是采用前一方法。英國各地區的土地稅,是根據一個一定不變的標準評定的。這種固定的稅,在設立之初,雖說平等,但因各地方耕作上勤惰不齊的緣故

    ,久而久之,必然會流於不平等。英格蘭由威廉及瑪利第四年法令規定的各州區各教區的土地稅,甚至在設定之初,就是極不公平的。因此,這種賦稅,就違反上述四原則的第一原則了,所幸它對於其他三原則,卻完全符合。它是十分明確的。征稅與納稅為同一時期,它的完納時期與納租的時期相同,所以對納稅者是很便利的。雖然在一切場合,地主都是真正納稅者。但稅款通常是由佃農墊付的,不過地主在收取地租時,必把它扣還佃農。此外,與其他收入相等的稅收比較,這種稅征收時使用的官吏是很少很少的。各地區的稅額,既不隨地租增加而增加,所以地主由改良土地生出的利潤,君主並不分享。固然,這些改良有時會成為同一地區的其他地主的破產的原因,但這有時會加重某特定地產租稅負擔的程度,極其有限,不足阻礙土地的改良及其正常的生產。減少土地產量的傾向既沒有了,抬高生產物價格的傾向自亦沒有,從而對於人民的勤勞,是決不會有何等妨害的。他主除了要納賦稅,不會有其他不便,但納稅乃是一種無可避免的不便。

    英國地主,無疑是由這土地稅不變的恆久性,得到了利益的,但這利益的發生,和賦稅本身性質無關,而主要是由於若幹外部的情況。

    英國目評定土地說以來,各地繁榮大增,一切土地地租,無不繼續增加,而鮮有跌落,因此,按現時地租計算應付的稅額,和按舊時評定實付的稅額之間,就生出了一個差額,所有的地主,幾乎都按這差額而得了利益。假使情形與此相反,地租因耕作衰退而逐漸低落,那一切地主就幾乎都得不到這差額了。按英國革命以後的情勢,土地稅的恆久性,有利於地主而不利於君主;設若情勢與此相反,說不定就有利於君主,而不利於地主了。

    國稅既以貨幣征收,土地的評價,自以貨幣表現。自作了此評價以來,銀價十分固定;在重量上和品質上,鑄幣的法定標準都沒有變更。假若銀價顯著騰貴,象在美礦發現之前兩世紀那樣,則此評價的恆久性,將使地主大吃其虧。假如銀價顯著跌落,象在美礦發現之後一世紀那樣,則君主的收入,會因此評價的恆久性而大大減少。此外,如貨幣法定標準變動,同一銀量,或被抑低為較小的名義價格,或被提高為較大的名義價格,例如,銀一盎斯,原可鑄五先令二便士,現在不照這辦法,而用以鑄二先令七便士或十先令四便士,那末,在後一場合吃虧的是收稅的君主,在前一場合,吃虧的是納稅的地主。

    因此,在與當時實際情況多少相異的情形下

    ,這種評價的恆久性,就不免要使納稅者或國家感到極大的不便。然而,隻要經過長久時間,那種情況就必有發生的一天。各帝國雖與一切其他人為的事物相同,其命運有時而盡,但它們卻總圖謀永遠存在。所以帝國的任何製度,被認為應與帝國本身同樣永久的,都不但求其便利於某些情形,而且當求其便利於一切情形。換言之,製度不應求其適合於過渡的、一時的或偶然的情況,而應求其適合於那些必然的而因此是不變的情況。

    征收土地稅,隨地租的變動為轉移,或依耕作狀況的進步退步為高下。這曾被法國自命為經濟學派的那一派學者,推為最公平的稅。他們主張:一切賦稅,最終總是落在土地地租土。因此,應該平等地課於最後支付賦稅的源泉。一切賦稅應該盡可能平等地落在支付它們的最後源泉,這無疑是對的。但是,他們這種極微妙的學說,無非立足於形而上學的議論上,我不欲多所置辯。我們隻要看以下的評述,就可十分明了:何種賦稅,最終出自地租,何種賦稅,最終出自其他資源。

    在威尼斯境內,一切以租約貸與農家的可耕土地,概征等於地租十分之一的稅。租約要在公家登記冊上登記,這登記冊由各地區的稅吏保管。設若土地所有者自耕其地,其地租即由官吏公平估定,然後減去稅額五分之一。因此,土地所有者對這種土地所納的賦稅,就不是估定的地租的百分之十,而是百分之八了。

    與英國的土地稅比較,這種土地稅,確是公平得多。但它沒有那樣確定。它在估定稅額上,常常可能使地主感到大得多的煩惱,在征收上可能要耗費大得多的費用。

    設計這樣一種管理製度,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不確定性,又能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上述費用,也許不是做不到的吧。

    比如,責令地主及佃農兩方,必須同在公家登記冊上登記租約。設若一方有隱匿偽報情弊,即科以相當罰金,並將罰金一部分給予告發及證實此情弊的他方,這樣,主佃夥同騙取公家收入的弊竇,可得到有效的防止。而一切租約的條件,就不難由這登記冊征知了。

    有些地主,對於租約的重訂,不增地租,隻求若幹續租金。在大多數場合,這是浪子的行為,他們為貪得進現金而舍去其價值大得多的將來收入。不待說,在大多數場合,這行為是有損於地主自己的,但也時常損害佃人,而在一切場合,都對國家有害。因為,佃農常會因此費去很大部分的資本,從而大大減低其耕作土地的能力,使他感到提供續租金而付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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