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10月24日這一天,遼寧省錦州市義縣公安局政工科長董振學的心情不錯,縣裏組織職工乒乓球賽,公安局的選手成績挺好。作為參賽的領隊,董振學約請隊員們都到懋樓飯店吃晚飯,慶祝一下。


    飯後,董振學順道去局裏一位老同誌家串門,然後騎車迴家。經過大佛寺、鼓樓,拐進馬圈子胡同,還有百十來米就是家門,“意外”發生了:董振學突然遭到兩名騎車歹徒襲擊,頭部被連砍數刀,剛要反抗就失去了知覺,隨身佩帶的六四式手槍被搶。


    幾分鍾後,也就是在晚7時15分左右,有過路群眾發現倒在胡同裏的董振學,認出他是原義州鎮派出所的董所長,馬上到董家去送信報警,並張羅著護送董到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


    當晚10時,董振學終因失血過多心髒停止跳動。


    有人用車別他殺害民警,搶走槍支,此案非同小可。遼寧省公安廳專門從省內十幾個市縣公安局抽調40多名精幹刑警到義縣參加破案。


    在這起案件中,辦案人員首先要弄清的是:搶槍與殺人,究竟哪個為主?為槍而殺人還是殺人後捎帶搶槍,這兩個不同的作案目的,決定著不同的偵查方向。


    當時,董振學的家人趕到時,問董振學“是不是酒喝多了”,董的頭腦很清醒:“有人砍我,搶槍。”


    送到醫院後,董又斷斷續續地講述了案件經過,大致情況是:他騎車到大佛寺附近時,發現兩個騎車的年輕人跟在後麵,當時沒在意。進了馬圈子胡同,其中一人超過董,並用車別他,把董別到牆邊,那人舉刀便砍,董欲掏槍自衛,後邊又有刀砍來,董失去了知覺。


    根據這一情況,可以初步斷定,作案人在董的迴家路上跟蹤下手,加之董又身穿便服,說明是熟悉董的人,報複殺人的可能性要大些。


    為了慎重起見,偵查工作沿著報複和搶槍兩條線同時展開,偵查地域劃在義縣的義州鎮和相鄰的城關鄉兩地,這兩地15歲至40歲的男性均被納入調查範圍,重點是熟悉董振學的人。


    大兵團作戰式的偵查進行了兩年半,但由於多種原因,未有實質性進展,繼而轉入小範圍的專案偵查。


    其後的幾年來,義縣公安局始終將此案納入偵查視線,從可能涉案人員和被搶走的槍支兩個方麵查找線索。


    轉機出現在1997年,它來自一個“浪子迴頭,知恩圖報”的故事。


    趙某某在20世紀90年代初因盜竊罪被判刑,關押在義縣看守所。在被監管期間,有一名管教民警對他教育幫助甚多,生活上也給予不少照顧。趙某某刑滿獲釋後,一直銘記著這位民警的教育感化之恩,想酬謝又苦於無經濟條件,後聽說這位民警調進了刑警隊,覺得這下有機會了。他要提供一個重大案件線索,讓這位民警能夠破案立功,也算是報答這位民警的恩情。


    1997年9月,趙某某找到這位民警說:“我知道董振學被殺是誰幹的。”


    那是在董振學被害後的一天晚飯後,有個在酒廠上班的朋友張某和趙某某到街邊去打台球。趙某某見杜某來找張某,然後兩人躲在一邊嘀嘀咕咕。趙某某在偶然之中聽到了他倆這樣幾句對話——


    杜某說:“那晚咱倆這事弄大了,人可能死了,咱倆是投案怎的?”


    張某說:“人要是死了,就是投案也得嗡下子(槍斃的意思)。”


    後來,二人壓低了聲音,未能聽清。


    趙某某與張某、杜某都相識,關係不錯,所以這段無意中聽到的話一直悶在肚裏,沒對任何人講過。


    獲此線索後,義縣公安局黨委馬上組成專案調查組進行核實。經查閱1984年10月24日前後所有的案件記錄,及有關老民警迴憶,確認除董振學被害案外在那段時間裏義縣沒有出現傷害、致死和其他的惡性案件。這一線索很可能與董振學被害案有關。但是,由於正趕上幹部交流、局長調動等事宜,後又發生七裏河特大兇殺案,一直忙活到1999年初,才騰出手來對此案件線索開展偵查。


    前期偵查是在極其秘密的情況下進行的,參加人員包括局長在內隻有四人。辦案人員調出當年的案卷,足有40多本,一本一本地翻看。當年的現場勘查情況如下:


    因救人現場被破壞,未能提取到有價值的足跡和指紋;在現場附近提取到草綠色軍帽一頂,紅色包槍綢布一塊……


    屍檢鑒定:董振學被害傷痕應屬帶有一定弧度的砍刀類銳器形成……


    杜某、張某當時均為21歲,在案件的原始卷宗中,有二人的姓名登記,但無詳細調查情況,說明對這二人有漏查的可能。


    後來,辦案人員了解到:杜某的父親當時是縣裏某政法機關的領導,因此並沒對他詳查;張某因家在農村,也沒納入詳查範圍。


    經進一步深查,辦案人員從杜、張二人身上發現不少疑點:


    ——這二人均為原義縣酒廠工人,現杜下崗在家開個體小酒廠,張下崗後無正當職業。在酒廠上班期間,杜、張二人1982年結拜為磕頭兄弟,關係甚密。


    ——杜某在初中讀書時就是個聞名於校內外的打架積極分子,動起手來心狠手黑。杜結婚後一次與其妻發生口角,揮拳就將妻子的門牙打掉兩顆。


    ——1982年,杜某因與薑某打架一事曾被義州鎮派出所處理(當時董振學任該所所長,1983年調到政工科),擬定對杜行政拘留,因杜逃跑未能執行。杜對董很可能心存怨恨,具備作案因素。


    ——杜某在案發前常戴一頂單軍帽,具備現場條件……


    看來,該是找杜、張二人談談的時候了。


    不料,此時又出現一個新情況:另有人舉報與此案有關的線索,主要嫌疑人是當地出名的惡棍,一次在酒桌上炫耀自己曾“砍過警察”,他手下的三名親信也附和說確有此事,決非戲言。他們之中還有人詢問殺了人追訴期有多長的問題。


    下一步究竟該怎麽走?


    麵對這起15年前的積案和兩條重要線索,公安局領導首先想到了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義縣刑警隊近幾年依靠公安大學心理測試中心的支持,通過運用這一高科技手段已經成功地破獲多起疑難案件,因此刑警們對它的威力十分篤信。


    經遼寧省公安廳和公安部刑偵局同意,此案的測試任務被正式委托到公安大學心理測試中心,這裏是專門從事由公安部審定的係列心理測試係統的研究開發和技術應用部門。該中心的武伯欣主任考慮到案件的難度,決定和丁同春副主任一同前往義縣主持測試。


    類似這樣長達15年之久的積案,武伯欣早在1996年8月在內蒙古唿和浩特市就碰到過一起,那次測試認定之後,審訊隻進行了20分鍾,犯罪嫌疑人就聲淚俱下地交代了15年前的犯罪過程。這一成功案例充分說明,在作案過程中形成的犯罪心理痕跡會長久地留存在作案人的記憶之中,難以消失。


    但這種情況是不是具有普遍性?


    義縣的案件客觀上無疑又提供了一次科學驗證的機會。


    武伯欣在了解案情後,又直接到現場對當時的作案過程進行了犯罪心理動態分析描繪,並從中確定應屬於作案人所獨有的犯罪心理痕跡。這是一個很關鍵的技術階段,目的是為編寫測試題做好必需的準備。


    武伯欣根據案情分析和案發現場情況判定:跟蹤受害人的路線、作案人的穿著、行兇過程等會在作案人的記憶中留下深刻的“痕跡”。預估如果在下一步的犯罪心理測試中,被測試人對依據這些“痕跡”編寫的目標題全部呈相關反應,就可認定其為犯罪嫌疑人。


    首次接觸杜某等是在1999年3月20日。


    這六名嫌疑人在毫無所知的情況下,受到了警方的傳喚。


    當晚,在義縣刑警隊武伯欣和丁同春正式接觸犯罪嫌疑人。按照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的工作程序,每測試一個嫌疑人之前都要先進行測前訪談,然後開始測試。


    杜某被帶到刑警隊時,一臉的滿不在乎,對隨他同來的妻子說:“你先迴去吧,沒事兒,我很快就會迴去的。”


    然而,事實正好相反。在對杜某進行測前訪談時,問他:“你還能想起來1984年10月24日晚上都幹什麽了嗎?”


    杜某仰麵望天,呈認真迴憶狀:“哦……我在家看電視呢……記得是足球比賽。有我爸我媽證明。”


    好嘛!15年前的一天晚上的事記得如此清晰,且不忘說出證明人來。武伯欣和丁同春相視一笑。


    果然,在下一步的測試中,心理測試係統的圖譜清楚地顯示出了他的犯罪心理痕跡,所有涉案目標題均為顯著相關!


    杜某被認定為作案成員之一,這就注定他是迴不成家了。


    張某因中午喝過酒,不具備測試條件。另外四名嫌疑人經測試均被排除,認定與此案無關,說明第二條線索不實。


    第二天晚間用同一套題再測張某,三遍之後也被認定為作案成員之一。同時,認定此案為兩人結夥作案。


    武伯欣幾年來運用心理測試係統已經實案測試過500餘起疑難大案要案,準確率達98%以上,因而對測試的結論非常有把握。


    他告訴辦案人員:重點審訊杜某!


    董振學被害案就這樣被打開了缺口。


    隨後的審訊還較順利,張某、杜某在頑抗了一段時間後,相繼交代了作案過程,兩人的交代材料相互印證,與現場勘查情況十分吻合。辦案人員在犯罪心理測試專家的協助下,經過鍥而不舍的努力,終使15年前的那起麵目模糊的積案一點兒一點兒地清晰起來。


    1982年,逃脫了拘留處罰的杜某對派出所所長董振學懷恨在心,時時想著要出出這口惡氣。


    1983年,杜某與同在酒廠上班的張某結拜磕頭兄弟時,就琢磨著利用一下張某。


    二人稱兄道弟一年後,杜某告訴張某“有人跟我過不去,想教育教育他!”張某拍著胸脯,滿口答應幫忙。


    1984年10月24日下午,杜某在馬圈子胡同口遇見董振學騎車外出,估計是有人請董吃飯,遂臨時起意決定利用這個機會動手。杜、張二人身藏砍刀,騎車在董振學迴家的必經之路上來迴轉悠。


    大約晚上7點鍾,杜某在義縣大佛寺附近發現董振學,二人一直跟蹤到馬圈子胡同內,張某在前用車將董振學別到牆邊之後,張、杜二人從前後兩個方向砍殺董振學。


    得手後,張某見被砍的人身上有槍才意識到杜某的仇人原來是警察。杜某抄起手槍,扔掉包槍的紅綢布,問張某要不要,張某畏懼地擺擺手,杜某將手槍插入腰間,隨後二人逃離現場。


    關於遺留在現場的那頂單軍帽,據張某交代,事後杜某問過他,自己幹事時戴沒戴帽子,又四處找過,但沒找到。


    令人遺憾的是,作案人使用的殺人兇器早已被扔進義縣大淩河,這些年來河水改道,現已無法查找;那支杜某搶走的手槍被他拆卸後乘火車分散扔在數百公裏長的鐵路線上,具體方位早已記不清,雖經辦案人員沿線多方查找,均無結果。


    當然,最為遺憾的應是15年前的“漏查”。不過,此案能在15年後快速突破,再次證實了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的科學性——-罪犯雖然躲過了15年,但到底還是沒能逃脫法律的製裁。


    2000年7月10日,遼寧省北寧市人民法院對杜某、張某襲警一案作出判決,杜、張二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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