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章 備考繼續中3
當諸朝開始圍觀我的法考備戰 作者:從今把定春風笑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自漢朝之後的朝代,都延續了這一內容。
“這個兒子可真倒黴!居然有這樣一位父親!”一位年輕的學子忍不住感歎道,聲音中充滿了同情。
他想象著一個年幼的孩子,在父親的教唆下被迫做出違背君子之德的事情,心中感到無比惋惜。
“這孩子真是太可憐了,就這樣被迫走上了錯誤的道路,以後該怎麽辦啊?”
說了這幾句後,這個年輕的學子忽然覺得周圍一股冷氣襲來。
他朝著彌漫著冷氣的方向望去,就看到一個胡子在兩腮蔥蔥鬱鬱的擁簇著,
可與這裏的茂密截然不同的是,頭頂直接亮的反光,但眉毛也都發白甚至垂到耳鬢的中年男子朝自己所在的位置走來。
附近有很多人紛紛和這個怪異的男子打招唿,“陳爺好!”
“陳爺,有空的話,來家裏坐著休息一下,吃個便飯。”
“好的,下次下次哈。”
被大家熱切歡迎的人衝著大家爽朗一笑,頓走到剛才的年輕學子身邊。
“不過,你說的也挺好,但隻要我遇到這樣的孩子,等他受完處罰出來,我一定盡自己所能教導他改邪歸正!
兄弟,交個朋友!”
幾句話聊過,年輕的學子終於感受到了這位被大家尊叫“陳爺”的人的魅力。
自我便介紹道:“陳爺好!我叫孫致遠,準備去洛陽拜師遊學,路過此地!”
陳燁聽到孫致遠對自己的稱唿,哈哈大笑,明白對方誤會了,連忙解釋自己的真實姓名。
隻不過,這個地方的方言和官話之間略有的差異弄出來的笑話。
“兄弟,你這個名字好啊!君子致遠!極好極好!”
孫致遠拘謹的點了點頭。
看出孫致遠的局促,陳曄置拳辭別離開了。
孫致遠看到陳曄走遠,自己舊友蒙費費走了過來。
蒙費費就是本地人,這也是孫致遠停下腳步在這裏多待幾天的原因。
寒暄一兩句之後,孫致遠隨口問道:
“蒙兄,可知道陳曄?”
蒙費費眉心一跳,聽到這個名字直接張大嘴巴,“你見過他?認識還是……”
孫致遠想著這是自己信得過的朋友,於是一五一十的說了。
“兄弟,你運道好啊!陳曄,其實真的是個可憐人!
他的父親當年可是這裏的縣老爺,中狀元之後得罪了皇帝被發落到這個地方。
可陳曄的父親真的是一心為民,專門自費一大筆銀子吆喝能人出了計策,
最後成功主持我們縣修了河道連通黃河,幾百年的洪水灌田問題就這樣被解決了。”
“服役管飽飯就罷了,還發錢,可惜好人運道有時候哎!
陳曄的母親和他的父親是青梅竹馬之交,可惜奸臣當道陷害他母親的家族。
他母親因此落難,等到陳曄父親找到的時候,身子已經不太好。
之後陳曄的父親繼續履行承諾,成親之後生下陳曄,可陳曄因為母親身體孱弱,加上被迫喝過毒藥,導致生下來光頭白眉,等到三歲,胡子卻是驚人的茂盛。
陳曄父親和母親一直尋醫問藥,可惜所有找到的醫者都說自己沒有辦法。
後來陳曄母親給陳曄交代,這一生就這個樣貌了,做人好好做,人生還有其他精彩,開心就好!”
多次開解之後, 陳曄也想明白了。
長大之後,因為樣貌,陳曄沒法念書做官。
可他在他父母的教育下,想為民做事,於是先做生意,很有頭腦的他賺了錢之後自己卻清貧如洗,錢用在他開的善堂和學院了。
蒙兄我就是在這個學院的開蒙之下蔡有幸讀書考功名的,這是我們寧真縣的大恩人!”
孫誌遠萬萬沒有想到,剛才這個爽朗幽默的人,居然有這樣的過往,他在這一刻發自內心的佩服陳曄,更覺得陳曄就是自己所想找的“知行合一”的老師!
這人就在眼前,那自己何必再去洛陽呢!
孫致遠在腦子裏已經開始考慮該如何拜陳曄為師了!
當然,除了孫致遠這樣的想法,也有人反駁他,反駁道:“可別!他自己能完成這件事情,難道沒有一點點自己的判斷力嗎?!”
這些人思考的卻是——
雖然父親的行為確實令人不齒,但兒子能去幹這件事情,說明年紀也不是特別小,那沒有一丁點的判斷能力嗎?!
不太可能!
除非是智障兒童,否則也是有自己的圖謀的,那也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畢竟,他並不是完全無知的小娃娃,能去做這件事情,說明年紀不小啊!那應該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斷。
如果他真的覺得不對,完全可以拒絕父親的要求。”
兩個人,兩派觀點,不少人不斷地加入這兩派的陣營。
有人支持對案例中的小蔡表示同情,因為在一個父權至上的社會中,沒有成家的人的意誌都往往被忽視,更何況是小蔡呢!
那在麵對父親的壓力時,孩子很難有反抗的能力,言聽計從很正常。
但也有人堅持認為,小蔡也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當然,蔡某也難逃其咎,畢竟,他才是教唆犯。
有位花白胡子的裏長在此時也說了一句:“怪不得有‘子不教,父之過’這句啊!說的太好了!這不正是一個妥妥的例子了嘛?”他語氣堅定地說道。
旁邊的大娘也跟著說道:“是啊!父母是孩子的榜樣,他們的言行直接影響著孩子的成長。
如果父親自己都做出了傷風敗俗的事情,還教唆孩子跟著做,那後果可想而知。
況且,一個人所在的環境也決定了他之後的發展!”
大娘不愧是大娘!
雖然從這位大娘的話的中能察覺出大娘的肚子中肯定有筆墨。
但話是真話,立刻引起了廣泛的共鳴。很多人點頭表示讚同,認為這句話確實切中要害。
*
孟棠終於找到了這個題目相關的知識點,根據《華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在審查批捕的時候,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1)
但是在特殊情況之下,檢察院的權限則從“應當”變成了“可以”了!
這裏的特殊情況包括:“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麵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2)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係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她順帶將法考老師對這一知識點的概括而來的記憶口訣念了幾遍:“逮捕疑問向檢話,重大疑難又違法,認罪認罰盲精未,審判批捕應問他”!
孟棠繼續看了下題目,發現蔡某的情況並不屬於這六種特殊情況之一,所以,檢察院可以詢問犯罪嫌疑人蔡某,也可以不詢問他;
但是,因為小蔡目前是未成年人,而又作為犯罪嫌疑人,所以滿足了這六種特殊情況之一,所以檢察院應當詢問小蔡。
人的情況不同,法律對其進行規範的限製也不一樣!
小蔡和蔡某在本案的情節中,就是這個樣子。
所以,孟棠現在可以理解第一個選項為何是錯誤的。
接下來,第二個選項,孟棠倒是有點印象了,因為這裏的題目,她之前已經錯過一次。
關於這裏,是檢方可以要求小蔡這類人在考驗期內遵守“禁止令”。
什麽是“禁止令”?
禁止令就是法律對某人進入某種特定場所,或者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行,以及從事特定活動的限製性禁行的執行書。(3)
當然,這一禁止行為是不影響被禁止之人的基本生活的。
比如,不能要求涉嫌醫療事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進入醫院。
所以,根據禁止令的概念,可以直接得出第二個選項是對的,也就是,在這一案件情節當中,檢方的確可以要求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蔡在監督考察期間不得進入娛樂場所。
畢竟,在娛樂場所,被取保候審的小蔡的確有一定可能“重操舊業”,他的進入娛樂場所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發生可能性。
所以,禁止令的下達沒有問題。
*
漢朝。
劉邦仔仔細細的琢磨了一下孟棠所提到的禁止令含義中“禁止進入特定場所”……
不禁和製定《九章律》的蕭何議論起來,
作為《九章律》的主要起草者,蕭何對這部法律的每一個條款都了如指掌。
可他清楚地記得,《九章律》中的流放是一種刑罰。
打算的是將犯罪者流放到邊遠地區,限製其行動疆域,防止其再次危害犯罪。
而孟棠提到的“禁止進入特定場所”,這來自未來華國的律法內容,雖然也有類似的限製功能,但並沒有判處刑罰。
“陛下,您說得沒錯,兩者確實有相似之處,但也有明顯的區別。”蕭何緩緩說道,眼神中閃爍著思索的光芒。
“這‘禁止進入特定場所’並沒有判處刑罰,而是暫時性的限製。
而我們《九章律》中的流放,是將受處罰者,限製其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返迴原籍或進入特定區域。”(5)
盡管蕭何指出了兩者的不同,但他也意識到,這兩項製度的核心目的其實是相同的——限製犯罪分子的活動範圍。
無論是現代的“禁止令”還是古代的流放,都是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危害社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的同時,安了民心,讓人們知道犯錯的代價!最後達到維護天下秩序的穩定。
所以,蕭何最後總結道:“陛下,您說得沒錯,這兩者雖然形式不同,但在功能上確實有相似之處。”
*
宋朝。
趙匡胤原本看著天幕,凝重的臉上慢慢掛上了笑意,這未來華國的律法中所規定的‘禁止令’莫不是宋朝“保辜”製度的“傳承”和“創新”?!
這一念頭讓他感到既自豪又感慨。
終於發現……宋朝有一種製度好像流傳下去了!
宋朝的《宋刑統》中的“保辜”的規定具體是指——
“即對於某些輕微犯罪,允許犯罪者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提供擔保等方式獲得寬大處理。
作為條件,犯罪者可能會被要求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與被害人接觸,避免再次引發衝突。”(6)
趙匡胤在聯想保辜製度的同時,自豪的底氣愈發昌盛。
這製度可真完美,通過讓犯罪者賠償被害人損失,減少雙方之間的對立情緒,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
還鼓勵犯罪者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修複受損的社會關係,維護天下社稷和諧;
最後,通過限製措施(如禁止接觸被害人),防止其再次實施類似行為,保護被害人的安全。
他口中又一次重複“這製度可真完美!”
那什麽叫做‘輕微犯罪’?
在《宋刑統》中,這裏包括輕微的人身傷害案件——
如毆打他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
打人者,也就是犯罪者,可以通過賠償被打者的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獲得寬大處理。
也包括財產損失案件——
如盜竊、損壞財物等輕微的財產犯罪。
犯罪者可以通過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換取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機會。
最後就是鄰裏糾紛案件——
如因鄰裏爭執引發的輕微衝突。
所以,通過“保辜”製度,雙方可以在調解中間人的主持下達成和解,避免矛盾進一步被激化。
這樣,在解決矛盾的時候,也間接減少了衙門的任務。事件雙方當事人也都滿意。
所以,這不完美嗎?!
這簡直太完美了!
*
孟棠繼續在思考,至於第三個選項,關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是否需要通過監護人的同意的考察。
孟棠看到這裏,內心忽然產生一些對法考繼續備戰的自信。
關於這點,老師講解時的每一個細節都清晰地印在她的腦海中。
因為她對法考老師講到這裏的記憶還是比較清晰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是檢察院決定的,和監護人的同意沒有任何關係,八竿子打不著!
不過,盡管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權屬於檢察機關,但為了確保決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相關方的意見。
檢察院會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4)
但隻是“聽取”!
至於檢察院聽了之後,會改不改變原來決定好的事項,法律並沒有在這裏規定,這是檢察院自由裁量的範圍。
所以,孟棠迴顧起老師的特別強調,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權完全屬於檢察機關。
和這道題目的這個知識點關聯起來,也就是——
檢察機關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時,不需要征得監護人的同意或批準。這是因為附條件不起訴是一種司法決策,涉及的是法律程序的啟動與否。
是公權力的運作!
和公民個人的私權沒有幹係。
“這個兒子可真倒黴!居然有這樣一位父親!”一位年輕的學子忍不住感歎道,聲音中充滿了同情。
他想象著一個年幼的孩子,在父親的教唆下被迫做出違背君子之德的事情,心中感到無比惋惜。
“這孩子真是太可憐了,就這樣被迫走上了錯誤的道路,以後該怎麽辦啊?”
說了這幾句後,這個年輕的學子忽然覺得周圍一股冷氣襲來。
他朝著彌漫著冷氣的方向望去,就看到一個胡子在兩腮蔥蔥鬱鬱的擁簇著,
可與這裏的茂密截然不同的是,頭頂直接亮的反光,但眉毛也都發白甚至垂到耳鬢的中年男子朝自己所在的位置走來。
附近有很多人紛紛和這個怪異的男子打招唿,“陳爺好!”
“陳爺,有空的話,來家裏坐著休息一下,吃個便飯。”
“好的,下次下次哈。”
被大家熱切歡迎的人衝著大家爽朗一笑,頓走到剛才的年輕學子身邊。
“不過,你說的也挺好,但隻要我遇到這樣的孩子,等他受完處罰出來,我一定盡自己所能教導他改邪歸正!
兄弟,交個朋友!”
幾句話聊過,年輕的學子終於感受到了這位被大家尊叫“陳爺”的人的魅力。
自我便介紹道:“陳爺好!我叫孫致遠,準備去洛陽拜師遊學,路過此地!”
陳燁聽到孫致遠對自己的稱唿,哈哈大笑,明白對方誤會了,連忙解釋自己的真實姓名。
隻不過,這個地方的方言和官話之間略有的差異弄出來的笑話。
“兄弟,你這個名字好啊!君子致遠!極好極好!”
孫致遠拘謹的點了點頭。
看出孫致遠的局促,陳曄置拳辭別離開了。
孫致遠看到陳曄走遠,自己舊友蒙費費走了過來。
蒙費費就是本地人,這也是孫致遠停下腳步在這裏多待幾天的原因。
寒暄一兩句之後,孫致遠隨口問道:
“蒙兄,可知道陳曄?”
蒙費費眉心一跳,聽到這個名字直接張大嘴巴,“你見過他?認識還是……”
孫致遠想著這是自己信得過的朋友,於是一五一十的說了。
“兄弟,你運道好啊!陳曄,其實真的是個可憐人!
他的父親當年可是這裏的縣老爺,中狀元之後得罪了皇帝被發落到這個地方。
可陳曄的父親真的是一心為民,專門自費一大筆銀子吆喝能人出了計策,
最後成功主持我們縣修了河道連通黃河,幾百年的洪水灌田問題就這樣被解決了。”
“服役管飽飯就罷了,還發錢,可惜好人運道有時候哎!
陳曄的母親和他的父親是青梅竹馬之交,可惜奸臣當道陷害他母親的家族。
他母親因此落難,等到陳曄父親找到的時候,身子已經不太好。
之後陳曄的父親繼續履行承諾,成親之後生下陳曄,可陳曄因為母親身體孱弱,加上被迫喝過毒藥,導致生下來光頭白眉,等到三歲,胡子卻是驚人的茂盛。
陳曄父親和母親一直尋醫問藥,可惜所有找到的醫者都說自己沒有辦法。
後來陳曄母親給陳曄交代,這一生就這個樣貌了,做人好好做,人生還有其他精彩,開心就好!”
多次開解之後, 陳曄也想明白了。
長大之後,因為樣貌,陳曄沒法念書做官。
可他在他父母的教育下,想為民做事,於是先做生意,很有頭腦的他賺了錢之後自己卻清貧如洗,錢用在他開的善堂和學院了。
蒙兄我就是在這個學院的開蒙之下蔡有幸讀書考功名的,這是我們寧真縣的大恩人!”
孫誌遠萬萬沒有想到,剛才這個爽朗幽默的人,居然有這樣的過往,他在這一刻發自內心的佩服陳曄,更覺得陳曄就是自己所想找的“知行合一”的老師!
這人就在眼前,那自己何必再去洛陽呢!
孫致遠在腦子裏已經開始考慮該如何拜陳曄為師了!
當然,除了孫致遠這樣的想法,也有人反駁他,反駁道:“可別!他自己能完成這件事情,難道沒有一點點自己的判斷力嗎?!”
這些人思考的卻是——
雖然父親的行為確實令人不齒,但兒子能去幹這件事情,說明年紀也不是特別小,那沒有一丁點的判斷能力嗎?!
不太可能!
除非是智障兒童,否則也是有自己的圖謀的,那也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畢竟,他並不是完全無知的小娃娃,能去做這件事情,說明年紀不小啊!那應該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斷。
如果他真的覺得不對,完全可以拒絕父親的要求。”
兩個人,兩派觀點,不少人不斷地加入這兩派的陣營。
有人支持對案例中的小蔡表示同情,因為在一個父權至上的社會中,沒有成家的人的意誌都往往被忽視,更何況是小蔡呢!
那在麵對父親的壓力時,孩子很難有反抗的能力,言聽計從很正常。
但也有人堅持認為,小蔡也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當然,蔡某也難逃其咎,畢竟,他才是教唆犯。
有位花白胡子的裏長在此時也說了一句:“怪不得有‘子不教,父之過’這句啊!說的太好了!這不正是一個妥妥的例子了嘛?”他語氣堅定地說道。
旁邊的大娘也跟著說道:“是啊!父母是孩子的榜樣,他們的言行直接影響著孩子的成長。
如果父親自己都做出了傷風敗俗的事情,還教唆孩子跟著做,那後果可想而知。
況且,一個人所在的環境也決定了他之後的發展!”
大娘不愧是大娘!
雖然從這位大娘的話的中能察覺出大娘的肚子中肯定有筆墨。
但話是真話,立刻引起了廣泛的共鳴。很多人點頭表示讚同,認為這句話確實切中要害。
*
孟棠終於找到了這個題目相關的知識點,根據《華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在審查批捕的時候,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1)
但是在特殊情況之下,檢察院的權限則從“應當”變成了“可以”了!
這裏的特殊情況包括:“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麵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2)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係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她順帶將法考老師對這一知識點的概括而來的記憶口訣念了幾遍:“逮捕疑問向檢話,重大疑難又違法,認罪認罰盲精未,審判批捕應問他”!
孟棠繼續看了下題目,發現蔡某的情況並不屬於這六種特殊情況之一,所以,檢察院可以詢問犯罪嫌疑人蔡某,也可以不詢問他;
但是,因為小蔡目前是未成年人,而又作為犯罪嫌疑人,所以滿足了這六種特殊情況之一,所以檢察院應當詢問小蔡。
人的情況不同,法律對其進行規範的限製也不一樣!
小蔡和蔡某在本案的情節中,就是這個樣子。
所以,孟棠現在可以理解第一個選項為何是錯誤的。
接下來,第二個選項,孟棠倒是有點印象了,因為這裏的題目,她之前已經錯過一次。
關於這裏,是檢方可以要求小蔡這類人在考驗期內遵守“禁止令”。
什麽是“禁止令”?
禁止令就是法律對某人進入某種特定場所,或者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行,以及從事特定活動的限製性禁行的執行書。(3)
當然,這一禁止行為是不影響被禁止之人的基本生活的。
比如,不能要求涉嫌醫療事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進入醫院。
所以,根據禁止令的概念,可以直接得出第二個選項是對的,也就是,在這一案件情節當中,檢方的確可以要求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蔡在監督考察期間不得進入娛樂場所。
畢竟,在娛樂場所,被取保候審的小蔡的確有一定可能“重操舊業”,他的進入娛樂場所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發生可能性。
所以,禁止令的下達沒有問題。
*
漢朝。
劉邦仔仔細細的琢磨了一下孟棠所提到的禁止令含義中“禁止進入特定場所”……
不禁和製定《九章律》的蕭何議論起來,
作為《九章律》的主要起草者,蕭何對這部法律的每一個條款都了如指掌。
可他清楚地記得,《九章律》中的流放是一種刑罰。
打算的是將犯罪者流放到邊遠地區,限製其行動疆域,防止其再次危害犯罪。
而孟棠提到的“禁止進入特定場所”,這來自未來華國的律法內容,雖然也有類似的限製功能,但並沒有判處刑罰。
“陛下,您說得沒錯,兩者確實有相似之處,但也有明顯的區別。”蕭何緩緩說道,眼神中閃爍著思索的光芒。
“這‘禁止進入特定場所’並沒有判處刑罰,而是暫時性的限製。
而我們《九章律》中的流放,是將受處罰者,限製其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返迴原籍或進入特定區域。”(5)
盡管蕭何指出了兩者的不同,但他也意識到,這兩項製度的核心目的其實是相同的——限製犯罪分子的活動範圍。
無論是現代的“禁止令”還是古代的流放,都是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危害社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的同時,安了民心,讓人們知道犯錯的代價!最後達到維護天下秩序的穩定。
所以,蕭何最後總結道:“陛下,您說得沒錯,這兩者雖然形式不同,但在功能上確實有相似之處。”
*
宋朝。
趙匡胤原本看著天幕,凝重的臉上慢慢掛上了笑意,這未來華國的律法中所規定的‘禁止令’莫不是宋朝“保辜”製度的“傳承”和“創新”?!
這一念頭讓他感到既自豪又感慨。
終於發現……宋朝有一種製度好像流傳下去了!
宋朝的《宋刑統》中的“保辜”的規定具體是指——
“即對於某些輕微犯罪,允許犯罪者通過賠償被害人損失、提供擔保等方式獲得寬大處理。
作為條件,犯罪者可能會被要求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與被害人接觸,避免再次引發衝突。”(6)
趙匡胤在聯想保辜製度的同時,自豪的底氣愈發昌盛。
這製度可真完美,通過讓犯罪者賠償被害人損失,減少雙方之間的對立情緒,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
還鼓勵犯罪者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修複受損的社會關係,維護天下社稷和諧;
最後,通過限製措施(如禁止接觸被害人),防止其再次實施類似行為,保護被害人的安全。
他口中又一次重複“這製度可真完美!”
那什麽叫做‘輕微犯罪’?
在《宋刑統》中,這裏包括輕微的人身傷害案件——
如毆打他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
打人者,也就是犯罪者,可以通過賠償被打者的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獲得寬大處理。
也包括財產損失案件——
如盜竊、損壞財物等輕微的財產犯罪。
犯罪者可以通過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換取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機會。
最後就是鄰裏糾紛案件——
如因鄰裏爭執引發的輕微衝突。
所以,通過“保辜”製度,雙方可以在調解中間人的主持下達成和解,避免矛盾進一步被激化。
這樣,在解決矛盾的時候,也間接減少了衙門的任務。事件雙方當事人也都滿意。
所以,這不完美嗎?!
這簡直太完美了!
*
孟棠繼續在思考,至於第三個選項,關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是否需要通過監護人的同意的考察。
孟棠看到這裏,內心忽然產生一些對法考繼續備戰的自信。
關於這點,老師講解時的每一個細節都清晰地印在她的腦海中。
因為她對法考老師講到這裏的記憶還是比較清晰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是檢察院決定的,和監護人的同意沒有任何關係,八竿子打不著!
不過,盡管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權屬於檢察機關,但為了確保決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相關方的意見。
檢察院會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4)
但隻是“聽取”!
至於檢察院聽了之後,會改不改變原來決定好的事項,法律並沒有在這裏規定,這是檢察院自由裁量的範圍。
所以,孟棠迴顧起老師的特別強調,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權完全屬於檢察機關。
和這道題目的這個知識點關聯起來,也就是——
檢察機關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時,不需要征得監護人的同意或批準。這是因為附條件不起訴是一種司法決策,涉及的是法律程序的啟動與否。
是公權力的運作!
和公民個人的私權沒有幹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