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要看夫妻兩有無和好的可能,有時候,因為分居或者對立情緒的影響,不過這些都是暫時的,隻要過一段時間就會和好了,有時候,通過親友的幫助,積極做和好工作,,這樣就可以破鏡重圓。以上四個方麵是互相影響,互相聯係的,隻要好好在這幾個方麵研究研究,就可以將和好的可能變成現實,但是要沒有和好的可能,倒不如爽快的離婚了。


    有些時候的小打小鬧倒是可以,但是有些過分的錯誤就不可以當做是小打小鬧了,比如說一方犯了重婚或者是與他人同居的罪狀,現在又不是古代,不流行一夫多妻製度了,所以堅決不能那麽做,當然,偶然發生的一夜/情是不當做重婚的,要不然的話,那普天之下離婚的就太多了,另外,家暴,虐待和遺棄都是不可以的,還有什麽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那麽可以當做是離婚的必要條件。


    當分居到了一定的年限,也會成為離婚的條件,一般來說分居滿兩年的,就足以認為是夫妻感情破裂了,這種情況,應該是準予離婚的。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分配問題成了一個很大的難題,離婚的話,一方麵是要尊重子女的意願,另一方麵,要看父母哪方麵撫養子女,對子女的成長更有利。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會因為離婚而解除,隻有在合乎法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解除。


    但是由繼父母養大的人並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承擔生活苦難,無勞動能力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


    離婚後,父母和子女那種血濃於水的關係是不會解除的,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著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則是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無論怎樣,孩子是無辜的,法院自然是順著子女有利發展的方向決定的,同時,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著母方生活,但是也有幾個比較特別的情況。


    一個是母方有傳染性的疾病或者有別的嚴重性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但是不盡撫養義務的母親,而父方又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一般情況下,要是女方這麽做的話,一定是比較冷酷無情的,而且那子女肯定很受罪,在法律上比較委婉的說是女方品德欠佳的或者違法犯罪的,不利於子女的撫養,那麽子女從出生後就可以由父親撫養了。


    不過不管怎麽分,孩子還是呆在父母雙方的身邊比較好,父母雙方無論少哪一個都是不行的。


    對於兩周歲以上的子女到底是由誰來撫養,則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等等,還有文化素質以及經濟條件,至少麵包和牛奶是要有的,還有家庭環境。如果子女有意識能力的,這裏一般是指比較早熟的子女,那麽是要尊重子女的意願的。


    有以下情形的,應該優先考慮子女隨該方生活:一個是已經做了絕育手術的,考慮到這個絕育手術帶來的就是喪失了生育能力,那麽以後就不可能有自己的親生孩子了,所以優先考慮。第二個是子女本來就是和一方生活在一起的,時間較長,要是改變生活環境的話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的。第三個也很人性化,就是一方隻有那麽一個子女,而另一方可能是保養很多的小三,所以有許多的子女,那麽一般是優秀考慮沒有其他子女的。寫到這兒,總是感覺判決子女給男女哪方撫養時,子女好像是物品一樣,沒有任何的發言權誒,所以說離婚對於孩子是有很大的傷害的。


    第四個是考慮到健康的問題,當然,法律上為了給孩子一個健康的環境,自然要求孩子跟隨沒有患傳染性疾病的一方生活在一起的。要是兩者環境,經濟條件都一樣的話,那麽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就是外祖母外祖父,要是孩子跟爺爺奶奶生活的久了,那麽這是個很值得考慮的因素。當子女長大到10周歲事,一般十周歲的孩子都是比較有自我意識的,更何況現在激素滿天飛的年代,孩子們大多是早熟的。所以,對於10周歲以上的子女,應該尊重其個人建議的。


    對於繼養子女的撫養問題,要是生父與繼母或者繼父和生母離婚的時候,要是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話,還是要求生父母撫養的,畢竟是親骨肉,那種血濃於水的關係,無論撫養關係發生了什麽的變化,這個自然關係都是不會變的。


    若形成收養關係的,那麽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夫或者妻收養了一個孩子後,要是對方一直是反對的,那麽當兩個人離婚了,應由收養方繼續撫養該子女。


    記得以前有一段時間,繼母這個詞一直是邪惡的代表,好像隻要是繼母的話,就一定是很兇惡,很邪惡的人,這個估計是受到很多的電視劇的影響,好像編劇的人看繼母不順眼一樣,隻要是繼母,一般都是反派角色。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隻要不是自己的子女的話,女性的朋友自然會看重自己的親生子,相對而言,繼子女的生活就不好過了呀。但是,現實的生活中,是有很多不錯的繼母的,女人嘛,畢竟都是有母性的愛心的,除卻極少數,對於自己的親骨肉都能下手,更何況是領養來的孩子呢。


    因為大部分的繼母都知道,自己將來也會老的, 要是小時候對繼子女不好的話,那麽將來繼子女長大成人,必然會對自己抱有怨恨的,與其那樣的話,倒不如好好地對待每一個孩子,這樣也算是從善積德了。


    雖然撫養子女由一方承擔,但是撫養費卻是雙方都要承擔的,除非一方真的很有錢,並且不需要對方提供撫養費的,隻有這種情況,才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負擔。那麽到底給多少的撫養費才算是合適的呢?一般來說,是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還有父母的實際收入情況來講得,撫育費可以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來收取,負擔兩個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是不能超過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這個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一般離婚後對方會再次去尋找真愛的,這樣的話,自然會組建新的家庭,那麽對方也會有自己新的孩子,所以付出太多的撫育費的話,就養不起自己這邊了。


    撫育費原則上是定期給付的,也可以每一個季度,每年給多少,要是另一方沒有收入的情況,或者是下落不明的,那麽可以用其財物來折抵子女的撫育費。也可以一次性給清全部的撫養費,這個倒是挺好 的,因為這樣就不需要慢慢地要撫育費了,對於大家都很便利的。


    等到孩子18周歲時,基本上就不需要給撫育費了,不過,有三種情況,是需要繼續撫養的,一個是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雖然沒有喪失,但是卻不能維持生活的,還有的就是仍然在學校讀書的,第三個是確實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這個就不能勉強人家孩子了,因為現在大學的擴招問題,導致大學生越來越不值錢了,所以很多人一直在上學,大學畢業的話,一般是到了23歲,要是有的繼續考研考博的話,估計要將一半的人生貢獻給中國的教育事業了。要是不繼續深造的話,而是選擇工作了,那麽第一個月也許隻是實習,一毛錢都沒有,即使是正式工,第一個月的工資也是少得可憐的,能不能吃飽飯都成問題,所以,教育體製還是需要改善的,不過要是子女很厲害,在16到18歲的時候就能夠自己養活自己,那麽可以不繼續提供撫養費了。


    撫育費可以變更的,一般有兩種形式一個是雙方協議變更,另一個是一方要求變更,原因大部分都是因為原來的撫育費不夠了,所以要求增加。在現實生活中,都是要通過協商才能解決這個難題的,但是最後很多都是協商不成的,協商不成的,就要到法院去,請求判決撫育費。有時候,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實在是困難無法給付的,那麽就應酌情減免其給付的數額。但是這種給付是有條件的,那就是一旦給付方的情況好轉了,那麽還是要依照原定的數額給付。


    以前有一個事例,就是母親將子女的姓氏改變了,父親知道後,就不同意繼續給了,因為雙方離婚後,都建立了相應的新家庭,子女雖然改了姓名,但是父母不給撫育費是不可以的。而擅自改變子女的姓氏的,可以在之後責令改迴去,但是給付方不可以以此為理由而拒絕給付撫育費。離婚後,都有探望權的,即給付方可以定期去探望自己的子女,另一方應該給予配合。但是為了這個簡單的探望權,不知道使得多少的離婚夫婦再次鬧矛盾。這個是可以想象的,因為離婚帶小孩兒的一方,自然對對方的印象很差,變迴不想將子女給對方看,認為對方會給自己的子女帶來不好的影響,也有的人是不願意再受到前夫或者前妻的打擾了。但是,無論怎樣,一個父親或者母親對子女的探望權是任何人都不能夠隨便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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