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朝廷最終形成邊商、內商和水商三商共同經營食鹽之勢,對造成鹽商分化的原因有:


    第一,權豪勢要攙中。朝廷自成化、弘治年間以來,餘鹽開禁,準許商人下場收買,以補正引,於是權勢之人,詭名中鹽,買窩賣窩,奸人藉以販私,官司莫敢問,巡鹽禦史,多有引嫌避謗,鹽務敗壞,已達極點。


    雖然太祖曾規定凡諸色軍民權豪勢要人等,乘坐無引私鹽船隻,不服盤驗者,杖一百,並且凡監臨官吏詭名及權勢之人,中納錢糧,請買鹽引勘合,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鹽貨入官。


    但是,仍然有很多權豪勢要目無法紀,乘機攙中、奏討、占窩、夾帶、不挨次支鹽等。權豪勢要通過奏討、夾帶、占窩、不挨次支鹽等方式獲取食鹽,侵奪民利。


    有些勢豪則過度奏討,因向皇帝奏討部分未計算在每年開中的食鹽內,所以如果戶部照常開中,最終會使朝廷開中溢額,使許多普通鹽商長期守支,不得支鹽一斤。


    有些勢豪權要甚至還詭名請托,買窩賣窩,勢豪權勢的這些行為都嚴重阻礙了朝廷鹽法的順利進行,不僅使朝廷鹽政問題不斷湧現,也是造成鹽商守支的部分原因。而且後來還使鹽商發生分化,甚至在內商中又發展出一批專以買賣引紙為職的內商,袁世振稱其為囤戶、奸囤。


    第二,鹽商長期守支。朝廷初期施行開中法,鹽商輸糧到九邊,即九個邊防重鎮,九邊包括:遼東鎮、薊州鎮、宣府鎮、大同鎮、山西鎮、延綏鎮、寧夏鎮、固原鎮、甘肅鎮。


    朝廷則以支付食鹽作為鹽商運輸費用的補償,大明初年開中法施行順暢,但不久鹽商守支現象便逐漸浮現上來,除了勢豪權要攙中、不拘次支鹽、過度奏討、占窩、夾帶等原因外,還有以下幾點也是造成鹽商守支的原因。


    首先,除了勢豪權要支鹽時過度夾帶私鹽以外,其他鹽商在鹽場稱掣食鹽時,也過度夾帶。由此可見,朝廷鹽商為了獲得更大的利潤,在支取正鹽的同時,私下夾帶超過正鹽額數幾倍的食鹽,而各鹽場每年開中的引鹽都有定額。


    如兩淮每年開中是七十萬五千一百八十引,如果某商支取過多,則導致後來鹽商在本年無法支到食鹽,長此下去越來越多的鹽商就不能及時支到食鹽,守支現象出現。


    其次,有些灶戶上繳食鹽數量並未達到朝廷朝政所規定的額數。此時雖然未說灶丁逃亡之事,但是兩淮、兩浙鹽產區已出現鹽課不足現象。如果灶丁繼續逃亡、鹽課持續不足,那鹽商守支將是遲早的事。


    最後,鹽商賄賂鹽官,鹽官貪婪庸懦。有些鹽商乃於正數之外,賄求場官,私加斤數,有一引至三百餘斤者,還有些鹽商經過關津,賄求批驗盤詰人員,不行照引截角,即繳引,再買私鹽,仍將前引影射過關,隨處發賣,往複數次,多取價利,直待上司催取,然後繳引。


    在朝廷任命鹽官方麵,各該官員,公廉守法者固有,貪懦壞事者尤多,以致灶丁疲敝,日就消耗,鹽課虧欠,經年不完,商賈不通。


    第三,兌支製度的施行。由於鹽商困守支現象越來越嚴重,朝廷朝政為了解決這種現象,於正統二年采取了兌支法,即淮浙鹽不能給,乃配支長蘆、山東以給之,但是由於一人兼支數處,道遠不及親赴,輒貿引於近地富人,自是有邊商、內商之分。


    由於鹽商一人須到多個鹽場支鹽,而且又不能即到即掣,使得許多鹽商無法預知何時才可支到全部食鹽,於是鹽商便將引紙賣與鹽場近地富人,由這些當地富人守候支鹽,至此,鹽商開始分化為邊商、內商。由此可知,兌支製度為邊、內商的分化提供了機會。


    綜上所述,臣認為權豪勢要攙中、鹽商長期困守支和兌支製度是導致鹽商分化的重要原因。


    在鹽商分化為邊、內二商後,由於內商以買引支鹽為主,與邊商、水商相比較為輕鬆,而且利潤也頗豐,所以逐漸成長為三商中的主體。


    但是在內商分化出來的那一刻起,內商中的有力者也在悄悄壯大,最終成為專以囤積、倒賣鹽引為職的囤戶。


    他們將從邊商手中低價買迴的引紙,待到期將至時再將引紙轉賣給內商,以此從中牟利。


    囤戶這個內商中之有力者出現的原因有三:


    第一,邊商新引滯銷,內商長期守支。


    雖然此時鹽商已分化為邊、內二商,但是由於當時鹽場仍然存在灶丁逃亡現象,各場鹽產量不足,鹽商過度夾帶,權豪勢要長期占窩,並利用職權越次支鹽,所以內商還是長期無法支到食鹽。


    除此之外,朝廷施行的河鹽法,使內商無所得利,邊商新引壅滯。


    因此,導致資本弱小的內商無力再繼續承買邊商新引,於是使得邊商手中引紙不能速銷,而邊商如果長期滯留在鹽運司,便會增加如住宿費、餐費、交通費等一些額外支出,所以邊商為減少更多損失,不得不將引紙賤價賣與資本雄厚的內商。


    漸漸地便出現了專以買賣倉鈔或引紙為職的內商,他們趁鹽法大壞之際,賤價收買邊商引紙,再高價賣與資本弱小的內商,這樣的內商便稱為囤戶。


    第二,內商的經營內容為囤戶出現提供了條件。內商主要是從邊商處買到引紙後,下場支鹽,再到批驗所上堆候掣,放關後裝運上船,並按照朝廷朝政規定的價格將食鹽轉賣與水商,朝廷朝政也將內商支鹽的整個過程詳細記錄。


    內商在從邊商收買引紙的過程中,一些資本雄厚的內商便會乘機多收引紙,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資本雄厚的內商將收集的引紙囤積起來,導致市場食鹽短缺、鹽價逐漸增高,這時他們便將手中引紙賣與無引內商,從中賺取巨大差額,漸漸形成專以倒賣引紙為職的內商。


    第三,內商經營成本加大。資本弱小的內商,無力繼續承買邊商新引,所以內商中的資本雄厚者便乘機賤買邊商引紙,囤積居奇,待到支鹽日期將至時,便將引紙高價賣與資本弱小的內商,他們拿到引紙後便可到指定鹽場支鹽,雖說是高價得到引紙,但卻不必再受守支之苦。


    總之,囤戶是內商之有力者,它的出現並未對明代鹽法產生積極作用,反倒阻礙了明代鹽政的正常秩序,對邊商、資本弱小的內商均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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