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


    白天的空中卻有半月懸在東偏南方向的空中,一縷煙雲繚繞其旁。


    宮牆旁一排排樹站立著,在這個淩冬,頗顯出幾分孤廖。


    皇宮之內。


    楊堅和獨孤皇後獨孤伽羅依舊緊緊注視著天幕。


    “檢察院是幹什麽的?!法院管審判,看起來都是朝廷的一部分,那怎麽可能……隻是聽取?可聽取真的可以……不受影響?!……不會‘聽從嗎?”楊堅疑惑地聽著孟棠的解釋。


    獨孤伽羅對此也很疑惑,官場之間,所見之人官官相護,自古以來,好像已經成為了慣例。


    所以,當他們二人聽到後世的律法居然會這樣規定的時候,都很不解!


    當孟棠專門強調這裏的動詞是“聽取”而非“聽從”的時候,楊堅和獨孤伽羅的突兀感尤為強烈——


    這有區別?!


    但孟棠已經在天幕中展示了這麽多的內容,尤其是關於後世的律法及其應用在具體現實案例中的解析,一步一步,分條理順。


    如果真的沒有區別,那孟棠姑娘何必白白花費功夫呢?!


    畢竟,她早就說過,準備這場考試時間緊張,複習的負擔十分繁重,光陰一寸都是必爭之處。


    何敢做無用功?!


    想到這裏,夫妻二人默契相視,既然如此,那就等於,在後世,這個叫“檢察院”的部門在行使自己的權力的時候秉公行事,且獨立處權?!


    其他部門也是如此?!


    這可以做到?!


    ……


    無數的疑問在他們得出結論之後在他們腦海中噴湧而出,一直以來的所見所聞所想都在告訴他們這不可能!


    可,孟棠的存在,天幕的存在,天幕當中千年以後的華國的執法場景……


    無數的信息綜合起來,都在反他們嚐試地似乎在告訴他們,這不是不可能!


    當楊堅聽到孟棠解釋的最後一句之後,又一次的疑惑脫口而出:“沒有幹係?怎麽會沒有幹係呢?”


    雖然孟棠沒有專門對於公權力和私權進行解釋,可楊堅和獨孤伽羅並非一般人的認知,琢磨這麽久自然也大概知道這兩個詞的意思。


    可也正因為這樣,所以,楊堅才疑惑,基層地方執行朝廷的命令,管理的不就是百姓的事情嗎?!那對於百姓而言不就是私權嘛?!


    所以……這不對勁啊!


    在這個時候,獨孤皇後開口了:“陛下!或許,這裏隻是從這個叫‘檢察院’的部門的職責權限來講的,以臣妾來看,這個檢察院應該是向衙門,也就是後世的法院來遞交起訴狀子的。


    這和孟棠姑娘之前提到過的‘附條件不起訴’不也對應上了嘛!‘不起訴’,這說明也有起訴的情況,所以,檢察院這個部門,是負責起訴和不起訴的。


    這還是個朝廷的官職部門,臣依托這些線索猜測,由檢察院提交的狀子給後世的法院,這是不是就叫‘公訴’啊?!


    而由百姓自己去提交狀子給後世法院的情況,那就對應的是‘自訴’?!後世或許是這樣來區分?!”


    獨孤伽羅邊思考分析,邊把自己的思路說給楊堅聽。


    楊堅順著獨孤皇後的所言而陷入思考,天空之上的煙雲消散完了,整個天空都是空潔的淺藍色。


    而等幾息過後,楊堅點了點頭。


    接著補充道:“孟棠姑娘不是在之前講到情況的複雜,在決定是否自訴的時候,後世的律法有規定例外嘛?!


    那要是現實案件正好處於後世的律法所規定的一般情況與例外的交接地帶,那就是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


    或者,這二者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轉化?!”


    獨孤伽羅附和地稱讚!


    *


    孟棠接著繼解析這個題目的最後一個選項——


    “


    在現代華國的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參與的刑事案件處理具有特殊性。


    特殊之處在於這類案件不僅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還涉及到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其改過自新等多方麵的考量。


    因此,為保證實質公平,在現在的華國,這樣相關的法律規定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要特別注意程序上的靈活性與合理性。


    具體來說,在華國,18歲以下的是未成年人,以上的才是成年人!”


    *


    這個年齡的劃分引來圍觀天幕的諸朝人的驚訝。


    “18?!這麽大?!我耳朵沒問題吧?!”


    ……


    這樣的疑問句不斷地出現在各朝各代人的口中。


    “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這兩個相對的名字究竟指的是什麽,諸朝人已經有了大概的認知。


    雖然一些人可能當有人向他們提問的時候,還是會解釋不清,可幾乎所有人的腦海中,都明白意思了。


    可正因為明白,理解這是啥意思了,所以,他們才驚訝聲不斷。


    “按著未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邊界,那我們大漢是十五歲吧!”


    “是啊!十五就已經很大了!男子幾乎都成家了,女子也出嫁了,不嫁人都要交稅的!哪裏需要等到十八啊?!”


    “十五到十八,這可是足足三年啊!這樣一來,在這一年紀階段,這些人都可以幹很多事情了,但律法,肯定會和我們差不多給他們輕一點的處罰,隻因為年齡?!”


    “這……不該啊都這麽大了!這樣不害怕15到18歲的這些人肆無忌憚、猖狂至極啊!尤其成為地痞流氓,那也就真讓人惱火啊!”


    “可不是嘛!……這不太好吧?!”


    ……


    很多質疑聲出現了。


    但這個時候,有人的頭腦依舊是清醒的,並沒有隨波逐流,仍舊保持著自己的思考,“可後世的華國治安看起來沒啥問題啊!一直是和諧的那個樣子啊!”


    “好像真是的!即使衙門的的衙役出麵執行律法,也沒有趾高氣昂、不可一世啊!”


    “我沒記錯的話,未來的華國,此時可是十三億多人口啊!如果這樣不好的話,那未來華國的朝廷是用什麽手段把百姓治理的服服帖帖的呢?!沒有惹是生非的人啊!”


    ……


    這些話一出,議論的火熱氣氛瞬間冷懈,不少的觀眾陷入了思考。


    但還有人始終堅持自我:“所以,這個歲數比我朝的律法大,和治安無關?!不!我不信,後世的華國的朝廷肯定還有其他的手段!”


    ……


    當然,有人認真思考,有人推翻之前的觀點,也有人的關注點在別的地方了——


    “沒有惹是生非的人這不很正常嗎?!


    嘿!你好好想想,天幕之上,在孟棠姑娘逛街的時候,出現了那麽多的未來之人,臉色如何,身材體型又如何?”


    “高高大大?!白白胖胖?!”


    “對哦!都是有福氣的,活的那麽滋潤!所以,後世的華國人都吃飽飯了,那為何還有惹是生非的人呢?!”


    “這倒是!”


    “不對!有些人的惹是生非和吃的飽不飽沒關係吧!有人吃的飽了也不消停啊!你們忘記那些貪官汙吏了嘛?吃的比咱們好太多,但想貪不就順手的很吧!


    我的姨媽家的外甥在邊境經商,他給我透露,有個當官的為了斂財,不惜出賣邊境的防禦圖紙,幸得及時被手下的忠國之將舉報了!


    不然,邊境早就亂了!”


    “啊!有這迴事情?!”


    “哎!你不知道的還多著呢!”


    ……


    *


    孟棠還在分析著:“


    而對於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由於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特殊的群體。


    所以,根據《華國刑法》及《華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應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1)


    這意味著在處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時,既要確保對犯罪行為進行公正審判,又要盡量減少對其未來發展的負麵影響。


    而我國的法律——《華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檢察院分案起訴的製度。


    當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時,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提起公訴。(2)


    因為立法者考量的是——


    可以通過分案起訴,可以避免未成年人在法庭上受到不必要的壓力或影響,從而更有利於對其進行教育挽救。”


    *


    漢朝。


    漢武帝劉徹推恩削藩,成功的維係了中央集權的統治格律,這在整個華國發展史上是公認的。


    而這樣大幅度奪權之下,基層治理苦難重重,劉徹為了打擊當時大漢蠻橫的地方豪強勢力,找準時機推行了一係列改革措施——


    有加強司法控製、嚴厲打擊犯罪等。


    這就有了一批以嚴厲執法聞名的官員逐漸嶄露頭角,他們就是曆史上所謂的鼎鼎大名的“酷吏”。


    而漢朝‘酷吏’代表人物張湯看到這裏先是不禁噗嗤一笑,“這能有用?!”


    張湯始終認為,


    對於一個觸犯律法的人,不予或者少予嚴厲懲罰,對這個人而言是不長記性的;對其他蠢蠢欲動有同樣心思的人而言是沉默的鼓勵;而對其他遵紀守法的百姓來講,這是不公!


    所以,即使漢朝也有“八歲”和“十五歲”的年齡分水嶺規定在《九章律》當中,但這也不妨礙張湯的思想踐行之路。


    當然,對於“分案起訴”減少案件的複雜性,張湯對此事給予一定認可的,但對於後世朝廷的“教育大於懲戒”和‘’教育挽救”,張湯是想說“癡人說夢”!


    他堅決反對這樣做!


    *


    孟棠頓了下,生理問題需要解決了,於是停止了口述。


    迅速去衛生間上了個廁所,接著迴來繼續說道:“


    除了這個原因,還有一個原因是因為——


    分案起訴有助於法院根據不同被告人的具體情況采取更為合適的審理方式,避免因審理過程中的複雜而拖延案件進度。


    當然,“可以”二字意味著“自由”,在遵守法律法規進行審判的前提之下,檢察院可以選擇分案起訴,當然也可以不這樣選擇。


    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出於方便掌握案情、提高審判效率的考慮,


    《華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明確規定,如果檢察院分案起訴,法院可以由同一個審判組織審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3)。


    這兩個規定結合著比對分析,就可以看到,在華國,法院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是否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


    唐朝。


    天空上的雲朵形狀很是巧妙,看起來像是圍成了一個蕾絲裙邊。


    而在太極宮的兩儀殿之內,議論聲也在。


    尤其是忽然出現的大嗓門在說道:


    “既然有這麽大的自由,那後世華國朝廷的律法,為何要如此還規定呢?”


    原來這是程咬金在疑惑的問向在場的所有人。


    長孫無忌見狀,緩緩迴複說道:“知節!律法的作用不僅在於製止,還在於存在的威嚴和有效的引導!


    後世的律法在這件事情上,給了後世的衙門,也就是法院,該如何做的引導。


    雖然不是嚴格的或者強製性的要求,但也幫助判官們先是看清楚了什麽是可以做的模板!其次,一上一下,自由的範圍就被明確了,這讓判官們對自己的審判裁決範疇也有了認知……”


    還沒等長孫無忌說完,程咬金就向著長孫無忌拱了拱手,“好!我明白了!我的問題有答案了!感謝無忌!其他就不用了!”


    在場的其他人,包括李世民,嘴角不由的抽了抽,臉上卻都是笑意,老程還是那個聽不了太多文縐縐話的人啊!


    *


    孟棠關於這個選項,還有最後一段解釋:“


    那法院一般在何種情況之下會這樣做?


    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且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行為之間存在密切聯係,則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可能更加高效。


    另外,若未成年人在案件中處於從屬地位,或者其參與程度較低,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可能會選擇由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單獨審理未成年人部分,以確保其得到適當的教育和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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