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的製度腐敗化到腐敗製度化(二)
鮮為人知的的曆史趣事 作者:湯湯哩哩啦啦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4、行賄基金的出台
“公行”取消之後5年(1775年),被再度恢複,這次商人們獲得的壟斷權更大了,可以專攬茶葉、絲等高利潤的大宗貿易,並且獨家代理外商在華的供銷,按總額收取3%的費用。
當然,其所承擔的連帶責任更重,外商將不再直接繳納關稅等,“公行”成為外商與帝國政府之間的防火牆。
“公行”的定位至此確定,直到1842年被《南京條約》廢除,“公行”(co-hong)在很多地方也被老外們稱為“官行”(kwanhong)。
連帶責任的加重及政府勒索的加強,令“公行”產生了強烈設立公共避險基金的衝動,這直接導致了“公所基金”的誕生。
推動“公所基金”的第一個動力,在於帝國政府要求“公行”承擔起講合同、守信用的模範,凡是拖欠了外商貨款的,一律由“公行”先行賠付。這是一個財經製度上的“連坐法”。而第二個更為強勁卻不便說出口的動力,則在於帝國政府及其官員對“公行”的勒索日益加強。
這種基金的準確成立時間,說法不一。frederic wakeman在《劍橋中國晚清史》中說:“行商為了保護他們自己,於1775年建立一種秘密基金,公所的每個成員要把他貿易利潤的十分之一交作基金,在必要時用來應付官吏的勒索。到1780年公所基金才公開並正式規定向外國進口貨征收3%的規禮,這是一筆附加稅,名義上是要保證行商能償還外商的欠款。”
遺憾的是,frederic wakeman並沒有標注出這段論述的史料來源。考察早年的英文著作,這一日期的說法區別很大:
在各種說法中,沒有異議的是,這個特殊的“公所基金”,的確是在“公行”定位成型後出現的產物,而其用途一是作為行業保險,二是為了應對政府的勒索。
這筆基金是龐大的,行商們必須繳納年利潤的10%,而外商們則必須繳納貨物價值的3%。這種潛規則,老外們並不喜歡,盡管他們對中國低廉的“正稅”讚不絕口。
1793年,在著名的馬戛爾尼出使中國時,他的使命之一就是“擺脫廣州官吏強加於該口岸貿易的限製和勒索”,這是英國政府第一次向中國政府提出的反腐敗要求,但如同他要求自由貿易一樣,最後毫無結果。
外商們統計出的“公所基金”用於支付政府勒索的數額,是驚人的。根據1807~1816年的統計,剔除其中的支付外商債款的部分,純用於政府勒索的是:
其中,1809年的數額之所以龐大,是這年“公所基金”支付了一筆12萬兩(約合人民幣2400萬元)的“皇上萬壽慶典”讚助款。
這些開支,除了每年5.5萬兩的“貢價”(“公行”上繳北京的固定規費)之外,大量的都是“軍需”“軍費”“河工”等。而這些均是正項稅費之外的額外負擔。
《劍橋晚清史》更是指出:“東印度公司經查明者,在1807年和1813年之間從公所基金中至少公開支出了總額498.8萬兩銀子。”這是一筆更為驚人的數字,相當於年均70萬兩,當然,其中包括了為行商們代償外商債款。遺憾的是,《劍橋晚清史》沒有提供這個數據的具體出處。
催生行賄基金的製度根源,除了海關製度外,還有財政製度。
清帝國政府並沒有完善的預算製度,在“永不加賦”固定了最大宗的田賦之後,財政的任何額外支出,都需要臨時的額外課征,而這種缺乏規範的行為,給官僚體係提供了極大的尋租空間。
“額外征課和征收人員的攤派,雖然一向為中國政府的清議所不齒,叫它做‘勒索’或‘聚斂’;但征收方法既然給個人貪汙大開方便之門,它就仍舊不失其為中國的製度。”(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
財政成為“腐敗化製度”的另一個體現,是帝國地方政府的開支,並沒有規範財政撥款,而必須由各級行政長官在自己的俸祿中自行解決,這為他們的勒索提供了最為理直氣壯的客觀理由。
“在西方,征收人員都各有一定的薪俸,也可能對他所征收的款項另給酬金,但一定要由國庫核給;並且縣行政首長也有一份適當的和足夠一切開支的薪俸。中國卻不是這樣,征收人員和縣行政長官都必須設法自給。征收人員雖然自收攤派,但不要錯誤地以為他所得的稅款可以完全放進私囊;為了保全他的地位,他還必須要填滿所有他的直接上司們的欲壑,使他的上司們剛巧都能得到那中國意義的所謂“薪俸”。
知縣到任之後,必須在他的任內每年一度或數度對他的直接上司,即知府和道台,有所報效,數目的多寡,看缺的肥瘠確定。他更要使省裏的權要,即臬台、藩台、巡撫、總督等都能滿足欲望,因為他的得缺、留任和升遷都完全取決於他們的喜怒;他也不可忽視大人物們的文案和師爺一類人員,因為這些人都能在他們主人的耳邊給他說好話或者說壞話。知府和道台也是這樣;粵海關監督和其他優缺也並不是例外。省中的顯貴也必須在京師設法鞏固他們的地位,他們把得自僚屬的一部分贓款也要照例以差不多一定的數額轉手奉獻給京官、樞臣和宮廷的內侍,如果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人,這人就會設法弄得這個但圖自肥的官吏也一個錢都剩不下,或者阻礙他的升遷,甚至對於有利該省的一切建議也多方留難。”(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
對於“公所基金”,《劍橋晚清史》認為“是1796年以後席卷中國的社會混亂的標誌。在乾隆時代的最後幾年,出現了傳統王朝衰敗的最初跡象……”
“公所基金”作為行賄基金,行賄的對象是官方,而非政府官員個體。對於政府官員的私人孝敬,自然不在基金的支付範圍之內,而要由行商們自行解決。一個政權放棄了顯規則的正道,卻要從潛規則的歧途上聚斂,自然難以避免整個體製乃至全社會的腐敗與沉淪。
政府及其官員的需索越來越大,行商和外商們不堪重負。而就在他們疲於奔命的時候,一種利潤高昂得足以應對政府勒索的商品適時地出現了,那就是鴉片。
5、鴉片生意的利益鏈
針對官員私人的“行賄基金”,很快就在葡萄牙統治下的澳門誕生了,並且完全依靠鴉片的支撐。
1820年,澳葡當局專門設立了一個基金,對輸入澳門的鴉片每箱征收40銀元,專款專用於對大清國領導幹部的行賄。根據當時鴉片進口量推算,這一行賄基金每年可收10萬銀元(約7萬兩,折合如今1400萬元人民幣)。
這一基金的管理人,是一位小名叫做“阿西”的廣東鴉片販子葉恆澍。次年(1821年),葉恆澍因殺人或者雇兇殺人被捕,但在監獄中,為了自保,他揭出了與殺人案無關的大量行賄細節。美國傳教士衛三畏在其著作《中國總論》中記載,)葉被捕後,受到了香山官員的刑訊逼供,為了報複,而將行賄基金的事抖了出來;馬士認為,葉恆澍堅信把官員們拖進來可以為自己免罪,而向廣州府檢舉揭發(《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現代曆史學家格林堡則認為,葉是直接向中央揭發的,並且,中央還為此下派了工作組……
無論如何,對官員們受賄信息的掌握,最後保住了葉恆澍的性命——為換取他的沉默,廣東當局隻能以販毒罪對他輕判,枷號一月、發近邊充軍、到達配所後杖一百,絲毫不涉及殺人的重罪。
鴉片貿易與行賄基金之間的關聯,至此開始暴露。而此前,鴉片早已悄悄地在“公行”的貿易中開始發揮重大的作用。而且,隨著政府勒索加重,鴉片貿易的重要性就越大。
鴉片的厚利與走私的泛濫,與官方公開的禁煙強度成正比。
有學者統計,從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到道光十九年(1839年),大清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在這60年間總共下發了45道嚴禁販運和吸食鴉片的諭旨、文告,旗幟不可不謂鮮明、態度不可不謂堅決,但是,鴉片的進口量及吸食人數卻依然急劇攀升,禁令反而成為鴉片貿易和利潤率的激素,而公權力因為既可毀滅鴉片貿易,也可為走私鴉片保駕護航,其身價大為提升。
主張放開鴉片貿易的許乃濟,對此的見識遠比林則徐深刻:“然法令者,胥役棍徒之所借以為利,法愈峻則胥役之賄賂愈豐,棍徒之計謀愈巧”。
外商們對此也有相同的看法:“盡管皇帝會查禁這種貿易,並也會一再嚴旨重申禁令;盡管總督會恪遵上諭發布告示,總督和粵海關監督也會傳諭行商慎遵法令;但是總督、粵海關監督、巡撫、提督、知縣以及再往下到那些與衙門略有瓜葛的小人物們,隻要他們覺得可以從中取利,對於法令的不斷破壞也就熟視無睹了。他們發現在禁令之下,使他們可以得到更多的好處,因為他們不但可以征課更大的數額,而且所征款項絲毫都不必列為稅收奏報;這些陋規可以毫不費力就從中國買主處征到。”(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
除了從廣州的“公所基金”、澳門的“行賄基金”等處間接受益外,負責查緝走私的水師巡船,幹脆直接從鴉片走私中受益。兩廣總督阮元在給中央的報告中坦陳,以緝私為名而從鴉片中分潤的,上至副將、守備,下至普通士兵。拿獲鴉片之後,他們要麽“私賣分贓”,要麽“得勝放縱”。
到1826年,貓和老鼠在多年相互試探之後,終於達成了和諧同盟:走私者向緝私者每月繳納兩(折合如今720萬元人民幣)買路錢,緝私者則“放私人口”,為走私護航。這是一筆相當客觀的收入,緝私者一年可以獲得相當於如今8640萬元人民幣的保護費——這已經不是賄賂,而是分紅了。
在貓鼠同盟中,知名度比較高的是廣東水師副將韓肇慶。這位相當於廣東海軍司令員的高級軍官,“專以護私漁利,與南洋船約,每萬箱(鴉片)許送數百箱與水師報功,甚或以師船代運進口,於是韓肇慶反以獲煙功,保報總兵,賞戴孔雀翎。水師兵人人充紊,而鴉片(走私量)遂至四五萬箱矣”。
福建的水師也不落後,“收受陋規,每船得洋銀四百圓、六百圓不等”,水師收入“得自糧鈉者百之一,得自土規者百之九十九”——緝私者的收入,居然有99%來自走私的分紅,也難怪出現了“海口兵弁代藏毒品”的故事,甚至,“夷船之鴉片一時不能進口,往往寄頓於炮台左近”。
馬士在《遠東國際關係史》中指出,隨著大清政府對鴉片的禁令加強,“禁煙造成關稅停征,但是卻被賄賂代替,而賄賂居然三倍於關稅。”
這位深諳大清國情的漢學家說:“用不著說,帝國官吏是貪汙的;在違禁品的征課上,他們所幹的,正是自從有人懂得那一套以來、中國官場上就一直在幹著的那種勾當,也就是能向商人榨取一文便榨取一文。非法貿易的擴張,之所以超過為“公行”壟斷權所束縛的合法貿易而駕淩其上,正是廣州和沿海口岸官吏們賣放的直接結果。一麵使這種貿易擴張,而一麵又把禁令列諸法典,以備不時之需。這對有關的官吏們是有經濟上的好處的。”行賄基金的潤滑作用十分顯著,“一等交涉停當,各方麵的眼睛就立即都閉起來了,甚至連在走私船隻邊上的緝私艇上官員也不例外。”
此後,隨著鴉片走私規模的不斷擴大,貓鼠遊戲也在不斷升級。廣東地方官員經常占據道德高地和權力優勢,推動對鴉片貿易的更嚴格管製,從而拉高權力尋租的價碼。而其中最為重要的製度設計,就是把行商和“公行”推向第一線,讓他們作為反鴉片走私的第一責任人,政府因此得以規避了緝私的義務,而享受彈性監管的好處,既可以高調打擊走私,抬高“尋租”的行情,又不必親自動手,且可以隨時推卸責任。
6、禁煙幕後的推手
在幾次被“釣魚執法”後,忍無可忍的行商們,在1821年向外商們發出書麵警告:停泊在黃埔水麵上的鴉片走私船隻必須即刻退出,否則“公行”隻能提請官方強力介入;今後隻有出具不裝載鴉片的“甘結”(保證書),“公行”才能對外商的商船予以擔保。而“公行”的擔保,是外商在華進行貿易的通行證,沒有擔保,一切貿易都是非法的。
外商們開始還置若罔聞,“公行”商人卻絕不敢再與官府玩遊戲,他們主動向官方舉報了涉及鴉片走私的4艘外籍商船,其中英國商船3艘、美國商船1艘。官方隨即對這4艘船予以強製驅逐。4艘船被迫退到了當時被當做“外海”的伶仃洋,並在那裏繼續進行鴉片批發交易。
從這一天開始,中國的鴉片貿易進入了所謂的“伶仃洋時代”,一直延續到鴉片戰爭爆發。
而“伶仃洋時代”的最大變化,就是行商們在鴉片走私中的中介作用大大下降,這導致了官商勾兌程序的巨大變化——外商們越過了華商,直接與官府開始勾兌,用馬士的說法,這“大大提高了行賄的效率”。
馬士將鴉片走私的“伶仃洋”時代,分為3段。第一階段,從1821~1828年,伶仃洋逐漸形成鴉片集散中心,外商開始直接麵向終端渠道批發 鴉片,原先的中介者行商們日漸推出,鴉片的走私量從1811~1821年的年均4494箱,增加到1821~1828年的年均9708箱。
1828~1835年,是“伶仃洋”時代的第二階段。在兩廣總督於1828年頒布了更為嚴格的禁煙令後,鴉片交易市場再度向北擴張,到了閩粵交界的南澳。這一時期,鴉片的走私進口量猛增到了年均箱。
自1835年到鴉片戰爭爆發的1839年,“伶仃洋時代”進入全盛時期。精簡了行商這一中間環節後,外商們的利潤大大提升。鴉片走私大幹快上,年均進口量達到了箱。
在“伶仃洋時代”,在廣州經商的外商們,因為原先的“硬通貨”鴉片被禁,無法以貨易貨,隻能將在伶仃洋銷售鴉 片後的白銀,帶到廣州采購迴程的中國商品,多了道程序。但這一來,他們在廣州的交易就成了純粹的采購,而沒有把柄可抓。
一個“幹淨”的商人,對一個期待“不幹淨”的官員來說,就是一筆損失——廣州的官員們少了巨大的灰色收入。同時,因為都在外海進行交易,並與中國的消費終端日漸實現了無縫對接,外商們開始不再將大清國的緝私幹部當幹部看了,這大大激怒了這批既得利益者。
既得利益的淪喪,令廣東的官員們開始真的痛恨起鴉片貿易了,並試圖懲罰那些破壞潛規則的人。“現在,外國走私商們把這張從非法貿易征集非法陋規的網撇開了,官吏們體會到他們所貪圖的那部分好處竟被掠奪了,他們過去就是因為有這份好處,才願意閉著眼睛不管的;於是一個用一場奏折、諭旨、告示、命令和彈壓等為武器的戰爭開始了。”(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
主張禁煙的林則徐等,突然發現自己贏得了體製內同僚們前所未有的支持,盡管那些同僚很長時間都從鴉片走私中分得巨大的紅利。而後世的讀史人,也往往想不到,被愛國口號包裝的反鴉片鬥爭中,還有著難以言說的利益博弈。
鴉片戰爭前,清帝國的腐敗就已經名揚全球,但即便是西方人也意識到,這與其說是中國人身上沒有流淌著道德的血液,莫如說是製度性缺失帶來的“技術”層麵的問題。
帝國海關除了被賦予過多的政治使命外,也成為最高領導核心(皇帝)彰顯自己私心的標誌,並因此將“潛規則”作為主流;而帝國財政製度的落後,導致“苛斂”與勒索成為官僚體係、尤其是地方政府維持正常運轉的“潛規則”。
當“潛規則”成為體製主流後,官僚基層“搭便車”勒索便成為常態,所有的政策都被異化為尋租工具,而這又大大地擠占了行商和外商的空間,令經濟領域也同樣被“潛規則”占據;最後,“腐敗化的製度”也就催生了諸如行賄基金這樣的“製度化的腐敗”工具,並加速了整個體製、乃至整個社會的整體腐敗和沉淪。
“公行”取消之後5年(1775年),被再度恢複,這次商人們獲得的壟斷權更大了,可以專攬茶葉、絲等高利潤的大宗貿易,並且獨家代理外商在華的供銷,按總額收取3%的費用。
當然,其所承擔的連帶責任更重,外商將不再直接繳納關稅等,“公行”成為外商與帝國政府之間的防火牆。
“公行”的定位至此確定,直到1842年被《南京條約》廢除,“公行”(co-hong)在很多地方也被老外們稱為“官行”(kwanhong)。
連帶責任的加重及政府勒索的加強,令“公行”產生了強烈設立公共避險基金的衝動,這直接導致了“公所基金”的誕生。
推動“公所基金”的第一個動力,在於帝國政府要求“公行”承擔起講合同、守信用的模範,凡是拖欠了外商貨款的,一律由“公行”先行賠付。這是一個財經製度上的“連坐法”。而第二個更為強勁卻不便說出口的動力,則在於帝國政府及其官員對“公行”的勒索日益加強。
這種基金的準確成立時間,說法不一。frederic wakeman在《劍橋中國晚清史》中說:“行商為了保護他們自己,於1775年建立一種秘密基金,公所的每個成員要把他貿易利潤的十分之一交作基金,在必要時用來應付官吏的勒索。到1780年公所基金才公開並正式規定向外國進口貨征收3%的規禮,這是一筆附加稅,名義上是要保證行商能償還外商的欠款。”
遺憾的是,frederic wakeman並沒有標注出這段論述的史料來源。考察早年的英文著作,這一日期的說法區別很大:
在各種說法中,沒有異議的是,這個特殊的“公所基金”,的確是在“公行”定位成型後出現的產物,而其用途一是作為行業保險,二是為了應對政府的勒索。
這筆基金是龐大的,行商們必須繳納年利潤的10%,而外商們則必須繳納貨物價值的3%。這種潛規則,老外們並不喜歡,盡管他們對中國低廉的“正稅”讚不絕口。
1793年,在著名的馬戛爾尼出使中國時,他的使命之一就是“擺脫廣州官吏強加於該口岸貿易的限製和勒索”,這是英國政府第一次向中國政府提出的反腐敗要求,但如同他要求自由貿易一樣,最後毫無結果。
外商們統計出的“公所基金”用於支付政府勒索的數額,是驚人的。根據1807~1816年的統計,剔除其中的支付外商債款的部分,純用於政府勒索的是:
其中,1809年的數額之所以龐大,是這年“公所基金”支付了一筆12萬兩(約合人民幣2400萬元)的“皇上萬壽慶典”讚助款。
這些開支,除了每年5.5萬兩的“貢價”(“公行”上繳北京的固定規費)之外,大量的都是“軍需”“軍費”“河工”等。而這些均是正項稅費之外的額外負擔。
《劍橋晚清史》更是指出:“東印度公司經查明者,在1807年和1813年之間從公所基金中至少公開支出了總額498.8萬兩銀子。”這是一筆更為驚人的數字,相當於年均70萬兩,當然,其中包括了為行商們代償外商債款。遺憾的是,《劍橋晚清史》沒有提供這個數據的具體出處。
催生行賄基金的製度根源,除了海關製度外,還有財政製度。
清帝國政府並沒有完善的預算製度,在“永不加賦”固定了最大宗的田賦之後,財政的任何額外支出,都需要臨時的額外課征,而這種缺乏規範的行為,給官僚體係提供了極大的尋租空間。
“額外征課和征收人員的攤派,雖然一向為中國政府的清議所不齒,叫它做‘勒索’或‘聚斂’;但征收方法既然給個人貪汙大開方便之門,它就仍舊不失其為中國的製度。”(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
財政成為“腐敗化製度”的另一個體現,是帝國地方政府的開支,並沒有規範財政撥款,而必須由各級行政長官在自己的俸祿中自行解決,這為他們的勒索提供了最為理直氣壯的客觀理由。
“在西方,征收人員都各有一定的薪俸,也可能對他所征收的款項另給酬金,但一定要由國庫核給;並且縣行政首長也有一份適當的和足夠一切開支的薪俸。中國卻不是這樣,征收人員和縣行政長官都必須設法自給。征收人員雖然自收攤派,但不要錯誤地以為他所得的稅款可以完全放進私囊;為了保全他的地位,他還必須要填滿所有他的直接上司們的欲壑,使他的上司們剛巧都能得到那中國意義的所謂“薪俸”。
知縣到任之後,必須在他的任內每年一度或數度對他的直接上司,即知府和道台,有所報效,數目的多寡,看缺的肥瘠確定。他更要使省裏的權要,即臬台、藩台、巡撫、總督等都能滿足欲望,因為他的得缺、留任和升遷都完全取決於他們的喜怒;他也不可忽視大人物們的文案和師爺一類人員,因為這些人都能在他們主人的耳邊給他說好話或者說壞話。知府和道台也是這樣;粵海關監督和其他優缺也並不是例外。省中的顯貴也必須在京師設法鞏固他們的地位,他們把得自僚屬的一部分贓款也要照例以差不多一定的數額轉手奉獻給京官、樞臣和宮廷的內侍,如果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人,這人就會設法弄得這個但圖自肥的官吏也一個錢都剩不下,或者阻礙他的升遷,甚至對於有利該省的一切建議也多方留難。”(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
對於“公所基金”,《劍橋晚清史》認為“是1796年以後席卷中國的社會混亂的標誌。在乾隆時代的最後幾年,出現了傳統王朝衰敗的最初跡象……”
“公所基金”作為行賄基金,行賄的對象是官方,而非政府官員個體。對於政府官員的私人孝敬,自然不在基金的支付範圍之內,而要由行商們自行解決。一個政權放棄了顯規則的正道,卻要從潛規則的歧途上聚斂,自然難以避免整個體製乃至全社會的腐敗與沉淪。
政府及其官員的需索越來越大,行商和外商們不堪重負。而就在他們疲於奔命的時候,一種利潤高昂得足以應對政府勒索的商品適時地出現了,那就是鴉片。
5、鴉片生意的利益鏈
針對官員私人的“行賄基金”,很快就在葡萄牙統治下的澳門誕生了,並且完全依靠鴉片的支撐。
1820年,澳葡當局專門設立了一個基金,對輸入澳門的鴉片每箱征收40銀元,專款專用於對大清國領導幹部的行賄。根據當時鴉片進口量推算,這一行賄基金每年可收10萬銀元(約7萬兩,折合如今1400萬元人民幣)。
這一基金的管理人,是一位小名叫做“阿西”的廣東鴉片販子葉恆澍。次年(1821年),葉恆澍因殺人或者雇兇殺人被捕,但在監獄中,為了自保,他揭出了與殺人案無關的大量行賄細節。美國傳教士衛三畏在其著作《中國總論》中記載,)葉被捕後,受到了香山官員的刑訊逼供,為了報複,而將行賄基金的事抖了出來;馬士認為,葉恆澍堅信把官員們拖進來可以為自己免罪,而向廣州府檢舉揭發(《東印度公司對華貿易編年史》);現代曆史學家格林堡則認為,葉是直接向中央揭發的,並且,中央還為此下派了工作組……
無論如何,對官員們受賄信息的掌握,最後保住了葉恆澍的性命——為換取他的沉默,廣東當局隻能以販毒罪對他輕判,枷號一月、發近邊充軍、到達配所後杖一百,絲毫不涉及殺人的重罪。
鴉片貿易與行賄基金之間的關聯,至此開始暴露。而此前,鴉片早已悄悄地在“公行”的貿易中開始發揮重大的作用。而且,隨著政府勒索加重,鴉片貿易的重要性就越大。
鴉片的厚利與走私的泛濫,與官方公開的禁煙強度成正比。
有學者統計,從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到道光十九年(1839年),大清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在這60年間總共下發了45道嚴禁販運和吸食鴉片的諭旨、文告,旗幟不可不謂鮮明、態度不可不謂堅決,但是,鴉片的進口量及吸食人數卻依然急劇攀升,禁令反而成為鴉片貿易和利潤率的激素,而公權力因為既可毀滅鴉片貿易,也可為走私鴉片保駕護航,其身價大為提升。
主張放開鴉片貿易的許乃濟,對此的見識遠比林則徐深刻:“然法令者,胥役棍徒之所借以為利,法愈峻則胥役之賄賂愈豐,棍徒之計謀愈巧”。
外商們對此也有相同的看法:“盡管皇帝會查禁這種貿易,並也會一再嚴旨重申禁令;盡管總督會恪遵上諭發布告示,總督和粵海關監督也會傳諭行商慎遵法令;但是總督、粵海關監督、巡撫、提督、知縣以及再往下到那些與衙門略有瓜葛的小人物們,隻要他們覺得可以從中取利,對於法令的不斷破壞也就熟視無睹了。他們發現在禁令之下,使他們可以得到更多的好處,因為他們不但可以征課更大的數額,而且所征款項絲毫都不必列為稅收奏報;這些陋規可以毫不費力就從中國買主處征到。”(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
除了從廣州的“公所基金”、澳門的“行賄基金”等處間接受益外,負責查緝走私的水師巡船,幹脆直接從鴉片走私中受益。兩廣總督阮元在給中央的報告中坦陳,以緝私為名而從鴉片中分潤的,上至副將、守備,下至普通士兵。拿獲鴉片之後,他們要麽“私賣分贓”,要麽“得勝放縱”。
到1826年,貓和老鼠在多年相互試探之後,終於達成了和諧同盟:走私者向緝私者每月繳納兩(折合如今720萬元人民幣)買路錢,緝私者則“放私人口”,為走私護航。這是一筆相當客觀的收入,緝私者一年可以獲得相當於如今8640萬元人民幣的保護費——這已經不是賄賂,而是分紅了。
在貓鼠同盟中,知名度比較高的是廣東水師副將韓肇慶。這位相當於廣東海軍司令員的高級軍官,“專以護私漁利,與南洋船約,每萬箱(鴉片)許送數百箱與水師報功,甚或以師船代運進口,於是韓肇慶反以獲煙功,保報總兵,賞戴孔雀翎。水師兵人人充紊,而鴉片(走私量)遂至四五萬箱矣”。
福建的水師也不落後,“收受陋規,每船得洋銀四百圓、六百圓不等”,水師收入“得自糧鈉者百之一,得自土規者百之九十九”——緝私者的收入,居然有99%來自走私的分紅,也難怪出現了“海口兵弁代藏毒品”的故事,甚至,“夷船之鴉片一時不能進口,往往寄頓於炮台左近”。
馬士在《遠東國際關係史》中指出,隨著大清政府對鴉片的禁令加強,“禁煙造成關稅停征,但是卻被賄賂代替,而賄賂居然三倍於關稅。”
這位深諳大清國情的漢學家說:“用不著說,帝國官吏是貪汙的;在違禁品的征課上,他們所幹的,正是自從有人懂得那一套以來、中國官場上就一直在幹著的那種勾當,也就是能向商人榨取一文便榨取一文。非法貿易的擴張,之所以超過為“公行”壟斷權所束縛的合法貿易而駕淩其上,正是廣州和沿海口岸官吏們賣放的直接結果。一麵使這種貿易擴張,而一麵又把禁令列諸法典,以備不時之需。這對有關的官吏們是有經濟上的好處的。”行賄基金的潤滑作用十分顯著,“一等交涉停當,各方麵的眼睛就立即都閉起來了,甚至連在走私船隻邊上的緝私艇上官員也不例外。”
此後,隨著鴉片走私規模的不斷擴大,貓鼠遊戲也在不斷升級。廣東地方官員經常占據道德高地和權力優勢,推動對鴉片貿易的更嚴格管製,從而拉高權力尋租的價碼。而其中最為重要的製度設計,就是把行商和“公行”推向第一線,讓他們作為反鴉片走私的第一責任人,政府因此得以規避了緝私的義務,而享受彈性監管的好處,既可以高調打擊走私,抬高“尋租”的行情,又不必親自動手,且可以隨時推卸責任。
6、禁煙幕後的推手
在幾次被“釣魚執法”後,忍無可忍的行商們,在1821年向外商們發出書麵警告:停泊在黃埔水麵上的鴉片走私船隻必須即刻退出,否則“公行”隻能提請官方強力介入;今後隻有出具不裝載鴉片的“甘結”(保證書),“公行”才能對外商的商船予以擔保。而“公行”的擔保,是外商在華進行貿易的通行證,沒有擔保,一切貿易都是非法的。
外商們開始還置若罔聞,“公行”商人卻絕不敢再與官府玩遊戲,他們主動向官方舉報了涉及鴉片走私的4艘外籍商船,其中英國商船3艘、美國商船1艘。官方隨即對這4艘船予以強製驅逐。4艘船被迫退到了當時被當做“外海”的伶仃洋,並在那裏繼續進行鴉片批發交易。
從這一天開始,中國的鴉片貿易進入了所謂的“伶仃洋時代”,一直延續到鴉片戰爭爆發。
而“伶仃洋時代”的最大變化,就是行商們在鴉片走私中的中介作用大大下降,這導致了官商勾兌程序的巨大變化——外商們越過了華商,直接與官府開始勾兌,用馬士的說法,這“大大提高了行賄的效率”。
馬士將鴉片走私的“伶仃洋”時代,分為3段。第一階段,從1821~1828年,伶仃洋逐漸形成鴉片集散中心,外商開始直接麵向終端渠道批發 鴉片,原先的中介者行商們日漸推出,鴉片的走私量從1811~1821年的年均4494箱,增加到1821~1828年的年均9708箱。
1828~1835年,是“伶仃洋”時代的第二階段。在兩廣總督於1828年頒布了更為嚴格的禁煙令後,鴉片交易市場再度向北擴張,到了閩粵交界的南澳。這一時期,鴉片的走私進口量猛增到了年均箱。
自1835年到鴉片戰爭爆發的1839年,“伶仃洋時代”進入全盛時期。精簡了行商這一中間環節後,外商們的利潤大大提升。鴉片走私大幹快上,年均進口量達到了箱。
在“伶仃洋時代”,在廣州經商的外商們,因為原先的“硬通貨”鴉片被禁,無法以貨易貨,隻能將在伶仃洋銷售鴉 片後的白銀,帶到廣州采購迴程的中國商品,多了道程序。但這一來,他們在廣州的交易就成了純粹的采購,而沒有把柄可抓。
一個“幹淨”的商人,對一個期待“不幹淨”的官員來說,就是一筆損失——廣州的官員們少了巨大的灰色收入。同時,因為都在外海進行交易,並與中國的消費終端日漸實現了無縫對接,外商們開始不再將大清國的緝私幹部當幹部看了,這大大激怒了這批既得利益者。
既得利益的淪喪,令廣東的官員們開始真的痛恨起鴉片貿易了,並試圖懲罰那些破壞潛規則的人。“現在,外國走私商們把這張從非法貿易征集非法陋規的網撇開了,官吏們體會到他們所貪圖的那部分好處竟被掠奪了,他們過去就是因為有這份好處,才願意閉著眼睛不管的;於是一個用一場奏折、諭旨、告示、命令和彈壓等為武器的戰爭開始了。”(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
主張禁煙的林則徐等,突然發現自己贏得了體製內同僚們前所未有的支持,盡管那些同僚很長時間都從鴉片走私中分得巨大的紅利。而後世的讀史人,也往往想不到,被愛國口號包裝的反鴉片鬥爭中,還有著難以言說的利益博弈。
鴉片戰爭前,清帝國的腐敗就已經名揚全球,但即便是西方人也意識到,這與其說是中國人身上沒有流淌著道德的血液,莫如說是製度性缺失帶來的“技術”層麵的問題。
帝國海關除了被賦予過多的政治使命外,也成為最高領導核心(皇帝)彰顯自己私心的標誌,並因此將“潛規則”作為主流;而帝國財政製度的落後,導致“苛斂”與勒索成為官僚體係、尤其是地方政府維持正常運轉的“潛規則”。
當“潛規則”成為體製主流後,官僚基層“搭便車”勒索便成為常態,所有的政策都被異化為尋租工具,而這又大大地擠占了行商和外商的空間,令經濟領域也同樣被“潛規則”占據;最後,“腐敗化的製度”也就催生了諸如行賄基金這樣的“製度化的腐敗”工具,並加速了整個體製、乃至整個社會的整體腐敗和沉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