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一部由趙文卓主演的電影,電影的名字忘記了,但是主要講得內容是由黃秋生主演的一個老兵軍官,和妻子離婚後,想要看看自己的兒子,但是水性楊花的前妻和別的男人結婚了,自然,前妻等人是不同意軍官看兒子的,所以由此引發了一場校園綁架案,黃秋生將兒子所在學校的所有老師孩童都綁架了,當然,是在以前軍隊裏的戰友的幫助下完成的。而放人質的唯一條件就是,想見見自己的兒子,也就是行使自己的探望權。
於是,正義的一方,趙文卓就想將他的兒子帶到學校讓他見見,但是前妻那邊拍了很多的高手阻攔,就好像是玩闖關遊戲一樣,曆經重重的阻攔後,趙文卓成功將孩子帶到了父親的身邊,裏麵的武打場麵還是很精彩的,這是一部老片子,在當時,算是一部很不錯的電影了。
當然,見到了兒子後,軍官也就放了所有的人質,然後是個比較團圓的結局。
值得注意的是,設置障礙阻止探望和教唆子女拒絕探望的,都是屬於違法的。形式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等等都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行的話,就由人民法院調解,一般來說,父母的探望權都是能夠得到保障的。不過,也不是所有的探望權都能得以實現的。
要是一方的品行真的是很差,並且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的,那麽就中止探視權,請注意,這裏用的是中止一詞,也就是說,隻要探望的一方能夠改掉以前的壞習慣,並且不利的因素都消失了,就可以恢複其探望權。要是一方放棄了探視權,那麽主動放棄權利的話,沒人能夠組織,那也就不需要探望了,不過一般人都不會主動放棄探視權的。
講了這麽多有關離婚的問題,林蕭感覺對於婚姻不再有愛了,原來婚姻是那麽的不牢固啊,離婚後,真的就變成了陌生的路人,從財產,到子女,還有曾經的愛恨情仇,一切的一切都要改變。
離婚時,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自然要作出合理的分割的,離婚分財產,最好是能夠協商好,要是協商不了的,就由人民法院來判決。在判決離婚時,會考慮到很多的因素,雖然說男女平等,但是出於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都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多分給子女一些,另一方麵,應該看女方的經濟狀況和子女的實際需要,要是女方是一個女強人的話,那麽,估計就不需要多給夫妻財產了,因為女強人是絕對能夠養活自己的,說不定還會在外麵包幾個男人呢。
就算是分財產也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有些男生是特別要臉麵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就主動放棄了自己的那部分財產,估計林蕭要是離婚的話,也會這麽做的。當然,林蕭自己是絕對不會主動提出離婚的。
照顧無過錯一方也是分財產的一個重要因素,要是說男女一方自己濫情的,那麽就應該照顧沒有濫情的一方,適當的多分一些財產,當然,不止是濫情這一個因素,還有別的損害夫妻雙方義務的行為。
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要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不能說一個好好的公司,為了分割財產,就將公司拆開,這樣的話,公司肯定是運營不了了,這種情侶,都是要先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運行。
另一方麵,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各取所需,不能說你不要的東西也死死的拿著,這樣的話,不僅是多餘,還讓人家覺得小氣。
另外,最後一點是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離婚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還有他人的財產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來加以分割。
有些夫妻很厲害,和合夥人一起開了一個公司,等到夫妻離婚的時候,這個公司的一部分很顯然也成了共同財產了。當夫妻一方想要將公司的所有或者部分的份額轉讓給對方時,如果其他的合夥人都同意,那麽配偶就依法取得了合夥人的地位,當然,要是合夥人不同意的話,那麽在同等條件下,行駛優先受讓權,可以對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要是所有的合夥人都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其優先受讓的話,那麽可以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可以對退還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要是以上三點都不行的話,就是說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優先受讓,也不同意退讓財產份額的,那麽就自動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的地位。
要是離婚雙方對於房屋有爭議的,那麽應該分情況討論,因為有些房屋是因為當事人的身份而取得的福利房,這些房屋的價格遠遠低於市場價格,對於這些問題,應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後,可以另行起訴。
當事人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可以從多方麵考慮,比如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意願,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形式,以妥善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對於一些公房的使用,承租也有相應的規定,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進行協議解決。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的,離婚時,要是女方無房可以住,那麽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林蕭感覺這裏的說法過於模糊了,第一,女方到底有沒有房子住是個問題,假如說離婚後女方是有房屋的,但是故意將自己的房屋藏起來或者賣掉,形成一種沒有房屋的狀態,那麽男方也要為其提供住處嗎?這是當女方詭辯的時候所產生的爭議情況,同樣,男方也可以產生爭議情況的,比如說,男方明明是有條件的,但是卻不願意為女方提供住處,法律上隻是說應該,但是沒有說必須,那麽男方也可以裝窮,這樣就不用為女方找住所了。所以,具體的話,估計是要按照婚姻法解釋二中之前的相關案例來進行調解了。
對於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公房,要是有些條件成立的話,那麽就可以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都可以承租。比如說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了5年以上的,還有婚前一方承租範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都是單位的職工。還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這個可以理解,因為,一個房子是由雙方一起付款住的,所以房子應該是夫妻兩個人都有份的。還有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了房屋承租權的,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合建設的,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迴本單位或者交給另一個單位後,另一個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婚前雙方均有承租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還有一個就是其他的可以認為是夫妻雙方承租的情形。
可見,關於公房的承租權問題,涉及的方麵還是很多的,這也難怪,在中國七八十年代,基本上大家都比較羨慕國企,而國企基本上是分房子的,所以迎合時代的變化,公房問題也就變得越來越詳細了。
對於按揭房屋,一般是考慮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樣比較公平,因為有些房屋的房產權的取得與房屋實際交付的時間往往不同步,所以,才這樣認為,當然,要是在按揭房屋升值後,夫妻都參與了還貸,那麽應該靠攏吧配偶幫忙還貸的方麵,對其作出合理的補償。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了抵押貨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次啊同意貸款的,所以,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
要是夫妻以一方父母的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處理的話,考慮到優惠政策不是給你年輕人的,而是給上一輩老革命家的,所以,產權登記在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要是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的,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實要是等到拿養老保險金的話,那麽夫妻雙方應該快到金婚了,不是金婚,那也是銀婚,又何必再離婚呢?或許想想夫妻兩幾十年來,同舟共濟,攜手共進的日子,就不會想離婚了。
離婚時,是有經濟補償的,因為要是一方專門掙錢,另一方則是照顧老人,撫育子女,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較多的義務的,那麽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個大部分都是女性作為賢內助的,因為,在中國,一般都是男子在外麵闖蕩,女子在家裏麵帶小孩,照顧老人和操持家務。
於是,正義的一方,趙文卓就想將他的兒子帶到學校讓他見見,但是前妻那邊拍了很多的高手阻攔,就好像是玩闖關遊戲一樣,曆經重重的阻攔後,趙文卓成功將孩子帶到了父親的身邊,裏麵的武打場麵還是很精彩的,這是一部老片子,在當時,算是一部很不錯的電影了。
當然,見到了兒子後,軍官也就放了所有的人質,然後是個比較團圓的結局。
值得注意的是,設置障礙阻止探望和教唆子女拒絕探望的,都是屬於違法的。形式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等等都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行的話,就由人民法院調解,一般來說,父母的探望權都是能夠得到保障的。不過,也不是所有的探望權都能得以實現的。
要是一方的品行真的是很差,並且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的,那麽就中止探視權,請注意,這裏用的是中止一詞,也就是說,隻要探望的一方能夠改掉以前的壞習慣,並且不利的因素都消失了,就可以恢複其探望權。要是一方放棄了探視權,那麽主動放棄權利的話,沒人能夠組織,那也就不需要探望了,不過一般人都不會主動放棄探視權的。
講了這麽多有關離婚的問題,林蕭感覺對於婚姻不再有愛了,原來婚姻是那麽的不牢固啊,離婚後,真的就變成了陌生的路人,從財產,到子女,還有曾經的愛恨情仇,一切的一切都要改變。
離婚時,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自然要作出合理的分割的,離婚分財產,最好是能夠協商好,要是協商不了的,就由人民法院來判決。在判決離婚時,會考慮到很多的因素,雖然說男女平等,但是出於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都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多分給子女一些,另一方麵,應該看女方的經濟狀況和子女的實際需要,要是女方是一個女強人的話,那麽,估計就不需要多給夫妻財產了,因為女強人是絕對能夠養活自己的,說不定還會在外麵包幾個男人呢。
就算是分財產也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有些男生是特別要臉麵的,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就主動放棄了自己的那部分財產,估計林蕭要是離婚的話,也會這麽做的。當然,林蕭自己是絕對不會主動提出離婚的。
照顧無過錯一方也是分財產的一個重要因素,要是說男女一方自己濫情的,那麽就應該照顧沒有濫情的一方,適當的多分一些財產,當然,不止是濫情這一個因素,還有別的損害夫妻雙方義務的行為。
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要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不能說一個好好的公司,為了分割財產,就將公司拆開,這樣的話,公司肯定是運營不了了,這種情侶,都是要先保證生產活動和財產流通的正常運行。
另一方麵,對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各取所需,不能說你不要的東西也死死的拿著,這樣的話,不僅是多餘,還讓人家覺得小氣。
另外,最後一點是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離婚時,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還有他人的財產當做夫妻共同財產來加以分割。
有些夫妻很厲害,和合夥人一起開了一個公司,等到夫妻離婚的時候,這個公司的一部分很顯然也成了共同財產了。當夫妻一方想要將公司的所有或者部分的份額轉讓給對方時,如果其他的合夥人都同意,那麽配偶就依法取得了合夥人的地位,當然,要是合夥人不同意的話,那麽在同等條件下,行駛優先受讓權,可以對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要是所有的合夥人都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其優先受讓的話,那麽可以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可以對退還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要是以上三點都不行的話,就是說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優先受讓,也不同意退讓財產份額的,那麽就自動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的地位。
要是離婚雙方對於房屋有爭議的,那麽應該分情況討論,因為有些房屋是因為當事人的身份而取得的福利房,這些房屋的價格遠遠低於市場價格,對於這些問題,應該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後,可以另行起訴。
當事人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可以從多方麵考慮,比如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意願,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形式,以妥善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對於一些公房的使用,承租也有相應的規定,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進行協議解決。夫妻居住男方單位的房屋的,離婚時,要是女方無房可以住,那麽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林蕭感覺這裏的說法過於模糊了,第一,女方到底有沒有房子住是個問題,假如說離婚後女方是有房屋的,但是故意將自己的房屋藏起來或者賣掉,形成一種沒有房屋的狀態,那麽男方也要為其提供住處嗎?這是當女方詭辯的時候所產生的爭議情況,同樣,男方也可以產生爭議情況的,比如說,男方明明是有條件的,但是卻不願意為女方提供住處,法律上隻是說應該,但是沒有說必須,那麽男方也可以裝窮,這樣就不用為女方找住所了。所以,具體的話,估計是要按照婚姻法解釋二中之前的相關案例來進行調解了。
對於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公房,要是有些條件成立的話,那麽就可以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都可以承租。比如說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了5年以上的,還有婚前一方承租範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都是單位的職工。還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這個可以理解,因為,一個房子是由雙方一起付款住的,所以房子應該是夫妻兩個人都有份的。還有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了房屋承租權的,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合建設的,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迴本單位或者交給另一個單位後,另一個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婚前雙方均有承租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還有一個就是其他的可以認為是夫妻雙方承租的情形。
可見,關於公房的承租權問題,涉及的方麵還是很多的,這也難怪,在中國七八十年代,基本上大家都比較羨慕國企,而國企基本上是分房子的,所以迎合時代的變化,公房問題也就變得越來越詳細了。
對於按揭房屋,一般是考慮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這樣比較公平,因為有些房屋的房產權的取得與房屋實際交付的時間往往不同步,所以,才這樣認為,當然,要是在按揭房屋升值後,夫妻都參與了還貸,那麽應該靠攏吧配偶幫忙還貸的方麵,對其作出合理的補償。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了抵押貨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次啊同意貸款的,所以,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後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
要是夫妻以一方父母的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處理的話,考慮到優惠政策不是給你年輕人的,而是給上一輩老革命家的,所以,產權登記在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要是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的,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實要是等到拿養老保險金的話,那麽夫妻雙方應該快到金婚了,不是金婚,那也是銀婚,又何必再離婚呢?或許想想夫妻兩幾十年來,同舟共濟,攜手共進的日子,就不會想離婚了。
離婚時,是有經濟補償的,因為要是一方專門掙錢,另一方則是照顧老人,撫育子女,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較多的義務的,那麽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個大部分都是女性作為賢內助的,因為,在中國,一般都是男子在外麵闖蕩,女子在家裏麵帶小孩,照顧老人和操持家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