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製度的特點是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凡隸於八旗者皆可以為兵。實際上,清代兵有常數,餉有定額,隨著滿族人口的不斷增加,並非所有滿族人都能披甲,而到後來披甲的人數占滿族人口的比例愈來愈小。
清太祖、太宗時期,八旗組織有較快的發展。入關前滿洲八旗共309個佐領,又半分佐領18個;蒙古佐領117個,又半分佐領5個;漢軍佐領157個,又半分佐領5個。八旗滿、蒙、漢佐領共583個,又半分佐領28個。
清統治全國之初,由於統一全國的戰爭需要,以及平定各地的反清鬥爭,滿洲八旗發展迅速。順治時,北京八旗增編滿洲佐領8、蒙古佐領8、漢軍佐領47。康熙時滿洲佐領達到669個,嘉慶時增加到681個。此後維持在這一水平上。蒙古佐領順治時增加11個,康熙時又增加76個,雍正二年(1724)定製為204個。
八旗製度建立時有蒙古人編在滿洲八旗內,直到清末亦有蒙古佐領35個,又半分佐領2個,編在滿洲八旗下。順治十五年有漢軍佐領206個,又半分佐領3個。康熙五十一年(1712)增至258個,又半分佐領1個。雍正十二年定製為270個。此後,因八旗生計愈來愈困難,一部分漢軍出旗為民。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漢軍佐領減少到266個。此後終清不改。八旗官兵的額數,清末光緒、宣統時,實存職官約6680人,全國共駐防有817個佐領,兵力達12萬人左右。
八旗軍職務和等級、權限:
都統:八旗滿洲、蒙古、漢軍的最高長官。從一品。不得世襲。執掌一旗之戶口、教養、官爵承襲、軍事訓練等。
副都統:在某些地區,副都統即為一地駐防旗長官。正二品。不得世襲。掌鎮守險要、綏和軍民、均齊政刑、修舉武備。
協領:在東北地區,協領有獨處一城領駐防者,如吉林琿春、三姓、拉林等處。正三品。不得世襲。負責駐防旗之一旗軍政諸務,軍政一體式。
參領:駐京,下轄佐領若幹。正三品。不得世襲。掌管上三旗包衣事務,編審三旗包衣丁口名冊,領發官兵俸餉及養贍、賞恤錢糧,辦理文武生童等考試事宜,挑選三旗包衣披甲,旌表賢孝節義,稽查世職譜係,查禁逃人,以及訓練操演、值班宿衛等事。
城守尉:屬駐防將軍、或副都統轄,保定、滄州、太原、開封四處則為獨自率兵駐防。正三品。不得世襲。負責重要府州防衛,掌駐防旗營軍政事務,修舉武備,綏緝地方。
佐領:駐京師者置於參領之下;駐防,則置於協領之下。正四品。可世襲。負責一牛錄的事務,掌管所屬戶口、田宅、兵籍、訴訟諸事。
領催:佐領下皆有設置,由馬甲、閑散內優秀者禮之。專司登記檔案及支領俸餉諸務。
驍騎校:正六品。可世襲。
馬甲:騎兵,又稱驍騎。
八旗製度“以旗統軍,以旗統民“,他還掌管行政、經濟、和家族組織。牛錄額真下設二人副職,並設四名拔什庫,管理村屯。牛錄額真及其副職管理牛錄的軍事、民政、經濟、土地、訴訟、婚喪等事物但以軍事為主。八旗兵丁“出則為兵,如則為民”,平時耕獵,戰時出征。出征時要自備馬匹、器械、糧草;俘獲掠來的財物按軍功分配。
早期滿洲人將土地理解為河流、森林乃至空氣、陽光一樣是公共物品,建立後金之後,“土地公有”觀念的影響仍然存在,努爾哈赤結合八旗製度,將土地也按人頭平分給八旗民眾。天命六年(1621年),他發布“計口授田諭”,將征服的遼東土地除保留一部分“給我駐紮此地之兵馬”的公田之外,“平均分給,每一男丁五日種糧之田,一日種棉之田。”任何君主進行的均田措施都是有潛台詞的,就是授田的農民負擔支持君主的義務,人頭稅體製總是與均田令如影隨形的出現,北魏、隋唐如此,一千餘年之後的滿洲的大金國也如此,均田之後,“三男丁耕種公田一日,二十男丁內,一人當兵,此二十丁內,一人應役。”
後金政權擴張太快,征服獲得大量人口、財富,自身農業生產反而顯得並不重要。加上出關後又迅速融化到土地私有化到了相當程度的漢族社會,因此滿洲早期“均田令”往往不為人注意。其實“計口授田”才是八旗精兵征服關內的物質基礎。入關後的“圈地令”,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國有均分”土地製的延續。
八旗宗室王公及官兵的婚喪等均有規定。清初定旗民不通婚,“不分滿漢,但問旗民”,直到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才取消禁令,實際上民間早已通婚。
入關後,在對農民軍的戰爭中,清廷將俘虜的大量婦女分配給八旗士兵。
清廷正式頒行旗民通婚政策是在順治五年,順治帝上諭道:“方今天下一家,滿、漢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親睦,莫若使之締結婚姻,自後滿、漢官民有欲聯姻好者,聽之”。
康熙之後,清廷禁止旗人與民人通婚,這一禁令產生的具體時間,最晚不會遲於康熙四年。
乾隆朝對旗民通婚屢令禁止。而在民間,民人采用種種辦法實現了與旗人通婚。
道光年間,清廷對旗民婚姻,做出明確而係統的限製性規定:“嗣後,八旗內務府三旗旗人內,如將未經挑選之女,許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違製律治罪。若將已挑選及例不入選之女,許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違令例治罪。民人聘娶旗人之女者,亦一例科斷”。鹹豐朝繼承了道光朝的旗民婚姻政策。
光緒二十七年,清廷將旗民不婚之禁令“除之,朝廷求治之心,可謂盛矣。”慈禧太後下令“開除此禁”,允許旗漢“彼此結婚,毋庸拘泥”。光緒三十三年,清廷又一次強調,“滿、漢通婚,宜切實推行”。
旗民通婚政策上,清廷對八旗漢軍采用了不同於八旗滿洲、八旗蒙古的政策,承認漢軍與漢人通婚。
後金天命六年(1621年),努爾哈赤曾親自選派“準托伊、博布黑、薩哈連、烏巴泰、雅星阿、科貝、紮海、渾岱等八人為八旗之師傅”,要求他們“精心教習爾等門下及所收之弟子”,是為清代八旗子弟讀書受教的開始。
天聰四年(1630年)貝勒阿敏棄守關內四城並屠殺城中百姓。天命五年,後金軍圍困大淩河,明軍“人相食”而抵死不降。鮮明的對比使皇太極注意到文明禮儀對“忠君親上”的輔助作用,並明確要求“凡子弟十五歲以下,八歲以上者,具令讀書”,違者將以溺愛的名義對家長進行處罰,甚至開除公職。正是這道“上諭”,開啟了八旗子弟“全民義務教育”的序幕。在確立製度的同時,朝廷為鼓勵好學之風,還對肯讀書的子弟予以頒賜布匹、免於徭役等物質獎勵,女真(滿洲)社會好學、樂學之風由此漸興。
順治元年(1644年),進關伊始的清廷率先為從龍入關的八旗子弟在京師設立了書院,並派遣國子監二廳六堂教官為教習,同時選拔16名滿洲教習、8名蒙古教習,分別在各旗書院居住,以便於“朝夕教誨“,成為清代八旗官學的又一次紀元。但八旗官學並不等於八旗教育體係的全部,清代針對宗室成員設有宗學、覺羅學,針對內務府三旗子弟及八旗子弟中的優秀人才設有景山官學和鹹安宮官學,在遠離京師的八旗駐防地,均仿照京師設置官學。
康熙皇帝和雍正皇帝先後為內府子弟專門開設了景山官學和鹹安宮官學,生額分別為382名和90名,不但配給更為優秀的師資力量,還對畢業生“包分配“,通過考核分派差事。景山官學的學製和課程設置均類似於八旗官學,鹹安宮官學的入學年齡則為15-20歲,更類似於是初等教育之後的進修學校。雍正朝後期,考慮到鹹安宮官學的特殊地位,特旨給予八旗每旗10個入學名額,並要求不論出身、隻選才俊,入選的學生作為未來的國家幹部進行專門培養,曾經權傾一時的和珅,當年便是以正紅旗生員的身份考入鹹安宮官學的。
乾隆三年(1738年),經管理國子監大臣孫嘉淦的奏請,將學生入學的前三年定為“基礎學年”,學生集中學習基礎知識,側重於對經書的講解、考試,三年後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分配至漢文、滿文或蒙古館等進行專業培養。
官學的作息時間隨季節的變化分為夏季時令和冬季時令,夏季時令自端午起,每日卯時(5:00)上學,未時(13:00)放學;冬季時令自中秋起,每日辰時(7:00)上學,申時(15:00)放學。
清太祖、太宗時期,八旗組織有較快的發展。入關前滿洲八旗共309個佐領,又半分佐領18個;蒙古佐領117個,又半分佐領5個;漢軍佐領157個,又半分佐領5個。八旗滿、蒙、漢佐領共583個,又半分佐領28個。
清統治全國之初,由於統一全國的戰爭需要,以及平定各地的反清鬥爭,滿洲八旗發展迅速。順治時,北京八旗增編滿洲佐領8、蒙古佐領8、漢軍佐領47。康熙時滿洲佐領達到669個,嘉慶時增加到681個。此後維持在這一水平上。蒙古佐領順治時增加11個,康熙時又增加76個,雍正二年(1724)定製為204個。
八旗製度建立時有蒙古人編在滿洲八旗內,直到清末亦有蒙古佐領35個,又半分佐領2個,編在滿洲八旗下。順治十五年有漢軍佐領206個,又半分佐領3個。康熙五十一年(1712)增至258個,又半分佐領1個。雍正十二年定製為270個。此後,因八旗生計愈來愈困難,一部分漢軍出旗為民。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漢軍佐領減少到266個。此後終清不改。八旗官兵的額數,清末光緒、宣統時,實存職官約6680人,全國共駐防有817個佐領,兵力達12萬人左右。
八旗軍職務和等級、權限:
都統:八旗滿洲、蒙古、漢軍的最高長官。從一品。不得世襲。執掌一旗之戶口、教養、官爵承襲、軍事訓練等。
副都統:在某些地區,副都統即為一地駐防旗長官。正二品。不得世襲。掌鎮守險要、綏和軍民、均齊政刑、修舉武備。
協領:在東北地區,協領有獨處一城領駐防者,如吉林琿春、三姓、拉林等處。正三品。不得世襲。負責駐防旗之一旗軍政諸務,軍政一體式。
參領:駐京,下轄佐領若幹。正三品。不得世襲。掌管上三旗包衣事務,編審三旗包衣丁口名冊,領發官兵俸餉及養贍、賞恤錢糧,辦理文武生童等考試事宜,挑選三旗包衣披甲,旌表賢孝節義,稽查世職譜係,查禁逃人,以及訓練操演、值班宿衛等事。
城守尉:屬駐防將軍、或副都統轄,保定、滄州、太原、開封四處則為獨自率兵駐防。正三品。不得世襲。負責重要府州防衛,掌駐防旗營軍政事務,修舉武備,綏緝地方。
佐領:駐京師者置於參領之下;駐防,則置於協領之下。正四品。可世襲。負責一牛錄的事務,掌管所屬戶口、田宅、兵籍、訴訟諸事。
領催:佐領下皆有設置,由馬甲、閑散內優秀者禮之。專司登記檔案及支領俸餉諸務。
驍騎校:正六品。可世襲。
馬甲:騎兵,又稱驍騎。
八旗製度“以旗統軍,以旗統民“,他還掌管行政、經濟、和家族組織。牛錄額真下設二人副職,並設四名拔什庫,管理村屯。牛錄額真及其副職管理牛錄的軍事、民政、經濟、土地、訴訟、婚喪等事物但以軍事為主。八旗兵丁“出則為兵,如則為民”,平時耕獵,戰時出征。出征時要自備馬匹、器械、糧草;俘獲掠來的財物按軍功分配。
早期滿洲人將土地理解為河流、森林乃至空氣、陽光一樣是公共物品,建立後金之後,“土地公有”觀念的影響仍然存在,努爾哈赤結合八旗製度,將土地也按人頭平分給八旗民眾。天命六年(1621年),他發布“計口授田諭”,將征服的遼東土地除保留一部分“給我駐紮此地之兵馬”的公田之外,“平均分給,每一男丁五日種糧之田,一日種棉之田。”任何君主進行的均田措施都是有潛台詞的,就是授田的農民負擔支持君主的義務,人頭稅體製總是與均田令如影隨形的出現,北魏、隋唐如此,一千餘年之後的滿洲的大金國也如此,均田之後,“三男丁耕種公田一日,二十男丁內,一人當兵,此二十丁內,一人應役。”
後金政權擴張太快,征服獲得大量人口、財富,自身農業生產反而顯得並不重要。加上出關後又迅速融化到土地私有化到了相當程度的漢族社會,因此滿洲早期“均田令”往往不為人注意。其實“計口授田”才是八旗精兵征服關內的物質基礎。入關後的“圈地令”,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國有均分”土地製的延續。
八旗宗室王公及官兵的婚喪等均有規定。清初定旗民不通婚,“不分滿漢,但問旗民”,直到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才取消禁令,實際上民間早已通婚。
入關後,在對農民軍的戰爭中,清廷將俘虜的大量婦女分配給八旗士兵。
清廷正式頒行旗民通婚政策是在順治五年,順治帝上諭道:“方今天下一家,滿、漢官民皆朕臣子,欲其各相親睦,莫若使之締結婚姻,自後滿、漢官民有欲聯姻好者,聽之”。
康熙之後,清廷禁止旗人與民人通婚,這一禁令產生的具體時間,最晚不會遲於康熙四年。
乾隆朝對旗民通婚屢令禁止。而在民間,民人采用種種辦法實現了與旗人通婚。
道光年間,清廷對旗民婚姻,做出明確而係統的限製性規定:“嗣後,八旗內務府三旗旗人內,如將未經挑選之女,許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違製律治罪。若將已挑選及例不入選之女,許字民人者,主婚之人,照違令例治罪。民人聘娶旗人之女者,亦一例科斷”。鹹豐朝繼承了道光朝的旗民婚姻政策。
光緒二十七年,清廷將旗民不婚之禁令“除之,朝廷求治之心,可謂盛矣。”慈禧太後下令“開除此禁”,允許旗漢“彼此結婚,毋庸拘泥”。光緒三十三年,清廷又一次強調,“滿、漢通婚,宜切實推行”。
旗民通婚政策上,清廷對八旗漢軍采用了不同於八旗滿洲、八旗蒙古的政策,承認漢軍與漢人通婚。
後金天命六年(1621年),努爾哈赤曾親自選派“準托伊、博布黑、薩哈連、烏巴泰、雅星阿、科貝、紮海、渾岱等八人為八旗之師傅”,要求他們“精心教習爾等門下及所收之弟子”,是為清代八旗子弟讀書受教的開始。
天聰四年(1630年)貝勒阿敏棄守關內四城並屠殺城中百姓。天命五年,後金軍圍困大淩河,明軍“人相食”而抵死不降。鮮明的對比使皇太極注意到文明禮儀對“忠君親上”的輔助作用,並明確要求“凡子弟十五歲以下,八歲以上者,具令讀書”,違者將以溺愛的名義對家長進行處罰,甚至開除公職。正是這道“上諭”,開啟了八旗子弟“全民義務教育”的序幕。在確立製度的同時,朝廷為鼓勵好學之風,還對肯讀書的子弟予以頒賜布匹、免於徭役等物質獎勵,女真(滿洲)社會好學、樂學之風由此漸興。
順治元年(1644年),進關伊始的清廷率先為從龍入關的八旗子弟在京師設立了書院,並派遣國子監二廳六堂教官為教習,同時選拔16名滿洲教習、8名蒙古教習,分別在各旗書院居住,以便於“朝夕教誨“,成為清代八旗官學的又一次紀元。但八旗官學並不等於八旗教育體係的全部,清代針對宗室成員設有宗學、覺羅學,針對內務府三旗子弟及八旗子弟中的優秀人才設有景山官學和鹹安宮官學,在遠離京師的八旗駐防地,均仿照京師設置官學。
康熙皇帝和雍正皇帝先後為內府子弟專門開設了景山官學和鹹安宮官學,生額分別為382名和90名,不但配給更為優秀的師資力量,還對畢業生“包分配“,通過考核分派差事。景山官學的學製和課程設置均類似於八旗官學,鹹安宮官學的入學年齡則為15-20歲,更類似於是初等教育之後的進修學校。雍正朝後期,考慮到鹹安宮官學的特殊地位,特旨給予八旗每旗10個入學名額,並要求不論出身、隻選才俊,入選的學生作為未來的國家幹部進行專門培養,曾經權傾一時的和珅,當年便是以正紅旗生員的身份考入鹹安宮官學的。
乾隆三年(1738年),經管理國子監大臣孫嘉淦的奏請,將學生入學的前三年定為“基礎學年”,學生集中學習基礎知識,側重於對經書的講解、考試,三年後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分配至漢文、滿文或蒙古館等進行專業培養。
官學的作息時間隨季節的變化分為夏季時令和冬季時令,夏季時令自端午起,每日卯時(5:00)上學,未時(13:00)放學;冬季時令自中秋起,每日辰時(7:00)上學,申時(15:00)放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