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可以確定,丐幫和這件事基本上沒什麽關係。不過丐幫被人滲透的太烈害,所以這個情報的可信度也不是很高。”


    “以那幫家夥的德行······的確。”


    “不過我們已經交代過他們了,他們也會在暗中幫我們留意的。”


    “你確定他們真的靠譜嗎?我很懷疑。”


    “······至少這也是一條線索。雖然他們確實不靠譜······”


    “嗬嗬······”


    “不過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我們的調查受到了阻礙。”許滄溟目光一淩。


    “哦?誰這麽不長眼啊,六扇門辦案,他們都敢阻撓?是手下的人嗎?”


    “不,恰恰相反,是上麵的人。”


    “額······當我沒說。”這他媽就很尷尬了。


    本以為是六扇門裏的一些下層被人滲透了,這樣就已經很糟糕了,但至少還有辦法避過他們。如果隻是這樣的話,那麽還在他們的意料之中。但如果是上麵的人的話,那麽就有些難辦了。現在他們最大的依仗,除了劉硯青這個先天強者之外,就隻有許滄溟這個總捕的身份能拿的出手了。


    “那麽······阻撓的人究竟是誰?”


    “具體是誰還不清楚,但是,發下這個命令的,是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曆代因之,明清時期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稱為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政府亦襲此名,為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


    秦、漢時以廷尉主刑獄,審核各地刑獄重案。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為大理,均仍複舊。北齊定製,以大理寺為官署名,大理寺卿為官名。


    隋以後沿用。大理之意:古謂掌刑曰士,又曰理。漢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貴人之牢曰大理之義。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製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禦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並入刑部,旋複舊。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大理院。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


    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並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


    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舊條,失斷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複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製。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禦史台治之。


    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製論。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


    五年,依熙、豐故事,複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並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並。


    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


    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親書斷語,最為勞若。”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熙末,嚴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托、漏泄之弊。


    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曆任人,各兼評事係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


    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


    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並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


    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隆興共減五人。


    人員設立


    大理寺一般設有: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五品下。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省、門下省。係者五日一慮。


    龍朔二年,改曰詳刑寺;武後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唐中宗時廢獄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評事史二十四人,獄史六人,亭長四人,掌固十八人,問事百人。


    正二人,從五品下。掌議獄,正科條。凡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論者,蒞決。巡幸則留總持寺事。


    丞六人,從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徒以上囚,則唿與家屬告罪,問其服否。


    主簿二人,從七品上。掌印,省署鈔目,句檢稽失。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贖銅一斤,公罪二斤,皆為一負;十負為一殿。每歲吏部、兵部牒覆選人殿負,錄報焉。


    獄丞二人,從九品下。掌率獄史,知囚徒。貴賤、男女異獄。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則置漿。禁紙筆、金刃、錢物、杵梃入者。囚病,給醫藥,重者脫械鎖,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從六品上;評事八人,從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製推訊長史,當停務禁錮者,請魚書以往。錄事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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