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由校自然不能拍腦袋亂下結論,從而做出錯誤的決斷,既然如此,朱由校隻好繼續請教李長庚這個資深戶部官員,“對於‘綱鹽法’的好壞,朕因不了解大明鹽政,所以無法做出判斷,還是辛苦李閣老繼續幫朕做下介紹!”


    對於能與皇帝多一些鹽政上的交流,李長庚自然是十分樂意的,這可是難得的展示自己專長的機會,隻有自己對皇帝的作用越大,在內閣的地位才會越牢靠。


    李長庚在心中認真組織了下大明鹽政的相關事情後,才一副十分榮幸的表情迴道:“能為陛下解惑,是臣身為臣子的本分,當不得陛下的‘辛苦’兩字!”


    輕咳兩聲後,李長庚繼續說道:“自太祖在元至正二十六年設置了兩淮鹽官,便開始了對食鹽進行統一管理,吳元年,增設了兩浙鹽官,直到洪武初年,太祖正式在各鹽產區設立都轉運鹽使司(簡稱轉運司或鹽運司)或鹽課提舉司(簡稱提舉司或鹽課司),均受朝廷戶部節製。


    地方鹽運司下設分司、鹽課司、鹽場和批驗所。


    其中朝廷鹽政政策的製定與實施由戶部十三司中的山東清吏司官員負責,地方上由各鹽運司官員負責。


    在地方鹽運司官員的設置方麵,朝廷規定都轉運鹽使司設從三品都轉運使一人,是轉運司的最高官員,負責轉運司的一切工作,鹽課提舉司的長官其職掌皆如都轉運司。


    為了方便管理,朝廷在較大鹽產區設都轉運鹽使司,如兩淮、兩浙、長蘆、山東、河東、福建六大都轉運鹽使司,而在較小的鹽產區則設鹽課提舉司。


    除此以外,朝廷還定期派遣巡鹽禦史、巡按等到地方各鹽產區進行巡視,確保鹽政的順利進行。


    至此,大明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食鹽管理機構,鹽政政策也根據不同時期產生的不同問題而進行了相應的調整,而這也導致了鹽商的分化。


    大明食鹽管理製度攏共有三種,一種是初期的開中法,第二種是中後期的開中納銀,第三種則是餘鹽買補製。


    開中法是朝廷最基本的食鹽管理製度。


    大明建立初期,仍有部分前元勢力在北方進行反抗活動,太祖雖多次征討,仍未能完全消除,於是朝廷在北方設置了九個邊防重鎮,約有八十萬大軍,以此來防禦前元殘餘勢力的侵擾。


    這樣一來九邊則需要大量的軍需物資,尤其是糧食,然而這些地區大都道路崎嶇,路途遙遠,產糧少而且運輸不便。


    洪武三年六月,山西布政司官員針對九邊軍屯和稅糧供給不足的現象,向朝廷提出征召商人運糧可以為大明節省大量開支,並且又能保證邊防糧餉充實,而朝廷則給予商人食鹽作為補償,雙方均得利,太祖同意此意見,並開始在全國實行開中法。


    首先,由朝廷戶部貼出榜文,寫明納粟地區、上納種類以及數量等基本內容,然後商人將米糧運送到指定邊倉,稱為報中,除納糧開中外,還有納鈔、布、馬、茶、草、鐵等中鹽的情況。


    其次,倉官將商人所納糧食的品種、數量、應支的引鹽數以及商人的籍貫、體貌特征等都如實填寫在鹽糧勘合上,並在中線處蓋章,一式兩份,將其中的一份發給商人,稱為勘合,作為納糧支鹽的憑證,另一份則由官府送到各地的都轉運鹽使司或者鹽課提舉司,稱為底簿。


    商人持勘合到指定鹽運司,運司運使將勘合與所收底簿內容進行比對無誤後,則會簽發鹽引,注明‘派訖’二字,準許鹽商到鹽場支鹽,在排隊等候支鹽這段期間被稱為守支。


    支鹽後,商人須到各地批驗所(兩淮是儀真和淮安批驗所)進行檢斤過秤,無誤後,鹽商將鹽運到指定售賣區域進行販賣,稱為市易。


    朝廷為加快流通過程,會簽派一些當地富戶,令其承買商人運到引岸的食鹽。


    最後,鹽商需將引紙在五日內繳還當地官府,稱為‘退引’,至此,一個開中過程宣告結束。


    靖難之役後,太宗即位,當時除雲南金齒衛、楚雄府、四川鹽井衛、陝西甘州衛繼續開中外,其他各衛均停,專以北平開中為重點。


    而且此時還打破了太祖時期製定的四品以上官員家人,不得與民爭利的規定,允許大小官員、軍民人等皆中,且支鹽無須排隊。


    永樂二年七月,太宗以福建、山東、廣東運司積鹽多,命戶部暫令民以鈔中納。


    戶部定例:福建、山東鹽每引納鈔五十貫,廣東每引三十貫 ,納鈔中鹽開始。


    永樂二十二年九月,朝廷因鈔法不通,寶鈔不斷貶值,於是決定以鈔中鹽。


    先是二十年,許軍民等於京庫報納舊鈔,填給勘合,赴河東、山東、福建、長蘆四運司並廣東鹽課提舉司,不拘資次支鹽,至是成祖與戶部尚書夏元吉議斂鈔之道。


    納鈔中鹽的施行為後來朝廷的開中折色製,葉淇變法等施行都提供了借鑒,也為官員憑借權勢攙中,敗壞鹽法,侵奪民利,擾亂食鹽經營秩序埋下了隱患。


    開中法在大明初期,商利而民亦利,國足而邊亦足,稱美善已,朝廷邊防得以鞏固,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一些問題,導致朝廷不得不進行了鹽政改革。


    首先,不拘資次支給現象的出現。


    其次,為防行鹽舞弊,朝廷隻許一名商人參與整個開中過程,他人不許替代,一個營銷過程曆經半個大明,資金迴轉十分緩慢。


    最後,由於鹽利巨大,報中食鹽也常受到王公勢要和內外官員的覬覦,權貴勢要常常以親戚、朋友的名義為掩護,利用手中的特權,參與開中,中鹽行商,與民爭利,導致普通鹽商正常報中困難,即使報中,也往往支不到鹽。


    以上三點最終導致商人困守支,有時守支時間甚至長達十年之久,於是出現子侄代支現象,為解決開中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朝廷主要采取了以下挽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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