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潘筱婷已經盡到了提醒義務、而顧轍又如此囂張,她也就麵無表情的點點頭,轉向秦暖:


    “請書記員記下上述內容,在原告方正式出示證據前,讓他就這部分情況簽字確認。”


    秦暖心中暗暗為顧轍哀悼:這年輕人太莽了,估計要吃虧。怎麽可能會有什麽決定性證據、能讓對方一看到就直接認慫嘛?不可能的!


    既然如此,為什麽不穩一點呢?非要白給對手多15天研究你的機會?


    不過秦暖還是公事公辦地從卷宗裏抽出相關的那幾頁權利告知書,走到顧轍麵前,放在原告席上。


    顧轍也不猶豫,提起筆來就簽了字,他也是為大家都節約時間。


    簽完字的那一刻,就相當於初調暫時失敗了、進入了單方麵先主動交換證據的環節。


    不過這也沒什麽大不了的,因為調解程序本來就是可以隨時啟動、隨時暫停的。


    初調如果沒調成,審了一半後對方又覺得慫了,也可以再次要求重啟調解的,這沒關係。隻是調解成功、出具調解書後,就有法律效力了,那才是不能後悔的。


    隨後,顧轍就出具了一份證據列表,請潘筱婷過目,再交給對方——因為還沒到庭審環節,所以對方看看就行,可以不用做出任何應對,等30天後再迴應都可以。


    然而,讓潘筱婷和秦暖都大為意外的是,對方明明可以不用馬上應對的,但依然還是看了幾眼後,立刻就冷汗下來了。


    顧轍則在潘筱婷許可後,大致講解了一下他的證據內容:


    “這份證據,主要是用於證明童雙慶的企圖剽竊行為,並非偶然的個人行為,而是長期的、習慣性的職務行為。


    為此,我檢索了童雙慶此前數年的工作過程中,所有以他為申請人或申請人之一的授權專利,包括發明和實用新型。


    發現有好好幾項專利,都存在新穎性和創新性存疑的問題,與另一些其他權利人的在先申請,存在較高的雷同度。


    或者是其所謂與‘當時的現有技術’相比的新創性點,實際上僅為‘所屬技術領域的一般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僅通過合乎邏輯的分析、推理或有限的試驗即可得到的’,


    屬於專利審查指南所說的‘顯而易見’情形,不應該判定為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為此,我已經就其中問題特別明顯的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向國知局提交了無效宣告請求書,對於其他幾項相關專利,也在進一步核實中。


    如果最終能夠證明這種情形在被告公司的日常研發工作組織中、有反複出現,則我方要求認定‘這種有組織的、長期打擦邊球山寨友商的行徑’,在被告公司是蓄謀已久的,應當認定童雙慶的行為為職務行為”


    顧轍這番話,外行人或許暫時聽起來有困難,稍微翻譯一下,就是顧轍拿了跟本案無關的一些被告公司的其他日常研發專利,來試圖“類推”。


    02年國內大多數企業的研發工作,都是不紮實的,畢竟還在追趕期,山寨問題很嚴重,專利庫質量也堪憂。


    而根據專利法第45條:自xx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xx部門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注意條款中的這個“任何人”,換言之申請無效宣告是不要求利益相關方的,誰都有權“行俠仗義”。


    顧轍就是擺明了告訴對方:你得罪我了,哪怕這個案子我放手了,但我有本事找到你專利庫裏其他跟本案無關、本身素質又不紮實的專利,到時候一個個到國知局去提無效宣告申請,看誰扛得住。


    隻要隨便宣告成功一個,被告公司的損失何止比本案的損失大幾十倍。這就是顧轍計劃的盤外招“你打你的,我打我的”,我根本不在你圈定的戰場範圍內打。


    隻不過大多數情況下,如果企業不是得罪人太狠,或者主動挑釁了友商、侵權了友商,友商也不會用這種形同軍備競賽、總體戰的無限製互懟。


    因為大家的專利庫多多少少都有問題,都有不紮實的湊數貨,如果主動引爆了這種對抗,招來報複的話,自己也會損失慘重。


    等於是互相撕破臉把對方一些湊數的專利給無效化了,然後便宜了第三方遞四方。


    另外,大部分知識產權律師、專利代理人,也不會貿然接這種活兒,因為他們也要擔心“我這輩子還要接很多客戶,誰知道我將來接的客戶專利庫是否紮實”。


    如果隨隨便便得罪人,將來遇到他自己的客戶不幹淨的時候,就會被人報複,那麽那些有瑕疵的、底氣不足的客戶,就不敢找仇人太多的事務所來代理了,事務所的生意也會受影響。


    所以在圈內,這種得罪人的事情,基本上都是對方確實侵權錯在先、反擊方有充分的理由讓圈內其他吃瓜事務所服眾,知道你不是亂咬而是事出有因,才敢幹的。


    這種事情,偏偏隻有顧轍這種“有本事做一個頂級律師,但他這輩子已經沒打算去做全職律師”的存在,才會直接掀桌子不怕得罪人,跟那些“職業打假人”差不多了。


    有些事情,顧轍心態很清楚:我一輩子做一次就夠了,撈到第一桶金,以後不指著這個吃飯。


    他以後的其他專利申請,也都確保打鐵先要自身硬。


    那些“堆疊顯而易見的一般性技術改良”然後試圖蒙混過關刷數量的專利,他在這波之後,就沒打算再幹了,所以他不怕人對等報複。


    而且,在這個問題上,他依然是那個一以貫之的心態:有些事情,一輩子做一次,證明自己“有本事做成這個事情,有足夠的智商來完成如此足智多謀的陰險操作”,就行了。


    免得被人說“非其不欲,乃其不能”,威都立不起來,以後圈內人都不怕他。


    這次的被告,就是顧轍拿來祭刀立威、豐富履曆的,錢反而是次要。


    顧轍清楚這些道理,被告方的陳清風和馮芸也清楚這些道理,但站在調解人立場上的潘筱婷暫時不知道——


    這也不是她業務水平不好,而是她沒有調查研究,不知道被告企業自己的專利庫裏,湊數貨有多少、打鐵是否紫勝英。


    這一點隻有被告自己心裏清楚。


    所以,潘筱婷看了這個證據後,立刻就善意提醒:“原告,我不得不提醒你注意,法律是講究直接、實證證據的地方,至少也要有完整的證據鏈。


    你目前出示的這個證據,隻能作為一個無法成鏈的間接證據,到了庭審的時候,有較大概率不會采納你這種惡意類推——法律從來不會因為被告人平時的製度、作風,來判斷某個個案的事實。”


    她這番話,稍微舉個例子就可以聽懂。


    比如刑事訴訟中涉嫌性的犯罪,絕對不會看“被害人平時的作風”,這是司法解釋反複強調的。哪怕被害人本身就是個人與人連接行業的從業者,在她報案那次說自己是被強的,那法院就要嚴格審理清楚事實情況。


    民事當中的專利訴訟就更是如此了,怎麽能因為一個人一家公司“一貫有組織地山寨剽竊”,就說他“這次也是有組織地剽竊”呢?


    這是絕對不能成立的!


    顧轍立刻虛心接受了潘筱婷的提醒:“非常感謝尊敬的審判長的指導意見,不過,我想指出的是,目前還是庭前的單方麵證據交換階段。


    證據是否有證明力,是要等庭審開始後,雙方質證環節才要關心的問題,無論我的證據是否充分,我都有權先提交。或許,您可以問問被告方麵,對於這個證據,他們是否願意自認呢。”


    潘筱婷一想也對,腦子裏稍微轉了一下之後,立刻就迴過味兒來了,腦補出這幕後究竟是怎樣一場交鋒。


    “這年輕人怎麽這麽厲害?我審了兩年多案子,還沒見過這麽毒辣的手段,莫非他真的能”心中一凜後,她立刻轉向被告,


    “被告,請問你們對於今天的單向證據交換,是否還有什麽要補充陳述的?如果沒有的話,我就宣布今天的相關程序結束了,15天後迴通知正式交換證據,再15天後開庭。”


    然而,她的問話如石沉大海,陳清風和馮芸緊張地竊竊私語了好久,才艱難地說:“尊敬地審判長能不能暫時延長一下休息時間,我們想立刻請示一下公司領導,說明一下最新情況,我們或許會同意接受調解、承認原告方的一切訴訟請求。”


    潘筱婷目光一凝,已然明白了些什麽。


    而書記員秦暖還在那兒一臉懵逼,完全不知道發生了什麽,內心巨震:“臥槽?這個原告怎麽做到的?直接就把被告嚇慫了?都暗示過他原告目前的證據不足,他照樣肯主動認栽?”


    她忍不住仔細多看了顧轍幾眼,這個小學弟還真是氣定神閑,有大將風度啊。


    潘筱婷歎了口氣,最後盡到提醒義務:“你們確定?”


    再多說是不行的,那樣就涉嫌拉偏架了,審判長也要中立的嘛。


    馮芸都快哭出來了:“我們確定”


    潘筱婷:“行,那就準許15分鍾後,再給你們一次調解機會。”


    前一次調解本來就已經暫時結束了,所以休息休息倒也沒什麽。她今天本來就留出時間了,前麵流程比較快,耽誤不了下午的案子。


    馮芸和陳清風立刻出去打電話了,然後還申請跟顧轍私聊幾句,潘筱婷也不會阻止,休息時間本來就可以自由協商,無非是不會留下法庭筆錄。


    潘筱婷心中雪亮,暗忖道:


    “他們估計是在聊一個如何確保雙方都不會擔驚受怕、實現互信的投降方式吧。隻要原告有辦法讓被告相信‘結案後他不會在其他戰場上發起追擊’,估計被告就徹底投了。


    通篇一個威脅的字都沒說,但完全達到了比說最狠的威脅還好的效果,太可怕了,而且還讓人抓不到絲毫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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