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很大的富裕程度,但這過程本身是極緩慢、極不確定、極易遭到不可勝數的意外事故的阻撓,而且,無論就那一點說,都是違反自然,違反理性的。至於這過程所由而產生的利害關係、偏見、法律及習俗,我將在本書第三篇及第四篇作出詳盡明了的說明。
同業中人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們談話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誠然,想通過能實施的或不違反自由和正義的法律來阻止同業者這樣的集會,那是辦不到的,但法律不應該使這種集會易於舉行,更不應該使這種集會非舉行不可。
要同市一切同業者都把姓名住所登記在公共登記簿的規則,就使這種集會易於舉行。因為這把本來也許無法結識的個別人連係起來,並使同一行業每一個人都能借此獲知所有其他人的住址。
要同一行業的人捐些錢,以救濟同業中的貧者、病者以及孤兒寡婦的規則,由於要他們處理一個共同利害問題,就使這樣的集會非舉行不可。[txt圖書下載網·電子書下載樂園—.sjtxt]
同業組合,不但使這種集會成為必要,而且使多數通過的決議案對全體有拘束力。就自由行業說,除非同業者全體同意,否則不可能結成有效的組合,而且這組合隻在各個人意見繼續一致的時間內,才能繼續存在。而就同業組合說,能依多數決議製定規則,並附有適當的懲罰條款;這規則限製競爭的作用,比任何自由結合更有效更持久。
有人說,為著更好地管理行業,同業組合是必要的。這是全無根據的話。對職工的有效和真正的監督,不是他們所屬的組合的監督,而是他們的顧客的監督。使職工不敢欺詐懈怠的,乃是對失業的恐懼。排外的組合,必然削弱這種監督力量。有了排外的組合,一批工人,不論好壞,都得雇用。所隻在許多有組合的都市中,甚至在一些最必要的行業上,也不能找到差可人意的工人。如果你要有差可人意的作品,那就必須在郊外定做,那裏的勞動者沒有排外特權,隻憑本領。但你得把他們製成了的物品,秘密運入都市。
這樣,歐洲的政策,由於使某些職業中的競爭限於此願加入者為少的人數,就使勞動和資本的各種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第二,歐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職業中的競爭,使其超過了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勞動和資本的各種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另一種即和上述不相同的不均等。
由於人們認為,給某些職業培養適當數目的人材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時由公共團體,有時由熱誠的私人捐助基金者,為此目的,設置了許多獎金、助學金、獎學金、苦學生津貼等等。結果,就使這些職業的人數,大大超過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國家,大部分牧師的教育費,都是出自這個來源。完全由自費受教育的,不多見。所以,那些自費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長久時間和巨大費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都能獲得相應的報酬,因為教會中擠滿了願意接受比他們應得報酬低得多的報酬的人。這樣,富者應得的報酬,就因貧者的競爭而被奪去了。我們把教區牧師助理或教堂牧師同一般行業的幫工比較,未免有失體統,但教區牧師助理或教堂牧師的薪水與幫工的工資,卻可正當地視為有同一性質的。這三種人,都按他們和其上司所訂的契約獲取工作報酬。按照幾次全國宗教會議所公布的規定,英格蘭教區牧師助理的薪水直到十四世紀中葉還是五馬克,其所含白銀和現今十鎊貨幣所含的大約相同。在同一時期,泥水師傅的工資一日四便土,泥水幫工的工資一日三便士,前者所含銀量和現今一先令所合相同,後者相當於現今九便土產所以這兩種勞動者,假如能經常被雇,其工資就比教區牧師助理優越得多。假若泥水師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時間就業,其所得工資便和教區牧師助理的薪捧相等。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十二號法令宣稱:“由於對教區牧師助理注給與充分的給養與獎勵,所以有些地方,這些教區牧師助理的給養很不充分。茲特授權各地主教,以簽字蓋章,發放足夠維持生活的庫金或津貼,每年不得超過五十鎊,也不得少於二十鎊。”現今,教區牧師助理年得四十鎊的,即視為非常優裕。盡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於二十磅,但是許多教區牧師助理,每年俸金少於二十磅。倫敦的製鞋幫工,卻有的每年可得四十鎊;同市中,任何種類的勤勉勞動者,每年所得,幾乎都在二十磅以上。二十鎊這數額,確不超過許多農村教區普通勞動者通常所得的數額。無論什麽時候,要是法律企圖規定工資,其結果總是使工資減低,而不使它增高。可是法律曾經好多次企圖抬高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並為保持教會的尊嚴,命令教區長,要給教區牧師助理以超過他們甘願接受的極微薄生活費的報酬。法律在這兩方麵的企圖,都毫無效果。法律從來沒把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沒把勞動者的工資減低到它要減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處境窮困,競爭者眾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費少的給養,也不能阻止後者
,由於雇用人為要取得利潤或愉快,競相雇用,而獲得超過法定生活費的給養。
教會下級職員的景況,雖很窮困,但大聖俸的優異,和其他教會中的尊嚴,卻能保持教會的崇高地位。而且,這種職業所受到的尊敬,正可以補償他們金錢上報酬的低微。在英格蘭及一切羅馬天主教國家,教會這一彩票上所能中的彩數,比所需要的多得多。蘇格蘭、日內瓦以及一些其他新教教會的實例,使我們確信,就一個有那麽大聲譽,而受教育機會又是那麽容易取得的職業說,要獲得一般聖俸的希望,便誘使相當多的有學問和品行端莊的人充當聖職。
而就全無常俸的律師和醫師這些職業說,如果也有那麽多的人由公費教育,那末這些職業上的競爭,不久就變得非常激烈,大大削減他們金錢上的報酬。這樣一來,以自費教育子弟,從事這些職業,就不值得。這些職業,將完全由公共慈善團體所培養的人士充當。他們人數眾多而且貧窮,一般都滿足於極微薄的報酬。結果,律師和醫師這些職業,就不能象現在那樣受尊重。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正處在律師和醫師在上述假設下所可能有的境況。在歐洲各地,這些人大部分是為要供職教會而教育出來的,但有種種原因,使他們不能取得聖職。所以,他們的教育一般都是出於公費,而他們的人數到處又是那麽多,使得他們勞動的價格,通常極其低微。
印刷術發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獲取報酬的唯一職業,就是充當公私教師,換言之,把自己學得的奧妙而有用的知識,授與他人。這種職業,比印刷術發明以後,為書賈執筆賣文的職業,確是更有名譽,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說,甚至是更可獲利的職業。要做一個出色教師,所需要的時間與研究,所需要的天資、知識和勤勉,至少必與著名律師和醫師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師的普通報酬,卻比不上律師和醫師所得的報酬,因為前者的職業,擠滿了靠公費受教育的窮苦的人,而後者的職業,則由從自費受教育的少數人充任。不過,公私教師的通常報酬,現今雖然很少,但若那些為麵包而執筆賣文的更貧苦文人,不趕出市場,而加入競爭,那末這些教師的報酬,無疑比現今還要微薄。在印刷術發明以前,學者和乞丐,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義語。當時各大學校長,似乎常給他們的學生發乞食證。
在從前還沒設置這種獎學津貼,使貧困子弟為從事神學、醫學及法學這三種職業而受教育的時候,卓越教師的報酬,似乎就比上麵所說的大得多。蘇格
拉底,在所謂反詭辯學派的演說中,曾譴責當時教師言行不一致。他說:“他們對他們學生作極堂皇的諾言,說要把學生訓練成為有智慧、幸福和公正的人,但對這樣重大的功勞,他們隻要求四邁納或五邁納那麽微薄的報酬。”他繼續說:“教人智慧,自己無疑地應當是有智慧的。但是,一個人以這樣低的價格,出賣這樣高的貨色,定會被人訾為大愚。”在這裏,蘇格拉底對當時教師報酬,確沒有誇張的意思;我們可相信,當時教師的報酬,正是他所說的那麽多。四邁納,等於現今十三磅六先令八便士;五邁納,等於十六鎊十三先令四便土。雅典當時對最優秀教師的普通報酬,必定不少於五邁納。蘇格拉底自己向學生每人要十邁納,即三十三鎊六先令八便士。據說,他在雅典講學時,有一百個學生。我認為,一百個是他在一個時期所授的學生數,即來聽他叫做一係列連續講演的人數。象雅典這麽大的都市,象蘇格拉底這樣出色的教師,象他所教的又是當時那麽流行的修辭學,學生一百人,並不算太多。所以,對於每係列連續講演,他必定得到有一千邁納,即三千三百三十三鎊六先令八便土。在另一個地方的普魯塔克說,他的通常講金,有一千邁納。當時其他許多卓越的教師,似都曾獲有大宗財產。喬治阿斯曾以純金製成自己的金像,贈給德爾菲寺堂。我們不可認為,他自己的金像,與其身體是同樣大。喬治阿斯的生活方式,和當時其他兩位有名的教師,即皮阿斯及普羅特格拉斯的生活方式,在柏拉圖看來,都很華麗,甚至接近於豪奢。柏拉圖自己的生活,據說,也很闊綽。亞裏土多德是亞力山大王子的師傅。王子及其父腓力普,對他報酬的隆厚,那是一般所公認的。但亞裏土多德卻以為,迴到雅典再開學園,更為上算。當時傳授知識的教師,也許沒有此後數十年那麽多。此後數十年,競爭的結果,也許使教師的勞動的價格,以及世間對他們人格的尊敬,都稍稍下降。但最傑出的所享受的報酬和尊敬,似乎總是比今日從事同一職業的人大得多。雅典市民曾派遣學園學派大師卡尼阿邊及斯多亞派大師提奧奇尼斯出使羅馬,其使節的尊嚴,真令人羨慕。當時雅典雖失去了以前的壯觀,但還是個獨立有名的共和國。此外,卡尼阿迪是巴比倫人,以嫉妒外人充當公職著稱的雅典人,居然在這種場合,派遣卡尼阿迪,足見他們對這位大師尊敬到了什麽程度。
上述那樣的不均等,從全體看來,對社會大眾,也許是利多害少。公職教師的地位,雖不免因此稍稍降低,但學藝教育費的低廉,確是一種利益,大大抵消了公職教師
地位的降低。如果歐洲大部分地方的學校和學院組織得比現在更合理,那末大眾由此受到的利益將更大。
第三,歐洲政策,妨礙勞動和資本的自由活動,使不能由一職業移轉到其他職業,由一地方移轉到其他地方,從而使勞動和資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有時候出現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
學徒法令,妨礙勞動的自由活動,甚至使勞動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職業轉到其他職業;同業組合的排外特權,妨礙勞動的自由活動,甚至使勞動在同一職業不能由一地方轉到其他地方。
我們時常看到,一種製造業的勞動者獲得高工資,而另一種製造業的勞動者卻不得不滿足於最低的生活費。前一種製造業,處在前進狀態,不斷需要新的勞動者,後一種製造業,處在衰退狀態,勞動者的過剩,不斷增加。這兩種製造業,有時是在同一都市,有時是在同一都市的鄰近地方,但相互間卻不能有絲毫的協助。在前一場合,有學徒法令妨害其相互協助。在後一場合,有學徒法令和排外的組合,妨害其相互協助。可是,有許多不同種類的製造業,操作很類似,設無此等不合理的法規,從中作梗,勞動者就能很容易由一職業轉到另一職業。例如,織素麻的技術與織素絲的技術,幾乎完全相同。織素羊毛的技術,雖略有差別,但因為這差別極其有限,麻織工或絲織工,亦隻要學習數日,就能成為差可人意的毛織工。因此,假若這三種主要製造業中,任一製造業陷於衰退狀態,該製造業的勞動者,可改就其他兩種繁榮的製造業之一,而他們的工資,在繁榮的製造業中不會過高,在衰退的製造業中,亦不會過低。誠然,英格蘭今日麻布製造業,通過特別法令而開放了,人人都有從事這業的自由,但由於該業,沒在英格蘭大部分地區大力推廣,所以這對其他衰退製造業的勞動者,隻能提供很有限的就業機會。在實施學徒法令的地方,衰退製造業的勞動者隻好請教區救濟,或以普通勞動者的資格從事勞動。不過,按照他們的習慣,他們更適合於做類似製造業的工人,而不大適合於做普通勞動者。所以,一般地說,他們寧願請教區救濟。
什麽妨害勞動者的自由流動,也同樣妨害資本的自由流動。因為一種行業上所能使用的資本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這行業所能使用的勞動量。不過,同業組合法規妨礙資本由一地移到另一地的自由流動,在程度上小於它妨礙勞動的自由流動。不論何處,富裕商人要在自治城市中獲得經商的特權,比貧窮技工在自由城市中獲得勞作的特權容易得多。
我相信,同業組合法規妨礙勞動的自由移動,是歐洲各地共有的現象。而濟貧法妨礙勞動的自由移動,據我所知,卻是英格蘭所特有的現象。自有濟貧法以來,貧民除了在所屬的教區內,就不易取得居住權,甚至不易找得工作的機會。同業組合法規所妨害的,隻是技工和製造工人勞動的自由移動。獲得居住權的困難,甚至妨害一般勞動的自由移動。英格蘭的亂政,恐以此為最。我現在就其起源、發展及現狀,作一些說明,也許不是無益的吧。
英國貧民,一向是靠修道院施舍,修道院破毀的結果,貧民得不到此種施舍。後來,雖幾經設法救濟,但均無效果。伊麗莎白女王三十四年,頒布第二號法令,規定各教區有救濟其所屬貧民的義務,並規定每年任命管理人,會同教區委員,通過教區稅,征收足夠救濟貧民的金額。
按這法令,各教區都不得不贍養所轄境內的貧民。但一個人怎樣才算是所轄境內的貧民呢?這就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一定時間內,有了略不相同的答案,直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十四年的法令,才確定下來。該法令規定,不論是誰,隻要繼續不斷在某教區住過四十天,就可取得這教區的戶籍。但在這四十天期限內,治安推事二人,得依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的陳訴,把新居民遣迴他最後合法居住處所的教區,除非新居民租有每年十磅地租的土地,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擔保脫除原屬教區戶籍而治安推事認為滿意的保證金。
據說,此種法令曾產生若幹欺詐行為。教區職員有時賄使區內貧民潛赴其他教區,並在其他教區潛住四十天,獲得戶簿,以圖脫去原屬教區戶籍。為矯正此種弊竇,詹姆士三世第一年,作以下的規定:不論何人,在新教區獲得戶籍所必需的連續居住四十日,一律以他以書麵向當地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報告他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數之日算起。
然而,教區職員對於自己教區,未必都象他們對其他教區那樣公正辦事。對於這樣闖進教區的人,他們有時默許他們闖進,接受書麵報告,而不采取任何適當處置。由於教區各居民,為自身利益,都要盡可能阻止這樣闖進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有以下的規定:那四十日居住期,隻從那書麵報告,在教堂於星期日作禮拜後公布之日算起。
伯恩搏土說:“書麵報告公布後,繼續居住四十日而獲得戶籍的人,畢竟寥寥無幾。此等法令的目的,不在於使移住人獲得戶籍,而在於使人不能潛入教區,因為繳交報告書,
隻是給這教區以迫令他遷迴原教區的力量。但是,如果一個人有那樣的地位,以致實際上能否迫令其遷迴原教區很有疑問,那末他繳交報告書,就迫使教區在以下兩種辦法中選擇一種:第一,容許他繼續居住四十日,不抗拒地給予戶籍;第二,試行權力,命其退出。”
因此,這種法令,使貧窮人幾乎不可能按繼續居住四十日的老辦法獲得新戶籍。為使一個教區普通人民,不致因這法令而不能在另一個教區安家立業,又規定無須繳交或公布報告書亦能取得戶籍的其他四種辦法:-,繳納教區所課的稅;二,被推選為一年任期的教區職員,並供職一年;三,在教區當學徒;四,被教區雇用,為期一年,而且在這整年內連續做同一工作。
誰都不能按這四種辦法中頭二個辦法,取得戶籍,而隻能通過教區全體人民的行動,取得戶籍。教區人民都懂得很清楚,把一個除自身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按課稅或選為教區職員等辦法收容進來的結果是怎樣。
已經結婚的人都不能按後二個辦法取得戶籍。做學徒的,很少是結過婚的,而已經結婚的傭工,又有明令規定,不得由於受雇一年而取得戶籍。采用通過服務取得戶籍這辦法的主要結果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一年為雇用期的老習慣,這習慣,從前在英格蘭是那麽通行,直到今日法律仍把未經議定的雇傭期間解釋為一年。但是,雇主未必都願意因雇用傭工一年,便給他以戶籍,而居工亦未必都願意因被雇一年而取得新戶籍,因為最後的戶籍取消從前的戶籍,他們可能因此失去他們出生地即父母親和親戚居住地的原戶籍。
很明顯,一個獨立工人,不論他是普通勞動者或是技工,都不能通過做學徒或被雇而獲得新的戶籍。因此,當他帶著他的技能進入新教區時,不論他如何健康,如何勤勉,除非他租有每年租金十鎊的土地——這對於除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是無法辦到的——,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保證職除原屬教區戶籍而二個治安推事認為滿意的保證金,否則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就可隨時合其退出。誠然,保證金數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決,但他們所要求的,不可能少於三十鎊,法律規定,凡購買價值少於三十磅的世襲不動產的人不能取得戶籍,因為這不夠作為脫除原戶籍的擔保。靠勞動為生的人很少能提出三十鎊保證金,而且實際上所要求的往往比這數額大得多。
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複那幾乎完全被上述法令所剝奪的勞動自由流動,當局想出了發證書的辦法。威廉三世第八年及
第九年的法令規定,不論是誰,要是持有他最後合法居住的教區發給的證書,由該區委員及貧民管理人署名,二名治安推事認可,並注明任何教區都有收留他的義務,那末他所移向的教區,不得以他可能成為負擔的理由,令其退出,隻有在他實際上成為負擔時才可令其遷移,在那場合,發給證書的教區,有負擔其生活費和遷移資的義務。為使持證者所要居住的教區能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規定:移居者須租有一年租金十鎊的土地,或自行給教區服務滿一年,才能取得戶籍。這樣,他就不能通過繳交報告書、被雇、做學徒或繳納教區稅而取得戶籍。此外,安妮女王第十二年法令第一號第十八條規定,持有此項證書的人的傭工或學徒都不能在他所住教區內取得戶籍。
這個發證書的辦法在什麽程度上恢複了被上述各法令所幾乎完全剝奪的勞動移動自由,我們可從伯恩博士以下有見識的話看得出來。博士說:“教區當然有種種理由,責令新來者交出證書。持有證書而來居住的人,不能通過做學徒、被雇、繳交報告書或繳納教區稅而取得戶籍。他們的學徒和雇工不能取得戶籍。如果他們成為負擔,他們所居住的教區,當然知道要把他們遷到什麽教區去,而後一教區要擔負他們的遷移資及遷移期間的生活費。如果他們病了,不能遷移,發證的教區須擔負他們的生活費。所有這些,都非有證書不可。但所遷入的教區責令交出證書的理由,就是原教區一般不肯發給證書的理由。領證書的人民,大有被遷迴的可能,而在他們遷迴時,境況比從前還要壞。”伯恩博士這種論調,其用意似乎說,貧民要遷入的教區,應要求交證書,而貧民要遷出的教區,不應輕易發證書。這個極有才智的作家,在他所著《濟貧法史》中又說:“就證書這辦法說,存在看多少慘酷的事實。它使教區職員有權力把貧民可以說是終身幽禁起來,盡管貧民在不幸獲得所謂戶籍的地方繼續居住是那麽不合適,而他自己所要移住的地方對他是那麽有利。”
雖然證書隻證明領證者所屬的教區,並不證明領證者的善良操行,但這證書是否發給,是否收納,完全由教區職員自由裁決。據伯恩博士說,有一次,有人向高等法院建議,命令教區委員及貧民管理人簽發證書,但高等法院認為這是個非常離奇的建議,拒絕了。
英格蘭境內,相距不遠的各地方的勞動價格,很不均等,這也許是起因於英格蘭的居住法,那種法律使無證書的貧民不能轉地勞作。誠然,康健而勤勉的獨身者有時也可以由於寬容而無證書而在其他教區得到
居處,但有妻室子女的人,要作此種嚐試,就不免要為大多數教區所斥逐。而獨身者,要是後來結婚,也將同樣被斥逐。因此,在英格蘭,不能象在蘇格蘭以及我相信在居住方麵沒有障礙的所有其他國家那樣,一個教區勞動力的不足,都可由其他教區勞動力的過剩得到補救。在這些國家,在大都市附近或在對勞動有異常需要的地方,工資有時高些,而距此等地方愈遠,工資使越接近於那國家的工資一般水平,但象英格蘭鄰近各地方的工資,有的肘候突然發生的莫明其妙的差異,卻是別處沒有的。在英格蘭,貧民要超越教區的人為境界,往往比超越國家間由高山脈或海灣構成的自然境界困難得多。這些自然境界有時使這些國家的工資率判然不同。
強迫一個沒有犯過輕罪的人,遷出他所願居的教區,顯然是侵害天賦自由與正義的。英格蘭的普通人民,雖是那麽羨慕自由,但他們也象其他大多數國家的普通人民一樣,從來不曾正確了解自由是什麽,在一百多年內,一直甘受此種壓迫,不圖補救。有思慮的人,有時也說,居住法為群眾所不滿,可是,它沒象搜查票那樣,成為大家叫叫嚷嚷地反對的對象。搜查票無疑是一種弊害,但不會產生象居住法那麽普通的壓迫。我敢斷言,今日四十歲的英格蘭貧民幾乎詮有一個在他一生中接受過這荒謬居住法慘酷的壓迫的。
我將從下麵的話,結束這冗長的一章。在往昔,最初隻全國性的普通法律,然後從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規定工資,到現在,這兩種辦法都廢而不用了。伯恩博士說:“四百餘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把性質上不允許仔細限定的東西硬加以精密厘定的做法,該廢止了。如果所有同業工人都領受同額工資,一切競爭都會停止,而技能或發明才能也將無發揮之餘地。”
然而,時至今日,個別法案有時還企圖規定個別行業和個別地方的工資。喬治三性第八年的法令規定,除國喪場合,倫敦及其附近五英裏以內的裁縫業者,每日不得支給二先令七便士以上的工資,而其雇工也不得領受此金額以上的工資,違者科以重罰。從來立法當局在規定居主及雇工關係時,總是以雇主為顧問。所以,法規對勞動者有利的,總是正當而公平,但對雇主有利的,往往卻是不正當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業雇主須以貨幣而不得以貨物支給工資的法律,是完全正當而公平的。雇主們並不因此而有什麽實際上的困難。所要求於他們的,隻是把他們一向想采用而實際上不常采用的貨物支付法,改為貨幣支付法。這種法律當然對勞動者有利,但
同業中人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們談話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誠然,想通過能實施的或不違反自由和正義的法律來阻止同業者這樣的集會,那是辦不到的,但法律不應該使這種集會易於舉行,更不應該使這種集會非舉行不可。
要同市一切同業者都把姓名住所登記在公共登記簿的規則,就使這種集會易於舉行。因為這把本來也許無法結識的個別人連係起來,並使同一行業每一個人都能借此獲知所有其他人的住址。
要同一行業的人捐些錢,以救濟同業中的貧者、病者以及孤兒寡婦的規則,由於要他們處理一個共同利害問題,就使這樣的集會非舉行不可。[txt圖書下載網·電子書下載樂園—.sjtxt]
同業組合,不但使這種集會成為必要,而且使多數通過的決議案對全體有拘束力。就自由行業說,除非同業者全體同意,否則不可能結成有效的組合,而且這組合隻在各個人意見繼續一致的時間內,才能繼續存在。而就同業組合說,能依多數決議製定規則,並附有適當的懲罰條款;這規則限製競爭的作用,比任何自由結合更有效更持久。
有人說,為著更好地管理行業,同業組合是必要的。這是全無根據的話。對職工的有效和真正的監督,不是他們所屬的組合的監督,而是他們的顧客的監督。使職工不敢欺詐懈怠的,乃是對失業的恐懼。排外的組合,必然削弱這種監督力量。有了排外的組合,一批工人,不論好壞,都得雇用。所隻在許多有組合的都市中,甚至在一些最必要的行業上,也不能找到差可人意的工人。如果你要有差可人意的作品,那就必須在郊外定做,那裏的勞動者沒有排外特權,隻憑本領。但你得把他們製成了的物品,秘密運入都市。
這樣,歐洲的政策,由於使某些職業中的競爭限於此願加入者為少的人數,就使勞動和資本的各種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第二,歐洲的政策,增加了某些職業中的競爭,使其超過了自然的限度,因而使勞動和資本的各種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另一種即和上述不相同的不均等。
由於人們認為,給某些職業培養適當數目的人材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有時由公共團體,有時由熱誠的私人捐助基金者,為此目的,設置了許多獎金、助學金、獎學金、苦學生津貼等等。結果,就使這些職業的人數,大大超過自然的限度。我相信,一切基督教國家,大部分牧師的教育費,都是出自這個來源。完全由自費受教育的,不多見。所以,那些自費受教育的人,所花的長久時間和巨大費用以及所下苦功,未必都能獲得相應的報酬,因為教會中擠滿了願意接受比他們應得報酬低得多的報酬的人。這樣,富者應得的報酬,就因貧者的競爭而被奪去了。我們把教區牧師助理或教堂牧師同一般行業的幫工比較,未免有失體統,但教區牧師助理或教堂牧師的薪水與幫工的工資,卻可正當地視為有同一性質的。這三種人,都按他們和其上司所訂的契約獲取工作報酬。按照幾次全國宗教會議所公布的規定,英格蘭教區牧師助理的薪水直到十四世紀中葉還是五馬克,其所含白銀和現今十鎊貨幣所含的大約相同。在同一時期,泥水師傅的工資一日四便土,泥水幫工的工資一日三便士,前者所含銀量和現今一先令所合相同,後者相當於現今九便土產所以這兩種勞動者,假如能經常被雇,其工資就比教區牧師助理優越得多。假若泥水師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時間就業,其所得工資便和教區牧師助理的薪捧相等。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十二號法令宣稱:“由於對教區牧師助理注給與充分的給養與獎勵,所以有些地方,這些教區牧師助理的給養很不充分。茲特授權各地主教,以簽字蓋章,發放足夠維持生活的庫金或津貼,每年不得超過五十鎊,也不得少於二十鎊。”現今,教區牧師助理年得四十鎊的,即視為非常優裕。盡管上述法令限定年薪不得少於二十磅,但是許多教區牧師助理,每年俸金少於二十磅。倫敦的製鞋幫工,卻有的每年可得四十鎊;同市中,任何種類的勤勉勞動者,每年所得,幾乎都在二十磅以上。二十鎊這數額,確不超過許多農村教區普通勞動者通常所得的數額。無論什麽時候,要是法律企圖規定工資,其結果總是使工資減低,而不使它增高。可是法律曾經好多次企圖抬高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並為保持教會的尊嚴,命令教區長,要給教區牧師助理以超過他們甘願接受的極微薄生活費的報酬。法律在這兩方麵的企圖,都毫無效果。法律從來沒把教區牧師助理的工資,提高到它要提高的程度,也沒把勞動者的工資減低到它要減低的程度。法律既不能阻止前者因處境窮困,競爭者眾多,而甘心接受比法定生活費少的給養,也不能阻止後者
,由於雇用人為要取得利潤或愉快,競相雇用,而獲得超過法定生活費的給養。
教會下級職員的景況,雖很窮困,但大聖俸的優異,和其他教會中的尊嚴,卻能保持教會的崇高地位。而且,這種職業所受到的尊敬,正可以補償他們金錢上報酬的低微。在英格蘭及一切羅馬天主教國家,教會這一彩票上所能中的彩數,比所需要的多得多。蘇格蘭、日內瓦以及一些其他新教教會的實例,使我們確信,就一個有那麽大聲譽,而受教育機會又是那麽容易取得的職業說,要獲得一般聖俸的希望,便誘使相當多的有學問和品行端莊的人充當聖職。
而就全無常俸的律師和醫師這些職業說,如果也有那麽多的人由公費教育,那末這些職業上的競爭,不久就變得非常激烈,大大削減他們金錢上的報酬。這樣一來,以自費教育子弟,從事這些職業,就不值得。這些職業,將完全由公共慈善團體所培養的人士充當。他們人數眾多而且貧窮,一般都滿足於極微薄的報酬。結果,律師和醫師這些職業,就不能象現在那樣受尊重。
通常叫做文人的那班落魄的人,正處在律師和醫師在上述假設下所可能有的境況。在歐洲各地,這些人大部分是為要供職教會而教育出來的,但有種種原因,使他們不能取得聖職。所以,他們的教育一般都是出於公費,而他們的人數到處又是那麽多,使得他們勞動的價格,通常極其低微。
印刷術發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獲取報酬的唯一職業,就是充當公私教師,換言之,把自己學得的奧妙而有用的知識,授與他人。這種職業,比印刷術發明以後,為書賈執筆賣文的職業,確是更有名譽,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說,甚至是更可獲利的職業。要做一個出色教師,所需要的時間與研究,所需要的天資、知識和勤勉,至少必與著名律師和醫師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師的普通報酬,卻比不上律師和醫師所得的報酬,因為前者的職業,擠滿了靠公費受教育的窮苦的人,而後者的職業,則由從自費受教育的少數人充任。不過,公私教師的通常報酬,現今雖然很少,但若那些為麵包而執筆賣文的更貧苦文人,不趕出市場,而加入競爭,那末這些教師的報酬,無疑比現今還要微薄。在印刷術發明以前,學者和乞丐,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義語。當時各大學校長,似乎常給他們的學生發乞食證。
在從前還沒設置這種獎學津貼,使貧困子弟為從事神學、醫學及法學這三種職業而受教育的時候,卓越教師的報酬,似乎就比上麵所說的大得多。蘇格
拉底,在所謂反詭辯學派的演說中,曾譴責當時教師言行不一致。他說:“他們對他們學生作極堂皇的諾言,說要把學生訓練成為有智慧、幸福和公正的人,但對這樣重大的功勞,他們隻要求四邁納或五邁納那麽微薄的報酬。”他繼續說:“教人智慧,自己無疑地應當是有智慧的。但是,一個人以這樣低的價格,出賣這樣高的貨色,定會被人訾為大愚。”在這裏,蘇格拉底對當時教師報酬,確沒有誇張的意思;我們可相信,當時教師的報酬,正是他所說的那麽多。四邁納,等於現今十三磅六先令八便士;五邁納,等於十六鎊十三先令四便土。雅典當時對最優秀教師的普通報酬,必定不少於五邁納。蘇格拉底自己向學生每人要十邁納,即三十三鎊六先令八便士。據說,他在雅典講學時,有一百個學生。我認為,一百個是他在一個時期所授的學生數,即來聽他叫做一係列連續講演的人數。象雅典這麽大的都市,象蘇格拉底這樣出色的教師,象他所教的又是當時那麽流行的修辭學,學生一百人,並不算太多。所以,對於每係列連續講演,他必定得到有一千邁納,即三千三百三十三鎊六先令八便土。在另一個地方的普魯塔克說,他的通常講金,有一千邁納。當時其他許多卓越的教師,似都曾獲有大宗財產。喬治阿斯曾以純金製成自己的金像,贈給德爾菲寺堂。我們不可認為,他自己的金像,與其身體是同樣大。喬治阿斯的生活方式,和當時其他兩位有名的教師,即皮阿斯及普羅特格拉斯的生活方式,在柏拉圖看來,都很華麗,甚至接近於豪奢。柏拉圖自己的生活,據說,也很闊綽。亞裏土多德是亞力山大王子的師傅。王子及其父腓力普,對他報酬的隆厚,那是一般所公認的。但亞裏土多德卻以為,迴到雅典再開學園,更為上算。當時傳授知識的教師,也許沒有此後數十年那麽多。此後數十年,競爭的結果,也許使教師的勞動的價格,以及世間對他們人格的尊敬,都稍稍下降。但最傑出的所享受的報酬和尊敬,似乎總是比今日從事同一職業的人大得多。雅典市民曾派遣學園學派大師卡尼阿邊及斯多亞派大師提奧奇尼斯出使羅馬,其使節的尊嚴,真令人羨慕。當時雅典雖失去了以前的壯觀,但還是個獨立有名的共和國。此外,卡尼阿迪是巴比倫人,以嫉妒外人充當公職著稱的雅典人,居然在這種場合,派遣卡尼阿迪,足見他們對這位大師尊敬到了什麽程度。
上述那樣的不均等,從全體看來,對社會大眾,也許是利多害少。公職教師的地位,雖不免因此稍稍降低,但學藝教育費的低廉,確是一種利益,大大抵消了公職教師
地位的降低。如果歐洲大部分地方的學校和學院組織得比現在更合理,那末大眾由此受到的利益將更大。
第三,歐洲政策,妨礙勞動和資本的自由活動,使不能由一職業移轉到其他職業,由一地方移轉到其他地方,從而使勞動和資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有時候出現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
學徒法令,妨礙勞動的自由活動,甚至使勞動在同一地方不能由一職業轉到其他職業;同業組合的排外特權,妨礙勞動的自由活動,甚至使勞動在同一職業不能由一地方轉到其他地方。
我們時常看到,一種製造業的勞動者獲得高工資,而另一種製造業的勞動者卻不得不滿足於最低的生活費。前一種製造業,處在前進狀態,不斷需要新的勞動者,後一種製造業,處在衰退狀態,勞動者的過剩,不斷增加。這兩種製造業,有時是在同一都市,有時是在同一都市的鄰近地方,但相互間卻不能有絲毫的協助。在前一場合,有學徒法令妨害其相互協助。在後一場合,有學徒法令和排外的組合,妨害其相互協助。可是,有許多不同種類的製造業,操作很類似,設無此等不合理的法規,從中作梗,勞動者就能很容易由一職業轉到另一職業。例如,織素麻的技術與織素絲的技術,幾乎完全相同。織素羊毛的技術,雖略有差別,但因為這差別極其有限,麻織工或絲織工,亦隻要學習數日,就能成為差可人意的毛織工。因此,假若這三種主要製造業中,任一製造業陷於衰退狀態,該製造業的勞動者,可改就其他兩種繁榮的製造業之一,而他們的工資,在繁榮的製造業中不會過高,在衰退的製造業中,亦不會過低。誠然,英格蘭今日麻布製造業,通過特別法令而開放了,人人都有從事這業的自由,但由於該業,沒在英格蘭大部分地區大力推廣,所以這對其他衰退製造業的勞動者,隻能提供很有限的就業機會。在實施學徒法令的地方,衰退製造業的勞動者隻好請教區救濟,或以普通勞動者的資格從事勞動。不過,按照他們的習慣,他們更適合於做類似製造業的工人,而不大適合於做普通勞動者。所以,一般地說,他們寧願請教區救濟。
什麽妨害勞動者的自由流動,也同樣妨害資本的自由流動。因為一種行業上所能使用的資本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這行業所能使用的勞動量。不過,同業組合法規妨礙資本由一地移到另一地的自由流動,在程度上小於它妨礙勞動的自由流動。不論何處,富裕商人要在自治城市中獲得經商的特權,比貧窮技工在自由城市中獲得勞作的特權容易得多。
我相信,同業組合法規妨礙勞動的自由移動,是歐洲各地共有的現象。而濟貧法妨礙勞動的自由移動,據我所知,卻是英格蘭所特有的現象。自有濟貧法以來,貧民除了在所屬的教區內,就不易取得居住權,甚至不易找得工作的機會。同業組合法規所妨害的,隻是技工和製造工人勞動的自由移動。獲得居住權的困難,甚至妨害一般勞動的自由移動。英格蘭的亂政,恐以此為最。我現在就其起源、發展及現狀,作一些說明,也許不是無益的吧。
英國貧民,一向是靠修道院施舍,修道院破毀的結果,貧民得不到此種施舍。後來,雖幾經設法救濟,但均無效果。伊麗莎白女王三十四年,頒布第二號法令,規定各教區有救濟其所屬貧民的義務,並規定每年任命管理人,會同教區委員,通過教區稅,征收足夠救濟貧民的金額。
按這法令,各教區都不得不贍養所轄境內的貧民。但一個人怎樣才算是所轄境內的貧民呢?這就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一定時間內,有了略不相同的答案,直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十四年的法令,才確定下來。該法令規定,不論是誰,隻要繼續不斷在某教區住過四十天,就可取得這教區的戶籍。但在這四十天期限內,治安推事二人,得依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的陳訴,把新居民遣迴他最後合法居住處所的教區,除非新居民租有每年十磅地租的土地,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擔保脫除原屬教區戶籍而治安推事認為滿意的保證金。
據說,此種法令曾產生若幹欺詐行為。教區職員有時賄使區內貧民潛赴其他教區,並在其他教區潛住四十天,獲得戶簿,以圖脫去原屬教區戶籍。為矯正此種弊竇,詹姆士三世第一年,作以下的規定:不論何人,在新教區獲得戶籍所必需的連續居住四十日,一律以他以書麵向當地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報告他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數之日算起。
然而,教區職員對於自己教區,未必都象他們對其他教區那樣公正辦事。對於這樣闖進教區的人,他們有時默許他們闖進,接受書麵報告,而不采取任何適當處置。由於教區各居民,為自身利益,都要盡可能阻止這樣闖進的人,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有以下的規定:那四十日居住期,隻從那書麵報告,在教堂於星期日作禮拜後公布之日算起。
伯恩搏土說:“書麵報告公布後,繼續居住四十日而獲得戶籍的人,畢竟寥寥無幾。此等法令的目的,不在於使移住人獲得戶籍,而在於使人不能潛入教區,因為繳交報告書,
隻是給這教區以迫令他遷迴原教區的力量。但是,如果一個人有那樣的地位,以致實際上能否迫令其遷迴原教區很有疑問,那末他繳交報告書,就迫使教區在以下兩種辦法中選擇一種:第一,容許他繼續居住四十日,不抗拒地給予戶籍;第二,試行權力,命其退出。”
因此,這種法令,使貧窮人幾乎不可能按繼續居住四十日的老辦法獲得新戶籍。為使一個教區普通人民,不致因這法令而不能在另一個教區安家立業,又規定無須繳交或公布報告書亦能取得戶籍的其他四種辦法:-,繳納教區所課的稅;二,被推選為一年任期的教區職員,並供職一年;三,在教區當學徒;四,被教區雇用,為期一年,而且在這整年內連續做同一工作。
誰都不能按這四種辦法中頭二個辦法,取得戶籍,而隻能通過教區全體人民的行動,取得戶籍。教區人民都懂得很清楚,把一個除自身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按課稅或選為教區職員等辦法收容進來的結果是怎樣。
已經結婚的人都不能按後二個辦法取得戶籍。做學徒的,很少是結過婚的,而已經結婚的傭工,又有明令規定,不得由於受雇一年而取得戶籍。采用通過服務取得戶籍這辦法的主要結果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一年為雇用期的老習慣,這習慣,從前在英格蘭是那麽通行,直到今日法律仍把未經議定的雇傭期間解釋為一年。但是,雇主未必都願意因雇用傭工一年,便給他以戶籍,而居工亦未必都願意因被雇一年而取得新戶籍,因為最後的戶籍取消從前的戶籍,他們可能因此失去他們出生地即父母親和親戚居住地的原戶籍。
很明顯,一個獨立工人,不論他是普通勞動者或是技工,都不能通過做學徒或被雇而獲得新的戶籍。因此,當他帶著他的技能進入新教區時,不論他如何健康,如何勤勉,除非他租有每年租金十鎊的土地——這對於除勞動力外一無所有的人,是無法辦到的——,或能向治安推事提出保證職除原屬教區戶籍而二個治安推事認為滿意的保證金,否則教區委員或貧民管理人就可隨時合其退出。誠然,保證金數目完全由治安推事自由裁決,但他們所要求的,不可能少於三十鎊,法律規定,凡購買價值少於三十磅的世襲不動產的人不能取得戶籍,因為這不夠作為脫除原戶籍的擔保。靠勞動為生的人很少能提出三十鎊保證金,而且實際上所要求的往往比這數額大得多。
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恢複那幾乎完全被上述法令所剝奪的勞動自由流動,當局想出了發證書的辦法。威廉三世第八年及
第九年的法令規定,不論是誰,要是持有他最後合法居住的教區發給的證書,由該區委員及貧民管理人署名,二名治安推事認可,並注明任何教區都有收留他的義務,那末他所移向的教區,不得以他可能成為負擔的理由,令其退出,隻有在他實際上成為負擔時才可令其遷移,在那場合,發給證書的教區,有負擔其生活費和遷移資的義務。為使持證者所要居住的教區能有最大的安全,同一法令又規定:移居者須租有一年租金十鎊的土地,或自行給教區服務滿一年,才能取得戶籍。這樣,他就不能通過繳交報告書、被雇、做學徒或繳納教區稅而取得戶籍。此外,安妮女王第十二年法令第一號第十八條規定,持有此項證書的人的傭工或學徒都不能在他所住教區內取得戶籍。
這個發證書的辦法在什麽程度上恢複了被上述各法令所幾乎完全剝奪的勞動移動自由,我們可從伯恩博士以下有見識的話看得出來。博士說:“教區當然有種種理由,責令新來者交出證書。持有證書而來居住的人,不能通過做學徒、被雇、繳交報告書或繳納教區稅而取得戶籍。他們的學徒和雇工不能取得戶籍。如果他們成為負擔,他們所居住的教區,當然知道要把他們遷到什麽教區去,而後一教區要擔負他們的遷移資及遷移期間的生活費。如果他們病了,不能遷移,發證的教區須擔負他們的生活費。所有這些,都非有證書不可。但所遷入的教區責令交出證書的理由,就是原教區一般不肯發給證書的理由。領證書的人民,大有被遷迴的可能,而在他們遷迴時,境況比從前還要壞。”伯恩博士這種論調,其用意似乎說,貧民要遷入的教區,應要求交證書,而貧民要遷出的教區,不應輕易發證書。這個極有才智的作家,在他所著《濟貧法史》中又說:“就證書這辦法說,存在看多少慘酷的事實。它使教區職員有權力把貧民可以說是終身幽禁起來,盡管貧民在不幸獲得所謂戶籍的地方繼續居住是那麽不合適,而他自己所要移住的地方對他是那麽有利。”
雖然證書隻證明領證者所屬的教區,並不證明領證者的善良操行,但這證書是否發給,是否收納,完全由教區職員自由裁決。據伯恩博士說,有一次,有人向高等法院建議,命令教區委員及貧民管理人簽發證書,但高等法院認為這是個非常離奇的建議,拒絕了。
英格蘭境內,相距不遠的各地方的勞動價格,很不均等,這也許是起因於英格蘭的居住法,那種法律使無證書的貧民不能轉地勞作。誠然,康健而勤勉的獨身者有時也可以由於寬容而無證書而在其他教區得到
居處,但有妻室子女的人,要作此種嚐試,就不免要為大多數教區所斥逐。而獨身者,要是後來結婚,也將同樣被斥逐。因此,在英格蘭,不能象在蘇格蘭以及我相信在居住方麵沒有障礙的所有其他國家那樣,一個教區勞動力的不足,都可由其他教區勞動力的過剩得到補救。在這些國家,在大都市附近或在對勞動有異常需要的地方,工資有時高些,而距此等地方愈遠,工資使越接近於那國家的工資一般水平,但象英格蘭鄰近各地方的工資,有的肘候突然發生的莫明其妙的差異,卻是別處沒有的。在英格蘭,貧民要超越教區的人為境界,往往比超越國家間由高山脈或海灣構成的自然境界困難得多。這些自然境界有時使這些國家的工資率判然不同。
強迫一個沒有犯過輕罪的人,遷出他所願居的教區,顯然是侵害天賦自由與正義的。英格蘭的普通人民,雖是那麽羨慕自由,但他們也象其他大多數國家的普通人民一樣,從來不曾正確了解自由是什麽,在一百多年內,一直甘受此種壓迫,不圖補救。有思慮的人,有時也說,居住法為群眾所不滿,可是,它沒象搜查票那樣,成為大家叫叫嚷嚷地反對的對象。搜查票無疑是一種弊害,但不會產生象居住法那麽普通的壓迫。我敢斷言,今日四十歲的英格蘭貧民幾乎詮有一個在他一生中接受過這荒謬居住法慘酷的壓迫的。
我將從下麵的話,結束這冗長的一章。在往昔,最初隻全國性的普通法律,然後從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規定工資,到現在,這兩種辦法都廢而不用了。伯恩博士說:“四百餘年來的經驗告訴我們,把性質上不允許仔細限定的東西硬加以精密厘定的做法,該廢止了。如果所有同業工人都領受同額工資,一切競爭都會停止,而技能或發明才能也將無發揮之餘地。”
然而,時至今日,個別法案有時還企圖規定個別行業和個別地方的工資。喬治三性第八年的法令規定,除國喪場合,倫敦及其附近五英裏以內的裁縫業者,每日不得支給二先令七便士以上的工資,而其雇工也不得領受此金額以上的工資,違者科以重罰。從來立法當局在規定居主及雇工關係時,總是以雇主為顧問。所以,法規對勞動者有利的,總是正當而公平,但對雇主有利的,往往卻是不正當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業雇主須以貨幣而不得以貨物支給工資的法律,是完全正當而公平的。雇主們並不因此而有什麽實際上的困難。所要求於他們的,隻是把他們一向想采用而實際上不常采用的貨物支付法,改為貨幣支付法。這種法律當然對勞動者有利,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