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為了要說明,在一個最有思慮最有經驗的人看來,穀物的國外貿易,與穀物的國內貿易比較,是怎樣不重要啊。獎勵金設立前那幾年穀價的大低廉,也許有理由,可在一定程度上,歸因於查理二世那項法令的作用。因為,這項法令是在大約二十五年前頒布的,有充足的時間產生這種結果。

    關於其他三種穀物貿易部門,隻要幾句話,就足以說明我所必須說的了。

    第二,輸入外國穀物供國內消費的貿易,顯然有助於國內市場的直接供給,因而必直接有利於人民大眾。誠然,它會稍稍減低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但不會減低穀物的真實價值,換言之,不會減少穀物所能維持的勞動量。如果輸入隨時都是自由的,我國農業家和鄉紳每年出售穀物所得的貨幣,也許比在大部分時間裏輸入實際上被禁止的現在少。但他們所得的貨幣,將有更高的價值,將可購買更多的其他物品,雇用更多的勞動。他們的真實財富與真實收入,雖表現為較少的銀量,但不會比現在少;他們所能耕種所願耕種的穀物,亦不會比現在少。反之,由於穀物的貨幣價格跌落而產生的銀的真實價值的騰貴,稍稍減低一切其他商品的貨幣價格,使國內產業在一切外國市場上取得若幹利益,因而能鼓勵並增進其國內產業。但國內穀物市場的範圍,必與種穀國的一般產業,或者說,必與生產從而占有用以與穀物交換的他物的人數,或者說,必與用以與穀物交換的他物的價格保持一定的比例。但在一切國家,國內市場都是穀物的最近和最方便市場,所以亦是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場。由於穀物平均貨幣價格跌落而產生的銀的真實價值的騰貴,有助於擴大最大和最重要的穀物市場,所以不但不會阻害穀物生產,而且會促進穀物生產。

    查理二世第二十二年第十三號法令規定,在國內市場上,小麥價格不超過一誇特五十三先令四使土時,小麥輸入,每誇特須納稅十六先令;在國內市場上,小麥價格不超過一誇特四鎊時,小麥輸入,每誇特須納稅八先令。前一價格,隻在一世紀以前非常不足的時候發生過;後一價格,則據我所知,從未發生過。可是,根據這法令,小麥卻要在未漲至後一價格以前,納這樣的重稅;小麥在未漲至前一價格以前所納的稅,等於禁止其輸入。至於限製其他各種穀物輸入的稅率與關稅,和其價值相比,亦幾乎是同樣的重。而且,後此的法令,又把這種稅加重了。

    歉歲,人民由於此種法律的嚴格施行而遭受的痛苦,也許是很大的。但在歉歲,此種法律,往往由於暫時的條例

    而停止施行,這些條例允許外國穀物在一定的限期內輸入。需要實施這種暫行條例,就充分說明了那一般法律的不適當。

    對於輸入的這種限製,雖先於獎勵金的設立,但製定時所本的精神與原則,則與後來製定獎勵金條例的精神與原則完全一樣。但在有獎勵金製度以後,這種或那種輸入限製政策,就無論本身是怎樣有害,亦是必要的。倘若在一誇特小麥價格不及四十八先令或不大超過此數時,外國穀物得自由輸入,或其輸入僅須納小額的稅,那也許就有人為著獎勵金的利益,再把穀物輸出,不但大有損於國家收入,而且以推廣本國產物市場而不是以推廣外國產物市場為目的的製度,也就完全搞亂了。

    第三,輸出穀物供外國消費的貿易,當然對國內市場的充足供給,沒有直接的貢獻,但有間接的貢獻。無論此供給通常出自何種來源,或是出自本國生產,或是從外國輸入,除非國內通常所生產的穀物或通常所輸入的穀物,多於通常所消費的穀物,否則國內市場的供給絕不會豐饒。但是,在一般的場合,如果剩餘額不能輸出,那末生產者將僅按國內市場消費需要而生產,無意多生產,輸入者亦將僅按國內市場消費需要而輸入,無意多輸入。似此,供給此種商品的商人們,無日不提心吊膽,恐怕貨物不能售脫,所以市場存貨很少過剩,常是存貨不足。輸出的禁止,限製了國內的改良與耕作,使穀物的供給,不超出本國居民的需要。輸出的自由,卻使國內耕作事業推廣,以供給外國。

    查理二世十二年第四號法令規定,在一誇特小麥價格不超過四十先令,而其他各種穀物的價格也與此價格成比例時,穀物輸出不受禁止。查理二世第十五年,又擴大此種自由,即在小麥價格不超過每誇特四十八先令時,允其自由輸出;第二十二年,無論價格是怎樣高,都尤其自由輸出。誠然,在如此輸出時,必須向國王繳納港稅,但因為一切穀物,在關稅表中,評價很低,所以港稅,對小麥僅為一誇特一先令,對燕麥僅為一誇特四便士,對其他各種穀物僅為六便士。設置獎勵金的威廉和瑪利第一年那個法令公布以後,在一誇特小麥不超過四十八先令時,事實上已不再征收這小額的稅。威廉三世第十二年第二十號法令,公然撤銷這小額的稅,無論價格是怎樣高。

    這樣,輸出商人的貿易,就不僅受獎勵金的獎勵,而且比內地商人的貿易自由得多。依照上述各法令中的最後一個,無論價格怎樣,穀物都可囤積以待輸出;但除非一誇特價格不超過四十八先令,穀物是不許囤積以待國

    內售賣的。上麵說過,內地商人的利害關係,決不能和人民大眾的利害關係相反。輸出商人的利害關係,卻可能和人民大眾的利害關係相反,事實上有時確是這樣。在本國正愁糧食不足時,鄰國亦患饑謹,那輸出商人的利害關係,或將使他把大量穀物輸往鄰國,大大加重本國糧食不足的災難。此等法令的直接目的,不是充足國內市場的供給,而是在獎勵農業的口實下,盡量提高穀物的貨幣價格,使國內市場上的不足現象延續下去。阻害輸入的結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時,國內市場亦隻能仰給於本國的生產。在價格已高至一誇特四十八先令時還獎勵輸出的結果,甚至在大大不足期間,國內市場亦不能享受本國生產物的全部。在有限期間內禁止穀物輸出,並在有限期間內免除穀物輸入稅的暫行法律,英國不得不常常采用,這事實上充分說明它的一般法律的不適當。如果一般法律是適當的,那末為什麽要常常停止施行呢。

    設若一切國家都采用輸出輸入自由製度,那末大陸內所分成的各個國家,就會象大國內所分成的各個省一樣。按道理,據經驗,大國內各省間的國內貿易自由,不僅是緩和糧食不足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防止饑謹的最好方法;大陸內各國間的輸出輸入貿易自由,也是緩和糧食不足和防止饑謹的最好方法。大陸越廣大,大陸各部分間水運陸運交通越便利,其中任何部分遭受此二種災難的可能性便越小。一國的不足,很容易由另一國的豐足得到救濟。但不幸的是,完全采取此種自由製度的國家,還極少啊。穀物貿易的自由,幾乎在一切地方,都多少受限製;有許多國家,限製穀物貿易的不合理法律,往往加重糧食不足那不可避免的不幸,使成為可怕的饑謹災難。這種國家,對穀物的需要,常是那麽巨大、那麽急切,所以鄰近小國,若同時覺得自己糧食有些不足,要來供給它們,怕就會使自己陷於同樣可怕的災難。因此,一個國家采用了這種最壞的政策,往往會使另一個國家認為,采用原來最好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危鹼的、不慎重的行為。但是,無限製的輸出自由,對大國說,其危險性就小得多,因為大國的生產大得多,無論輸出穀物量如何,其供給都不會大受影響。在瑞士一州或意大利一小國內,也許有時還需要限製穀物輸出。但在英國和法國那樣的大國,卻不見得有這樣的必要。而且,不讓農業家隨時把貨物運到最好的市場,顯然是為了功利的觀念,或國家的某種理由,把正義的一般法則丟開了。立法者這種行為,除了在迫不得已的場合,是不應該有的,是萬難原諒的。如果真要禁止,那就隻有在

    穀物價格非常高的時候,才應該禁止其輸出。

    關於穀物的法律,無論在什麽地方,都可以和關於宗教的法律相比擬。對於現世生活的維持,以及對於來世生活的幸福,人民是那麽關心,政府因此必須聽從人民的意見,而且為了確保公共的安寧,必須建立他們所讚成的製度。也許由於這樣,關於這兩種大事,我們很少看到合理的製度被建立起來。

    第四,輸入外國穀物以備再輸出的運送商人的貿易,亦有助於國內市場上供給的豐足。此種貿易的直接目的,雖不是在國內售賣穀物,但運送商人卻往往願意這樣做。而且,即使這樣出售所得的貨幣,比外國市場上所可望獲得的少得多,他亦願意這樣做。因為,這樣可省免上貨及下貨、運送及保險等費用。以運送貿易為媒介而成為他國倉庫堆找的國家,其居民不常感到缺乏。運送貿易雖可減低國內市場上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但不會因此減少它的真實價值。那隻會稍稍提高銀的真實價值。

    在大不列顛,由於外國穀物輸入須納重稅,而其中大部分又不能退還,所以即在一般的場合,運送貿易事實上是受到禁止的;而在異常的場合,當糧食不足使我們通過暫行法律停止征課這些稅時,輸出總被禁止。因此,實施這一類法律的結果,穀物運送貿易,實際上在一切場合都受到禁止。

    所以,建立獎勵金製度的這一類法律,雖一向被人稱讚,實則毫不值得稱讚。英國的改良與繁榮,常被說成是此等法律的結果,其實可以很容易地用其他原因來說明。英國法律保證了一切人都享有其自己勞動的果實。隻要有這種保證,就能使英國繁榮,盡管有了上述以及二十條其他不合理的商業條例。而且,由革命而完成的這種保證,和獎勵金的設置,幾乎是同時的。在可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時,各個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個那麽強大的力量,以致沒有任何幫助,亦能單獨地使社會富裕繁榮,而且還能克服無數的頑強障礙,即妨害其作用的人為的愚蠢法律,不過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這種努力的自由,或減少了這種努力的安全。在大不列顛,產業是很安全的;雖不能說完全自由,但與歐洲各國比較,總是一樣自由或者更為自由。

    大不列顛最繁榮最進步的時期,是在那些和獎勵金有關的法律實施以後出現的,但我們決不能因此便說,大不列顛繁榮與進步的原因是那些法律。那也是在舉借國債以後出現的,但舉借國債無疑不是大不列顛繁榮與進步的原因。

    與獎勵金有關的這一類

    法律,和西班牙與葡萄牙的政策,都傾向於在實施這一類法律的國家內稍稍減低貴金屬的價值。但是,西班牙與葡萄牙也許是最貧乏,而英國卻無疑是歐洲最富的國家。它們境遇上的這種差異,很容易由下述二個原因說明。(一)輸出金銀,在西班牙須納稅,在葡萄牙受禁止,而這種法律的施行,又受嚴厲的監視,所以,這些因素,在這兩個每年有六百萬鎊以上金銀輸入的國家,所產生的降低金銀價值的作用,一定比大不列顛實施穀物條例所產生的降低金銀價值的作用,更直接、更有力。(二)這兩國並無一般的人民自由與安全,來抵消這種不良政策的影響。在那裏,產業既不自由亦不安全,民政製度又是那麽壞,即使其通商條例是賢明的,象大部分其他條例是愚謬的一樣,也夠使它們現在的貧窮狀態,成為恆久的現象。

    關於穀物條例,喬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號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種新的體係,那在許多方麵,都比舊的好,但在一兩點上,卻也許沒有舊的那麽好。

    這個法令規定,中等小麥價格漲至一誇特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麥、豌豆或蠶豆的價格漲至三十二先令,大麥的價格漲至二十四先令,燕麥的價格漲至十六先令時,凡供國內消費的輸入,都可免納高的關稅,而代以小額的稅。對小麥,一誇特課稅六便士,其他各種穀物以此為準。這樣,就各種穀物尤其是小麥來說,外國供應品能以比從前低得多的價格供給國內市場。

    同一法令又規定,小麥價格漲至一誇特四十先令(先前是四十八先令)時,則小麥輸出的全部獎勵金(五先令)即行停止發給;大麥價格漲至一誇特二十二先令(先前是二十四先令)時,則大麥輸出的全部獎勵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發給;燕麥粉價格漲至一誇特十四先令(先前是十五先令)時,則燕麥粉輸出的全部獎勵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發給。黑麥的獎勵金,由三先令六便士減至三先令;其價格漲至二十八先令(先前是三十二先令)時,獎勵金即停止發給。如果獎勵金象我上麵所說是那麽不適當,那末越早停發,數目越減少,越好。

    同一法令又規定,在穀物價格最低的場合,要是把輸入的穀物堆在堆棧,同時用兩把鎖(一把是國王的,一把是輸入商人的)鎖住,那就準許為再輸出而免稅輸入穀物。但這種自由,隻可在大不列顛二十五個海港內行使。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餘大部分海港,也許沒有專為此用的堆棧。

    就以上各點說,這項法令,就顯然比舊的法令好。

    但這法令又規定,燕麥價格不超過一誇特十四先令時,每輸出一誇特,即可得獎勵金二先令。對於這種穀物的輸出,正象對於豌豆或蠶豆的輸出一樣,以前不曾發給獎勵金。

    這法令又規定:小麥價格漲至一誇特四十四先令時,即禁止小麥輸出;黑麥價格漲至一誇特二十八先令時,即禁止黑麥輸出;大麥價格漲至二十二先令時,即禁止大麥輸出;燕麥價格漲至十四先令時,即禁止燕麥輸出。這些價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以強迫輸出為目的而發給的獎勵金說,在其停止發給的那個價格上,全然禁止輸出,亦似乎不妥當。停止發給獎勵金的價格,應當要低得多才對,不然就應該在高得多的價格上允許穀物輸出。

    就以上各點說,這項法令又不如舊的法令。但盡管有這一切論點,我們可用前人批評索倫法律的話,來批評這種法律,就是說,它本身雖不是至善的,但當時的利害關係、偏見和傾向不容許有更好的法律。這也許會給未來的更好法製鋪平道路。

    附錄

    為要解釋並證明本章關於鰽白魚漁業獎勵金所說的話,我把以下二個報表附在這裏。讀者可信賴它們的正確。

    第一個報表記載了,蘇格蘭十一年間的大漁船數,運出的空桶數,所捕得的鰽白魚桶數,每桶海條及每桶滿裝時平均所得的獎勵金。┌──┬────┬──────┬─────┬────────────┐│年次│大漁│運出的空桶數│所捕得的鰽│對各大漁船所付出的獎勵金│││船數││白魚桶數││├──┼────┼──────┼─────┼────────────┤│││││鎊先令便士││1771│29│5,948│2,832│2,08500││1772│168│41,316│22,237│11,05576││1773│190│42,333│42,055│12,51086││1774│248│59,303│56,365│16,95226││1775│275│69,144│52,879│19,315150││1776│294│76,329│5l,863│21,29076││1777│240│62,679│43,313│17,59226││1778│220│56,390│40,958│16,31626││1779│206│55,194│29,36

    7│15,28700││1780│181│48,315│19,885│13,445126││1781│135│33,992│16,593│9,613126│├──┼────┼──────┼─────┼────────────┤│總計│2,186│550,943│378,347│155,463110│└──┴────┴──────┴─────┴────────────┘第二個報表,記載自1771年4月5日至1782年4月5日輸入蘇格蘭的外國鹽量和製鹽廠無稅交給漁業的蘇格蘭鹽量,以及這兩者每年平均數。┌────────┬────────┬────────────┐│期間│輸入的外國鹽│製鹽廠交給漁業的蘇格蘭鹽│├────────┼────────┼────────────┤│自1771年4月5日│936,974蒲式耳│168,226蒲式耳││至1782年4月5曰│││├────────┼────────┼────────────┤│每年平均│85,1795/11│15,2933/11│└────────┴────────┴────────────┘

    應該指出,外國鹽每蒲式耳重八十四磅,英國鹽每蒲式耳重五十六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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