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假手行政長官。其實,一個既經被認為國教而安安靜靜地渡過了一兩世紀的宗教,通有某種新宗教對其教義教律加以攻擊而自己無法作有力的抵抗時,一般都是請政府出麵阻止。在這些場合,就學問文章說,也許有時國教派方麵占優勢,但新起的反對派,總是更長於收買人心,更長於拉攏新信徒的一切技術。在英國,這些技術,早被那些擁有巨額捐贈財產的國教教會的牧師們拋在一邊了。現在培養這些技術的,主要隻有反對國教派及美以美派教徒。不過,在許多地方,反對國教派教師,曾靠自由捐贈、信托權利及其他逃避法律的行為,得到了獨立的生活資料,他們的熱情和活動力,似乎已因此大大減少了。他們很多已變成非常有學問、非常機敏及非常高尚的人物,他們一般已經不是非常孚眾望的傳道者。就今日說,比反對國教派牧師更得人心的,乃是那些學問遠不如反對國教派牧師們的美以美派教徒。
在羅馬教會中,下級牧師出於有力的利己動機,他們的勤勉和熱心,比任何成立悠久的耶穌教教會的牧師活躍得多。許多教區牧師的生活資料,很大部分是得白人民自願的貢獻,而秘密懺悔又給予他們許多機會,來增加這種收入源泉。托缽教團的生活資料,全都出自這種貢獻。他們很象那些輕騎快步的軍隊,不行掠奪,就沒有給養。教區牧師有類似那些一部分以薪俸一部分以學生所交束修為報酬的教師,而這報酬的獲得,就常需多少依賴其勤勉和名聲。托缽教團,有類似那些專靠勤勉以換得全部資料的教師,因此,他們不得不用盡能夠促進普通民眾皈依的種種技術。據馬基弗利爾觀察,在十三世紀及十四世紀,聖多米尼克及聖佛蘭西斯二大托缽教團的設立,曾把人民對天主教教會日益衰微的信仰和皈依複活了起來。在羅馬天主教各國,這皈依精神,全賴修道僧及貧苦的教區牧師的支持。至於那些教會大人物,盡管他們具有紳土及通達世故的人的一切藝能,有時且具有學者的藝能,並對於維持下級牧師的必要紀律也十分注意,但關於人民的教育卻沒有幾個肯費神去幹的。
有一位現代最著名的哲學家兼曆史學家說:“一個國家的大多數技術及職業,都具有這樣性質,在促進社會利益的同時,並對某些人有用或適合於某些人。國家在這場合,除在一種技術剛剛傳入的時候,所定立的規則,應聽任該職業自由,把鼓勵該職業的任務,交給從它收獲好處的個人。工藝製造者知道了他們的利潤來自顧客的光顧,他們是會盡可能增加其熟練與勤勞的。事物如未受有害的幹涉所擾亂,那無論何時
,商品的供給都會與其需求保持差不多相稱的比例。”
“不過,還有些職業,對國家雖屬有用,甚至必要,但在個人,卻無何等利益或快樂。關於這類職業的從事者,最高權力自不得不予以不同的待遇。為維持其生活計,它得予以公家的獎勵。為防止其自然流幹怠慢計,它得對那種職業給以特別榮譽,或嚴定階級以為升降,或采取其他敦勸方策。從事財政、海軍及政治的人,都是這一類人的實例。”
“乍看起來,我們可能自然地認為:牧師、教士的職業屬於第一類的職業,和法律家及醫師的職業一樣,對於他們的獎勵,我們可以把它安然委托那些信仰其教義並從其精神上的服務及幫助得到利益或安慰的人們的施舍。他們的勤勉,他們的注意,無疑都會由於這個附加的動機而增加。他們職業上的技巧,他們支配人民思想的機智,亦必由於不斷增加的實踐、研究和注意,而日有進益。”
“但是,我們把這事體更仔細考察一下,就會知道:牧師們這種利己的勉勵,就是一切賢明的立法者所要防止的。因為,把真的宗教除外,其餘一切宗教都有極大的害處,而且都有一種自然傾向,把迷信、愚想及幻想,強烈地灌輸到真的宗教裏麵,使其陷於邪道。各宗教上的從業者,為要使他自己在信徒眼中更顯得高貴神聖,總是向信徒宣說其他一切宗派如何橫暴可決,並不斷努力造作新奇,以鼓舞聽眾弛懈了的信心。至於所授教義中所含的真理、道德或禮節,他們卻不注意,而最適合幹擾亂人心的教理,卻全被采取了。為吸引光顧的人,各反國教徒的集會不惜以新的勤勉、新的技巧,激動俗眾的情緒,騙取俗眾的輕信。結果,政府將發現:不為教士們設定定俸表麵象是節省,而所付代價卻是昂貴的。並且,實際上,政府要與心靈指導者結成最適宜、最有利的關係,就是給他們固定薪俸,用賄賂引誘其怠惰,使他們感到除了防止羊群誤尋新的牧場而外,其他進一步的任何活動都是多事。這樣,宗教上的定俸製度,通常在最初雖是生於宗教的見地,但結果卻說明是有利於社會的政治上的利益。”
但是,給與牧師、教士以獨立的給養,不論利弊如何,定立此製者,恐怕很少考慮到這些利弊。宗教上爭論激烈的時代,大概也是政治上鬥爭激烈的時代。在這時候,各政治黨派都發覺,或者都想象:與相爭各教派的某一教派同盟,必有利益。不過,要做到這層,又隻有采納或讚成那特定教派的教理。某特定教派若幸而站在勝利的政黨那一邊,它就必然要共享其同盟者的勝利。
借著同盟者的讚助和保護,它馬上會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切敵對教派沉默而屈服。這些敵對教派,大概都是與勝利黨的政敵結為同盟,它們因此也就成了勝利黨的敵人。這樣,這特定教派的教士,既完全成了戰場上的支配者,對於大多數人民的勢力與權威,達到了最高頂點,他們的權力於是變得足夠威壓自黨的領袖及指導者,而且足夠強製政府,使其尊重他們的見解和意向。他們對於政府的第一個要求,一般是為他們鎮壓井製服一切敵對的教派。第二個要求,一般是給與他們以獨立的給養。他們既然大有造於政治方麵的勝利,要求分享若幹勝利品,那於理似無不合。加之,人心反複無常,要他們一味迎合民眾的心理,借以取得生活資料,在他們已經覺得可厭了。所以,當這個要求提出時,他們純是為自己的安逸和快樂打算,至於將來會如何影響他們教會的勢力和權威,他們卻沒有多費考慮。在政府方麵,要答應這個要求,就隻有把寧願歸自己取得歸自己保留的一些東西給予他們。所以,對於這種要求,政府很少立即批準。不過,在需要麵前,政府總是要屈服下來,雖然政府往往幾經延擱,推三拔四,才屈服下來。
但是,假若政爭不曾要求宗教的援助,而勝利的黨派,博得勝利時,又不曾特別采用任何教派的教理,那末,這個政黨,對於一切不同的教派,就會平等看待,一視同仁,讓各人去選擇自己認為適當的牧師和宗教。在這種場合,無疑會有許許多多的教派出現。各種不同的會眾,幾乎都會自成一個小教派,或者抱有自己的若幹特殊教理。這時,充當教師的人,要保持現有教徒,並增加教徒數目,他定會感到有大賣氣力並使用一切技術的必要。可是,這種必要,是其他一切教師具有同感的,人人大賣氣力,人人使用一切技術,因此任何一個教師或任何一教派教師的成功,都不會過大。宗教教師利己的、積極的熱心,隻在社會隻容許一個教派的場合,或一個大社會全體隻分成為兩三個教派,而各教派的教師,又在一定紀律、一定服從關係下協力共作的場合,才會發生危險與麻煩。如果一個社會分為二、三百乃至數千小教派的勢力範圍,那其中就不會有一個教派的勢力能夠攪擾社會,而他們教師的熱心,也就全然無害於事了。在這種場合,各宗派教師見到圍繞他們四周的,敵人多於朋友,於是就不得不注意到那常為大教派教師所漠視的篤實與中庸;大教派教師所以如此,因為大教派的教理,有政府為其支援,博得廣大王國或帝國幾乎一切居民的尊敬,而教師們的周圍,因此就布滿了門人、信徒及低首下心的崇拜
者,沒有一個反對的人。小教派教師,因為覺察到自己幾乎是獨立無助,通常不得不尊敬其他教派的教師;他們彼此相互感到便利而且適意的這種互讓,結果可能使他們大部分的教義,脫去一切荒謬、欺騙或迷妄的夾雜物,而成為純粹的、合理的宗教。這樣的宗教,是世界各時代賢智之士最希望見其成立的宗教,然而成文法律,從來未曾使其成立,而且將來恐怕亦沒有一個國家能看到其成立;其原因是,關於宗教的成文法律,一向總是多少受世俗的迷信及狂熱的影響,而今後恐怕還要常常受此影響。這種教會管理方案,更適當的說,這個教會無管理方案,就是所謂獨立教派。這教派無疑是一個極其狂熱信徒的教派,英國於內戰終結時,有人建議在英國成立。它要是成立,雖然其起源是極其非哲學的,但到今日也許會使一切宗教教義,都出現最和平的氣質和最適中的精神了。賓夕法尼亞是實施了這個方案的地方。雖然那裏教友派占最多數,但其法律對於各教派,實是一視同仁,沒有軒輕。據說,那裏就產生了這種合理的和平氣質和適中精神。
對各教派平等待遇,不分軒輕,縱使不能使一個國家中各教派全體或甚至一大部分,產生這種和平氣質和適中精神,但教派的數目,如果十分繁多,而且每個教派的勢力,都小到不夠攪擾社會治安,那末,各教派對於各自教理的過度熱心,就不會產生很有害的結果,反之,卻會產生若幹好的結果。政府方麵,如果斷然決定,讓一切宗教自由,並不許任何教派幹涉其他教派,那就用不著耽心它們不會迅速自行分裂,而形成十分多數。
在各文明社會,即在階級區別已完全確立了的社會,往往有兩種不同的道德主義或道德體係同時並行著。其一稱為嚴肅的或刻苦的體係,又其一稱為自由的或者不妨說放蕩的體係。前者一般為普通人民所讚賞和尊敬;後者則一般為所謂時下名流所尊重和采用。不過,依我想,對於輕浮這種惡德——容易由大繁榮、由過度的歡情樂意生出的惡德——所加非難的程度如何,實構成了這兩個相反主義或體係間的主要區別。象放肆,甚至擾亂秩序的歡樂,無節製的尋歡逐樂,破壞貞節,至少是兩性中的一方麵破壞貞操等等,隻要不至於敗壞風化,不流於虛妄或不義,自由的或放蕩的體係,大概就會非常寬大地予以看待,而且會毫不躊躇地予以寬恕或原諒。至於嚴肅的體係則不然,這些過度的放蕩行為,都是其所極度憎惡與嫌厭的。輕浮的惡德,對於普通人總會招致毀滅。那怕一個星期的胡行與濫費,往往就足使一個貧窮的勞動者,永
遠淪落,並驅使他陷於絕望的深淵,從而鋌而走除,幹犯大逆。所以,普通人民中比較賢明而良善的,老是極度厭惡這些放蕩行為。經驗告訴他們,這些行為會馬上給他們這種境遇的人以致命打擊。反之,數年的放蕩及浪費,卻不一定會使一個上流人沒落。他們很容易把某種程度的放蕩,看作屬於他們財產上的一種利益;把放蕩而不受譴責或非難,看作屬於他們地位上的一種特權。因此,與他們同一階級的人,就不大非難這放蕩,而隻加以極輕微的責備,或者全不責備。
差不多一切教派,都是在普通人民間創始的,它們從普通人民吸引其最初和最多數的新的皈依者,因此,嚴肅的道德體係,不斷為這些教派所采用,其中雖不無例外,但為數極少。這個體係,就是各教派最易博得那些他們首先向其提出改革舊教理方案的那階級人民的歡心的體係。為要博取這些人的信任,許多教派,也許大多數教派,甚至多方努力,變本加厲地改進這嚴肅體係,一直做到有幾分愚蠢、幾分過度的程度。此過度的嚴格,往往比任何其他事情更能博得普通人民的尊敬和崇拜。
有身分有財產的人,就其地位說,是社會中顯赫的人物。他的一舉一動,社會都在注意,而他因此就不得不注意他自身的一切行動。社會尊敬他到什麽程度,和他的權威與名望有很大的關係。所以,凡社會上汙名失信的事,他都不敢妄為;他得小心翼翼地注意社會對於他這種有身分有財產的人一致要求的那種道德,不管這種道德是自由的或是嚴肅的。反之,一個地位低下的人,就不同了。他說不上是什麽社會的顯赫人物。當他在鄉村中的時候,他的行為,也許有人注意,所以他自己也許非當心自身行為不可。在這種情況下,而且隻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說他有他的名聲,行為不正,就會損及名聲。但當他一走進大的社會,他馬上就沉於卑賤和黑暗中了。他的行為,再也沒有人觀察注意了,於是他就任情而動,不加檢點,委身於一切卑劣的遊蕩和罪惡。這是常有的事。一個人想從其微賤地位脫出,想惹起~個體麵社會對他行為的注意,那頂有效果的方法,無過於作一個小教派的信徒。一做了某教派的信徒,他馬上就會受到幾分從來不曾受過的尊重。為了教派的名譽,一切教友都要留心觀察他的行為;如果他做出了寡廉鮮恥的事,或者他所做的,大大違反了同門教友所相互要求的嚴肅道德律,他就要受那老是被看作一種極其嚴峻的懲罰,即開除教籍,雖然這懲罰不帶有民法上的結果。因此,在小教派普通人民的道德上,幾乎常是特別有規則有秩
序的,比在國教要嚴肅得多。實在說,這些小教派的道德,往往卻未免過於嚴格,過於不合人情,使人覺得討厭。
可是,國家對於國內一切小教派道德上的任何不合人情及嚴肅到可厭程度的缺陷,不須使用暴力,隻須依兩種極容易而有效的方法就可矯正。
第一種方法,是由國家強製國內有中等乃至中等以上的身分及財產者,幾乎全都從事科學及哲學的研究。國家不應當給教師定額薪俸,以養成其怠惰。國家甚至可對較高深較困難的科學,設定一種檢定或考試製度,不論何人,他在就某種自由職業以前,或在被提名候選某種名譽的或有酬的職務以前,都須經過這檢定或考試。國家如對這一階級的人,強迫其研究學問,就不需要費神替他們供給適當的師資。因為他們自己馬上會找到比國家為他們供給的教師還要好的教師。科學是對於狂妄及迷信之毒的大消毒劑。一國土流社會人士,從這些毒害救出之後,一般下級人民,也就不致大受其害了。
第二種方法,是增進民眾的娛樂。俗眾的迷信及狂妄,常起於心中的憂鬱或悲觀情緒。一大部分人民的這種情緒,不難由繪畫、詩歌、音樂、舞蹈,乃至一切戲劇表演消除。所以,為著自己利益,在不流於傷風敗俗的範圍內,專以引人發噱,叫人解悶,而從事這些技藝的人,國家當予以獎勵,或者完全聽其自由。煽動俗眾的狂信者,總是恐懼公眾娛樂,厭惡公眾娛樂。由娛樂引起的快適與樂意,與最適合他們的目的,最便於他們的煽動的心理,是全然相反的。加之,戲劇表演,常會揭穿他們的奸詭手段,使其成為公眾嘲笑的目標,有時甚至使其成為公眾憎惡的目標。因此,戲劇一項,比其他任何娛樂,更為他們所嫌忌。
一國法律,如對於國內一切宗教的教師,一視同仁,不分畛域,則這些教師與君主或行政當局,就不必要保持有何等特定的或直接的從屬關係,而同時君主或行政當局,也不必要在他們職務的任免上,有所處置。在這種情況下,君主或行政當局對待他們,亦可如對待其他人民一樣,唯一任務,就是維持他們彼此之間的和平,即阻止他們相互的迫害、侵侮或壓迫,此外,便無其他關注的必要了。但是,一國如有國教或統治的宗教存在,那情形就完全兩樣。在那種場合,君主如對於該宗教的大部分教師,沒掌握有一種有力的控製手段,他就永無安全的日子。
一切國教,其教士都組織有一個大的法人團體。他們協力共作,以一種計劃,一貫精神,追求他們的利益,有如在一個人指
導下一樣,而實際上也常常是在一個人指導之下。作為法人團體,他們的利益,與君主的利益從來不相同,有時正直接相反。他們的大利益,在於維持他們對於人民的權威。這權威,基於兩種設想:第一,設想他們所諄諄教渝的全部教義,乃是確實而又重要的;第二,設想要由永遠的悲慘解脫,則有以絕對信仰,采用這全般教義的必要。假使君主不自識相,敢對他們教義中甚至最細微的部分,表示嘲笑或懷疑,或是對其他嘲笑懷疑教義者,居然以人道精神,曲加保護,則這些同君主沒有何等從屬關係的教土,就認為有失體麵,而宣布君主讀神,同時並使用一切宗教上的恐怖手段,使人民的忠順,從他移向另一個比較馴服的君主。假使君主對於他們的任何要求或侵穿行為表示反對,危險也同樣的大。一個君主如敢於象這樣反對教會,他的反逆之罪是坐定了,此外,無論他如何嚴肅聲明他的信仰,以及他對於一切教會認為君主應當格遵的教義的謙抑服從,大概還不免要加以異端偽道的罪名。宗教的權威勝過其他一切權威。宗教所提示的恐怖,可以克服其他一切恐怖。所以,國教教會的教師,如要宣傳顛覆君權的教義,那君主就隻有憑借暴力,即憑借常備軍的武力,才能維持其權威。有時就連這常備軍,也不能予以永久的保障,因為兵土如果不是外國人——外國人充當兵土的很少——而是從本國人民間募集來的——大概常是如此——,那末,這些兵土,不久也恐怕會為那種教義所腐化。我們知道,在東羅馬帝國存續的期間,希臘教士,不知曾在君士坦丁惹起了多少次革命;往後幾百年間,羅馬教士也曾在歐洲各地惹起了許多次動亂,這些事實充分證明了,一國君主如沒有控製國教或統治宗教教師的適當手段,他的地位,就該是如何危險,如何不安定。
宗教信條,以及一切其他有關心靈的事件,很明顯地都非塵世君主所得管轄;君主縱使有資格好好保護人民,卻很少被人相信有資格好好教導人民。所以關於上述教條及有關心靈的事件,他的權威,往往低不過國教教會教士們結合起來的權威。可是,社會的治安和君主自己的安全,常依存於教士們關於這些事件認為應當宣傳的教義。君主既不能以適當的壓力和權威,直接反抗教士們的決定,所以君主必須有影響他們決定的能力。影響的方法,惟有使教士階級大多數人有所恐懼而又有所希求。派職或其他處罰,是他們所恐懼的;升遷祿位,是他們所希求的。
在一切基督教會中,牧師的聖俸,可以說是他們終身享受的一種不動產。其享有,非憑授與者
一時的高興;隻要行為端正,即不得任意禠奪。這個財產的保有,如果不是這麽穩固,稍稍開罪於君主達官,即有被禠奪的危險,那末,他們對於人民的權威,就不能維持了。人民會視他們為從屬宮廷的雇傭,對於他們教導的真誠,沒有何等信心。但是,假若君主濫用暴力,惜口他們過於熱心散布朋黨的或煽動的教義,竟行禠奪他們終身享有的不動產,那末,他這種迫害,隻不過使被迫害的牧師及其教義,陡增十倍的聲譽,因而對於君主自身,陡增十倍的煩難與危險。幾乎在一切場合,恐怖手段,總是治國治人的一種壞工具,決不可用以對付那些對於獨立自主那怕隻有一點點要求權利的人。企圖恐嚇這種人,隻有刺激其惡感,堅定其反抗;這反抗如果處置稍為寬大一點,也許很容易使其緩和下來,或者完全放棄。法國政府常用暴力強迫議會或最高法院公布不享眾望的布告,然很少成功。可是,它通常所用的手段,即把一切頑強不服者通通監禁起來,卻可算是十分厲害的了。斯圖亞特王室各君主,有時也用與此相類似的手段,來控製英國議會的若幹議員,但那些議員也是同樣地頑強不屈。因此,他們不得不改弦更張了。英國議會今日是在另一種方法上被操縱著。約在十二年前,奇瓦塞爾公爵曾對巴黎最高法院,進行一個極小的實驗,由那個實驗充分表示了一件事,即采用英國今日使用的方法,法國一切最高法院,可更容易加以操縱。但這種實驗,沒有繼續進行下去。因為,強製與暴力,雖是政府的最壞最危險的工具,而權術與勸說,雖總是最容易最安全的工具,但人類似乎生來就是傲慢的,除非他們不能或不敢使用壞的工具,他們總是不屑使用好的工具。法國政府很能夠而且敢於使用暴力,所以不屑使用權術與勸說。不過,根據一切時代的經驗,我相信,以強製和暴力,加諸國教教會受人尊敬的牧師,其危險和導引毀滅的可能,實有過於把強製和暴力加諸任何其他階級的人民。牧師有他們的權利,有他們的特權,有他們個人的自由,隻要他們與其本階級中的人結有良好關係,即在最專製的政府下,與其他約有同等身分及財產者比較,其權利和自由,是更受人尊重的。在巴黎寬大溫和的專製政府是如此,在君土坦丁猛烈狂暴的專製政府亦是如此,而在此兩極間各種不同程度的專製政府,亦莫不如此。但是,牧師階級雖難以暴力強製,卻與其他階級同樣容易操縱。君主的安全,社會的治安,似在很大程度上依存於君主操縱他們的手段,而這手段似乎完全在於他提升他們的權力。
舊時基督教教會的製度,各主教領區
的主教,通由主教所轄都市的牧師及人民共同選舉。人民這種選舉權,並不曾保有多久;而且就在保有該權利的時候,他們多半也是唯牧師們的馬首是瞻;牧師們在這類有關心靈的事件上,儼然是以人民自然指導者自居了。不過,這樣操縱人民,也是一種麻煩的事,牧師們不久就厭倦了,他們覺得,主教由他們自己選舉比較容易得多。同樣的,修道院院長,亦由院中修道士選舉,至少大部分修道院的情況是如此。主教領區內的一切下級有俸聖職,通由主教任命,主教認為適當的,即授與職務。這樣,教會一切升遷權力,就全掌握在主教手中了。在這種場合,君主對於他們的選舉事項,雖然也擁有一些間接勢力,雖然教會關於選舉乃至選舉的結果,有時也請求君主同意,但是君主畢竟沒有直接或充分手段操縱他們。因此,每一個牧師的野心,就自然使他要阿諛本教會中人,而不阿諛君主,因為隻有他們才能滿足其升遷期望。
羅馬教皇最先逐漸把幾乎歐洲大部分的主教職、修道院院長職(或即所謂主教公會有俸聖職)的任命權,拿到手中。其次,又以種種奸計及口實,把各主教領區內大部分下級有俸聖職的任命權,拿到手中。這一來,所留給主教的,除僅僅足使其維持對所管轄牧師們的權力外沒有什麽了。同時,由於這種安排,君主的境況,也弄得比先前更壞。歐洲各國的牧師們,這樣簡直編組成了一種宗教軍。這種軍隊雖散處各國,但它的一切活動、一切動作,都可由一個首領指揮,並在一種劃一的計劃下進行著。每個特定國家中的牧師,可視為這軍隊的一個支隊;而各支隊的動作,又容易得到四周其他支隊的支持和援助。每個支隊,不僅對於各自駐在國及給養他們的國家的君主是獨立的,而且還隸屬於一個外國君主。這個外國君主隨時可叫他們反戈轉向該特定國家的君主,並使用其他一切支隊為其聲援。
這種武力的可怕,就我們想象得到的,可以算無以複加了。往時,當歐洲技藝及製造業未發達之前,牧師們的富有,使他們對普通人民擁有諸侯對其家臣、佃戶及扈從的同樣權力。諸侯在其領地上,擁有一種司法權;依同一理由,牧師們在皇族及私人基於錯誤的虔敬而捐贈教會的大所有地上,亦確立了一種類似的司法權。在此等大所有地範圍內,牧師們或其執事,不仰仗君主或其他任何人的支持和援助,就能夠維持和平;但是,沒有牧師們的支持及援助,那怕是君主或其他任何人,在那裏都維持不了和平。因此,有如俗世大領主在其特定領地及莊園所保有的司法權一樣,牧師們的司法權
在羅馬教會中,下級牧師出於有力的利己動機,他們的勤勉和熱心,比任何成立悠久的耶穌教教會的牧師活躍得多。許多教區牧師的生活資料,很大部分是得白人民自願的貢獻,而秘密懺悔又給予他們許多機會,來增加這種收入源泉。托缽教團的生活資料,全都出自這種貢獻。他們很象那些輕騎快步的軍隊,不行掠奪,就沒有給養。教區牧師有類似那些一部分以薪俸一部分以學生所交束修為報酬的教師,而這報酬的獲得,就常需多少依賴其勤勉和名聲。托缽教團,有類似那些專靠勤勉以換得全部資料的教師,因此,他們不得不用盡能夠促進普通民眾皈依的種種技術。據馬基弗利爾觀察,在十三世紀及十四世紀,聖多米尼克及聖佛蘭西斯二大托缽教團的設立,曾把人民對天主教教會日益衰微的信仰和皈依複活了起來。在羅馬天主教各國,這皈依精神,全賴修道僧及貧苦的教區牧師的支持。至於那些教會大人物,盡管他們具有紳土及通達世故的人的一切藝能,有時且具有學者的藝能,並對於維持下級牧師的必要紀律也十分注意,但關於人民的教育卻沒有幾個肯費神去幹的。
有一位現代最著名的哲學家兼曆史學家說:“一個國家的大多數技術及職業,都具有這樣性質,在促進社會利益的同時,並對某些人有用或適合於某些人。國家在這場合,除在一種技術剛剛傳入的時候,所定立的規則,應聽任該職業自由,把鼓勵該職業的任務,交給從它收獲好處的個人。工藝製造者知道了他們的利潤來自顧客的光顧,他們是會盡可能增加其熟練與勤勞的。事物如未受有害的幹涉所擾亂,那無論何時
,商品的供給都會與其需求保持差不多相稱的比例。”
“不過,還有些職業,對國家雖屬有用,甚至必要,但在個人,卻無何等利益或快樂。關於這類職業的從事者,最高權力自不得不予以不同的待遇。為維持其生活計,它得予以公家的獎勵。為防止其自然流幹怠慢計,它得對那種職業給以特別榮譽,或嚴定階級以為升降,或采取其他敦勸方策。從事財政、海軍及政治的人,都是這一類人的實例。”
“乍看起來,我們可能自然地認為:牧師、教士的職業屬於第一類的職業,和法律家及醫師的職業一樣,對於他們的獎勵,我們可以把它安然委托那些信仰其教義並從其精神上的服務及幫助得到利益或安慰的人們的施舍。他們的勤勉,他們的注意,無疑都會由於這個附加的動機而增加。他們職業上的技巧,他們支配人民思想的機智,亦必由於不斷增加的實踐、研究和注意,而日有進益。”
“但是,我們把這事體更仔細考察一下,就會知道:牧師們這種利己的勉勵,就是一切賢明的立法者所要防止的。因為,把真的宗教除外,其餘一切宗教都有極大的害處,而且都有一種自然傾向,把迷信、愚想及幻想,強烈地灌輸到真的宗教裏麵,使其陷於邪道。各宗教上的從業者,為要使他自己在信徒眼中更顯得高貴神聖,總是向信徒宣說其他一切宗派如何橫暴可決,並不斷努力造作新奇,以鼓舞聽眾弛懈了的信心。至於所授教義中所含的真理、道德或禮節,他們卻不注意,而最適合幹擾亂人心的教理,卻全被采取了。為吸引光顧的人,各反國教徒的集會不惜以新的勤勉、新的技巧,激動俗眾的情緒,騙取俗眾的輕信。結果,政府將發現:不為教士們設定定俸表麵象是節省,而所付代價卻是昂貴的。並且,實際上,政府要與心靈指導者結成最適宜、最有利的關係,就是給他們固定薪俸,用賄賂引誘其怠惰,使他們感到除了防止羊群誤尋新的牧場而外,其他進一步的任何活動都是多事。這樣,宗教上的定俸製度,通常在最初雖是生於宗教的見地,但結果卻說明是有利於社會的政治上的利益。”
但是,給與牧師、教士以獨立的給養,不論利弊如何,定立此製者,恐怕很少考慮到這些利弊。宗教上爭論激烈的時代,大概也是政治上鬥爭激烈的時代。在這時候,各政治黨派都發覺,或者都想象:與相爭各教派的某一教派同盟,必有利益。不過,要做到這層,又隻有采納或讚成那特定教派的教理。某特定教派若幸而站在勝利的政黨那一邊,它就必然要共享其同盟者的勝利。
借著同盟者的讚助和保護,它馬上會在一定程度上使一切敵對教派沉默而屈服。這些敵對教派,大概都是與勝利黨的政敵結為同盟,它們因此也就成了勝利黨的敵人。這樣,這特定教派的教士,既完全成了戰場上的支配者,對於大多數人民的勢力與權威,達到了最高頂點,他們的權力於是變得足夠威壓自黨的領袖及指導者,而且足夠強製政府,使其尊重他們的見解和意向。他們對於政府的第一個要求,一般是為他們鎮壓井製服一切敵對的教派。第二個要求,一般是給與他們以獨立的給養。他們既然大有造於政治方麵的勝利,要求分享若幹勝利品,那於理似無不合。加之,人心反複無常,要他們一味迎合民眾的心理,借以取得生活資料,在他們已經覺得可厭了。所以,當這個要求提出時,他們純是為自己的安逸和快樂打算,至於將來會如何影響他們教會的勢力和權威,他們卻沒有多費考慮。在政府方麵,要答應這個要求,就隻有把寧願歸自己取得歸自己保留的一些東西給予他們。所以,對於這種要求,政府很少立即批準。不過,在需要麵前,政府總是要屈服下來,雖然政府往往幾經延擱,推三拔四,才屈服下來。
但是,假若政爭不曾要求宗教的援助,而勝利的黨派,博得勝利時,又不曾特別采用任何教派的教理,那末,這個政黨,對於一切不同的教派,就會平等看待,一視同仁,讓各人去選擇自己認為適當的牧師和宗教。在這種場合,無疑會有許許多多的教派出現。各種不同的會眾,幾乎都會自成一個小教派,或者抱有自己的若幹特殊教理。這時,充當教師的人,要保持現有教徒,並增加教徒數目,他定會感到有大賣氣力並使用一切技術的必要。可是,這種必要,是其他一切教師具有同感的,人人大賣氣力,人人使用一切技術,因此任何一個教師或任何一教派教師的成功,都不會過大。宗教教師利己的、積極的熱心,隻在社會隻容許一個教派的場合,或一個大社會全體隻分成為兩三個教派,而各教派的教師,又在一定紀律、一定服從關係下協力共作的場合,才會發生危險與麻煩。如果一個社會分為二、三百乃至數千小教派的勢力範圍,那其中就不會有一個教派的勢力能夠攪擾社會,而他們教師的熱心,也就全然無害於事了。在這種場合,各宗派教師見到圍繞他們四周的,敵人多於朋友,於是就不得不注意到那常為大教派教師所漠視的篤實與中庸;大教派教師所以如此,因為大教派的教理,有政府為其支援,博得廣大王國或帝國幾乎一切居民的尊敬,而教師們的周圍,因此就布滿了門人、信徒及低首下心的崇拜
者,沒有一個反對的人。小教派教師,因為覺察到自己幾乎是獨立無助,通常不得不尊敬其他教派的教師;他們彼此相互感到便利而且適意的這種互讓,結果可能使他們大部分的教義,脫去一切荒謬、欺騙或迷妄的夾雜物,而成為純粹的、合理的宗教。這樣的宗教,是世界各時代賢智之士最希望見其成立的宗教,然而成文法律,從來未曾使其成立,而且將來恐怕亦沒有一個國家能看到其成立;其原因是,關於宗教的成文法律,一向總是多少受世俗的迷信及狂熱的影響,而今後恐怕還要常常受此影響。這種教會管理方案,更適當的說,這個教會無管理方案,就是所謂獨立教派。這教派無疑是一個極其狂熱信徒的教派,英國於內戰終結時,有人建議在英國成立。它要是成立,雖然其起源是極其非哲學的,但到今日也許會使一切宗教教義,都出現最和平的氣質和最適中的精神了。賓夕法尼亞是實施了這個方案的地方。雖然那裏教友派占最多數,但其法律對於各教派,實是一視同仁,沒有軒輕。據說,那裏就產生了這種合理的和平氣質和適中精神。
對各教派平等待遇,不分軒輕,縱使不能使一個國家中各教派全體或甚至一大部分,產生這種和平氣質和適中精神,但教派的數目,如果十分繁多,而且每個教派的勢力,都小到不夠攪擾社會治安,那末,各教派對於各自教理的過度熱心,就不會產生很有害的結果,反之,卻會產生若幹好的結果。政府方麵,如果斷然決定,讓一切宗教自由,並不許任何教派幹涉其他教派,那就用不著耽心它們不會迅速自行分裂,而形成十分多數。
在各文明社會,即在階級區別已完全確立了的社會,往往有兩種不同的道德主義或道德體係同時並行著。其一稱為嚴肅的或刻苦的體係,又其一稱為自由的或者不妨說放蕩的體係。前者一般為普通人民所讚賞和尊敬;後者則一般為所謂時下名流所尊重和采用。不過,依我想,對於輕浮這種惡德——容易由大繁榮、由過度的歡情樂意生出的惡德——所加非難的程度如何,實構成了這兩個相反主義或體係間的主要區別。象放肆,甚至擾亂秩序的歡樂,無節製的尋歡逐樂,破壞貞節,至少是兩性中的一方麵破壞貞操等等,隻要不至於敗壞風化,不流於虛妄或不義,自由的或放蕩的體係,大概就會非常寬大地予以看待,而且會毫不躊躇地予以寬恕或原諒。至於嚴肅的體係則不然,這些過度的放蕩行為,都是其所極度憎惡與嫌厭的。輕浮的惡德,對於普通人總會招致毀滅。那怕一個星期的胡行與濫費,往往就足使一個貧窮的勞動者,永
遠淪落,並驅使他陷於絕望的深淵,從而鋌而走除,幹犯大逆。所以,普通人民中比較賢明而良善的,老是極度厭惡這些放蕩行為。經驗告訴他們,這些行為會馬上給他們這種境遇的人以致命打擊。反之,數年的放蕩及浪費,卻不一定會使一個上流人沒落。他們很容易把某種程度的放蕩,看作屬於他們財產上的一種利益;把放蕩而不受譴責或非難,看作屬於他們地位上的一種特權。因此,與他們同一階級的人,就不大非難這放蕩,而隻加以極輕微的責備,或者全不責備。
差不多一切教派,都是在普通人民間創始的,它們從普通人民吸引其最初和最多數的新的皈依者,因此,嚴肅的道德體係,不斷為這些教派所采用,其中雖不無例外,但為數極少。這個體係,就是各教派最易博得那些他們首先向其提出改革舊教理方案的那階級人民的歡心的體係。為要博取這些人的信任,許多教派,也許大多數教派,甚至多方努力,變本加厲地改進這嚴肅體係,一直做到有幾分愚蠢、幾分過度的程度。此過度的嚴格,往往比任何其他事情更能博得普通人民的尊敬和崇拜。
有身分有財產的人,就其地位說,是社會中顯赫的人物。他的一舉一動,社會都在注意,而他因此就不得不注意他自身的一切行動。社會尊敬他到什麽程度,和他的權威與名望有很大的關係。所以,凡社會上汙名失信的事,他都不敢妄為;他得小心翼翼地注意社會對於他這種有身分有財產的人一致要求的那種道德,不管這種道德是自由的或是嚴肅的。反之,一個地位低下的人,就不同了。他說不上是什麽社會的顯赫人物。當他在鄉村中的時候,他的行為,也許有人注意,所以他自己也許非當心自身行為不可。在這種情況下,而且隻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說他有他的名聲,行為不正,就會損及名聲。但當他一走進大的社會,他馬上就沉於卑賤和黑暗中了。他的行為,再也沒有人觀察注意了,於是他就任情而動,不加檢點,委身於一切卑劣的遊蕩和罪惡。這是常有的事。一個人想從其微賤地位脫出,想惹起~個體麵社會對他行為的注意,那頂有效果的方法,無過於作一個小教派的信徒。一做了某教派的信徒,他馬上就會受到幾分從來不曾受過的尊重。為了教派的名譽,一切教友都要留心觀察他的行為;如果他做出了寡廉鮮恥的事,或者他所做的,大大違反了同門教友所相互要求的嚴肅道德律,他就要受那老是被看作一種極其嚴峻的懲罰,即開除教籍,雖然這懲罰不帶有民法上的結果。因此,在小教派普通人民的道德上,幾乎常是特別有規則有秩
序的,比在國教要嚴肅得多。實在說,這些小教派的道德,往往卻未免過於嚴格,過於不合人情,使人覺得討厭。
可是,國家對於國內一切小教派道德上的任何不合人情及嚴肅到可厭程度的缺陷,不須使用暴力,隻須依兩種極容易而有效的方法就可矯正。
第一種方法,是由國家強製國內有中等乃至中等以上的身分及財產者,幾乎全都從事科學及哲學的研究。國家不應當給教師定額薪俸,以養成其怠惰。國家甚至可對較高深較困難的科學,設定一種檢定或考試製度,不論何人,他在就某種自由職業以前,或在被提名候選某種名譽的或有酬的職務以前,都須經過這檢定或考試。國家如對這一階級的人,強迫其研究學問,就不需要費神替他們供給適當的師資。因為他們自己馬上會找到比國家為他們供給的教師還要好的教師。科學是對於狂妄及迷信之毒的大消毒劑。一國土流社會人士,從這些毒害救出之後,一般下級人民,也就不致大受其害了。
第二種方法,是增進民眾的娛樂。俗眾的迷信及狂妄,常起於心中的憂鬱或悲觀情緒。一大部分人民的這種情緒,不難由繪畫、詩歌、音樂、舞蹈,乃至一切戲劇表演消除。所以,為著自己利益,在不流於傷風敗俗的範圍內,專以引人發噱,叫人解悶,而從事這些技藝的人,國家當予以獎勵,或者完全聽其自由。煽動俗眾的狂信者,總是恐懼公眾娛樂,厭惡公眾娛樂。由娛樂引起的快適與樂意,與最適合他們的目的,最便於他們的煽動的心理,是全然相反的。加之,戲劇表演,常會揭穿他們的奸詭手段,使其成為公眾嘲笑的目標,有時甚至使其成為公眾憎惡的目標。因此,戲劇一項,比其他任何娛樂,更為他們所嫌忌。
一國法律,如對於國內一切宗教的教師,一視同仁,不分畛域,則這些教師與君主或行政當局,就不必要保持有何等特定的或直接的從屬關係,而同時君主或行政當局,也不必要在他們職務的任免上,有所處置。在這種情況下,君主或行政當局對待他們,亦可如對待其他人民一樣,唯一任務,就是維持他們彼此之間的和平,即阻止他們相互的迫害、侵侮或壓迫,此外,便無其他關注的必要了。但是,一國如有國教或統治的宗教存在,那情形就完全兩樣。在那種場合,君主如對於該宗教的大部分教師,沒掌握有一種有力的控製手段,他就永無安全的日子。
一切國教,其教士都組織有一個大的法人團體。他們協力共作,以一種計劃,一貫精神,追求他們的利益,有如在一個人指
導下一樣,而實際上也常常是在一個人指導之下。作為法人團體,他們的利益,與君主的利益從來不相同,有時正直接相反。他們的大利益,在於維持他們對於人民的權威。這權威,基於兩種設想:第一,設想他們所諄諄教渝的全部教義,乃是確實而又重要的;第二,設想要由永遠的悲慘解脫,則有以絕對信仰,采用這全般教義的必要。假使君主不自識相,敢對他們教義中甚至最細微的部分,表示嘲笑或懷疑,或是對其他嘲笑懷疑教義者,居然以人道精神,曲加保護,則這些同君主沒有何等從屬關係的教土,就認為有失體麵,而宣布君主讀神,同時並使用一切宗教上的恐怖手段,使人民的忠順,從他移向另一個比較馴服的君主。假使君主對於他們的任何要求或侵穿行為表示反對,危險也同樣的大。一個君主如敢於象這樣反對教會,他的反逆之罪是坐定了,此外,無論他如何嚴肅聲明他的信仰,以及他對於一切教會認為君主應當格遵的教義的謙抑服從,大概還不免要加以異端偽道的罪名。宗教的權威勝過其他一切權威。宗教所提示的恐怖,可以克服其他一切恐怖。所以,國教教會的教師,如要宣傳顛覆君權的教義,那君主就隻有憑借暴力,即憑借常備軍的武力,才能維持其權威。有時就連這常備軍,也不能予以永久的保障,因為兵土如果不是外國人——外國人充當兵土的很少——而是從本國人民間募集來的——大概常是如此——,那末,這些兵土,不久也恐怕會為那種教義所腐化。我們知道,在東羅馬帝國存續的期間,希臘教士,不知曾在君士坦丁惹起了多少次革命;往後幾百年間,羅馬教士也曾在歐洲各地惹起了許多次動亂,這些事實充分證明了,一國君主如沒有控製國教或統治宗教教師的適當手段,他的地位,就該是如何危險,如何不安定。
宗教信條,以及一切其他有關心靈的事件,很明顯地都非塵世君主所得管轄;君主縱使有資格好好保護人民,卻很少被人相信有資格好好教導人民。所以關於上述教條及有關心靈的事件,他的權威,往往低不過國教教會教士們結合起來的權威。可是,社會的治安和君主自己的安全,常依存於教士們關於這些事件認為應當宣傳的教義。君主既不能以適當的壓力和權威,直接反抗教士們的決定,所以君主必須有影響他們決定的能力。影響的方法,惟有使教士階級大多數人有所恐懼而又有所希求。派職或其他處罰,是他們所恐懼的;升遷祿位,是他們所希求的。
在一切基督教會中,牧師的聖俸,可以說是他們終身享受的一種不動產。其享有,非憑授與者
一時的高興;隻要行為端正,即不得任意禠奪。這個財產的保有,如果不是這麽穩固,稍稍開罪於君主達官,即有被禠奪的危險,那末,他們對於人民的權威,就不能維持了。人民會視他們為從屬宮廷的雇傭,對於他們教導的真誠,沒有何等信心。但是,假若君主濫用暴力,惜口他們過於熱心散布朋黨的或煽動的教義,竟行禠奪他們終身享有的不動產,那末,他這種迫害,隻不過使被迫害的牧師及其教義,陡增十倍的聲譽,因而對於君主自身,陡增十倍的煩難與危險。幾乎在一切場合,恐怖手段,總是治國治人的一種壞工具,決不可用以對付那些對於獨立自主那怕隻有一點點要求權利的人。企圖恐嚇這種人,隻有刺激其惡感,堅定其反抗;這反抗如果處置稍為寬大一點,也許很容易使其緩和下來,或者完全放棄。法國政府常用暴力強迫議會或最高法院公布不享眾望的布告,然很少成功。可是,它通常所用的手段,即把一切頑強不服者通通監禁起來,卻可算是十分厲害的了。斯圖亞特王室各君主,有時也用與此相類似的手段,來控製英國議會的若幹議員,但那些議員也是同樣地頑強不屈。因此,他們不得不改弦更張了。英國議會今日是在另一種方法上被操縱著。約在十二年前,奇瓦塞爾公爵曾對巴黎最高法院,進行一個極小的實驗,由那個實驗充分表示了一件事,即采用英國今日使用的方法,法國一切最高法院,可更容易加以操縱。但這種實驗,沒有繼續進行下去。因為,強製與暴力,雖是政府的最壞最危險的工具,而權術與勸說,雖總是最容易最安全的工具,但人類似乎生來就是傲慢的,除非他們不能或不敢使用壞的工具,他們總是不屑使用好的工具。法國政府很能夠而且敢於使用暴力,所以不屑使用權術與勸說。不過,根據一切時代的經驗,我相信,以強製和暴力,加諸國教教會受人尊敬的牧師,其危險和導引毀滅的可能,實有過於把強製和暴力加諸任何其他階級的人民。牧師有他們的權利,有他們的特權,有他們個人的自由,隻要他們與其本階級中的人結有良好關係,即在最專製的政府下,與其他約有同等身分及財產者比較,其權利和自由,是更受人尊重的。在巴黎寬大溫和的專製政府是如此,在君土坦丁猛烈狂暴的專製政府亦是如此,而在此兩極間各種不同程度的專製政府,亦莫不如此。但是,牧師階級雖難以暴力強製,卻與其他階級同樣容易操縱。君主的安全,社會的治安,似在很大程度上依存於君主操縱他們的手段,而這手段似乎完全在於他提升他們的權力。
舊時基督教教會的製度,各主教領區
的主教,通由主教所轄都市的牧師及人民共同選舉。人民這種選舉權,並不曾保有多久;而且就在保有該權利的時候,他們多半也是唯牧師們的馬首是瞻;牧師們在這類有關心靈的事件上,儼然是以人民自然指導者自居了。不過,這樣操縱人民,也是一種麻煩的事,牧師們不久就厭倦了,他們覺得,主教由他們自己選舉比較容易得多。同樣的,修道院院長,亦由院中修道士選舉,至少大部分修道院的情況是如此。主教領區內的一切下級有俸聖職,通由主教任命,主教認為適當的,即授與職務。這樣,教會一切升遷權力,就全掌握在主教手中了。在這種場合,君主對於他們的選舉事項,雖然也擁有一些間接勢力,雖然教會關於選舉乃至選舉的結果,有時也請求君主同意,但是君主畢竟沒有直接或充分手段操縱他們。因此,每一個牧師的野心,就自然使他要阿諛本教會中人,而不阿諛君主,因為隻有他們才能滿足其升遷期望。
羅馬教皇最先逐漸把幾乎歐洲大部分的主教職、修道院院長職(或即所謂主教公會有俸聖職)的任命權,拿到手中。其次,又以種種奸計及口實,把各主教領區內大部分下級有俸聖職的任命權,拿到手中。這一來,所留給主教的,除僅僅足使其維持對所管轄牧師們的權力外沒有什麽了。同時,由於這種安排,君主的境況,也弄得比先前更壞。歐洲各國的牧師們,這樣簡直編組成了一種宗教軍。這種軍隊雖散處各國,但它的一切活動、一切動作,都可由一個首領指揮,並在一種劃一的計劃下進行著。每個特定國家中的牧師,可視為這軍隊的一個支隊;而各支隊的動作,又容易得到四周其他支隊的支持和援助。每個支隊,不僅對於各自駐在國及給養他們的國家的君主是獨立的,而且還隸屬於一個外國君主。這個外國君主隨時可叫他們反戈轉向該特定國家的君主,並使用其他一切支隊為其聲援。
這種武力的可怕,就我們想象得到的,可以算無以複加了。往時,當歐洲技藝及製造業未發達之前,牧師們的富有,使他們對普通人民擁有諸侯對其家臣、佃戶及扈從的同樣權力。諸侯在其領地上,擁有一種司法權;依同一理由,牧師們在皇族及私人基於錯誤的虔敬而捐贈教會的大所有地上,亦確立了一種類似的司法權。在此等大所有地範圍內,牧師們或其執事,不仰仗君主或其他任何人的支持和援助,就能夠維持和平;但是,沒有牧師們的支持及援助,那怕是君主或其他任何人,在那裏都維持不了和平。因此,有如俗世大領主在其特定領地及莊園所保有的司法權一樣,牧師們的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