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對於乙的控告,公安機關是需要對甲詆毀乙的事實情況和傷害了乙的程度。


    後者就是說也要對傷情鑒定報告進行審查的。


    所以不可能,即不單是打人這一件事情的事實。


    並且根據甲和乙的經常居住地、打人的事故發生地等要素判斷究竟是否由自己這一地區來管轄的問題,以及考慮是否立案。


    綜上,第一個選項不對!”


    *


    唐朝。


    李世民對孟棠前麵所作的解析倒是聽明白了,當聽到“管轄”的說辭之後,更是深以為然!


    想到關於管轄問題,《唐律疏議》也是有規定的。


    李世民與榮有焉!


    華國人向來是充滿智慧的,自漢朝開始,就建立了完整的戶籍製度!


    幾千年之中,要是在朝代更迭的動蕩年代中,各路起義人馬有能耐的都知道先去衙門把各地人口情況落到手。


    而到了相對和平的時期,路引則是用來控製人口流動的。


    爭議的管轄也是有為這同一目標!


    而~


    那《唐律疏議》中如何規定管轄問題的。


    翻譯成現在的大白話就是——


    和當今華國一樣,《唐律疏議》當中也有地域管轄的相關規定,或者說,因為有前有《唐律疏議》,才有孟棠所在的華國現有的規定!


    這用孟棠學過在法理學上的專用術語,就叫“法律繼承”!


    這一管轄規定主要是——根據犯罪發生地,來確定哪個地方的官府具有審理案件的權利。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是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官府負責調查和審判;


    那如果有犯罪行為,跨越多個地區,則由最先接報的官府負責,並可與相關地區的官府協同處理。


    除了這兩個,《唐律疏議》卷第二 名例律規定,翻譯過來就是——如果犯罪行為尚未被發現或雖然已經被發現但案件尚未判決,


    而犯罪人已經逃亡或不在原地的情況下,允許其親屬向官府告發,並將犯罪人追捕迴來進行審判。(1)


    那孟棠學習訴訟法的時候,還有涉及級別管轄,那《唐律疏議》中有沒有先例呢?


    自然是有的!


    在大唐,不同級別的司法機關,自然也有不同的權限範圍。


    州縣一級的司法機構,可以處理一些較為簡單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而更嚴重的案件則需要上報到更高一級的司法機關,如道、省,乃至中央的大理寺等。


    《唐律疏議》卷第十二 斷獄律,關於級別管轄的部分,翻譯過來就是——


    盜賊等犯罪的審訊,必須由縣級官員上報至州級機關獲得批準後才能進行,就體現了地域管轄中的上下級關係。(2)


    《唐律疏議》卷第十二 斷獄律:“諸官司應受事不由所屬長官,輒為處分者,笞四十;若受財枉法者,計贓準竊盜論加二等。”(3)


    此處規定了各級官員應當按照所屬上級長官的指示行事,未經許可擅自處理事務將受到懲罰,這反映了級別管轄的重要性。


    孟棠現在所在的華國,自18年建立監察係統以及監察法,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防止腐敗和濫用職權。


    和在之前沒有監察法時候的紀律監督委員會不同的是,監察法的獨特之處在於擴大了監督對象的範圍。


    誰行使了公權力就監察誰!


    這可以簡單概括為——職能管轄!


    也就是依據職能的種類來劃分管轄。


    不同類型的案件由不同的部門或官員負責。


    《唐律疏議》有先例——規定了特定類型的案件(如涉及皇室成員、官員貪汙受賄等)應由專門的司法機關或高級官員進行審理。


    卷第九 雜律中規定:“諸監臨主守自盜,及因事受財而賣官者,各以盜論;坐贓入己者,亦如之。”(4)


    該條款明確了對於監守自盜或利用職權受賄的行為,由相應的監察機構負責調查和處理。


    卷第十 戶婚律:“諸嫁娶違律,裏正、村正不覺察者,笞四十;若故與相容隱者,減一等。”


    這就是地方基層組織(如裏正、村正)對婚姻登記等民事事務的監督職責。(5)


    除此之外,在《唐律疏議》中,也有專門管轄,又叫特別管轄!


    對於某些特殊情況,


    如軍事犯罪、外交事件等,可能有特殊的管轄規則,不完全遵循常規的地域或級別管轄原則。


    比如,“諸軍中有所犯,雖會赦免,猶須禁錮,待敕裁決。”


    翻譯過來就是,


    軍事犯罪即使遇到大赦,也需要等待皇帝的命令來決定如何處理,體現了軍事案件的特別管轄原則。(6)


    那《唐律疏議》的先進性就止步於此了嘛?!


    當然不!


    當一個案件不屬於當前受理機關的管轄範圍時,該機關應當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機關。


    這包括由於地域、級別或職能原因導致的移送。


    《唐律疏議》中拿出一個例子,卷第十二 斷獄律:“諸應追攝人,而差非所部吏者,笞三十;若故差者,杖一百。”


    大意就是,如果派遣不屬於本轄區的官吏去追捕人犯,將受到處罰。


    孟棠所在的華國,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還有行政案件,所有案件的辦理都涉及到了迴避!


    《唐律疏議》當中也……不是沒有!


    其中規定,為了保證司法公正,如果某個案件與審理官員存在利害關係,該官員應該主動迴避,案件應交由其他無關聯的官員審理。


    也就是在卷第十二 斷獄律所規定的:“諸鞫獄官與囚有親嫌者,皆須迴避。” (7)


    這要求避免參與審訊的官員如果與被告有親屬關係或其他可能導致偏袒的因素。


    當然,關於上訴,也有管轄的涉及!


    《唐律疏議》中規定,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機關提起上訴,上級機關有權重新審查案件並作出最終裁決。


    這個期限是多長?


    卷第十二 斷獄律:“諸上訴,不限年月,隨事即上;若經斷訖,限十日內不上者,勿聽。”(8)


    “聽”的意思是“不再受理”!


    可以說,在唐朝的這一本偉大的法典當中,關於管轄的規定都體現了唐代對司法程序的重視。


    對權力分配和製衡機製的設計也在其中。


    這些都確保了唐朝得司法活動的按照秩序的進行,著力推進穩定江山社稷的目標機動實現!


    所以才說,這部法典對於華國產生了深遠影響,


    當然,影響的地域範圍不僅限於華國,影響的時空範圍也不局限於封建時期,後世的法律發展均有參考!


    長孫無忌作為製定過這部法典的人,自然深通法理中必有情理,即使不聯想《唐律疏議》的具體內容。


    對孟棠說的這些,他直接秒懂!


    *


    孟棠繼續看向下麵幾個選項——


    “至於b選項,將司法三段論的大前提也就是完整的法律條款,聯係到小前提,也就是法律事實——這個情節,


    那便是‘公安機關審查案件後,如有發現案件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告知乙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什麽‘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呢?


    “告訴才處理”是指某些特定類型的刑事案件,


    隻有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或起訴時,司法機關才會啟動刑事訴訟程序。(9)”


    *


    諸朝之中不斷有躁動聲音傳來。


    因為這一句雖然比之前孟棠對此所作的解釋要詳細,可詳細~


    並不意味著好理解!


    反而字變多了,說的也越加複雜了!不少觀眾都表示,看不明白這裏了!


    而正疑惑的關頭,接下來孟棠所解釋的內容正好解除他們心中此時的困頓——“


    對於這些案件,如果沒有被害方的主動告知或請求,國家的司法機關不會主動介入進行調查和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那又有一個疑問,哪些類型屬於“告訴才處理”中說的“特定”呢?!


    《華國刑訴法》自然規定了!


    孟棠在腦海中對這一知識點進行迴顧,簡單記憶口訣就是‘侮暴虐侵’。


    ‘侮’就是侮辱罪和誹謗罪——《華國刑法》第246條的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10);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11);


    整個第246條涉及的侮辱誹謗行為,是在個人名譽受侵害的前提之下所限製的。


    就如剛才孟棠在第一個選項中談到的,如果打破這個限製的話,也即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是除外的。


    ‘暴’則是指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根據《華國刑法》第257條,


    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2)。


    那這一款有咩有特例呢?


    當然!


    暴力終極點效果是生命權遭到侵害,也就是“引起被害人死亡”,這種除外。”


    *


    漢朝。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劉徹大為詫異,在民間,婚姻不是自古以來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嗎?!


    何來這裏的“暴力幹涉”呢!


    一家的女兒嫁給另一家的兒子,這一家的兒子娶了另一家的女兒,都是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撮合而成。


    董仲舒狐疑的說了句,“有暴力?!那就有非暴力。


    ‘幹涉’?!反過來,那就有不幹涉。拋卻第一個限定,‘不幹涉’……那豈不是自己的主動?!


    所以,在後世,年輕人都是不在父母的安排之下成婚的?!”


    聽到這一句,劉徹更驚奇了!


    這……是什麽情況?!


    在後世?在未來?!


    婚姻是自己主動而成的,父母或者其他人可以建議或者“非暴力”的幹涉,但如果是“暴力”的幹預是要被定罪處罰的?!


    朝廷是要管的?!


    這……這待婚男女在未來,在千年以後的自由度也太大了吧?!


    這是真的?!可如果不是如此,那何來“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這個罪名呢?!


    劉徹接著往後看,“除外”又是什麽情況?!


    不過,對於這一個,劉徹咿呀一句表示很意外之後馬上反應過來,


    本來發生的紛爭是關於一個人的,波及的範圍廣了朝廷自然要出手了!


    所以,這裏的意義是除了律法規定的情況,再嚴重就是衙門的事了!


    *


    孟棠說話有點著急,嗓子瞬間幹巴了,喝了兩口水潤了嗓子之後,她繼續說道:“


    ‘虐’呢?!


    是指虐待罪——根據《華國刑法》第260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13)


    同樣的問題繼續考量?


    自然也有!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就不是‘告訴才處理’的範圍了,而是進入公訴區域!


    ‘侵占’是侵占罪——根據《華國刑法》第270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


    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4)


    通過刑訴法,孟棠也知道了如果被害人因為受到強製、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代為告訴。(15)


    複習完這些之後,她將思緒轉迴到這一道題目,b選項明顯缺少了“如果發現案件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的這一限定條件!


    少一個字,都可能會變了條件!


    程度的略微改變,在法律上都是大事。


    更何況是這樣一個形容詞呢。


    所以,這道題目的第二個選項,自然是有問題的。


    而關於c選項,甲涉嫌侮辱誹謗罪和故意傷害罪!


    根據剛才的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而對於後者,如果是輕微傷,那就屬於輕微刑事案件,這也在自訴範圍之內,乙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都應該依法受理!


    所以,並不是c選項說到的這個樣子!


    既然已經排除了三個了,那答案自然是d選項!


    孟棠繼續看向下一道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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