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章 備考繼續中2
當諸朝開始圍觀我的法考備戰 作者:從今把定春風笑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未成年人小蔡涉嫌在他的父親蔡某的教唆下販賣淫穢物品牟利,小蔡被取保候審,蔡某被批準逮捕。
關於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檢察院在對小蔡和蔡某審判批捕時必須進行訊問
b、如對小蔡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可以要求其在監察期間不得進入娛樂場所
c、如對小蔡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應征得蔡某的同意
d、如本案分案起訴後應由不同的審判組織審理(引用1)
”
*
諸朝人的關注度還停留在劉徹驚訝過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
這個罪名剛才讓劉徹感到驚訝不已,如今還在人們茶餘飯後的談資。
街頭巷尾、酒肆茶樓,無不彌漫著對這未來的法律條文的熱烈討論。
而林老頭和自己的好友張老頭也加入了這場關於“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的討論浪潮中。
老槐樹下的石凳上,林老頭正端著一碗熱氣騰騰的茶,突然聽到了鄰座傳來的議論聲,不禁放下手中的茶碗,睜大了眼睛,滿臉驚訝地說道:
“啊!在後世,怎麽還會有這麽一個罪名啊?!”
他的聲音中充滿了不解和好奇,仿佛在問自己,更是在問周圍的人。
林老頭的不解和好奇源自於他以往的經曆,凡所過往,皆成今日之林老頭!
他所處的環境決定了他的認知——
和劉徹想到的一樣,在古代,婚姻多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決定,個人的選擇權一直是被忽視的狀態,
甚至於,在絕對化的父母教養權之下,個人的意誌也是出於幾乎完全被統治的樣子。
一個人,很難反抗自己的父母和家族。
成長中,逃避不了。
根植於父母之命和家族之恩,受益者層層芸芸;而受損者的正常態身心早已湮滅死亡,留存麻木的軀體苟延殘喘。
因此,聽到這樣一個罪名,他感到既新奇又困惑至極。
張老頭則顯得更加沉穩一些,他輕輕抿了一口茶,眉頭微皺,細細揣摩著這個罪名的含義。
片刻之後,他緩緩開口,自顧自地反問道:
“這……難不成是為了防止地主老頭子強娶民女?!這怕是有些牽強吧!”
張老頭的話音剛落,周圍的人們紛紛點頭稱是,顯然大家都有類似的疑問。
雖然他們說不明白這個罪名是為了穩定哪一套秩序或者追求什麽樣的價值,但是驚愕的表情是都有的。
這真是太讓人意外了!
*
宋朝。
參與過案件審理、盡忠職守的胡石壁對貪汙行賄之惡行嫉惡如仇,所經手的案件無一過錯,此時也張大了嘴巴!
他早已習慣了麵對各種複雜的案件,無論是權貴的貪汙受賄,還是普通百姓的家長裏短,他都以鐵麵無私的態度一一審理。
在他的職業生涯中,無數案件在他手中得到了公正的裁決,無一過錯,贏得了朝野上下的一致讚譽。
天幕之能力,他是認可的!
可此時,還是失了以往的冷靜:“這……”
所以可以說,胡石壁是律法的專業人士!
尤其其對於宋朝的律法是深入研究過的,過往經曆中,他有見過形形色色的人,在職期間,合乎情理的案子和不合乎情理的案例,他都見過。
對於“法”,他自然有和尋常人不一樣的理解。
可正因為如此,他眼神中的震驚才更加異於常人。
“這個罪名是在追求成婚的自由?!這……這不是直接違反了倫理綱常嗎?”
胡石壁對天倫之理,極為推崇,這也是他判案的結果在很多百姓期盼的公正範圍內的原因。
並且,主張過的司法改革也在力求透明化,觀念早已超越當時的時代是局限。
可此時的胡石壁還是想的是——父母有生養,生養為父母!
這是天倫,是基礎。
而,成婚更是人生大事,父母參與合乎情理,其他人的確失之偏頗,但參管閑事者甚少啊!
所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這個罪名,想管的人……那自然是……父母?!雖說前麵有“暴力性質的幹預”這個定語修飾詞,可這不等於就合乎常理啊!
雖說暴力的確是社會動亂的根源,胡石壁不可能不懂這一點!
可~這不太對吧?!
不同的思想在此時,在他的腦海中在激烈的碰撞——
這就造成,胡石壁看到這裏,不免糊塗。
即使他在頭腦中還在繼續聯絡信息——“明明是父母愛子,計之深遠。何來暴力之幹預?!雖說的確有個別人,將孩子生下來,不養也就罷了,反而用極其殘忍的手法將其虐殺掉。
這種是違背天理的不公!”,胡石壁對此認可。
可胡石壁也通過天幕知道了,在未來的華國,
在孟棠姑娘的展示之中,這是一個強大到自己難以想象的國家,擁有厲害的武器,這個特征更是現在的宋朝極為缺失的一點。
除此之外,這樣的國家,更有數不清的用起來極為便利的東西……
那……未來的立法人,尤其是這樣一個強大的國家的立法人,不可能是蠢貨啊!不可能白白浪費一個專門的罪名!
他們不可能不知道,立法要盡量節約成本。
如果這個罪名隻管這種行為,那太過浪費立法和執法成本了,因為故殺已經可以處罰得當。
所以……一個國家能設立這樣一個罪名,這意味著什麽?!
胡石壁瞪大眼睛,“自由”!
他的腦海中,此時又想起孟棠很久之前背書的時候提到過——
在未來的華國,“法律和道德是分離的……個人的權利趨於本位……”
“那豈不是……在未來,個人的婚姻自由也淩駕於現在宋朝,或者從古至今人們所遵守的‘父母之命’了?!”
他絞盡腦汁,推演出這樣一個結論,這樣一個結論?!
胡石壁的眼神依舊表露自己的不可思議。
居然?!怎麽會是這樣的呢?!
但?!真的不可能嗎?!
他的心中對於這幾個自問早已有了答案,隻是不敢說出來,因為,這嚴重與自己所想的相違背了!
*
孟棠對於檢察院在審查批捕階段的職能,這部分知識點,她自查之後發現,自己此時的腦瓜子對此,居然沒有印象!
她的身邊,在早讀過後,就已經堆滿了各種法律書籍和筆記。此時和早讀的時候沒有任何變化。
孟棠的目光不免迷茫地凝視著眼前的書桌,眉頭微微皺起。
剛剛在背書的時候,還看過刑事訴訟法的各機關的職能啊!
可檢察院的具體職能,自己真的竟然毫無印象……看來,剛才讀到這裏,是瞎費功夫,更可以說,是自我感動!
這樣可就是浪費時間了!
這讓她感到有些懊惱——因為,今天,尤其是剛複習過這裏,可這樣的知識盲點顯然是不應該存在的。
所以她急切地進入了翻書狀態!
*
而此時,天幕的畫麵停留在孟棠剛才刷到的題目上。
諸朝的人們這才注意到,有新的題目出現了!
尤其,其中涉及到了這樣一句,“未成年人小蔡涉嫌在他的父親蔡某的教唆下販賣淫穢物品牟利”?!
哎!等等!
很多人腦子在看到這一句話的時候,反應不過來!
“未成年人”?!哦!這個?孟棠姑娘之前有說過,難道,在未來的華國,這個是判官需要考慮的一點?!
他們這個時候也反應過來,對應上了,這個詞語就是指的平日裏說的“小孩”!
但此時的他們還沒有發現,這個年齡在各朝並不一致。
漢朝——
漢律《九章律》中規定的是八歲和十五歲的承擔刑事責任“分水嶺”——
換用孟棠所在的華國刑法用語,可以理解為,
“對於不滿八歲的兒童犯罪,不予處罰;對於八歲至十五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2)
唐朝——
唐律《唐律疏議》中規定的是十歲和十五歲的承擔刑事責任“分水嶺”——
根據其中的《名例律》第34條,
繼續換用孟棠所在的華國刑法用語,可以理解為,
“不滿十歲的兒童犯罪,不予處罰;對於十歲至十五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3)
當然,有“但書”,也就是例外情況,如果未成年人犯了嚴重的罪行(如謀反、謀大逆等),則不受年齡限製,必須依法嚴懲!
宋朝——
宋律《宋刑統》繼承了唐朝的承擔刑事責任“分水嶺”,但有新的補充——
重複換用操作——
“如果未成年人是在成人的教唆或強迫下犯罪,應當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而成人則應加重處罰。”(4)
而在孟棠所在的現代華國,
華國現行刑法規定,“不滿十二歲的兒童犯罪,不予處罰;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特定情況下應當負刑事責任(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有罪行限製,在八罪中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已滿十六周歲的,應負刑事責任,無罪行限製。
但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在上述罪名或者行為之內,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會有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而規定的“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和未成年人不判死刑!(5)
”
而諸朝觀眾的下一個驚訝點便是——
父親教唆自己的兒子做了如此傷風敗俗的事情?!
這個話題像是一顆重磅炸彈,瞬間引爆了全場的震驚與議論。人們紛紛交頭接耳,臉上寫滿了難以置信和困惑。
蔡氏家族的名字被卷入了一個令人尷尬的局麵中——
姓蔡的人此時麵紅耳赤,額頭上滲出了細密的汗珠。
他們的眼神中充滿了不安和焦慮,仿佛整個人都被這道題目壓得喘不過氣來。
即使其中有人正在努力試圖保持鎮定,但內心的波瀾早已無法掩飾。
即使這是一個題目而已,可這下,蔡氏家族的名聲似乎被這道題目扣上了一個“傷風敗俗”的帽子……
這下糟了!
人生在世,就在乎名啊!蔡氏家族的“清名”,真的要沒了啊!
“這……這怎麽可能?”不斷有蔡姓人家喃喃自語,聲音中是顫抖的氣息。
家族的名譽如同生命般重要。
一個家族的清名一旦受損,不僅會影響當世人的評價,還可能波及後代子孫的前途。
蔡氏家族一直以來都以正直、守禮著稱,如今卻被這樣的題目牽連,怎能不讓他感到痛心疾首?
而現在,這一切似乎都在一瞬間化為泡影。
這不改姓都不行了!
後來,在看到天幕的各朝代之中,姓蔡的人消失蹤跡!
當然,這是後話了!
諸朝觀眾對於“涉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這一情節倒是沒有疑惑的看法,因為這是受處罰的行為,這在各朝倒是沒有爭議。
雖說沒見過“淫*穢物品”這個用語,但“淫*穢”二字是何種含義,明白的人早已心照不宣!
這受到處罰的確應該!
涉及色*情、淫*亂行為的內容普遍被視為不道德甚至違法的行為。
曆代律法都對製造、傳播淫*穢書籍、圖畫等行為進行了嚴格的限製,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漢朝自漢武帝時期之後開始“獨尊儒術”,儒家強調“禮義廉恥”,這家學說自來主張的就是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道德風尚是政權穩定的基礎。
因此,曆代統治者都非常重視社會風氣的維護,
那在華國,究竟是什麽時候,有明確的官名呢?!
要知道,早在漢朝,就有“風化官”!
這類官員的職責本分就是負責監督社會風俗,打擊淫亂行為。(6)
而如果有人通過文字、圖畫等形式傳播淫穢內容,可能會被指控為“敗壞風俗”,受到相應的處罰。
關於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檢察院在對小蔡和蔡某審判批捕時必須進行訊問
b、如對小蔡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可以要求其在監察期間不得進入娛樂場所
c、如對小蔡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應征得蔡某的同意
d、如本案分案起訴後應由不同的審判組織審理(引用1)
”
*
諸朝人的關注度還停留在劉徹驚訝過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
這個罪名剛才讓劉徹感到驚訝不已,如今還在人們茶餘飯後的談資。
街頭巷尾、酒肆茶樓,無不彌漫著對這未來的法律條文的熱烈討論。
而林老頭和自己的好友張老頭也加入了這場關於“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的討論浪潮中。
老槐樹下的石凳上,林老頭正端著一碗熱氣騰騰的茶,突然聽到了鄰座傳來的議論聲,不禁放下手中的茶碗,睜大了眼睛,滿臉驚訝地說道:
“啊!在後世,怎麽還會有這麽一個罪名啊?!”
他的聲音中充滿了不解和好奇,仿佛在問自己,更是在問周圍的人。
林老頭的不解和好奇源自於他以往的經曆,凡所過往,皆成今日之林老頭!
他所處的環境決定了他的認知——
和劉徹想到的一樣,在古代,婚姻多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決定,個人的選擇權一直是被忽視的狀態,
甚至於,在絕對化的父母教養權之下,個人的意誌也是出於幾乎完全被統治的樣子。
一個人,很難反抗自己的父母和家族。
成長中,逃避不了。
根植於父母之命和家族之恩,受益者層層芸芸;而受損者的正常態身心早已湮滅死亡,留存麻木的軀體苟延殘喘。
因此,聽到這樣一個罪名,他感到既新奇又困惑至極。
張老頭則顯得更加沉穩一些,他輕輕抿了一口茶,眉頭微皺,細細揣摩著這個罪名的含義。
片刻之後,他緩緩開口,自顧自地反問道:
“這……難不成是為了防止地主老頭子強娶民女?!這怕是有些牽強吧!”
張老頭的話音剛落,周圍的人們紛紛點頭稱是,顯然大家都有類似的疑問。
雖然他們說不明白這個罪名是為了穩定哪一套秩序或者追求什麽樣的價值,但是驚愕的表情是都有的。
這真是太讓人意外了!
*
宋朝。
參與過案件審理、盡忠職守的胡石壁對貪汙行賄之惡行嫉惡如仇,所經手的案件無一過錯,此時也張大了嘴巴!
他早已習慣了麵對各種複雜的案件,無論是權貴的貪汙受賄,還是普通百姓的家長裏短,他都以鐵麵無私的態度一一審理。
在他的職業生涯中,無數案件在他手中得到了公正的裁決,無一過錯,贏得了朝野上下的一致讚譽。
天幕之能力,他是認可的!
可此時,還是失了以往的冷靜:“這……”
所以可以說,胡石壁是律法的專業人士!
尤其其對於宋朝的律法是深入研究過的,過往經曆中,他有見過形形色色的人,在職期間,合乎情理的案子和不合乎情理的案例,他都見過。
對於“法”,他自然有和尋常人不一樣的理解。
可正因為如此,他眼神中的震驚才更加異於常人。
“這個罪名是在追求成婚的自由?!這……這不是直接違反了倫理綱常嗎?”
胡石壁對天倫之理,極為推崇,這也是他判案的結果在很多百姓期盼的公正範圍內的原因。
並且,主張過的司法改革也在力求透明化,觀念早已超越當時的時代是局限。
可此時的胡石壁還是想的是——父母有生養,生養為父母!
這是天倫,是基礎。
而,成婚更是人生大事,父母參與合乎情理,其他人的確失之偏頗,但參管閑事者甚少啊!
所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這個罪名,想管的人……那自然是……父母?!雖說前麵有“暴力性質的幹預”這個定語修飾詞,可這不等於就合乎常理啊!
雖說暴力的確是社會動亂的根源,胡石壁不可能不懂這一點!
可~這不太對吧?!
不同的思想在此時,在他的腦海中在激烈的碰撞——
這就造成,胡石壁看到這裏,不免糊塗。
即使他在頭腦中還在繼續聯絡信息——“明明是父母愛子,計之深遠。何來暴力之幹預?!雖說的確有個別人,將孩子生下來,不養也就罷了,反而用極其殘忍的手法將其虐殺掉。
這種是違背天理的不公!”,胡石壁對此認可。
可胡石壁也通過天幕知道了,在未來的華國,
在孟棠姑娘的展示之中,這是一個強大到自己難以想象的國家,擁有厲害的武器,這個特征更是現在的宋朝極為缺失的一點。
除此之外,這樣的國家,更有數不清的用起來極為便利的東西……
那……未來的立法人,尤其是這樣一個強大的國家的立法人,不可能是蠢貨啊!不可能白白浪費一個專門的罪名!
他們不可能不知道,立法要盡量節約成本。
如果這個罪名隻管這種行為,那太過浪費立法和執法成本了,因為故殺已經可以處罰得當。
所以……一個國家能設立這樣一個罪名,這意味著什麽?!
胡石壁瞪大眼睛,“自由”!
他的腦海中,此時又想起孟棠很久之前背書的時候提到過——
在未來的華國,“法律和道德是分離的……個人的權利趨於本位……”
“那豈不是……在未來,個人的婚姻自由也淩駕於現在宋朝,或者從古至今人們所遵守的‘父母之命’了?!”
他絞盡腦汁,推演出這樣一個結論,這樣一個結論?!
胡石壁的眼神依舊表露自己的不可思議。
居然?!怎麽會是這樣的呢?!
但?!真的不可能嗎?!
他的心中對於這幾個自問早已有了答案,隻是不敢說出來,因為,這嚴重與自己所想的相違背了!
*
孟棠對於檢察院在審查批捕階段的職能,這部分知識點,她自查之後發現,自己此時的腦瓜子對此,居然沒有印象!
她的身邊,在早讀過後,就已經堆滿了各種法律書籍和筆記。此時和早讀的時候沒有任何變化。
孟棠的目光不免迷茫地凝視著眼前的書桌,眉頭微微皺起。
剛剛在背書的時候,還看過刑事訴訟法的各機關的職能啊!
可檢察院的具體職能,自己真的竟然毫無印象……看來,剛才讀到這裏,是瞎費功夫,更可以說,是自我感動!
這樣可就是浪費時間了!
這讓她感到有些懊惱——因為,今天,尤其是剛複習過這裏,可這樣的知識盲點顯然是不應該存在的。
所以她急切地進入了翻書狀態!
*
而此時,天幕的畫麵停留在孟棠剛才刷到的題目上。
諸朝的人們這才注意到,有新的題目出現了!
尤其,其中涉及到了這樣一句,“未成年人小蔡涉嫌在他的父親蔡某的教唆下販賣淫穢物品牟利”?!
哎!等等!
很多人腦子在看到這一句話的時候,反應不過來!
“未成年人”?!哦!這個?孟棠姑娘之前有說過,難道,在未來的華國,這個是判官需要考慮的一點?!
他們這個時候也反應過來,對應上了,這個詞語就是指的平日裏說的“小孩”!
但此時的他們還沒有發現,這個年齡在各朝並不一致。
漢朝——
漢律《九章律》中規定的是八歲和十五歲的承擔刑事責任“分水嶺”——
換用孟棠所在的華國刑法用語,可以理解為,
“對於不滿八歲的兒童犯罪,不予處罰;對於八歲至十五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2)
唐朝——
唐律《唐律疏議》中規定的是十歲和十五歲的承擔刑事責任“分水嶺”——
根據其中的《名例律》第34條,
繼續換用孟棠所在的華國刑法用語,可以理解為,
“不滿十歲的兒童犯罪,不予處罰;對於十歲至十五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處罰。”(3)
當然,有“但書”,也就是例外情況,如果未成年人犯了嚴重的罪行(如謀反、謀大逆等),則不受年齡限製,必須依法嚴懲!
宋朝——
宋律《宋刑統》繼承了唐朝的承擔刑事責任“分水嶺”,但有新的補充——
重複換用操作——
“如果未成年人是在成人的教唆或強迫下犯罪,應當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而成人則應加重處罰。”(4)
而在孟棠所在的現代華國,
華國現行刑法規定,“不滿十二歲的兒童犯罪,不予處罰;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特定情況下應當負刑事責任(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有罪行限製,在八罪中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
已滿十六周歲的,應負刑事責任,無罪行限製。
但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在上述罪名或者行為之內,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會有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而規定的“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和未成年人不判死刑!(5)
”
而諸朝觀眾的下一個驚訝點便是——
父親教唆自己的兒子做了如此傷風敗俗的事情?!
這個話題像是一顆重磅炸彈,瞬間引爆了全場的震驚與議論。人們紛紛交頭接耳,臉上寫滿了難以置信和困惑。
蔡氏家族的名字被卷入了一個令人尷尬的局麵中——
姓蔡的人此時麵紅耳赤,額頭上滲出了細密的汗珠。
他們的眼神中充滿了不安和焦慮,仿佛整個人都被這道題目壓得喘不過氣來。
即使其中有人正在努力試圖保持鎮定,但內心的波瀾早已無法掩飾。
即使這是一個題目而已,可這下,蔡氏家族的名聲似乎被這道題目扣上了一個“傷風敗俗”的帽子……
這下糟了!
人生在世,就在乎名啊!蔡氏家族的“清名”,真的要沒了啊!
“這……這怎麽可能?”不斷有蔡姓人家喃喃自語,聲音中是顫抖的氣息。
家族的名譽如同生命般重要。
一個家族的清名一旦受損,不僅會影響當世人的評價,還可能波及後代子孫的前途。
蔡氏家族一直以來都以正直、守禮著稱,如今卻被這樣的題目牽連,怎能不讓他感到痛心疾首?
而現在,這一切似乎都在一瞬間化為泡影。
這不改姓都不行了!
後來,在看到天幕的各朝代之中,姓蔡的人消失蹤跡!
當然,這是後話了!
諸朝觀眾對於“涉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這一情節倒是沒有疑惑的看法,因為這是受處罰的行為,這在各朝倒是沒有爭議。
雖說沒見過“淫*穢物品”這個用語,但“淫*穢”二字是何種含義,明白的人早已心照不宣!
這受到處罰的確應該!
涉及色*情、淫*亂行為的內容普遍被視為不道德甚至違法的行為。
曆代律法都對製造、傳播淫*穢書籍、圖畫等行為進行了嚴格的限製,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漢朝自漢武帝時期之後開始“獨尊儒術”,儒家強調“禮義廉恥”,這家學說自來主張的就是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道德風尚是政權穩定的基礎。
因此,曆代統治者都非常重視社會風氣的維護,
那在華國,究竟是什麽時候,有明確的官名呢?!
要知道,早在漢朝,就有“風化官”!
這類官員的職責本分就是負責監督社會風俗,打擊淫亂行為。(6)
而如果有人通過文字、圖畫等形式傳播淫穢內容,可能會被指控為“敗壞風俗”,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