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嗎······還真是棘手的狀況啊······”劉硯青皺著眉頭,說道。
“別這麽悲觀,至少我們知道了在這件事上,大理寺是知情的。雖然不知道為什麽他們不讓我們繼續調查······”
“原因還不清楚嗎?咱們六扇門被人滲透了,大理寺也被人滲透了,他們甚至明目張膽的阻礙我們調查!”
“冷靜,劉大哥,冷靜。你這樣著急是無濟於事的。即使你再怎麽著急,現實也不會改變,好嗎?所以,深唿吸,平靜下來。”
“吸~~~唿~~~吸~~~唿~~~”在雲逸的建議下,劉硯青反複地深唿吸,他終於平複下來了。
“抱歉······我,隻是······”
“好啦,既然冷靜下來了,那我們就繼續吧。”許滄溟說。
老實說,許滄溟對於劉硯青的表現並不滿意。衝動、毛躁,不冷靜······老實說,劉硯青一點也不適合六扇門。如果是平時還好,還有機會慢慢培養,讓他多多積累經驗。但是現在的情況已經到了這種地步,已經沒有時間了。
既然大理寺出了問題,那麽刑部和都察院就一定也被他們滲透了,或者更糟······又或者,這個組織,本就是上麵的人發展出來的?
都察院,明清時期官署名,由前代的禦史台發展而來,主掌監察、彈劾及建議。與刑部、大理寺並稱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禦史台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禦史,下設副都禦史、僉都禦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禦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明代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為最高監察機關。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禦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禦史、副都禦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並入。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禦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
作為明清監察製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在維護封建統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國家機器平穩運轉方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代初年,沿元舊製,設禦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罷禦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這個機構為明代所創設,與前代禦史台之製不甚相同。
明代以都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都禦使與六部尚書並稱七卿,地位崇高。但也正是因為地位崇高,按明太祖與明宣宗的敕諭要求,還得作為百官表率,如果真如《明史》中所概括的職責那樣: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勢必有“搏擊”之嫌,失大臣之體,極易為朝廷招怨,一旦彈劾有誤,也無迴旋的餘地。因此,“搏擊”之事應讓那些地位不高、資曆不深、年紀較輕、顧忌較少的官員去幹。用明太祖的話,是應該建立一種“以小製大,以下製上,大小相製,上下相維”的監察體製。基於前代經驗,鑒於現實需要,明代建立了一套被稱為“科道”的監察係統。
所謂“科道”,指的是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監察禦史。六科給事中在明代被稱為科官,十三道監察禦史則被稱為道官,雖然二者係統不同,但地位職責卻相近,故合稱為“科道官”,也成為“台垣”,禦史為台。六科為垣,構成明代糾舉彈劾、防止官員敷衍公事、違法亂紀的交叉防線,又由於職在“建言”乃至“風聞言事”,固又統稱為“言官”。
除了在京主持院務的左、右都禦史、副都禦使、僉都禦史,都察院還有一個幾乎無所不包的地方派出係統,即巡撫係統。舉凡地方政務、軍務、財務,以及與此有關的一些特殊事務如鹽政、茶政、馬政等等,均由這個係統掌管。巡撫的名稱,產生於懿文太子巡撫陝西。永樂十九年,成祖派遣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此後不論尚書、侍郎、都禦史、少卿等官,事情完畢複命,即或停止派遣。起初稱巡撫,或稱鎮守,後因為鎮守侍郎與巡按禦史不相隸屬,公文往來多有妨礙,定為都禦史。
雖然在事實上巡撫已經成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地方化、製度化),但在編製上仍屬督察院都禦史們的“外差”。在外加都察院都禦史或副、僉都禦史銜的官員,有總督、提督、巡撫、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以及經略、總理、讚理、巡視、撫治等,乃至監管兵部尚書或侍郎(巡撫兼軍務的官員加提督,有總理地方軍務加讚理或參讚,所管轄多、責任重大的官員加總督。其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都因特別情況設立。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的官員,都兼都禦史,以便行事。)以都察院都禦使、副都禦使身份督撫地方(明似無以都察院右職專為督撫兼銜之製),即是為了使官名整齊劃一,也是為了強調督撫和都察院在編製上的隸屬關係。無論加官有多大,仍比都察院的掌院差一個等級。(此外,也有因官員流品問題,科道言官為清流,其流品高於一般地方官,給外派大員加都察院禦史銜亦有顯示尊榮之說)
刑部,中國古代官署。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後,尚書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關刑獄,南朝之宋、梁、陳、北朝之北齊,均設都官尚書。
隋文帝定六部製度,初沿北齊置都官,開皇三年(583)改稱刑部,主官為尚書;次官,煬帝定為侍郎。後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獄,與最高法院性質的大理寺並列,惟元代隻設刑部,無大理寺。
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製”。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刑部具體職責是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
刑部又稱秋官、憲部。秋官出自周禮,武則天時改刑部為秋官;憲部出自唐明皇天寶12年改刑部為憲部。
不得不說,許滄溟多年的辦案經驗,讓他差一點就猜到了真相,當然,還是差了一點。
“別這麽悲觀,至少我們知道了在這件事上,大理寺是知情的。雖然不知道為什麽他們不讓我們繼續調查······”
“原因還不清楚嗎?咱們六扇門被人滲透了,大理寺也被人滲透了,他們甚至明目張膽的阻礙我們調查!”
“冷靜,劉大哥,冷靜。你這樣著急是無濟於事的。即使你再怎麽著急,現實也不會改變,好嗎?所以,深唿吸,平靜下來。”
“吸~~~唿~~~吸~~~唿~~~”在雲逸的建議下,劉硯青反複地深唿吸,他終於平複下來了。
“抱歉······我,隻是······”
“好啦,既然冷靜下來了,那我們就繼續吧。”許滄溟說。
老實說,許滄溟對於劉硯青的表現並不滿意。衝動、毛躁,不冷靜······老實說,劉硯青一點也不適合六扇門。如果是平時還好,還有機會慢慢培養,讓他多多積累經驗。但是現在的情況已經到了這種地步,已經沒有時間了。
既然大理寺出了問題,那麽刑部和都察院就一定也被他們滲透了,或者更糟······又或者,這個組織,本就是上麵的人發展出來的?
都察院,明清時期官署名,由前代的禦史台發展而來,主掌監察、彈劾及建議。與刑部、大理寺並稱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
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禦史台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禦史,下設副都禦史、僉都禦史。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禦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明代都察院不僅可以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還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為最高監察機關。
清代改以左右副都禦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禦史、副都禦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並入。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禦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紀監督機關,既審核死刑案件,另外參加秋審與熱審,還監督百官。
作為明清監察製度的主要實施者,都察院在維護封建統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國家機器平穩運轉方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代初年,沿元舊製,設禦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罷禦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這個機構為明代所創設,與前代禦史台之製不甚相同。
明代以都察院為最高監察機關,都禦使與六部尚書並稱七卿,地位崇高。但也正是因為地位崇高,按明太祖與明宣宗的敕諭要求,還得作為百官表率,如果真如《明史》中所概括的職責那樣: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勢必有“搏擊”之嫌,失大臣之體,極易為朝廷招怨,一旦彈劾有誤,也無迴旋的餘地。因此,“搏擊”之事應讓那些地位不高、資曆不深、年紀較輕、顧忌較少的官員去幹。用明太祖的話,是應該建立一種“以小製大,以下製上,大小相製,上下相維”的監察體製。基於前代經驗,鑒於現實需要,明代建立了一套被稱為“科道”的監察係統。
所謂“科道”,指的是吏、戶、禮、兵、刑、工六科給事中和都察院的十三道監察禦史。六科給事中在明代被稱為科官,十三道監察禦史則被稱為道官,雖然二者係統不同,但地位職責卻相近,故合稱為“科道官”,也成為“台垣”,禦史為台。六科為垣,構成明代糾舉彈劾、防止官員敷衍公事、違法亂紀的交叉防線,又由於職在“建言”乃至“風聞言事”,固又統稱為“言官”。
除了在京主持院務的左、右都禦史、副都禦使、僉都禦史,都察院還有一個幾乎無所不包的地方派出係統,即巡撫係統。舉凡地方政務、軍務、財務,以及與此有關的一些特殊事務如鹽政、茶政、馬政等等,均由這個係統掌管。巡撫的名稱,產生於懿文太子巡撫陝西。永樂十九年,成祖派遣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此後不論尚書、侍郎、都禦史、少卿等官,事情完畢複命,即或停止派遣。起初稱巡撫,或稱鎮守,後因為鎮守侍郎與巡按禦史不相隸屬,公文往來多有妨礙,定為都禦史。
雖然在事實上巡撫已經成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地方化、製度化),但在編製上仍屬督察院都禦史們的“外差”。在外加都察院都禦史或副、僉都禦史銜的官員,有總督、提督、巡撫、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以及經略、總理、讚理、巡視、撫治等,乃至監管兵部尚書或侍郎(巡撫兼軍務的官員加提督,有總理地方軍務加讚理或參讚,所管轄多、責任重大的官員加總督。其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都因特別情況設立。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的官員,都兼都禦史,以便行事。)以都察院都禦使、副都禦使身份督撫地方(明似無以都察院右職專為督撫兼銜之製),即是為了使官名整齊劃一,也是為了強調督撫和都察院在編製上的隸屬關係。無論加官有多大,仍比都察院的掌院差一個等級。(此外,也有因官員流品問題,科道言官為清流,其流品高於一般地方官,給外派大員加都察院禦史銜亦有顯示尊榮之說)
刑部,中國古代官署。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後,尚書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關刑獄,南朝之宋、梁、陳、北朝之北齊,均設都官尚書。
隋文帝定六部製度,初沿北齊置都官,開皇三年(583)改稱刑部,主官為尚書;次官,煬帝定為侍郎。後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獄,與最高法院性質的大理寺並列,惟元代隻設刑部,無大理寺。
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製”。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刑部具體職責是審定各種法律,複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件,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
刑部又稱秋官、憲部。秋官出自周禮,武則天時改刑部為秋官;憲部出自唐明皇天寶12年改刑部為憲部。
不得不說,許滄溟多年的辦案經驗,讓他差一點就猜到了真相,當然,還是差了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