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10月17,上午。


    市中院知識產權庭。


    前幾天才剛剛摘掉“助理審判員”前麵“助理”二字的潘筱婷,總算要迎來她人生中第一個獨任製的案子。


    雖然她目前需要主持的,隻是一個庭前調解,這讓她原本期待滿滿的成就感,稍稍打了點折。


    她是最後一屆全麵包分配的大學生,95級入學、99年畢業於魔都的華政,分配到方舟市中院,一年書記員,兩年助理審判員。


    今年是國家第一年把“律師執業資格考試”改製為“司法考試”,理論上從此之後所有的法官、檢察官們也要通過考試才能上崗。


    她還算爭氣,上個月一把就過了,成績出來後,庭長也順勢幫她把“助理”的帽子摘了。


    (注:實際上到2010年,圈內還有些曆史遺留的法官沒能考過,主要在偏遠地區。沿海基本上06/07就全過了,不過的也都轉崗了。02年以前,法官是不用考試的,隻有律師要考)


    這是時代的一個縮影,從此之後,國內法院係統女性比例會越來越高。也不得不承認,女性在文科背題考試方麵確實有優勢。


    此刻,潘筱婷在休息室裏審閱相關卷宗、做著調解前的最後準備。


    一個稍年輕些的同事,踩著平跟鞋快步走進來,把抱著的幾頁補充卷宗擺在案頭,順便閑聊起來:


    “潘姐,今天下午的案子是不是很容易啊?我看好像是個在校大學生、起訴一家廚房家電企業及其研發人員專利侵權,怎麽涉案標的那麽小,才幾千塊錢,索賠額更是才幾百。”


    潘筱婷歎道:“確實挺沒勁的,就當溫故知新了。不過小秦你也別鬆懈,好好做記錄,最後調解書裏都會用到的。”


    “好的,你就放心吧。”


    被稱作小秦的妹子名叫秦暖,是小潘筱婷兩屆的學妹,去年剛來。就因為差了兩屆,包分配沒了,未來前途可能會差不少。秦暖入職時是書記員,不過法考的話,連轉助理審都轉不了。


    見秦暖應承的態度很不錯,潘筱婷也就順便多給她解說幾句:


    “這次的案子之所以金額沒勁,是因為專利侵權案,你得指出具體侵害了多少利益、多大規模才行。需要被告‘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際實施了具體的侵權行為’。


    但這個原告人提供的材料,主要隻顯示被告有可能利用了之前的合作關係取得的信息、試圖研發申請一項與原告重合的專利、然後被駁迴了,但也僅此而已。


    生產呢?銷售呢?對方在沒有拿到授權之前,並沒有冒進實際規模生產銷售,這怎麽定侵權損害呢?我覺得原告撈不到什麽好處。”


    潘筱婷憑借她接觸知識產權審判實務三年的經驗,做出了一個很專業的判斷。


    沒辦法,誰讓作為顧轍對手的童雙慶,一開始就隻是想剽竊一把刷個專利,都沒想把這個東西實際投入生產,公司也沒決策把這個可有可無的技術商業化呢。


    這方麵,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個最大的區別,刑事訴訟講究的是“主客觀相統一”,也就是刑法比較重視主觀的動機惡性,隻要實施了行為,未遂的案子也可能判刑。


    而民事訴訟是沒有“未遂”概念的,尤其是商事案件,對方想侵你權,想得再好,也做了一切準備工作,但臨門一腳都還沒踢出來、沒侵出什麽損害,那有什麽可告的?


    秦暖聽了學姐的分析後,總算明白關鍵所在了,但隨後又生出一個疑問:“既然被告企業根本沒有規模生產銷售行為,原告的起訴書怎麽被立案成功的?”


    潘筱婷搖頭歎息:“怎麽說呢,這個原告確實是錙銖必較很會摳:這個案子被告企業雖然沒有‘銷售’的行為,甚至都無法證明有‘銷售’的計劃,但確實是極少量‘生產’了樣品,哪怕是堆在倉庫裏,那也可以按涉案庫存來定侵害規模。


    估計是那家被告公司內部的研發管理製度弄巧成拙了吧,估計是研發打樣,還不知怎麽被那個叫顧轍的原告取證到了,他就以此為侵權標的確定的起訴金額——當然,也可能取證不充分,這得開庭後才知道了。


    所以案值才那麽一丁點,真不知道怎麽想的。估計現在年輕人法律意識都變強了吧,不蒸饅頭爭口氣。


    估計他也是自己起訴的,律師都請不起。否則要是有個老手律師指點,估計會讓他先放水養魚、等侵害結果明顯一點、涉案金額大了之後才收網。


    但我覺得原告能把被告企業拖下水的可能性幾乎沒有,就算他占理,最多就是拿著幾百塊錢走人。被告抗辯涉案研發人員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的話,原告應該沒有證據攀咬的。


    還有,你應該也知道,最高院聯合司fa部上個月26號剛剛出台了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幹規定,如今剛好是熱議期,各級都挺重視調解率的,


    我們要是能庭前調解了,庭長那邊也好看。畢竟這個規定才剛執行了十幾個工作日呢,我們這案子可能是全院第一個規定下發後調成的知識產權侵權案。”


    秦暖聽得很認真,這些分析經驗對她明年參加法考很有用。


    一會兒的案子一定要全程好好觀察,看看那個大學生能創造出什麽奇跡來不成。


    時間很快就到了,秦暖先來到調解室,確認了原被告雙方的身份,最後再請潘筱婷入席。


    (注:民訴法上的理論流程一貫都是這樣的,書記員先入庭,確認過情況後由書記員請審判長入席,調解沒規定,但一般沿用庭審的架子。


    最近幾年因為都改錄製視頻審判了,新律師或者網上看庭審視頻的,應該都看不到書記員了,被攝像頭取代了,現在一上來就直接審判長坐中間。)


    原被告雙方都沒有請專業律師代理,原告方就顧轍自己一個人來的,


    被告方理論上童雙慶是要出席的,因為他是共同被告之一,然後公司也得派個代表。


    但實際上公司也沒讓他出席,隻是讓研發部的負責人陳清風作為公司代表出席了,然後又派了一個法務部的員工,名叫馮芸。


    童雙慶的意見,到時候就由馮芸代為陳述了,當然授權書委托書這些文件肯定都是全的。


    公司也是考慮到這案子涉案金額實在太低,如果請律師的話,律師費都起碼比賠款請求額高幾十倍,太劃不來了。


    公司的態度就一個:要賠錢就讓童雙慶直接賠,把事兒了了,但必須是童雙慶的名義,別來攀咬公司就行,不承認是職務行為。


    甚至事後公司私下裏給童雙慶錢補上都行,別過明路,就是想要個麵子。


    在雙方這樣的心態下,調解工作的進展,果然如潘筱婷此前的預料那樣:


    其他旁枝末節問題,雙方都很快達成共識、直接過掉了,最後就聚焦在“童雙慶的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是否是被告公司有組織有預謀的、被告公司是否應該連帶承擔責任”上。


    甚至連書記員秦暖記著記著,都產生了一絲錯覺:“這個原告不會是來碰瓷的吧?他好像什麽實質利益都不在乎,隻在乎往被告公司身上潑髒水、拉下水,莫非是競爭對手派來的?


    但這個案子也不可能社會影響很大啊,也不會引來媒體報道啊,媒體也不允許報道尚未審結的案件才對啊。”


    一番調解之後,看起來調解是不成了。最後階段,顧轍說道:


    “尊敬的審判長,我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就是有組織有預謀的職務行為,既然被告方不肯承認這一點,我希望向對方展示相關證據。”


    潘筱婷揉了揉太陽穴,眉頭一皺:“請原告注意訴訟流程:質證是庭審時的程序,如果確認要開庭審理,庭前還會安排證據交換環節。


    今天的調解目標是確認你們有沒有可能在這些環節之前,就達成一致。”


    顧轍微微一笑:“感謝審判長的提醒,那麽,我希望結束目前階段的調解,先向對方出示我的證據。”


    潘筱婷:“你不需要等通知讓雙方都有時間搜集證據麽?希望原告注意一點:今天傳票通知的內容,隻是庭前調解,或許你已經著手搜集了證據,但對方可能還沒有。


    所以無論你是否今天就要求出示證據,本庭都會給對方預留充足時間搜集證據、以及交換證據後的尋找反證、組織材料的時間。


    所以,我不得不提醒你,你堅持今天出示證據的話,隻會讓你處在‘提前暴露己方證據’的不利環境下,原告你還要堅持這麽做麽?”


    潘筱婷這段話,不懂民訴法的人可能不太看得懂,民事訴訟中,如果最初的證據交換前初調不成,還是要再發第二次傳票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後還要再過一段時間才會第一次正式開庭審理。


    所以,一個人會在法庭上拿出什麽證據,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讓你搞“證據突襲”的,都是開庭前對方就已經知道你會拿出什麽證據了。


    那種突然偷襲的劇情,隻會出現在周星馳搞笑電影或者港片小白律政劇裏。


    今天這個案子,潘筱婷原本的計劃是:初調不成,那就通知15天後交換證據,交換後再給雙方15天的時間準備如何反駁對方交換的證據,然後再開庭。


    顧轍現在就給對方看證據,隻會導致一個結果:對方會提前30天就知道顧轍會呈交什麽證據,而顧轍依然隻會提前15天時間知道對方要提交什麽證據。


    換言之,顧轍會白送對方多15天的時間差來準備、研究他。這就相當於一場比賽,你覺得自己優勢非常大,放任對方多研究你半個月、到了上場的時候照樣能吊打。


    作為審判長,潘筱婷必須提醒他這麽做的法律後果、可能承擔的不利情況。如果他依然堅持,那也就由他。


    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嘛。


    顧轍毫不猶豫地表示:“我已經充分了解自己在證據交換和質證環節的訴訟權利義務,我仍然堅持在初調結束後,立刻出示我方重要證據。”


    哥白讓你們15天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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