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培煌麵露窘色,點了點頭,法官的話他還是聽得。
林自遙問道:“第三人劉培煌先生......”
劉培煌聽林自遙如此稱唿自己,露出滿意的表情。
嚴華則微微一笑,覺得總算遇到了一個聽話的當事人。
“第三人劉培煌先生,請問你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知道原被告已經在半年前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林自遙問。
劉培煌眉頭一皺,抱怨道:“不知道,知道了我就不會買他的房子了,弄得現在這麽麻煩,房子房子拿不到,錢也給了張振,我光是利息就不知道損失了多少錢。”
林自遙繼續問:“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房合同後,被告就將訴爭房屋交付給原告使用,原告一家一直住在訴爭房屋內;你與被告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一套房屋,難道沒有去看房?”
劉培煌與張振對視一眼,說:“沒看過,但是我看過這個小區同樣的戶型。”
林自遙說:“這不符合常理,購買一套價值560萬的房屋,居然沒有實地查看過,就決定簽合同,第三人顯然沒有盡到審慎的義務,在簽訂第二份購房合同時存在過錯。”
事實上,不是劉培煌不想看房,而是張振攔著劉培煌不讓他看,張振借口老母親還住在房子裏,不方便看房,但房價上漲過快,張振的房子戶型又好,同時有幾個買家都想買張振的房子,劉培煌一時心急,聽信了張振的借口,簽了合同付了款,造成現在這般被動的局麵。
嚴華對案件事實已經有了大概的了解。
嚴華說:“下麵進入舉證質證環節,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依次舉證。”
林自遙說:“原告舉證:1、原告楊奇與被告張振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的購房事實;2、轉賬憑證兩份,證明原告楊奇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分別向原告支付合計235萬的購房款;3、移交憑證一份,這份憑證是被告將訴爭房屋交付給原告時雙方簽訂的憑證,證明訴爭房屋被告已經移交給原告使用;4、水電煤、物業繳費憑證,證明訴爭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5、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圖,證明原告曾要求被告履行過戶義務,但是被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6、原告律師費發票、交通費收據、誤工證明,證明原告為實現債權所付出的成本。”
嚴華說:“被告質證。”
張振的代理人陶薑質證:“對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二份證據轉賬憑證真實性和證明對象均無異議,但是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並同意按照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告提交的第三份移交憑證、第四份證據水電煤、物業繳費憑證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證明對象有異議,被告隻是將房屋暫時借給原告使用,並不代表物權已經轉移,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應當以不動產登記為準,原、被告之間還未辦理過戶手續,所以物權還沒有發生變更。對原告提交的第五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對象均無異議;對原告的第六份證據中的律師費發票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認為律師費收費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對交通費收據真實性有異議,是收據,不是發票,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誤工證明真實性和證明對象均有異議,誤工證明是原告公司出具,要求原告提供收入流水,證明實際誤工損失。”
嚴華說:“第三人質證。”
劉培煌望向嚴華,說:“原告提供的證據和我沒關係。”
嚴華說:“沒關係也要質證,這是你的權利,如果你放棄質證的權利,後果自己承擔。”
劉培煌撇了撇嘴,和陶薑耳語兩句,說道:“我和被告的質證意見一致。”
張振和劉培煌是統一戰線。
嚴華問:“原告,你律師費按照什麽標準收費?”
林自遙從容答道:“按照我市的律師收費標準收費,並做了適當降低,沒有任何超越規定的收費,被告提出的降低訴訟費的沒有理由。”
嚴華若有似無地點了點頭,他抿了抿嘴,繼續說:“被告舉證。”
被告張振的代理人陶薑說:“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證據,即訴爭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仍屬於被告所有。”
嚴華:“原告、第三人依次質證。”
林自遙:“對被告提交的房產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訴爭房屋所有權尚未變更,是因為原被告約定了辦理過戶的時間是合同簽訂半年後,但是在三個月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一起去辦理房屋變更手續,遭到了被告的拒絕,因此,房屋所有權還未變更,是因為被告違約造成的。”
劉培煌說:“對房產證真實性和證明對象沒有異議。”
嚴華對劉培煌說:“第三人舉證。”
劉培煌上庭前請教了幾個律師,因為舉證起來也頗有些專業的味道。
劉培煌說:“我提交三份證據,1、我和被告張振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證明被告願意將房子賣給我,購房款是560萬;2、轉賬證明一份,證明我已經向被告支付了200萬的首付款;3、不動產交易中心出具的我和被告辦理房產證的收件迴執,我已經和被告在辦房產證,所以房子應該優先賣給我。”
嚴華對林自遙說:“原告質證。”
林自遙說:“對第三人提交的三份證據真實性都沒有異議,但是證明對象有異議,第三人與被告簽訂此份合同,沒有去看房,是非常不符合常理的,如果第三人去看過房子,就會知道訴爭房屋已經被賣給原告並在原告的占有使用之下,因此第三人在簽訂合同時是有過錯的;第三人支付購房款以及辦理產權證都是基於錯誤的債權行為。”
林自遙問道:“第三人劉培煌先生......”
劉培煌聽林自遙如此稱唿自己,露出滿意的表情。
嚴華則微微一笑,覺得總算遇到了一個聽話的當事人。
“第三人劉培煌先生,請問你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知道原被告已經在半年前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林自遙問。
劉培煌眉頭一皺,抱怨道:“不知道,知道了我就不會買他的房子了,弄得現在這麽麻煩,房子房子拿不到,錢也給了張振,我光是利息就不知道損失了多少錢。”
林自遙繼續問:“原告與被告簽訂了購房合同後,被告就將訴爭房屋交付給原告使用,原告一家一直住在訴爭房屋內;你與被告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一套房屋,難道沒有去看房?”
劉培煌與張振對視一眼,說:“沒看過,但是我看過這個小區同樣的戶型。”
林自遙說:“這不符合常理,購買一套價值560萬的房屋,居然沒有實地查看過,就決定簽合同,第三人顯然沒有盡到審慎的義務,在簽訂第二份購房合同時存在過錯。”
事實上,不是劉培煌不想看房,而是張振攔著劉培煌不讓他看,張振借口老母親還住在房子裏,不方便看房,但房價上漲過快,張振的房子戶型又好,同時有幾個買家都想買張振的房子,劉培煌一時心急,聽信了張振的借口,簽了合同付了款,造成現在這般被動的局麵。
嚴華對案件事實已經有了大概的了解。
嚴華說:“下麵進入舉證質證環節,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依次舉證。”
林自遙說:“原告舉證:1、原告楊奇與被告張振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的購房事實;2、轉賬憑證兩份,證明原告楊奇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分別向原告支付合計235萬的購房款;3、移交憑證一份,這份憑證是被告將訴爭房屋交付給原告時雙方簽訂的憑證,證明訴爭房屋被告已經移交給原告使用;4、水電煤、物業繳費憑證,證明訴爭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5、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圖,證明原告曾要求被告履行過戶義務,但是被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6、原告律師費發票、交通費收據、誤工證明,證明原告為實現債權所付出的成本。”
嚴華說:“被告質證。”
張振的代理人陶薑質證:“對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證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二份證據轉賬憑證真實性和證明對象均無異議,但是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並同意按照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告提交的第三份移交憑證、第四份證據水電煤、物業繳費憑證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證明對象有異議,被告隻是將房屋暫時借給原告使用,並不代表物權已經轉移,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應當以不動產登記為準,原、被告之間還未辦理過戶手續,所以物權還沒有發生變更。對原告提交的第五份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對象均無異議;對原告的第六份證據中的律師費發票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認為律師費收費標準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對交通費收據真實性有異議,是收據,不是發票,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誤工證明真實性和證明對象均有異議,誤工證明是原告公司出具,要求原告提供收入流水,證明實際誤工損失。”
嚴華說:“第三人質證。”
劉培煌望向嚴華,說:“原告提供的證據和我沒關係。”
嚴華說:“沒關係也要質證,這是你的權利,如果你放棄質證的權利,後果自己承擔。”
劉培煌撇了撇嘴,和陶薑耳語兩句,說道:“我和被告的質證意見一致。”
張振和劉培煌是統一戰線。
嚴華問:“原告,你律師費按照什麽標準收費?”
林自遙從容答道:“按照我市的律師收費標準收費,並做了適當降低,沒有任何超越規定的收費,被告提出的降低訴訟費的沒有理由。”
嚴華若有似無地點了點頭,他抿了抿嘴,繼續說:“被告舉證。”
被告張振的代理人陶薑說:“被告向法庭提交一份證據,即訴爭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證明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仍屬於被告所有。”
嚴華:“原告、第三人依次質證。”
林自遙:“對被告提交的房產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訴爭房屋所有權尚未變更,是因為原被告約定了辦理過戶的時間是合同簽訂半年後,但是在三個月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一起去辦理房屋變更手續,遭到了被告的拒絕,因此,房屋所有權還未變更,是因為被告違約造成的。”
劉培煌說:“對房產證真實性和證明對象沒有異議。”
嚴華對劉培煌說:“第三人舉證。”
劉培煌上庭前請教了幾個律師,因為舉證起來也頗有些專業的味道。
劉培煌說:“我提交三份證據,1、我和被告張振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證明被告願意將房子賣給我,購房款是560萬;2、轉賬證明一份,證明我已經向被告支付了200萬的首付款;3、不動產交易中心出具的我和被告辦理房產證的收件迴執,我已經和被告在辦房產證,所以房子應該優先賣給我。”
嚴華對林自遙說:“原告質證。”
林自遙說:“對第三人提交的三份證據真實性都沒有異議,但是證明對象有異議,第三人與被告簽訂此份合同,沒有去看房,是非常不符合常理的,如果第三人去看過房子,就會知道訴爭房屋已經被賣給原告並在原告的占有使用之下,因此第三人在簽訂合同時是有過錯的;第三人支付購房款以及辦理產權證都是基於錯誤的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