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和製造業者,不以獨占國內市場為滿足,卻為他們的貨物謀求最廣大的國外銷售市場。但由於他們的國家在外國沒有管轄權,他們要獨占外國的市場,簡直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地說,他們隻好請求獎勵輸出。
在各種獎勵中,所謂退稅,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在商人輸出時,退還本國產業上的國產稅或國內稅的全部或一部分,並不會使貨物的輸出量,大幹無稅時貨物的輸出量。這種獎勵,不會驅使大部分的資本,違反自然趨勢,轉向某一特定用途,但卻會使課稅不至於驅使這部分資本中的任何部分轉到其他用途去。這種獎勵,不會破壞社會上各種用途間的自然平衡,但卻會使課稅不產生破壞這種自然平衡的作用。這種獎勵,不會破壞社會上勞動的自然分配,而會保存這種分配。在大多數場合,保存這種分配是有利的。
輸入的外國貨物,在再輸出時,亦可退稅。在英國,所退的稅,大都等於輸入稅的最大部分。規定今日所謂舊補助稅的那個議會法令的附則的第二項規定,每個商人,不論國籍,都可於輸出時,收迴這種舊補助稅的一半。但英國商人,應於十二個月內輸出,而外國商人應於九個月內輸出。隻有葡萄酒、小葡萄幹和絲精製品。因已領有其他更有利的津貼,故不適用此條例。這個議會法令所規定的稅,在當時是唯一的外國商品輸入稅。後來,把這種及其他各種退稅的請求期限延長到三年(喬治一世第七年法令第二十一號第十條)。
舊補助稅實施以後所課的各種稅,有大部分,是在輸出時全部退還的。但此通則有許多例外,所以,退稅的原則,便不象最初製定時那麽單純了。
有些外國商品,輸入量會大大超過國內消費的必要量是早已預料到了的,所以,在其輸出時全部課稅都退還,甚至舊補助稅也不保留半數。在我國美洲殖民地未曾叛變以前,我們獨占了馬裏蘭和弗吉尼亞的煙草。我們輸入煙草約九萬六千大桶,國內消費卻據說不及一萬四千大桶。這個餘額,是必須輸出的。為使這巨額必要的輸出易於實現,凡是在三年內輸出,所納關稅全部退還。
我們還獨占(雖不是全部獨占,但已近於全部獨占)了我國西印度群島的砂糖。所以,砂糖如果在一年內輸出,那末在輸入時所納的一切稅,都可退還;如果在三年內輸出,那末除了舊補助稅的一半,其他一切稅都可退還。大部分貨物輸出時,舊補助稅的半數迄今依然保留。砂糖輸入額,雖大大超過國內消費的必要額,但此種超過額,與煙草通常的超過額比
較,是不足道的。
有些貨物,因為是我國製造業者嫉妒的對象,所以禁止其輸入,供國內消費。但若繳納一定的稅,即可輸入,落棧以待輸出。但在這些貨物輸出時,所課的稅是完全不退還的。我們的製造業者,對於這種受限製的輸入,似乎亦不願加以獎勵;他們害怕屯棧的貨物會被偷運出一部分,來和他們自己的貨物競爭。隻在這樣的限製下才可輸入絲精製品、法國亞麻布與上等細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
我們甚至不願作法國貨物的販運者。法國被視為我國的敵人。我們與其讓他們利用我們作媒介而獲取利潤,無寧放棄我們自己的利潤。在一切法國貨物輸出時,不僅舊補助稅的一半不退還,即附加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稅也不退還。
根據舊補助稅附則第四條,一切葡萄酒在輸出時所準許退還的稅,比輸入時所繳納的稅的一半還要大。立法者當時的目的,似乎是要特別獎勵葡萄酒運送業。與舊補助稅同時征課或稍後征課的一些其他稅,如所謂附加稅,新補助稅,三分之一補助稅及三分之二補助稅,1692年關稅,葡萄酒檢驗稅,都允許在輸出時全部退還。但這一切稅,除了附加稅與1692年關稅,都在輸入時以現金繳納;如此巨大金額的利息,所費不貲,所以此種貨物的運送貿易沒有希望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貿易。所以,所謂葡萄酒關稅,隻有一部分,在輸出時退還,而法國葡萄酒輸入每大桶所課二十五鎊的稅,即1745年、1763年和1778年征課的關稅,輸出時均不退還。1779年和1781年對於一切貨物輸入所附加的那兩種百分之五的關稅,在一切其他貨物輸出時都允許全部退還,所以,在葡萄酒輸出時,亦允許其全部退還。1780年特別課加在葡萄酒上的最後關稅,亦允許全部退還。因為保留的關稅多而且重,所以,上述恩典也許不能使一大桶葡萄酒輸出。這種規定,除了我國北美殖民地以外,對一切依法準許輸出的地方都適用。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號法令,名為貿易獎勵法,使英國有了以歐洲一切產物或製造品供給殖民地的獨占權,葡萄酒亦包括在內。但在海岸線是那麽長的我國北美殖民地及西印度殖民地,我國統治權是那麽微弱,而居民最初被允許以自己的船隻,把政府的未列舉商品運往歐洲各地,後來被允許運往菲尼斯特雷角以南歐洲各國,上述獨占權,不可能大受人尊重,無論在什麽時候,他們也許都有方法,從運往的國家,運迴一些貨物。不過,他們要從出產葡萄酒的地方,輸入歐洲的葡萄酒,也許有些
困難;他們要從葡萄酒課稅繁重,其大部分又不能在輸出時退還的大不列顛,輸入歐洲葡萄酒,也有些困難。但美洲與西印度群島,既得與馬迪拉島自由交換各種未列舉商品,馬迪拉的葡萄酒,不是歐洲產物,便可直接輸入美洲與西印度群島了。1755年戰爭開始時,我國軍官在我國各殖民地所發現的對馬迪拉葡萄酒的普遍的嗜好,也許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養成的。這種嗜好,後來由這些軍官帶迴到祖國,在那時以前,此種葡萄酒在祖國還不大流行。戰事完結以後,在1763年(依喬治三世第四年法令第十五號第十二條),除了法國葡萄酒,一切葡萄酒都允許在輸出到殖民地時,退還所繳納的三鎊十先令以外的稅——國民的偏見,不允許獎勵法國葡萄酒的貿易與消費。但是,上述恩典的敕賜和我國北美殖民地的叛變這兩者相隔的時間,似乎過於短促,以致那些國家的風習,不可能產生顯著的變化。
就法國葡萄酒以外的一切葡萄酒的退稅說,殖民地由這法令所受實惠,比其他各國大得多,但就大部分其他貨物的退稅說,殖民地所受實惠卻是小得多。在大部分貨物輸出到其他各國時,舊補助稅得退還一半。但這項法令卻規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及細棉布外,一切歐洲或東印度生產或製造的商品,在輸出到殖民地時,舊補助稅絲毫也不得退還。
退稅製度的設立,也許原來就是為了要獎勵運送貿易。運送船舶的運費,常由外國人以貨幣支付,因此運送貿易被認為特別能給國家帶迴金銀。運送貿易,雖不應受特殊的獎勵,而設立退稅製度的動機,雖然非常可笑,但此種製度本身,卻似乎很合理。這樣的退稅,決不會使流入運送貿易的資本大於在沒有輸入稅時自會流入這種貿易的資本,隻不過使輸入稅不至於完全排斥此種貿易。我們雖不應特別獎勵運送貿易,卻亦不應加以妨害,我們應該象對待其他各種行業一樣,聽其自由。這種貿易,對於那一部分既不能投在本國農業,亦不能投在本國製造業,既不能投在國內貿易亦不能投在消費品國外貿易上的資本,必然提供了一個出路。
關稅的收入,不但不會因此種退稅而受損,而且將因此種退稅而得利,因為在退稅時,得保留一部分關稅。如果全部關稅都被保留,那末納稅的外國商品,由於缺少市場不能輸出,因而亦不能輸入。這樣,本可以保留一部分的關稅,便無從收到了。
這些理由,似乎足以證明,課在本國產物或外國產物上的關稅,即使在輸出時全部退迴,退稅亦是合理。誠然,在這場合,國產稅的
收入,稍受損失,而關稅的收入則受大得多的損失;但多少要受這種課稅的擾亂的產業的自然均衡,即勞動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卻將因這種規定而更趨於均衡。
但上述理由僅證明,在輸出貨物到完全獨立的外國時退稅是合理的,並不證明在輸出貨物到我國商人、製造業者享有獨占權的地方時退稅是合理的。例如,在歐洲貨物輸出到我國美洲殖民地時退稅,並不能使輸出額大於無退稅製度時的輸出額。因為我國商人、製造業者在那裏享有獨占權,所以,即使保留全稅額,未必會增加運到那裏去的輸出額。所以,在這場合,退稅常是國產稅及關稅收入的純損失,決不能改變貿易狀態,決不能擴大貿易。至於在什麽程度上,這種退稅可認為是對我國殖民地產業的適當獎勵,或者說,在什麽程度上,允許他們免去本國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賦稅,才有利於母國,我打算在考察殖民地時,加以論述。
但必須指出,隻在輸出品真正輸到外國去,而不再秘密輸入我國的時候,退稅製度才會帶來益處。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稅,尤其是煙草的退稅,就往往被人濫用,並產生了許多既有害於收入而同樣有害於公正商人的欺詐行為。
在各種獎勵中,所謂退稅,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在商人輸出時,退還本國產業上的國產稅或國內稅的全部或一部分,並不會使貨物的輸出量,大幹無稅時貨物的輸出量。這種獎勵,不會驅使大部分的資本,違反自然趨勢,轉向某一特定用途,但卻會使課稅不至於驅使這部分資本中的任何部分轉到其他用途去。這種獎勵,不會破壞社會上各種用途間的自然平衡,但卻會使課稅不產生破壞這種自然平衡的作用。這種獎勵,不會破壞社會上勞動的自然分配,而會保存這種分配。在大多數場合,保存這種分配是有利的。
輸入的外國貨物,在再輸出時,亦可退稅。在英國,所退的稅,大都等於輸入稅的最大部分。規定今日所謂舊補助稅的那個議會法令的附則的第二項規定,每個商人,不論國籍,都可於輸出時,收迴這種舊補助稅的一半。但英國商人,應於十二個月內輸出,而外國商人應於九個月內輸出。隻有葡萄酒、小葡萄幹和絲精製品。因已領有其他更有利的津貼,故不適用此條例。這個議會法令所規定的稅,在當時是唯一的外國商品輸入稅。後來,把這種及其他各種退稅的請求期限延長到三年(喬治一世第七年法令第二十一號第十條)。
舊補助稅實施以後所課的各種稅,有大部分,是在輸出時全部退還的。但此通則有許多例外,所以,退稅的原則,便不象最初製定時那麽單純了。
有些外國商品,輸入量會大大超過國內消費的必要量是早已預料到了的,所以,在其輸出時全部課稅都退還,甚至舊補助稅也不保留半數。在我國美洲殖民地未曾叛變以前,我們獨占了馬裏蘭和弗吉尼亞的煙草。我們輸入煙草約九萬六千大桶,國內消費卻據說不及一萬四千大桶。這個餘額,是必須輸出的。為使這巨額必要的輸出易於實現,凡是在三年內輸出,所納關稅全部退還。
我們還獨占(雖不是全部獨占,但已近於全部獨占)了我國西印度群島的砂糖。所以,砂糖如果在一年內輸出,那末在輸入時所納的一切稅,都可退還;如果在三年內輸出,那末除了舊補助稅的一半,其他一切稅都可退還。大部分貨物輸出時,舊補助稅的半數迄今依然保留。砂糖輸入額,雖大大超過國內消費的必要額,但此種超過額,與煙草通常的超過額比
較,是不足道的。
有些貨物,因為是我國製造業者嫉妒的對象,所以禁止其輸入,供國內消費。但若繳納一定的稅,即可輸入,落棧以待輸出。但在這些貨物輸出時,所課的稅是完全不退還的。我們的製造業者,對於這種受限製的輸入,似乎亦不願加以獎勵;他們害怕屯棧的貨物會被偷運出一部分,來和他們自己的貨物競爭。隻在這樣的限製下才可輸入絲精製品、法國亞麻布與上等細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
我們甚至不願作法國貨物的販運者。法國被視為我國的敵人。我們與其讓他們利用我們作媒介而獲取利潤,無寧放棄我們自己的利潤。在一切法國貨物輸出時,不僅舊補助稅的一半不退還,即附加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稅也不退還。
根據舊補助稅附則第四條,一切葡萄酒在輸出時所準許退還的稅,比輸入時所繳納的稅的一半還要大。立法者當時的目的,似乎是要特別獎勵葡萄酒運送業。與舊補助稅同時征課或稍後征課的一些其他稅,如所謂附加稅,新補助稅,三分之一補助稅及三分之二補助稅,1692年關稅,葡萄酒檢驗稅,都允許在輸出時全部退還。但這一切稅,除了附加稅與1692年關稅,都在輸入時以現金繳納;如此巨大金額的利息,所費不貲,所以此種貨物的運送貿易沒有希望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貿易。所以,所謂葡萄酒關稅,隻有一部分,在輸出時退還,而法國葡萄酒輸入每大桶所課二十五鎊的稅,即1745年、1763年和1778年征課的關稅,輸出時均不退還。1779年和1781年對於一切貨物輸入所附加的那兩種百分之五的關稅,在一切其他貨物輸出時都允許全部退還,所以,在葡萄酒輸出時,亦允許其全部退還。1780年特別課加在葡萄酒上的最後關稅,亦允許全部退還。因為保留的關稅多而且重,所以,上述恩典也許不能使一大桶葡萄酒輸出。這種規定,除了我國北美殖民地以外,對一切依法準許輸出的地方都適用。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號法令,名為貿易獎勵法,使英國有了以歐洲一切產物或製造品供給殖民地的獨占權,葡萄酒亦包括在內。但在海岸線是那麽長的我國北美殖民地及西印度殖民地,我國統治權是那麽微弱,而居民最初被允許以自己的船隻,把政府的未列舉商品運往歐洲各地,後來被允許運往菲尼斯特雷角以南歐洲各國,上述獨占權,不可能大受人尊重,無論在什麽時候,他們也許都有方法,從運往的國家,運迴一些貨物。不過,他們要從出產葡萄酒的地方,輸入歐洲的葡萄酒,也許有些
困難;他們要從葡萄酒課稅繁重,其大部分又不能在輸出時退還的大不列顛,輸入歐洲葡萄酒,也有些困難。但美洲與西印度群島,既得與馬迪拉島自由交換各種未列舉商品,馬迪拉的葡萄酒,不是歐洲產物,便可直接輸入美洲與西印度群島了。1755年戰爭開始時,我國軍官在我國各殖民地所發現的對馬迪拉葡萄酒的普遍的嗜好,也許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養成的。這種嗜好,後來由這些軍官帶迴到祖國,在那時以前,此種葡萄酒在祖國還不大流行。戰事完結以後,在1763年(依喬治三世第四年法令第十五號第十二條),除了法國葡萄酒,一切葡萄酒都允許在輸出到殖民地時,退還所繳納的三鎊十先令以外的稅——國民的偏見,不允許獎勵法國葡萄酒的貿易與消費。但是,上述恩典的敕賜和我國北美殖民地的叛變這兩者相隔的時間,似乎過於短促,以致那些國家的風習,不可能產生顯著的變化。
就法國葡萄酒以外的一切葡萄酒的退稅說,殖民地由這法令所受實惠,比其他各國大得多,但就大部分其他貨物的退稅說,殖民地所受實惠卻是小得多。在大部分貨物輸出到其他各國時,舊補助稅得退還一半。但這項法令卻規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及細棉布外,一切歐洲或東印度生產或製造的商品,在輸出到殖民地時,舊補助稅絲毫也不得退還。
退稅製度的設立,也許原來就是為了要獎勵運送貿易。運送船舶的運費,常由外國人以貨幣支付,因此運送貿易被認為特別能給國家帶迴金銀。運送貿易,雖不應受特殊的獎勵,而設立退稅製度的動機,雖然非常可笑,但此種製度本身,卻似乎很合理。這樣的退稅,決不會使流入運送貿易的資本大於在沒有輸入稅時自會流入這種貿易的資本,隻不過使輸入稅不至於完全排斥此種貿易。我們雖不應特別獎勵運送貿易,卻亦不應加以妨害,我們應該象對待其他各種行業一樣,聽其自由。這種貿易,對於那一部分既不能投在本國農業,亦不能投在本國製造業,既不能投在國內貿易亦不能投在消費品國外貿易上的資本,必然提供了一個出路。
關稅的收入,不但不會因此種退稅而受損,而且將因此種退稅而得利,因為在退稅時,得保留一部分關稅。如果全部關稅都被保留,那末納稅的外國商品,由於缺少市場不能輸出,因而亦不能輸入。這樣,本可以保留一部分的關稅,便無從收到了。
這些理由,似乎足以證明,課在本國產物或外國產物上的關稅,即使在輸出時全部退迴,退稅亦是合理。誠然,在這場合,國產稅的
收入,稍受損失,而關稅的收入則受大得多的損失;但多少要受這種課稅的擾亂的產業的自然均衡,即勞動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卻將因這種規定而更趨於均衡。
但上述理由僅證明,在輸出貨物到完全獨立的外國時退稅是合理的,並不證明在輸出貨物到我國商人、製造業者享有獨占權的地方時退稅是合理的。例如,在歐洲貨物輸出到我國美洲殖民地時退稅,並不能使輸出額大於無退稅製度時的輸出額。因為我國商人、製造業者在那裏享有獨占權,所以,即使保留全稅額,未必會增加運到那裏去的輸出額。所以,在這場合,退稅常是國產稅及關稅收入的純損失,決不能改變貿易狀態,決不能擴大貿易。至於在什麽程度上,這種退稅可認為是對我國殖民地產業的適當獎勵,或者說,在什麽程度上,允許他們免去本國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賦稅,才有利於母國,我打算在考察殖民地時,加以論述。
但必須指出,隻在輸出品真正輸到外國去,而不再秘密輸入我國的時候,退稅製度才會帶來益處。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稅,尤其是煙草的退稅,就往往被人濫用,並產生了許多既有害於收入而同樣有害於公正商人的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