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碧霞也是後知後覺才知道是齊王光臨學宮來問政。正是因為王的禮賢下士用人以賢,這裏平麵見到齊王見怪不怪的恭敬行禮。
稷下學宮的學子還常為齊國舉事謀缺,或針砭時弊,諷喻君臣。其中不乏態度倨傲、言辭不遜的,但齊王也並不責怪問罪。
昭碧霞在稷下學宮觀看學術論辯,享受著文化盛宴。而這邊屈原在蘭台還在跟著陳平整理著課上各學子比較有見解的言論,將這些編輯成冊。
經過這麽多天的磨合,屈原基本已經適應了蘭台的學習的節奏和風格。
這日講學先生離去之後,陳相,熊槐,屈原,靳尚,唐昧幾人還留在各自案前想著先生講的內容。
於是幾人展開了激烈的爭辯。先生已經離去眾人還是意猶未盡
講學中愼道提了一點:關於法無情和法有情
於是眾學子觀點各異,想法相同的自然就好站在一個陣營裏。
陳相分析法的概念:“什麽是法?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它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維護天下民眾秩序,依各國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
針對“情”第二,陳相又進行了剖析,他眉頭微蹙的說道:“什麽是情?情,即人情,是指主觀的感受,既包括個體的主觀感受,又包括體性主觀感受,但二者從個體本身出發,都具有利性,隨意性和主體差異性。
經過了一係列的解釋陳相終於甩出了自己的觀點自信滿滿的說道:“什麽是法不容情?不能容許人情幹擾需要強調的是,這裏的容是容許,允許而非寬容,容納,法不能容許人情的幹擾井不意味著法是冷冰冰的,而恰恰相反我們的法是有溫度的。從法對勢醉體的保護,對改過自新的鼓勵,對一定程度上的寬容中都不難看出法滿滿的人性關懷,但是法是否容許情對它造成幹擾,而絕不是法裏麵到底有沒有情!法當然有情!但它絕對不會容許情的幹擾。
屈原和昭睢也同樣支持陳相的觀點。屈原繼續解釋道:“第一,保障法的權威和作用,法不能容情關注各國現狀,我們發現有些人在麵對法的時候首先想到的不是遵而是從主感受出發進行質疑和挑戰,誠然,法一直在路上,無可避免地會存在和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不能夠因為法存在問題就允許這些人僅通過主感受,就對法示成從安圖對法造成於找啊,就算法並不完善,那也是我們要去遵守的規則,我們要保證它的權,保證它不被情所幹擾,它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一味用主觀受去影響法,恰恰背了法的初衷,我們隻有先遵守法,才能再進一步去求改進法,麵不是以一種不服從的抵抗姿態破壞法的權威和作用
昭睢拈須點頭,後有眯起雙眼說道:“這第二,保障各國民眾的公平和秩序,法不能容情法本身具有客性,約來性,強製性和公平性,此它才能夠並一直護著的公平秩序,而反觀情,隻是一種主觀上不可的感受,如果放任情對法進行幹涉的話,不可控的主感受就會使法變得極其亂,這樣一來,本應作為連繩的法會變得奇形怪狀,法本能保障的公平受到了危害,本該維護的秩序遭到了挑戰,更何況,一情用於法,就不免因利謀情狗法,一句“背後有人”背後藏多少托關係走後門,打著人情的子肆意挑戰甚至踐踏著法的現象。
反對方唐昧,昭魚,靳尚商議著,不一會推薦靳尚出來辯駁。
靳尚說道:“這個“情”字上。兩個“情”字有所不同,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個人私情而法也容情的“情”指的是公情,也係大眾之情,就是說法容公情而不容個人私情。法容公情意思是法是公眾意誌的體現,在立法時就已經把這公眾之情、公眾意願考慮進去了。故而在已頒布實施的法中已融進了公眾之情。但為什麽法在執行過程中又不容情呢?原來這個情是與大眾意誌相背離的個人私情,與大眾意誌相背離的個人私情,法當然是不能容的,否則就不是秉公執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在執行過程中,就應該顯示出其公眾意誌,顯示出其鐵麵無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將被法的戰車所碾碎。或許有人會說他的個人意願與法是一致的,法也容納下了。那麽我認為你的個人意願是符合公眾意願的,這個情也屬公情,法已經提前容下了。”
唐昧又繼續補充道:“容情與否是一個應然性而非必然性的問題,換句話講,也許當今各國民眾還存在著情幹擾著法的不合理現象但這並不能說明法不容情就不對,相反也正因為這樣我們才更應該堅持法不容情,立足當下,依法泊國,建設各國民眾主義法製各國民眾,我們望應該學著用法去解決問題,而不是出現問題之後就去質疑法。我們不能讓論控製法,而應該將論的幹撫排除在法之外。因為隻有這樣,我們的法才會更完,我們的各國民眾才會更美好。”
昭魚附和的賠笑臉,然後同意靳尚和唐昧的觀點,他說道:“法的本質在於永恆、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眾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各國民眾實踐中,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產生和發展的。法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摻來著人的情因來,而且法的內容符合人民的符合各國民眾民眾的普遍心理,人們在法的保護下免受非正義的侵犯。因此,我們製定的法是有情的,法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美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愛,這就從最大程瘦上保護了每一位公民,這就是法有情最鐵的證據。”
(因為愼到有很多法家經典,但是查不到相關曆史事跡,這裏就借鑒了法學係的一些專業辯論)
稷下學宮的學子還常為齊國舉事謀缺,或針砭時弊,諷喻君臣。其中不乏態度倨傲、言辭不遜的,但齊王也並不責怪問罪。
昭碧霞在稷下學宮觀看學術論辯,享受著文化盛宴。而這邊屈原在蘭台還在跟著陳平整理著課上各學子比較有見解的言論,將這些編輯成冊。
經過這麽多天的磨合,屈原基本已經適應了蘭台的學習的節奏和風格。
這日講學先生離去之後,陳相,熊槐,屈原,靳尚,唐昧幾人還留在各自案前想著先生講的內容。
於是幾人展開了激烈的爭辯。先生已經離去眾人還是意猶未盡
講學中愼道提了一點:關於法無情和法有情
於是眾學子觀點各異,想法相同的自然就好站在一個陣營裏。
陳相分析法的概念:“什麽是法?法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它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維護天下民眾秩序,依各國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
針對“情”第二,陳相又進行了剖析,他眉頭微蹙的說道:“什麽是情?情,即人情,是指主觀的感受,既包括個體的主觀感受,又包括體性主觀感受,但二者從個體本身出發,都具有利性,隨意性和主體差異性。
經過了一係列的解釋陳相終於甩出了自己的觀點自信滿滿的說道:“什麽是法不容情?不能容許人情幹擾需要強調的是,這裏的容是容許,允許而非寬容,容納,法不能容許人情的幹擾井不意味著法是冷冰冰的,而恰恰相反我們的法是有溫度的。從法對勢醉體的保護,對改過自新的鼓勵,對一定程度上的寬容中都不難看出法滿滿的人性關懷,但是法是否容許情對它造成幹擾,而絕不是法裏麵到底有沒有情!法當然有情!但它絕對不會容許情的幹擾。
屈原和昭睢也同樣支持陳相的觀點。屈原繼續解釋道:“第一,保障法的權威和作用,法不能容情關注各國現狀,我們發現有些人在麵對法的時候首先想到的不是遵而是從主感受出發進行質疑和挑戰,誠然,法一直在路上,無可避免地會存在和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不能夠因為法存在問題就允許這些人僅通過主感受,就對法示成從安圖對法造成於找啊,就算法並不完善,那也是我們要去遵守的規則,我們要保證它的權,保證它不被情所幹擾,它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一味用主觀受去影響法,恰恰背了法的初衷,我們隻有先遵守法,才能再進一步去求改進法,麵不是以一種不服從的抵抗姿態破壞法的權威和作用
昭睢拈須點頭,後有眯起雙眼說道:“這第二,保障各國民眾的公平和秩序,法不能容情法本身具有客性,約來性,強製性和公平性,此它才能夠並一直護著的公平秩序,而反觀情,隻是一種主觀上不可的感受,如果放任情對法進行幹涉的話,不可控的主感受就會使法變得極其亂,這樣一來,本應作為連繩的法會變得奇形怪狀,法本能保障的公平受到了危害,本該維護的秩序遭到了挑戰,更何況,一情用於法,就不免因利謀情狗法,一句“背後有人”背後藏多少托關係走後門,打著人情的子肆意挑戰甚至踐踏著法的現象。
反對方唐昧,昭魚,靳尚商議著,不一會推薦靳尚出來辯駁。
靳尚說道:“這個“情”字上。兩個“情”字有所不同,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個人私情而法也容情的“情”指的是公情,也係大眾之情,就是說法容公情而不容個人私情。法容公情意思是法是公眾意誌的體現,在立法時就已經把這公眾之情、公眾意願考慮進去了。故而在已頒布實施的法中已融進了公眾之情。但為什麽法在執行過程中又不容情呢?原來這個情是與大眾意誌相背離的個人私情,與大眾意誌相背離的個人私情,法當然是不能容的,否則就不是秉公執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在執行過程中,就應該顯示出其公眾意誌,顯示出其鐵麵無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將被法的戰車所碾碎。或許有人會說他的個人意願與法是一致的,法也容納下了。那麽我認為你的個人意願是符合公眾意願的,這個情也屬公情,法已經提前容下了。”
唐昧又繼續補充道:“容情與否是一個應然性而非必然性的問題,換句話講,也許當今各國民眾還存在著情幹擾著法的不合理現象但這並不能說明法不容情就不對,相反也正因為這樣我們才更應該堅持法不容情,立足當下,依法泊國,建設各國民眾主義法製各國民眾,我們望應該學著用法去解決問題,而不是出現問題之後就去質疑法。我們不能讓論控製法,而應該將論的幹撫排除在法之外。因為隻有這樣,我們的法才會更完,我們的各國民眾才會更美好。”
昭魚附和的賠笑臉,然後同意靳尚和唐昧的觀點,他說道:“法的本質在於永恆、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眾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各國民眾實踐中,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過程中產生和發展的。法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摻來著人的情因來,而且法的內容符合人民的符合各國民眾民眾的普遍心理,人們在法的保護下免受非正義的侵犯。因此,我們製定的法是有情的,法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美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愛,這就從最大程瘦上保護了每一位公民,這就是法有情最鐵的證據。”
(因為愼到有很多法家經典,但是查不到相關曆史事跡,這裏就借鑒了法學係的一些專業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