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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同人] 當同人文推到秦皇漢武麵前 作者:西羚墨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女性法律發展史》是屬於女性必讀,因為它總結了從先秦到近代以來各朝各代法律對女性的權益保護和財產歸屬法律。各朝對女性婚姻、嫁妝、田產、守寡或者和離後的財產繼承權、以及再嫁,家庭暴力等權益規定有很大的不同。聽小係統為您激情科普!】
伴隨著音量的猛地一個提高,把沉迷書籍介紹各種思考的古人震的一個激靈。
【最典型當屬於田產,在印象中許多朝代都不允許女性擁有田產,然而實際上並非如此。
西晉時期,推行占田製時,女子就是有田的。
北魏時期,北魏馮太後主持製定的三長製、均田製和新的租調製三者配合實行,並且和孝文帝推行均田令,女子依然有田產。
《魏書·食貨誌》記載:「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諸麻布之土,婦人別給麻田五畝,奴婢依良……寡婦守誌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這裏明確規定,婦人可分得田產露田二十畝、倍田二十畝、麻田五畝,共計四十五畝良田。
隋朝和唐初時期,婦女也是能擁有田產的。
隋朝時期授田與徭役捆綁在一起。到了唐初,唐太宗便取消了普通婦女授田,但依然給寡妻妾授田。這一時期,寡妻妾雖然有田地但不需要承擔賦役,屬於「女戶」,也被稱為「不課戶」。】
「女人也能有田真好啊。」明初,一位農女被靜態社會嚴格困在家裏一畝三分地,偏偏家中土地貧瘠,產出太少,讓她一家人苦不堪言。
看著家中麵黃肌瘦的幾個孩子,農女和妯娌滿心擔憂。
妯娌作為過來人,卻是搖了搖頭:「哎,從懷孕到生孩子三年,有田又如何?還是不能下地。你指望男人帶孩子還不如指望天上下金子。」
農女想想也是:「就算女人能分田,父母偏心,還不是會把田都分給兄弟。」
「還有生育難關,夫家若是盯上陪嫁的田產,萬一生孩子時買通產婆,人沒了田還在,那不就成了禍事?」
妯娌一句話讓農女頓時一個激靈。
官吏看上誰家的良田沃土,都會逼得良民賣田賣人,從自由的農人變成官員家的奴僕。
誰不知道良田是好東西,但是你喜歡,別人也喜歡。
利益當前,誰能保證夫家不動心?
農女想想同樣靠不住的娘家,苦澀地垂下頭。
妯娌安慰地拍拍她的肩膀:「我看那《女子生存技術》似乎不錯,好好答題,我們若是多掙點錢,別的不說,養孩子肯定比現在輕鬆。」
.
而對於大唐的女戶而言,有些人直到現在才知道:
「什麽!我們不課戶不需要交賦稅!」
雖然法律規定的很好,但是地方上並不是能履行。
因為唐初戰爭頻繁,不少地方上人口戰死後,出現了人口不足、賦稅不足。
於是地方官就出現一個通病,虛報戶數——這一時期的賦稅按戶數來計算,唐律也不支持分家。因此,虛報的戶數需要繳納的賦稅就由原本不需要交稅的不課戶來繳納。
唐律裏規定不需要交稅的女戶,最終還是得交稅。
但是因為天幕的廣而告之,她們不再被瞞在鼓裏,朝廷也得知了這個消息,對此立刻做出反應。
或許到王朝末年又會死灰復燃,但是至少在有為之君知道了底層官吏瞞而不報的「潛規則」後,是不會這麽放任不管的。
【再比如,許多朝代出嫁女不能繼承娘家財產,但同樣也有例外。
從張家山漢簡中發掘的《二年律令·置後律》,是漢代呂後執政第二年時期頒布的法律,其中規定:
「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
這條法律就是保障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意思是,若是先人——父母、祖父母等長輩離世後,如果沒有兒子,女兒將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而且這裏包括已經出嫁的女兒。
但是在有些朝代,許多出嫁女是不能繼承父母遺產,哪怕他們沒有兒子,財產也隻能歸屬宗族鄉裏。
唐宋時期,已經開始對出嫁女的財產繼承權進行嚴格限製。
《宋刑統·戶婚律》則規定:「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與一分。」
也就是說宋代出嫁女性,最多隻能繼續娘家財產三分之一。
到了南宋時期,就改為:「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意思是父母都去世,兒女分財產,女子是可以得到男子的一半。因此,宋代有「在室女得男兒繼承份額之一半」之說。
未出嫁的在室女繼承權要要一級,「若戶絕之家隻有在室女,則全部由在室女繼承。」
這一條例到明清時期多加沿用。
此外還有寡婦的財產繼承權,也是有要求的。
比如《唐戶令·應分條》要求守節——也就是不能改嫁的寡婦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
宋代沿用此條例,並且添加新的限製,要求寡妻不僅要守節,還必須為夫家傳承,有子養子,無子過繼子孫。
寡妻如改嫁,將失去一切財產。
伴隨著音量的猛地一個提高,把沉迷書籍介紹各種思考的古人震的一個激靈。
【最典型當屬於田產,在印象中許多朝代都不允許女性擁有田產,然而實際上並非如此。
西晉時期,推行占田製時,女子就是有田的。
北魏時期,北魏馮太後主持製定的三長製、均田製和新的租調製三者配合實行,並且和孝文帝推行均田令,女子依然有田產。
《魏書·食貨誌》記載:「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諸麻布之土,婦人別給麻田五畝,奴婢依良……寡婦守誌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這裏明確規定,婦人可分得田產露田二十畝、倍田二十畝、麻田五畝,共計四十五畝良田。
隋朝和唐初時期,婦女也是能擁有田產的。
隋朝時期授田與徭役捆綁在一起。到了唐初,唐太宗便取消了普通婦女授田,但依然給寡妻妾授田。這一時期,寡妻妾雖然有田地但不需要承擔賦役,屬於「女戶」,也被稱為「不課戶」。】
「女人也能有田真好啊。」明初,一位農女被靜態社會嚴格困在家裏一畝三分地,偏偏家中土地貧瘠,產出太少,讓她一家人苦不堪言。
看著家中麵黃肌瘦的幾個孩子,農女和妯娌滿心擔憂。
妯娌作為過來人,卻是搖了搖頭:「哎,從懷孕到生孩子三年,有田又如何?還是不能下地。你指望男人帶孩子還不如指望天上下金子。」
農女想想也是:「就算女人能分田,父母偏心,還不是會把田都分給兄弟。」
「還有生育難關,夫家若是盯上陪嫁的田產,萬一生孩子時買通產婆,人沒了田還在,那不就成了禍事?」
妯娌一句話讓農女頓時一個激靈。
官吏看上誰家的良田沃土,都會逼得良民賣田賣人,從自由的農人變成官員家的奴僕。
誰不知道良田是好東西,但是你喜歡,別人也喜歡。
利益當前,誰能保證夫家不動心?
農女想想同樣靠不住的娘家,苦澀地垂下頭。
妯娌安慰地拍拍她的肩膀:「我看那《女子生存技術》似乎不錯,好好答題,我們若是多掙點錢,別的不說,養孩子肯定比現在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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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大唐的女戶而言,有些人直到現在才知道:
「什麽!我們不課戶不需要交賦稅!」
雖然法律規定的很好,但是地方上並不是能履行。
因為唐初戰爭頻繁,不少地方上人口戰死後,出現了人口不足、賦稅不足。
於是地方官就出現一個通病,虛報戶數——這一時期的賦稅按戶數來計算,唐律也不支持分家。因此,虛報的戶數需要繳納的賦稅就由原本不需要交稅的不課戶來繳納。
唐律裏規定不需要交稅的女戶,最終還是得交稅。
但是因為天幕的廣而告之,她們不再被瞞在鼓裏,朝廷也得知了這個消息,對此立刻做出反應。
或許到王朝末年又會死灰復燃,但是至少在有為之君知道了底層官吏瞞而不報的「潛規則」後,是不會這麽放任不管的。
【再比如,許多朝代出嫁女不能繼承娘家財產,但同樣也有例外。
從張家山漢簡中發掘的《二年律令·置後律》,是漢代呂後執政第二年時期頒布的法律,其中規定:
「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
這條法律就是保障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意思是,若是先人——父母、祖父母等長輩離世後,如果沒有兒子,女兒將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而且這裏包括已經出嫁的女兒。
但是在有些朝代,許多出嫁女是不能繼承父母遺產,哪怕他們沒有兒子,財產也隻能歸屬宗族鄉裏。
唐宋時期,已經開始對出嫁女的財產繼承權進行嚴格限製。
《宋刑統·戶婚律》則規定:「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與一分。」
也就是說宋代出嫁女性,最多隻能繼續娘家財產三分之一。
到了南宋時期,就改為:「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意思是父母都去世,兒女分財產,女子是可以得到男子的一半。因此,宋代有「在室女得男兒繼承份額之一半」之說。
未出嫁的在室女繼承權要要一級,「若戶絕之家隻有在室女,則全部由在室女繼承。」
這一條例到明清時期多加沿用。
此外還有寡婦的財產繼承權,也是有要求的。
比如《唐戶令·應分條》要求守節——也就是不能改嫁的寡婦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
宋代沿用此條例,並且添加新的限製,要求寡妻不僅要守節,還必須為夫家傳承,有子養子,無子過繼子孫。
寡妻如改嫁,將失去一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