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章 大明鹽政(三)
日月光明:打造巔峰大明 作者:後山散人V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首先,是代支製度,即朝廷允許鹽商可以不親自到鹽場支鹽,而請代理人代為支取。
國朝初年,朝廷要求鹽商親自到場支鹽,使開中商人奔波於報中地與支鹽地之間,這既浪費時間又使商人疲煩。
後來由於朝廷開中過度,勢要越次支鹽、占中等原因,導致鹽商長期守支,有時守支時間甚至長達十年之久,還有些鹽商還未支鹽便已死去,有鑒於此,朝廷不得不允許其子孫代為守支但。
此時代支製度並未被朝廷所認可,直至弘治元年朝廷才頒布法令,確立了代支製度。
其次,是兌支製度。
明初規定,開中鹽商隻準許在朝廷指定鹽場支鹽,如果越場,所支食鹽將被視為私鹽。
兩淮與兩浙鹽場食鹽質量較優,所以報中者甚多。
盡管兩淮與兩浙鹽場鹽產量巨大,但因朝廷開中過度,勢要越次支鹽等,還是導致兩淮與兩浙食鹽入不敷出,鹽量匱乏,大批鹽商依然守候在鹽場等待支鹽,而其他鹽場此時則存在食鹽壅滯現象。
針對此種情況,朝廷采取兌支製度,縮短鹽商守支時間,兌支製度是指朝廷允許鹽商越場支鹽。
兌支法本是朝廷為解決曆年積欠鹽引、救濟長期守支鹽商而采取的通融措施,但此法卻具有法的強製作用,對於兌支鹽場、引數朝廷都有明確規定,鹽商不能自由選擇。
如果同意兌支,鹽商需到二個以上鹽場支鹽,兼支數處,路途遙遠,並且無形中增加鹽商經營成本,拉長鹽商資本的迴籠期限。
最後,是常股、存積製。
正統年間,鹽商守支情況仍未得到根本解決,許多鹽商仍年久而不得鹽,導致中納者越來越少。
正統五年,朝廷施行常股、存積製,以此緩解鹽商守支,保證開中法繼續順利實施。
常股、存積製首先在兩淮、兩浙和長蘆三個守支問題嚴重的鹽場實行。
朝廷將淮、浙和長蘆食鹽分為常股鹽、存積鹽兩部分。
即循次守支的食鹽,稱常股鹽,占全部開中食鹽的八成,而鹽商無須守支便可支取的食鹽,稱存積鹽,隻占全部開中食鹽的二成,存積鹽主要是為邊防急用糧食而設。
此時,朝廷的代支、兌支製度也在繼續施行。
正統五年,朝廷將食鹽分為常股鹽、存積鹽,並且存積鹽納銀開中,這為開中納銀製的出台提供了借鑒。
一方麵鹽商即使得到引紙,但由於常股鹽守支時間甚長,使鹽商亦愈來愈不願納本色。
另一方麵由於運糧路途遙遠,一些偏遠鹽場無人報中,於是朝廷不得不在某些鹽場改征銀兩,開中納銀製應運而生。
成化十六年正月,由於近年朝廷不斷遭受水旱災害,公私匱乏,開中納銀製的施行使鹽商在部分鹽場可以由納糧改為納銀,上納地點由路途遙遠的邊倉改為鹽運司,收貯的鹽銀則由鹽運司統一解運到戶部,之後由戶部將鹽銀統一分給九邊衛所,供其購買糧粟等生活必需品。
開中納銀製度的施行,使大明鹽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為後來的葉淇變法提供了啟示。
其實,在開中納銀製施行同時,朝廷之前的納粟開中也並未廢除,此時,大明鹽政已發展到納粟、納銀均可開中的階段。
大明的食鹽主要由灶戶生產,除上繳朝廷的正鹽外,餘下的部分則被稱為餘鹽。
大明初年,朝廷是不允許鹽商與灶戶私下接觸並進行食鹽交易的,灶戶生產出的餘鹽,是由朝廷統一收取,並給予灶戶一定的補償,保證其正常生活。
但是,隨著朝廷對灶戶的補償越來越少,導致灶戶生活越發艱難,於是灶戶開始冒死販賣餘鹽。
成化末年,一方麵由於私鹽盛行,另一方麵由於鹽商長期守支。
於是朝廷為了禁止私販,被迫對餘鹽私賣加以承認,並允許鹽商以餘鹽補買正課的形式,向灶戶直接購買餘鹽,但前提是鹽商必須有引紙在手,且尚未支鹽。
餘鹽買補製的施行打破了之前灶戶不能與鹽商私下交易的規定,這一製度既可以緩解鹽商守支,又可以增加灶戶的收入。
此時朝廷鹽政已發展到既可納粟中鹽,又可納銀中鹽,鹽商憑引還可私下買餘鹽而補正課的階段,可見與國朝初期太祖所施行的開中法在中鹽的方式上已經發生一些變化,除朝廷初年單一的納粟中鹽外,部分地區也可納銀中鹽,買補餘鹽。
綜上所述,朝廷鹽政政策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隨之而來的問題而不斷變革,如朝廷將食鹽分為常股鹽和存積鹽兩種;鹽商不能躬親支鹽,也可找人代支;某地鹽量開中過大,而其他鹽場開中過少,則施行兌支法。
但這幾次的鹽政變革都為後來鹽商的分化、權勢攙中等提供了可能性。
國朝初期,鹽法尤為嚴重,行鹽各有地方,販賣不許越境,勢要中納者有禁例,軍民私販者有重刑,所以鹽法通行,無敢沮壞,至宣德正統年間鹽法漸弛。
鹽法漸馳與大壞使得鹽政問題不斷湧現,勢豪權要攙中中鹽,侵奪民利,鹽商守支。
正統二年,兌支製度的出台,導致鹽商出現了第一次分化,分為邊商、內商,而到正統五年,在朝廷朝政出台常股存積製不久以後,還是出現了鹽商守支的現象,在這些守支的鹽商中,有些是專以收買邊商引紙支鹽的內商。
由於守支使內商身心俱疲,內商的資金又無法快速周轉,並且朝廷朝政規定內商必須正餘鹽並掣,內商經營成本加大,一些資本薄弱的內商便出現資金迴轉不暢問題。
於是鹽商又發生了第二次分化,從內商中又分化出了專門買內商食鹽,然後根據批驗所給的水程圖,將食鹽運到指定地區進行發賣,而這種新分化出的內商也叫水商。
朝廷對售賣食鹽的時間有嚴格規定,所以朝廷朝政為了方便鹽商,在各地設置了牙行鋪戶專門承買鹽商運到食鹽。
國朝初年,朝廷要求鹽商親自到場支鹽,使開中商人奔波於報中地與支鹽地之間,這既浪費時間又使商人疲煩。
後來由於朝廷開中過度,勢要越次支鹽、占中等原因,導致鹽商長期守支,有時守支時間甚至長達十年之久,還有些鹽商還未支鹽便已死去,有鑒於此,朝廷不得不允許其子孫代為守支但。
此時代支製度並未被朝廷所認可,直至弘治元年朝廷才頒布法令,確立了代支製度。
其次,是兌支製度。
明初規定,開中鹽商隻準許在朝廷指定鹽場支鹽,如果越場,所支食鹽將被視為私鹽。
兩淮與兩浙鹽場食鹽質量較優,所以報中者甚多。
盡管兩淮與兩浙鹽場鹽產量巨大,但因朝廷開中過度,勢要越次支鹽等,還是導致兩淮與兩浙食鹽入不敷出,鹽量匱乏,大批鹽商依然守候在鹽場等待支鹽,而其他鹽場此時則存在食鹽壅滯現象。
針對此種情況,朝廷采取兌支製度,縮短鹽商守支時間,兌支製度是指朝廷允許鹽商越場支鹽。
兌支法本是朝廷為解決曆年積欠鹽引、救濟長期守支鹽商而采取的通融措施,但此法卻具有法的強製作用,對於兌支鹽場、引數朝廷都有明確規定,鹽商不能自由選擇。
如果同意兌支,鹽商需到二個以上鹽場支鹽,兼支數處,路途遙遠,並且無形中增加鹽商經營成本,拉長鹽商資本的迴籠期限。
最後,是常股、存積製。
正統年間,鹽商守支情況仍未得到根本解決,許多鹽商仍年久而不得鹽,導致中納者越來越少。
正統五年,朝廷施行常股、存積製,以此緩解鹽商守支,保證開中法繼續順利實施。
常股、存積製首先在兩淮、兩浙和長蘆三個守支問題嚴重的鹽場實行。
朝廷將淮、浙和長蘆食鹽分為常股鹽、存積鹽兩部分。
即循次守支的食鹽,稱常股鹽,占全部開中食鹽的八成,而鹽商無須守支便可支取的食鹽,稱存積鹽,隻占全部開中食鹽的二成,存積鹽主要是為邊防急用糧食而設。
此時,朝廷的代支、兌支製度也在繼續施行。
正統五年,朝廷將食鹽分為常股鹽、存積鹽,並且存積鹽納銀開中,這為開中納銀製的出台提供了借鑒。
一方麵鹽商即使得到引紙,但由於常股鹽守支時間甚長,使鹽商亦愈來愈不願納本色。
另一方麵由於運糧路途遙遠,一些偏遠鹽場無人報中,於是朝廷不得不在某些鹽場改征銀兩,開中納銀製應運而生。
成化十六年正月,由於近年朝廷不斷遭受水旱災害,公私匱乏,開中納銀製的施行使鹽商在部分鹽場可以由納糧改為納銀,上納地點由路途遙遠的邊倉改為鹽運司,收貯的鹽銀則由鹽運司統一解運到戶部,之後由戶部將鹽銀統一分給九邊衛所,供其購買糧粟等生活必需品。
開中納銀製度的施行,使大明鹽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為後來的葉淇變法提供了啟示。
其實,在開中納銀製施行同時,朝廷之前的納粟開中也並未廢除,此時,大明鹽政已發展到納粟、納銀均可開中的階段。
大明的食鹽主要由灶戶生產,除上繳朝廷的正鹽外,餘下的部分則被稱為餘鹽。
大明初年,朝廷是不允許鹽商與灶戶私下接觸並進行食鹽交易的,灶戶生產出的餘鹽,是由朝廷統一收取,並給予灶戶一定的補償,保證其正常生活。
但是,隨著朝廷對灶戶的補償越來越少,導致灶戶生活越發艱難,於是灶戶開始冒死販賣餘鹽。
成化末年,一方麵由於私鹽盛行,另一方麵由於鹽商長期守支。
於是朝廷為了禁止私販,被迫對餘鹽私賣加以承認,並允許鹽商以餘鹽補買正課的形式,向灶戶直接購買餘鹽,但前提是鹽商必須有引紙在手,且尚未支鹽。
餘鹽買補製的施行打破了之前灶戶不能與鹽商私下交易的規定,這一製度既可以緩解鹽商守支,又可以增加灶戶的收入。
此時朝廷鹽政已發展到既可納粟中鹽,又可納銀中鹽,鹽商憑引還可私下買餘鹽而補正課的階段,可見與國朝初期太祖所施行的開中法在中鹽的方式上已經發生一些變化,除朝廷初年單一的納粟中鹽外,部分地區也可納銀中鹽,買補餘鹽。
綜上所述,朝廷鹽政政策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隨之而來的問題而不斷變革,如朝廷將食鹽分為常股鹽和存積鹽兩種;鹽商不能躬親支鹽,也可找人代支;某地鹽量開中過大,而其他鹽場開中過少,則施行兌支法。
但這幾次的鹽政變革都為後來鹽商的分化、權勢攙中等提供了可能性。
國朝初期,鹽法尤為嚴重,行鹽各有地方,販賣不許越境,勢要中納者有禁例,軍民私販者有重刑,所以鹽法通行,無敢沮壞,至宣德正統年間鹽法漸弛。
鹽法漸馳與大壞使得鹽政問題不斷湧現,勢豪權要攙中中鹽,侵奪民利,鹽商守支。
正統二年,兌支製度的出台,導致鹽商出現了第一次分化,分為邊商、內商,而到正統五年,在朝廷朝政出台常股存積製不久以後,還是出現了鹽商守支的現象,在這些守支的鹽商中,有些是專以收買邊商引紙支鹽的內商。
由於守支使內商身心俱疲,內商的資金又無法快速周轉,並且朝廷朝政規定內商必須正餘鹽並掣,內商經營成本加大,一些資本薄弱的內商便出現資金迴轉不暢問題。
於是鹽商又發生了第二次分化,從內商中又分化出了專門買內商食鹽,然後根據批驗所給的水程圖,將食鹽運到指定地區進行發賣,而這種新分化出的內商也叫水商。
朝廷對售賣食鹽的時間有嚴格規定,所以朝廷朝政為了方便鹽商,在各地設置了牙行鋪戶專門承買鹽商運到食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