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某一國家,受條約束縛,隻許某一外國某種商品輸入,而禁止其他外國這種商品輸入,或對其他外國某種商品課稅,而對某一外國這種商品免稅,那商業上受惠的國家,至少,它的商人和製造業者,必然會從這種條約取得很大利益。這些商人和製造業者,在這樣寬宏對待他們的國家內,享受了一種獨占權。這個國家,就成為他們商品的一個更廣闊又更有利的市場。更廣闊,因為其他各國的貨物,不受排斥,就要課更重的稅,因此這個國家的市場容納了比沒有條約時更多的他們的貨物;更有利,因為受惠國商人,在那裏享受了一種獨占權,因此往往能以比自由競爭場合更好的價格,售去他們的貨物。

    這樣的條約,雖可有利於受惠國的商人及製造業者,但必不利於施惠國的商人及製造業者。這樣就把一種有害於他們自己的獨占權給與某一外國,就須常以比自由競爭場合更昂貴的價格,購買他們所需的外國商品。這個國家用以購買外國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國產物,必須以更低廉的價格出售,因為在兩個物品互相交換時,一個物品的低廉乃是另一個物品昂貴的必然結果,更正確地說,兩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它的年產物的交換價值,就會因此種條約而減少。但這種減少,不可以說是絕對的損失,卻隻是本來可得到的利益的減少。它出售貨物的價格,雖低於無通商條約時所可售得的價格,但售價總不會不及成本,而且,決不會象一些貨他那樣,不領受獎勵金,就不足以補償運送貨物上市所投的資本並提供其普通利潤。否則,這種貿易,就不能長久繼續。所以,即就池惠國說,經營此種貿易亦是有利,但有利程度不象自由競爭場合那麽大。

    有些通商條約,根據與此很不相同的原理,卻認為有利。有時,商業國給某一外國某種商品以有害本國的獨占權,隻因為希望在兩國間的全部貿易上,本國每年所售,能多於每年所購,以致金銀的差額每年都對自己有利。1703年英葡通商條約,就根據這原理而博得非常的讚賞。以下便是這條約的直譯文,僅有三條:

    第一條——葡萄牙國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繼人名義,約定在未受法律禁止以前,以後永遠準許英國呢絨及其他毛製品照常輸入葡萄牙,但以下條所述為條件。

    第二條——即英國國王陛下,以他自己及其承繼人名義,必須以後永遠準許葡萄牙產的葡萄酒輸入英國,無論何時,亦無論英法二王國是和是戰,並無論輸入葡萄酒時所用的桶是一百零五加侖桶、五十二點五加侖桶或其他,都不

    得在關稅這名義下,亦不得在任何其他名義下,對於此種葡萄酒,直接或間接要求比同量法國葡萄酒所納更多的關稅,並須減除三分之一。如果將來任何時候,上述關稅的減除,竟在任何形式上被侵害,則葡萄牙國王陛下,再禁止英國呢絨及其他毛製品輸入,亦就是正當而合法的。

    第三條——兩國全權大使相約負責取得各自國王批準條約,並約定在兩個月內交換批準文件。

    這條約規定,葡萄牙國王有義務,要按和英國毛織物禁止輸入以前相同的條件,準許英國毛織物輸入,即不得把禁止以前的稅額提高。但他沒有義務,要以比任何其他國家如法國或荷蘭毛織物輸入條件更好的條件,準許英國毛織物輸入。而英國國王,卻有義務,要以比法國葡萄酒即最能與葡萄牙競爭的葡萄酒輸入條件更好的條件,準許葡萄牙的葡萄酒輸入,就是說比法國葡萄酒少納三分之一的關稅。就這一點說,這條約顯然對葡萄牙有利,而對英國不利了。

    但這條約,卻被稱揚為英國商業政策上一種傑作。葡萄牙每年從巴西所得的黃金,比其以鑄幣及器皿形式用於國內貿易的數量還多。把剩餘額鎖在金櫃中,放著不用,未免損失太大了,但在葡萄牙國內,又不能找到有利的市場,所以,盡管禁止輸出,亦必運出以交換在國內有更有利市場的物品。其中,有大部分,每年輸往英國,以交換英國貨物,或間接從英國交換其他歐洲各國貨物。巴勒特說,據說從裏斯本到達的周期郵船,每周給英國帶來的黃金,平均在五萬鎊以上。這也許言過其實。果其如此,則一年總計將在二百六十萬鎊以上,比人們認為巴西每年所能提供的數額還要大。

    幾年以前,我國商人曾失去葡王好感。有些非經條約規定而由葡王特賜的特權(也許是請求得來的,但結果葡萄牙人卻取得了英王重大的恩惠、防衛與保護),或被侵犯,或被撤迴了。於是,通常最稱揚葡萄牙貿易的人亦認為,此種貿易的有利程度,並不象通常所想象的那麽大。他們說,每年輸入的黃金的大部分,甚至幾乎全部,不是為著英國利益,而是為著歐洲其他各國利益;每年從葡萄牙輸入英國的水果與葡萄酒,幾乎抵消了輸往葡萄牙的英國貨物的價值。

    即使我們假定,這全部是為著英國利益,而其總額又比巴勒特所想象的大,仍不能因此便說,這種貿易比輸出品價值等於輸入品價值的其他貿易更有利。

    可以認為,在這全部輸入額中,隻有一極小部分是每年用來增加國內器皿或鑄幣的。其餘必送往

    外國,以交換某些可消費物品,但若這種可消費物品,是直接由英國生產物購買,那就一定比先以英國生產物購買葡萄牙黃金,再以黃金購買這種可消費物品,更有利於英國了。直接的消費品國外貿易,總比迂迴的消費品國外貿易有利。而且,要從外國運一定價值的外國貨物到本國市場,前一種貿易所需資本,必比後一種貿易少得多。如果國內產業,僅以較小部分生產適合葡萄牙市場需要的貨物,並以較大部分生產適合其他市場需要的貨物,而英國從此得到它所需要的可消費物品,那就對英國更有利。這樣,英國要獲得它需用的黃金及可消費物品,所使用的資本就比現今少得多。幹是,英國便有一筆節省下來的資本,可用於其他方麵,即用來淮動更多產業和生產更多年產物。

    即使英國完全不與葡萄牙通商,英國在器皿上、鑄幣上或國外貿易上,每年所需的全部黃金,仍不難於獲得。象一切其他商品一樣,凡能對黃金支付價值的人,總可在一些地方,取得所需要的黃金。而且,葡萄牙每年剩餘的黃金,仍須輸出,雖不由英國買去,但必由某一其他國家買去,而這一國家又必象今日英國那樣,願以相當價格,把這部分黃金再賣出去。誠然,在購買葡萄牙黃金時,我們是直接購買,而在購買其他各國(除了西班牙)黃金時,我們是間接購買,出價可能略高,但這差額過於微小,不值得政府注意。

    據說,我國的黃金,幾乎全部來自葡萄牙。至於我國對其他各國的貿易差額,或是對我國不利,或是對我國無大利。但我們應當記著,我國從某一國輸入了越多的黃金,則從其他各國輸入的黃金自越少。對黃金的有效需求,正象對其他各種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樣,在任何一國,都有限量。如果我國從某一國輸入這有限量的十分之九,則從其他各國輸入的,就不過是這有限量的十分之一了。而且,每年從某些國家輸入的黃金,越是超過我國在器皿上、鑄幣上所必要的分量,則向其他各國輸出的黃金,亦必越是增多;近世政策最無意義的目標——貿易差額,對某些國家來說,越是有利於我國,則對其他許多國家來說,就必然越不利於我國。

    認為英國無葡萄牙貿易即不能存在的這個可笑的想法,竟使法國和西班牙在上次戰爭快要完結的時候,並沒有借口受到侮辱或挑釁而就要求葡王驅逐一切英船離開葡萄牙各港,並為防禦英人起見,迎接法國或西班牙守備隊入港。要是葡王接納其姻兄西班牙王所提出的不名譽條件,英國就可免除比喪失葡萄牙貿易要大得多的困難,即可擺脫一個很大的負擔

    ,即支持一個在國防上是那麽無設備的極弱的盟國,以致在另一次戰爭中,英國即使傾全力,恐怕也不能作有效的保衛。對葡萄牙貿易的喪失,無疑會給當時經營此種貿易的商人帶來很大的困難,使他們在一、二年內,不能找到任何其他同樣有利的投資方法,這也許就是英國從這一個引人注目的商業政策所可能招受的困難。

    金銀每年大量的輸入,其目的既不是為著製器皿,也不是為著鑄幣,而是為著進行國外貿易。迂迴的消費品國外貿易,以這二種金屬作媒介,比以任何其他貨物作媒介更有利。金銀是普遍的商業手段,所以,比任何其他商品,更容易為人接受而換得商品;因為它們體積小價值大,所以,由一地到另一地,來來往往,運輸所費,又比幾乎任何其他商品少,而且,由運輸而減損的價值亦比較小。在一切商品中,沒有一種象金銀那樣便於在某一外國購買而再在其他外國脫售以交換其他商品了。葡萄牙貿易的主要利益,在於使英國各種迂迴的消費品國外貿易更為便易。這雖不能說是最大的利益,但無疑是一個相當大的利益。

    一國在器皿上及鑄幣上,每年僅需輸入極小量金銀就夠補充,這是十分明顯,可以合理地推定的。我們雖不與葡萄牙直接通商,這小量的金銀,也很容易從其他地方取得。

    金匠這一行業,在英國雖很可觀,但每年售出的大部分新器皿,是由舊器皿溶解製成的。所以,我國在器皿上每年所需的補充並不很大,有極小額的年輸入就行了。

    就鑄幣說,情況也是這樣。我相信,沒有誰會想象,在最近金幣改鑄以前,那十年間每年八十萬鎊以上的鑄造,有大部分,是每年用來增加國內一向流通著的貨幣。在鑄幣費用由政府支付的國家,就連鑄幣內含金銀,有充分的標準重量,其價值也決不能比等量未鑄金屬的價值大許多。為什麽呢,因為要以一定數量未鑄金銀交換等量金銀鑄幣,隻需不怕麻煩到造幣廠去一下,最多等待幾個星期就行了。不過,任何國家流通鑄幣,大部分都有多少磨損,或由於其他原因而低於其標準。在英國,則在最近改鑄以前就更有這種情況,金幣低於標準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二以上,銀幣低於標準重量的程度,常在百分之八以上。但若四十四幾尼半(包含著十足的標準重量,即一磅金)所能購買的未鑄的金,不比一磅多什麽,那末沒有一磅重的四十四幾尼半,就不能購買一磅重的未鑄的金,而須加上若幹,以補不足。所以,金塊的市場流通價格,就不和其造幣廠價格一致,換言之,不是四十六鎊十四

    先令六便士,而大約為四十七鎊十四先令,有時又大約為四十八鎊了。但在鑄幣大部分都是這樣低於標準的時候,新從造幣廠出來的四十四幾尼半,不能在市場上購買比其他普通幾尼更多的商品,因為當它們流入商人金櫃中,與其他貨幣混在一起,就難於辨認,即能辨認,所費亦必多於所值。所以,象其他幾尼一樣,其所值亦不多於四十六鎊十四先令六便士。但是,如果傾入熔鍋,用不著有顯著的損失,即可產出標準金一磅,那在任何時候,也可換得金幣或銀幣四十七鎊十四先令乃至四十八鎊,而其效用,卻又無論就那一方麵說,也與當初熔解的鑄幣相等。於是,熔化新鑄幣,就顯然有利可圖,而其熔化之速,又非政府所可預防。因此,造幣廠的活動,便有些象潘內洛普的織物了,白晝所織的,晚間又折開了。造幣廠的工作,與其說是逐日增加鑄幣,倒無寧說是補替逐日熔化的最好部分的鑄幣。

    假設持金銀到造幣廠鑄造的私人,是自己支付造幣費用,那就會象加工所費可增加器皿價值一樣,增加此等金屬的價值。已鑄的金屬,將比未鑄的金屬更有價值。造幣稅,若非過高,則將以稅的全價值,加入金銀條塊之內,因為,在任何地方,政府都享有專有的造幣特權,沒有什麽鑄幣能以比這低的價值,提供市場。如果課稅過重,換言之,所課的稅,若比鑄造所需勞動與費用的真實價值大得多,那末,金銀條塊與金銀鑄幣間價值巨大的差額,也許會鼓勵國內外私造貨幣者,把大量偽幣注入市場,以致減低官造貨幣的價值。在法國,造幣稅雖為百分之八,但未曾從此發生了什麽顯著的騷擾。住在本國的私造貨幣者,及住在外國的他們的代理人或通信人,都到處有遭受危險的可能,這種危險太大了,不值得為著百分之六或百分之七的利潤而遭危險。

    法國的造幣稅,使鑄幣價值,高於按純金含量比例所應有的程度。於是,1726年1月敕令,二十四克拉純金的造幣廠價格,定為七百四十利弗九蘇一又十一分之一迪尼厄,合巴黎八盎斯的一馬克。若扣除造幣廠的公差,則法國金幣含有純金二十一又四分之三克拉,及合金二又四分之一克拉。所以,標準金一馬克,隻值大約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迪尼厄。但在法國,一馬克標準金鑄為三十個金路易,每個合二十四利弗,合計七百二十利弗。所以,造幣稅所增加於標準金一馬克的價值的,就是六百七十一利弗零十迪尼厄與七百二十利弗之差了,換言之,增加了四十八利弗十九蘇二迪尼厄的價值。

    熔化新鑄幣的利潤,在許多場合,會由於

    造幣稅而完全喪失,而在一切場合,都會由於造幣稅而減少。此種利潤發生的由來,往往是通用貨幣應含純金銀量與實含純金銀量二者之差。這差額若小於造幣稅,則熔解新鑄幣,不但無利得,而且有損失。若與造幣稅相等,則無利亦無失。若大於造幣稅,則雖有利可圖,但所得利潤,必少於無造幣稅場合。例如,在最近金幣改鑄以前,鑄造貨幣,倘若須納稅百分之五,則熔解金幣,當受損百分之三;倘若造幣稅為百分之二,則無利亦無損;倘若造幣稅為百分之一,則雖可獲得利潤,但隻是百分之一,不是百分之二。在貨幣以個數授受,不以重量接受的地方,造幣稅乃是防止熔解鑄幣及輸出鑄幣的最有效方法。被熔解或被輸出的鑄幣,大都是最好最重的鑄幣,因為隻有這樣才可圖取最大的利潤。

    以免稅方法獎勵鑄造貨幣的法律,最初在查理二世時製訂,但時效有限,以後迭次延長限期,直到1769年,才改訂為永恆的法律。英格蘭銀行,要以貨幣補充其金櫃,往往不得不持金銀條塊到造幣廠;他們也許認為,由政府擔負造幣費,比由自己擔負造幣費,對自己更有利益。也許就因為這大銀行懇求,政府才同意將此法律改訂為永恆的法律。如果秤金的習慣被廢除——那由於不便,很可能被廢除;如果英國金幣以個數接受,象最近改鑄以前那樣,那末這大銀行,也許會發覺,它在這場合,象在其他場合一樣,大大估錯了它的利害關係。

    在最近改鑄以前,英國通用金幣,比其標準重量低百分之二,因無造幣稅,故其價值,亦比應含標準金量的價值低百分之二。所以,在此大銀行購買金塊以備鑄造時,所出價格,必比鑄成後所值多百分之二。假設造幣須課稅百分之二,則通用金幣雖比其標準重量低百分之二,仍必與應合的標準金量,有相等的價值。鑄造的價值,在這場合,抵消了重量的減少。銀行雖然必須支付百分之二的造幣稅,但他們在這全部事務上,所蒙受的損失,亦隻是百分之二,和現實的損失完全一樣,不會更多。

    如果造幣稅為百分之五,而通用金幣僅比其標準重量低百分之二,則在這場合,銀行將在金塊價格上,得利百分之三;但由於它須支付造幣稅百分之五,所以在這全部事務上,它的損失依然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造幣稅僅為百分之一,而通用金幣比其標準重量低百分之二,則在這場合,銀行在金塊價格上,隻損失百分之一;但由於它須支付造幣稅百分之一,所以它在這全部事務上的損失,仍象其他一切場合一樣,恰好是百分之二。

    如果造幣稅不高不低,而鑄幣同時又包含十足的標準重量,象最近改鑄以來它包含幾乎十足標準重量那樣,那末英格蘭銀行在造幣稅上雖有所失,但在金塊價格上必有所得;在金塊價格上雖有所得,但在造幣稅上必有所失。它在這全部事務上,既無所失,亦無所得,於是,它在這場合,就象在上述其他一切場合一樣,處在和沒有課稅時完全相同的境地。

    一種商品的稅,要是適中,不至於獎勵走私,那末以運輸此種商品為業的商人,雖然必須墊付此種賦稅,但因為他可以在商品價格中取迴,所以不是真正的納稅者。最後支付這種賦稅的,是最後的購買者,即消費者。但對於貨幣,一切入都是商人。我們購買貨幣都是為了把它再行售賣;就貨幣說,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有最後的購買者或消費者的。所以,在造幣稅是那麽適中,不至於獎勵偽造時,雖然一切人都墊付賦稅,但沒有一個人最後支付這種賦稅,因為一切人都可在提高了的鑄幣價值中,取迴各自墊付的數額。

    所以,適中的造幣稅,無論如何也不會增加銀行或任何持金銀條塊往造幣廠鑄造的私人費用;沒有這適中的造幣稅,也不至於減少他們的費用。無論有無造幣稅,如果通用貨幣包含了十足的標準重量,鑄造就不會使任何人破費;如果不及這重量,則鑄造所費,必等於鑄幣應合純金量及其實含純金量之差。

    所以,在鑄造費由政府支付時,政府不僅負擔小額費用,而且須損失應得的小額收入,而這種無益的慷慨,又不能使銀行或任何私人得到絲毫利益。

    倘若你對銀行理事說,造幣稅的征課,雖不能給他們以任何利得,卻可保證他們沒有任何損失,他們也許不會聽了這些話,便同意征收造幣稅。在金幣現狀下,隻要繼續以重量接受,他們當然不會因這種改製而得到利益。但若秤衡金幣的習慣一旦被廢除(很可能被廢除),而金幣的質量又低落到最近改鑄以前那樣,那末征課造幣稅的結果,銀行的利得,或不如說,銀行的節省,也許會極為可觀。把大量金銀條塊送到造幣廠去的銀行,隻有英格蘭銀行;每年造幣費的負擔,也全部或幾乎全部落在它身上。如果年年造幣,僅用以彌補鑄幣不可避免的損失與必要的磨損,那就不會常超過五萬鎊,至多亦不過十萬鎊。但若鑄幣低於標準重量,就須在此之外,年年造幣,以補充鑄幣由不斷熔化及輸出而產生的巨大缺額。為了這個理由,金幣改鑄前那十年或十二年間,每年造幣,平均都在八十五萬鎊以上。但若當時曾征課百分之四

    或百分之五的金幣鑄造稅,那即使在當時情況下,也許能有效地阻止鑄幣的輸出與熔解。這樣,銀行每年就不會在要鑄為八十五萬鎊以上金幣的金塊上損失百分之二點五,換言之,每年不會損失二萬一千二百五十鎊以上,它所損失的也許還不到這數額的十分之一。

    議會把歲入撥作鑄幣的費用,每年不過一萬四千鎊。而所費於政府的真實費用,換言之,造幣廠職員俸給,在普通場合,我相信,不過此額之半數。想節省這樣小的數額,甚或想取得比這大不了多少的另一數額,也許在一些人看來,是大無意義的想法,不值得政府嚴重的注意。但是,要節省那並非不能節省,而且按往事據今例,又似乎每一年都可以節省的一萬八千鎊或二萬鎊,即使對英格蘭銀行那麽大的公司來說,無疑也是一種值得嚴重注意的事體。

    上述議論中,有一些放在第一篇論貨幣起源及其效用和論商品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的區別的那幾章內,也許會適當些。但由於獎勵鑄造的法律,溯源於重商主義的流俗偏見,所以,我覺得,放在這一章,更為合宜。重商主義認為,貨幣是構成一切國家財富的東西,那末,最能與重商主義精神吻合的事情,亦就莫過於獎勵貨幣的生產了。貨幣生產獎勵金,乃是重商主義富國妙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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