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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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自由和必然這個問題,曆史比其他學科有利:曆史在這個問題上不涉及人的意誌的實質,隻涉及這種意誌在過去一定條件下的表現。
在解決這個問題時,曆史同其他學科的關係,就像實驗科學同抽象科學的關係一樣。
曆史研究的不是人的意誌本身,而是我們對它的認識。
因此,曆史不像神學、倫理學和哲學,它沒有自由和必然兩者矛盾結合所無法解決的奧秘。曆史觀察人的生活,認為這兩者矛盾的結合已經完成。
在實際生活中,每一曆史事件,人的每一行動,都被了解得清清楚楚,不覺得有絲毫矛盾,雖然每一事件部分是自由的,部分是必然的。
要解決自由和必然怎樣結合、這兩個概念的實質是什麽的問題,曆史哲學可以而且應該走一條同其他學科相反的道路。曆史不應該先給自由和必然本身下定義,然後把生活現象歸到這兩個定義,曆史應該從大量曆史現象中引出自由和必然這兩個概念的定義,因為那些現象總是離不開自由和必然的。
不論我們觀察許多人的行動還是一個人的行動,我們總是把它們看作人的自由和必然規律結合的產物。
不論我們說的是民族遷徙和野蠻人入侵,還是拿破侖三世的命令,還是某人一小時前選定散步方向的行動,我們都看不到絲毫矛盾。指導這些人行動的自由和必然的程度,我們覺得是很清楚的。
關於自由多少的問題,常因我們觀察現象的觀點不同而不同;但也有永遠一致的一麵,那就是我們覺得,人的每一行動都是自由和必然的一定結合。在我們所觀察的每一行動中,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和一定程度的必然。任何行動中自由越多,必然就越少;必然越多,自由就越少。情況永遠如此。
自由和必然的比例,要由觀察行動的觀點而定,但兩者的關係總是成反比的。
一個落水的人抓住另一個人使那人淹死;一個因給嬰兒哺乳而饑餓憔悴的母親偷了一些食物;一個受過紀律訓練的士兵在部隊裏服從長官命令,竟殺死一個手無寸鐵的人——在知道他們所處條件的人看來,這些人的罪過比較小,也就是自由比較少,屬於必然規律的成分比較多;而在不知道那個人自己就要淹死、那個母親在挨餓、那個士兵在服役的人看來,他們的自由就比較多。同樣,一個人在二十年前殺過人,以後一直安分守己地生活在社會中,他的罪過看來比較小;二十年後再來考慮,他的行為似乎更屬於必然規律。但如有人在他犯罪後第二天來考察,他的行為就比較自由。同樣,一個瘋狂的、醉酒的或高度緊張的人的每一行動,在知道情況的人看來,自由比較少,必然比較多;但在不知道情況的人看來,自由就比較多,必然就比較少。在所有這些情況中,隨著觀察行動的觀點不同,自由的概念有增有減,必然的概念也相應地有增有減。所以,必然的概念越大,自由的概念就越少。反之亦然。
宗教、常識、法學和曆史也都是這樣看待必然和自由之間的關係的。
我們對自由和必然觀念的增減都毫無例外地取決於以下三種根據:
第一,完成行為的人同外界的關係。
第二,他同時間的關係。
第三,他同產生行為的原因的關係。
第一種根據是,我們或多或少認識了人同外界的關係,或多或少明確了每個人在與他共存的一切事物關係中的地位。按照這種根據可以看出,一個將要淹死的人比一個站在陸地上的人更少自由而更多必然;還可以看出,一個住在人煙稠密地區而同別人有密切關係的人,一個受家庭、職務、企業束縛的人,他們的行動無疑比一個在僻靜地方單獨生活的人更少自由而更多必然。
如果我們觀察一個人不同他周圍的條件聯係起來,我們就覺得他的每一行動都是自由的。但如果我們看到他與周圍條件的關係,如果我們看到他同人與物的聯係:同他說話的人、同他所讀的書、同他從事的工作,甚至同他周圍的空氣、同照在他周圍東西上的光聯係起來,我們就看到,每種條件對他都有影響,至少支配著他某一方麵的行動。我們看到這種影響越多,就覺得他的自由越少,他需要服從的必然就越多。
第二種根據是,我們或多或少看出人同外界在時間上的關係,或多或少明確人的行動在時間上所占的地位。按這種根據可以看出,人類始祖的墮落顯然比現代人的結婚更不自由。由此還可以看出,生活在幾世紀前的人,同我隔著一定時間,他們不像現代人的生活那樣自由,雖然我還不知道他們生活的後果。
在這方麵,對自由和必然的比重的認識程度,決定於完成那個行為和我們判斷它們之間相距時間的長短。
如果我觀察我在一分鍾前(當時的條件同我現在所處的條件幾乎相同)所完成的行動,我認為我這一行動無疑是自由的。但如果考察我在一個月前所完成的行動,我得承認,要不是完成這個行動,我就不可能獲得由此產生的許多有益、愉快、甚至必要的結果。如果我迴憶更遙遠的往事,迴憶十年或十年以上完成的行動,那麽,那次行動的後果我就覺得更明顯;我也很難想象,如果沒有那次行動將會怎樣。我迴憶得越遠,或者我對同一件事思考得越深,我對我行動的自由就越懷疑。
關於自由意誌在人類公共事業中的作用,我們在曆史上也發現同樣信念的級數。我們覺得任何現代事件無疑都是某些人行動的結果,但在一個較遠的事件裏,我們可以看到它的必然結果,而且我們也想象不出會有其他結果。我們觀察的事件越遠,我們越覺得那些事件不是任意做出的。
我們覺得奧普戰爭[73]無疑是俾斯麥詭詐行動的結果。
對拿破侖發動的幾次戰爭,我們雖然也有懷疑,但仍認為它們是英雄意誌的結果。不過,我們把十字軍遠征看作占有一定地位的事件,沒有這個事件歐洲近代史就不可思議,雖然十字軍遠征的編年史家認為這事隻是少數人意誌的產物。至於民族遷徙,今天已沒有人認為歐洲的複興決定於阿提拉[74]的專橫行為。我們觀察的曆史事件越遠,造成事件的人們的自由意誌越可疑,必然規律也就越明顯。
第三種根據是我們對理性所要求的無窮因果關係的理解,其中我們所理解的每一現象,也就是人的每一行為(既是前麵現象的結果,也是後麵現象的原因)應該有它確定的地位。
按照這種根據,通過觀察,我們對那些屬於人類生理的、心理的、曆史的規律認識得越清楚,我們對行動的生理的、心理的、曆史的原因了解得也越正確,這是一方麵;另一方麵,我們所觀察的行動越簡單,我們所研究的人物性格和頭腦以及他的行動越不複雜。因此我們覺得,我們的行動和別人的行動就越自由,越不屬於必然。
當我們完全不了解一種行為(不論這是一種罪行還是一種善行,或是一種無所謂善惡的行為)的原因時,我們認為這種行為的自由成分最大。如果我們看到的是罪行,我們就急於想懲罰它;如果我們看到的是善行,我們就讚賞它。如果我們看到的是無所謂善惡的行為,我們就認為它最獨特、最自由。但如果我們知道無數原因中的一個,我們就會看到一定程度的必然,我們就不會那麽堅持懲罰罪行,不會那麽讚賞善行,對貌似獨特的行為也並不覺得那麽自由。一個在壞人中成長的罪犯,他的罪行就比較情有可原。父母為子女做出的自我犧牲,可能獲得獎賞的自我犧牲,比無緣無故的自我犧牲更可理解,因此不那麽值得同情,自由的程度也比較小。對於教派或政黨的創始人或發明者,當我們知道他的活動的情況和原因時,我們就不那麽感到驚訝。如果我們有豐富的經驗,如果我們不斷在人們的行動中尋求因果關係,那麽,我們越是正確地把因果關係聯係起來,我們就越覺得他們的行為是必然的,是越少自由的。如果我們觀察的行為是簡單的,而且我們有大量這一類行為可供觀察,那麽,我們就更覺得那些行為是必然的。一個不誠實父親的兒子的不誠實行為、一個落在惡劣環境中的女人的惡劣行為、一個酒鬼的酗酒行為,我們越了解這行為的原因,就越覺得這些行為不是自由的。如果我們觀察智力不發達的人的行為,例如,一個小孩、一個瘋子或者一個傻子,我們知道他們行為的原因和天性與智力的貧弱,我們就會看出必然成分很大,自由成分很小,而且我們一旦知道造成行為的原因,我們就能預言它的結果。
一切法典所承認的免罪和減罪的情形,就建立在這三種根據上。罪責的大小,要看我們對受審查者所處環境認識的多少,要看那行為和審查之間相距的時間,還要看我們對行為原因了解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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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自由和必然這個問題,曆史比其他學科有利:曆史在這個問題上不涉及人的意誌的實質,隻涉及這種意誌在過去一定條件下的表現。
在解決這個問題時,曆史同其他學科的關係,就像實驗科學同抽象科學的關係一樣。
曆史研究的不是人的意誌本身,而是我們對它的認識。
因此,曆史不像神學、倫理學和哲學,它沒有自由和必然兩者矛盾結合所無法解決的奧秘。曆史觀察人的生活,認為這兩者矛盾的結合已經完成。
在實際生活中,每一曆史事件,人的每一行動,都被了解得清清楚楚,不覺得有絲毫矛盾,雖然每一事件部分是自由的,部分是必然的。
要解決自由和必然怎樣結合、這兩個概念的實質是什麽的問題,曆史哲學可以而且應該走一條同其他學科相反的道路。曆史不應該先給自由和必然本身下定義,然後把生活現象歸到這兩個定義,曆史應該從大量曆史現象中引出自由和必然這兩個概念的定義,因為那些現象總是離不開自由和必然的。
不論我們觀察許多人的行動還是一個人的行動,我們總是把它們看作人的自由和必然規律結合的產物。
不論我們說的是民族遷徙和野蠻人入侵,還是拿破侖三世的命令,還是某人一小時前選定散步方向的行動,我們都看不到絲毫矛盾。指導這些人行動的自由和必然的程度,我們覺得是很清楚的。
關於自由多少的問題,常因我們觀察現象的觀點不同而不同;但也有永遠一致的一麵,那就是我們覺得,人的每一行動都是自由和必然的一定結合。在我們所觀察的每一行動中,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和一定程度的必然。任何行動中自由越多,必然就越少;必然越多,自由就越少。情況永遠如此。
自由和必然的比例,要由觀察行動的觀點而定,但兩者的關係總是成反比的。
一個落水的人抓住另一個人使那人淹死;一個因給嬰兒哺乳而饑餓憔悴的母親偷了一些食物;一個受過紀律訓練的士兵在部隊裏服從長官命令,竟殺死一個手無寸鐵的人——在知道他們所處條件的人看來,這些人的罪過比較小,也就是自由比較少,屬於必然規律的成分比較多;而在不知道那個人自己就要淹死、那個母親在挨餓、那個士兵在服役的人看來,他們的自由就比較多。同樣,一個人在二十年前殺過人,以後一直安分守己地生活在社會中,他的罪過看來比較小;二十年後再來考慮,他的行為似乎更屬於必然規律。但如有人在他犯罪後第二天來考察,他的行為就比較自由。同樣,一個瘋狂的、醉酒的或高度緊張的人的每一行動,在知道情況的人看來,自由比較少,必然比較多;但在不知道情況的人看來,自由就比較多,必然就比較少。在所有這些情況中,隨著觀察行動的觀點不同,自由的概念有增有減,必然的概念也相應地有增有減。所以,必然的概念越大,自由的概念就越少。反之亦然。
宗教、常識、法學和曆史也都是這樣看待必然和自由之間的關係的。
我們對自由和必然觀念的增減都毫無例外地取決於以下三種根據:
第一,完成行為的人同外界的關係。
第二,他同時間的關係。
第三,他同產生行為的原因的關係。
第一種根據是,我們或多或少認識了人同外界的關係,或多或少明確了每個人在與他共存的一切事物關係中的地位。按照這種根據可以看出,一個將要淹死的人比一個站在陸地上的人更少自由而更多必然;還可以看出,一個住在人煙稠密地區而同別人有密切關係的人,一個受家庭、職務、企業束縛的人,他們的行動無疑比一個在僻靜地方單獨生活的人更少自由而更多必然。
如果我們觀察一個人不同他周圍的條件聯係起來,我們就覺得他的每一行動都是自由的。但如果我們看到他與周圍條件的關係,如果我們看到他同人與物的聯係:同他說話的人、同他所讀的書、同他從事的工作,甚至同他周圍的空氣、同照在他周圍東西上的光聯係起來,我們就看到,每種條件對他都有影響,至少支配著他某一方麵的行動。我們看到這種影響越多,就覺得他的自由越少,他需要服從的必然就越多。
第二種根據是,我們或多或少看出人同外界在時間上的關係,或多或少明確人的行動在時間上所占的地位。按這種根據可以看出,人類始祖的墮落顯然比現代人的結婚更不自由。由此還可以看出,生活在幾世紀前的人,同我隔著一定時間,他們不像現代人的生活那樣自由,雖然我還不知道他們生活的後果。
在這方麵,對自由和必然的比重的認識程度,決定於完成那個行為和我們判斷它們之間相距時間的長短。
如果我觀察我在一分鍾前(當時的條件同我現在所處的條件幾乎相同)所完成的行動,我認為我這一行動無疑是自由的。但如果考察我在一個月前所完成的行動,我得承認,要不是完成這個行動,我就不可能獲得由此產生的許多有益、愉快、甚至必要的結果。如果我迴憶更遙遠的往事,迴憶十年或十年以上完成的行動,那麽,那次行動的後果我就覺得更明顯;我也很難想象,如果沒有那次行動將會怎樣。我迴憶得越遠,或者我對同一件事思考得越深,我對我行動的自由就越懷疑。
關於自由意誌在人類公共事業中的作用,我們在曆史上也發現同樣信念的級數。我們覺得任何現代事件無疑都是某些人行動的結果,但在一個較遠的事件裏,我們可以看到它的必然結果,而且我們也想象不出會有其他結果。我們觀察的事件越遠,我們越覺得那些事件不是任意做出的。
我們覺得奧普戰爭[73]無疑是俾斯麥詭詐行動的結果。
對拿破侖發動的幾次戰爭,我們雖然也有懷疑,但仍認為它們是英雄意誌的結果。不過,我們把十字軍遠征看作占有一定地位的事件,沒有這個事件歐洲近代史就不可思議,雖然十字軍遠征的編年史家認為這事隻是少數人意誌的產物。至於民族遷徙,今天已沒有人認為歐洲的複興決定於阿提拉[74]的專橫行為。我們觀察的曆史事件越遠,造成事件的人們的自由意誌越可疑,必然規律也就越明顯。
第三種根據是我們對理性所要求的無窮因果關係的理解,其中我們所理解的每一現象,也就是人的每一行為(既是前麵現象的結果,也是後麵現象的原因)應該有它確定的地位。
按照這種根據,通過觀察,我們對那些屬於人類生理的、心理的、曆史的規律認識得越清楚,我們對行動的生理的、心理的、曆史的原因了解得也越正確,這是一方麵;另一方麵,我們所觀察的行動越簡單,我們所研究的人物性格和頭腦以及他的行動越不複雜。因此我們覺得,我們的行動和別人的行動就越自由,越不屬於必然。
當我們完全不了解一種行為(不論這是一種罪行還是一種善行,或是一種無所謂善惡的行為)的原因時,我們認為這種行為的自由成分最大。如果我們看到的是罪行,我們就急於想懲罰它;如果我們看到的是善行,我們就讚賞它。如果我們看到的是無所謂善惡的行為,我們就認為它最獨特、最自由。但如果我們知道無數原因中的一個,我們就會看到一定程度的必然,我們就不會那麽堅持懲罰罪行,不會那麽讚賞善行,對貌似獨特的行為也並不覺得那麽自由。一個在壞人中成長的罪犯,他的罪行就比較情有可原。父母為子女做出的自我犧牲,可能獲得獎賞的自我犧牲,比無緣無故的自我犧牲更可理解,因此不那麽值得同情,自由的程度也比較小。對於教派或政黨的創始人或發明者,當我們知道他的活動的情況和原因時,我們就不那麽感到驚訝。如果我們有豐富的經驗,如果我們不斷在人們的行動中尋求因果關係,那麽,我們越是正確地把因果關係聯係起來,我們就越覺得他們的行為是必然的,是越少自由的。如果我們觀察的行為是簡單的,而且我們有大量這一類行為可供觀察,那麽,我們就更覺得那些行為是必然的。一個不誠實父親的兒子的不誠實行為、一個落在惡劣環境中的女人的惡劣行為、一個酒鬼的酗酒行為,我們越了解這行為的原因,就越覺得這些行為不是自由的。如果我們觀察智力不發達的人的行為,例如,一個小孩、一個瘋子或者一個傻子,我們知道他們行為的原因和天性與智力的貧弱,我們就會看出必然成分很大,自由成分很小,而且我們一旦知道造成行為的原因,我們就能預言它的結果。
一切法典所承認的免罪和減罪的情形,就建立在這三種根據上。罪責的大小,要看我們對受審查者所處環境認識的多少,要看那行為和審查之間相距的時間,還要看我們對行為原因了解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