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川說:“我方一共舉三份證據:第一份證據是醫院安全設施建設的驗收報告,證明醫院的安全設施建設完全符合相關文件規定;第二是患者墜樓當天的監控錄像,證明護工離開的時間和迴來的時間,以及患者一個人獨自離開病區的情況;第三份證據是醫院向原告出具的告知書,證明醫院已經反複多次以書麵形式告知原告因為患者患有嚴重抑鬱症並且有自殺傾向,必須對患者進行24小時看護,相關提醒處已用加粗字體及下劃線方式進行著重標注。”
“原告質證。”吳暉說。
吳憂說:“對第一份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證明對象有異議,死者墜亡處明顯沒有設置防墜設施,而且第一份證據形成的時間是一年前,不能證明現在的建設情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對第二份證據和第三份的真實性和證明對象都沒有異議。”
“雙方對於質證有沒有什麽補充?”
“沒有。”吳憂和劉旻異口同聲地說。
“那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原告先開始,之前說過的就不要再重複了。”
“尊敬的法官,我方並未否認被告方在病區設置了防墜設施,但是陳老先生在醫院內墜樓身亡是不爭的事實,而且被告方一直在強調一個概念,就是“病區”和“生活區”,企圖用這種概念將醫院強行區分為截然不同的兩個空間,難道病人隻有進入被告口中的“病區”,才算在醫院接受了治療嗎?顯然不是。退一步說,即使如被告所說,所有“病區”都已經按照相關規定設置了防墜設施,那麽“病區”與“生活區”之間是否有嚴格的區分以及進入的限製,從視頻資料來看,陳老先生從“病區”到“生活區”並未受到任何阻攔,兩位原告的父親陳老先生在a醫院墜樓身亡是不爭的事實,醫院也沒有進行任何關於“病區”和“生活區”的指示提醒,所以被告的第一個論點不成立。第二,原告也並不迴避在事發時段,因為護工的短暫離開,造成陳老先生在那段時間裏無人看護的事實,也承認被告向我方進行了多次的看護提醒,但是這樣並不能完全免除被告對患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陳老先生的配偶已經年過七旬,身體的原因不允許她進行陪護,陳老先生的兩位子女,也就是今天到場的兩位原告,除了聘請護工對陳老先生進行24小時看護外,已經將自己出了必要的生活工作外的全部時間都用來照顧陳老先生,事發當天,原告陳先生正在家準備早飯,要趕在早餐前將病號飯送到醫院給自己的父親陳老先生,原告陳女士要照顧自己的母親也就是本案的另一個原告馮女士,據事後對護工的了解,那段時間,他不過是去醫院樓下買了早餐,順便上了洗手間,以上種種,不過是一個家有重病患者的家庭每天維持最基本生活運轉的最低要求,但是就這短短的二十分鍾,可以在視頻中看出,醫院裏不止有一個醫生、護士、其他醫務人員從陳老先生身邊經過,但是每個人都對陳老先生視而不見,請法庭注意看視頻,陳老先生因為長期患病,身體已經十分虛弱,一直是邊走邊扶著牆走的,但即使是這樣,也沒有一個醫務人員對他提供了一絲絲的關切,試想,如果當時有一個醫生或者護士問一句“老先生,你去哪裏?”悲劇還會不會發生?”吳憂在這裏可以地停頓了一下,他注意看了一眼吳暉的臉色。
一直麵無表情坐著的劉旻,此刻眉頭微皺,身體忍不住直立了起來。
“我想不會,至少會大大降低陳老先生自殺的可能性。此外,被告提到,醫務人員多次反複以書麵形式提醒原告要對陳老先生進行24小時看護,但這就能完全免除醫院的看護義務嗎?不要忘了,無論是從法律還是從道德層麵,救死扶傷都是醫院的職責。陳老先生已經不是第一次入住被告醫院,相關科室的醫生、護士都非常熟悉陳老先生患有抑鬱症的事實,所以才有了被告所說的反複多次的書麵提醒,那麽就在短短的二十分鍾,為什麽沒有一個醫務人員對陳老先生盡了最起碼的看護義務原告認為,告知並不能代表著義務的免除。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在陳老先生墜亡這件事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判決。”
“說得好。”陳錦煜忍不住說道。
“原告質證。”吳暉說。
吳憂說:“對第一份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證明對象有異議,死者墜亡處明顯沒有設置防墜設施,而且第一份證據形成的時間是一年前,不能證明現在的建設情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對第二份證據和第三份的真實性和證明對象都沒有異議。”
“雙方對於質證有沒有什麽補充?”
“沒有。”吳憂和劉旻異口同聲地說。
“那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原告先開始,之前說過的就不要再重複了。”
“尊敬的法官,我方並未否認被告方在病區設置了防墜設施,但是陳老先生在醫院內墜樓身亡是不爭的事實,而且被告方一直在強調一個概念,就是“病區”和“生活區”,企圖用這種概念將醫院強行區分為截然不同的兩個空間,難道病人隻有進入被告口中的“病區”,才算在醫院接受了治療嗎?顯然不是。退一步說,即使如被告所說,所有“病區”都已經按照相關規定設置了防墜設施,那麽“病區”與“生活區”之間是否有嚴格的區分以及進入的限製,從視頻資料來看,陳老先生從“病區”到“生活區”並未受到任何阻攔,兩位原告的父親陳老先生在a醫院墜樓身亡是不爭的事實,醫院也沒有進行任何關於“病區”和“生活區”的指示提醒,所以被告的第一個論點不成立。第二,原告也並不迴避在事發時段,因為護工的短暫離開,造成陳老先生在那段時間裏無人看護的事實,也承認被告向我方進行了多次的看護提醒,但是這樣並不能完全免除被告對患者的安全保障義務。陳老先生的配偶已經年過七旬,身體的原因不允許她進行陪護,陳老先生的兩位子女,也就是今天到場的兩位原告,除了聘請護工對陳老先生進行24小時看護外,已經將自己出了必要的生活工作外的全部時間都用來照顧陳老先生,事發當天,原告陳先生正在家準備早飯,要趕在早餐前將病號飯送到醫院給自己的父親陳老先生,原告陳女士要照顧自己的母親也就是本案的另一個原告馮女士,據事後對護工的了解,那段時間,他不過是去醫院樓下買了早餐,順便上了洗手間,以上種種,不過是一個家有重病患者的家庭每天維持最基本生活運轉的最低要求,但是就這短短的二十分鍾,可以在視頻中看出,醫院裏不止有一個醫生、護士、其他醫務人員從陳老先生身邊經過,但是每個人都對陳老先生視而不見,請法庭注意看視頻,陳老先生因為長期患病,身體已經十分虛弱,一直是邊走邊扶著牆走的,但即使是這樣,也沒有一個醫務人員對他提供了一絲絲的關切,試想,如果當時有一個醫生或者護士問一句“老先生,你去哪裏?”悲劇還會不會發生?”吳憂在這裏可以地停頓了一下,他注意看了一眼吳暉的臉色。
一直麵無表情坐著的劉旻,此刻眉頭微皺,身體忍不住直立了起來。
“我想不會,至少會大大降低陳老先生自殺的可能性。此外,被告提到,醫務人員多次反複以書麵形式提醒原告要對陳老先生進行24小時看護,但這就能完全免除醫院的看護義務嗎?不要忘了,無論是從法律還是從道德層麵,救死扶傷都是醫院的職責。陳老先生已經不是第一次入住被告醫院,相關科室的醫生、護士都非常熟悉陳老先生患有抑鬱症的事實,所以才有了被告所說的反複多次的書麵提醒,那麽就在短短的二十分鍾,為什麽沒有一個醫務人員對陳老先生盡了最起碼的看護義務原告認為,告知並不能代表著義務的免除。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在陳老先生墜亡這件事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判決。”
“說得好。”陳錦煜忍不住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