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述。”吳暉說。
尹川剛要開口,卻被劉旻阻止了。
“我來。”劉旻涼聲說。
劉旻說:“首先,醫院對陳老先生的墜亡表示十二分的傷痛,病患去世,對於一直以救死扶傷為己任的醫院和醫生來說也是十分惋惜和心痛的,我想因為陳老先生的去世,醫務人員內心的自責和煎熬並不會比原告少。第二,原告律師剛才說,醫院隻在“病區”設置了防墜設施,病區之外的地方並沒有設施,這點我方承認,但是,這並不代表醫院在安全設施建設上不符合規範,有過錯。剛才我方也說了,醫院不是監獄,實際上,醫院是一個半開放的場所,在醫院裏的,除了工作的醫務人員、治病的病患,還有陪護的病人家屬和其聘請的護工,醫院除了“病區”,也必須有滿足其他需求的區域,比如辦公區、生活區,來滿足除了病患之外的其他人員的需求,當然,這些區域相對於“病區”,是十分少的,而陳老先生選擇跳樓的地點就是醫院的“生活區”,在“生活區”裏,有食堂、有盥洗室、有洗衣間,這不是單單服務於醫院醫務人員的“生活區”,病人的飯菜的製作、病服的清洗晾曬等也是在這個區域完成的,這個地方,病患一般是不會到達的;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我們在醫院內無死角地覆蓋所有的防墜設施,成本有多大?我可以向法庭陳述一下,我們做了一個估算,如果按照原告所說,要在醫院的所有地方全方位覆蓋防墜設施,要增加至少20%的建設和運營成本;這個提高的成本由誰承擔,由國家、由社會、最後,實際上是由社會上的每一個納稅人承擔,實際上就是由你、我承擔,但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每個家庭,都能夠盡到基本的看護的義務,這個社會成本是可以有效的降低的;另外,陳老先生患有抑鬱症,所以醫院已經反複多次提醒家屬,要進行24小時的看護,為什麽家屬還是讓陳老先生落了單呢?即使原告家庭要進行最基本的生活工作行為,在那天清晨的時間,完全可以特意提醒一下醫務人員,對陳老先生進行特殊的關注,我想,沒有一個醫務人員會反對。之所以家屬或者護工都沒有提及,是因為家屬和護工過於自信,認為清晨,陳老先生不會醒來,所以隻是短暫的離開,並沒有太大問題,但是,悲劇就是這樣發生了,這是醫院的過錯嗎,家屬就沒有過錯了嗎?大家應該知道,法律上所說的“安全保障義務”,實際上不是完全的絕對的安全保障義務,而是是否已經盡到了審慎的安全保障職責,我方認為,我方已經盡到了這樣的職責。”
劉旻頓了頓,接著說:“被告是一家在全國範圍內都享有較高聲譽的三甲醫院,每天,來自全國各地數以萬計的患者到被告醫院接受治療,醫務人員完全是在滿負荷、超負荷的情況下為病患提供醫療服務,單單今年,在醫務崗位上猝死的醫生就有一人,病倒在崗位上的醫生也有數十人,更不要提仍然帶病堅守崗位的醫務人員,原告律師剛才一直在強調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難道這些為了病患燃燒自己生命的醫生在你方眼中就這麽沒有價值了嗎?醫生每天承受著極大的精神壓力和身體負荷,並且他們需要犧牲自己的私人時間,沒時間陪父母、陪愛人、陪孩子,他們也是人,也有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要求醫生、護士像一個監控機器一樣,時時刻刻盯著每一個病患,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能的,所以需要家屬的配合和照料,如果患者一進入醫院,所有的救治義務和看護義務都轉嫁到了醫院,試問現在的醫療體製如何負荷?帶到陳老先生這個病例,醫院已經反複多次進行提醒,已經盡到了提醒告知義務,陳老先生的墜亡家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方不認同原告所稱的,醫院是在轉嫁風險、逃避責任,這恰恰是醫院負責的表現,原告是成年人並且是有豐富社會經驗和人生閱曆的成年人,醫院卻還是不厭其煩地一次又一次地對其進行提醒,告知提醒其父親因為情緒問題,需要進行24小時的看護,在我看來,已經近似乎保姆式的服務了;這其實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共同分擔照顧治療病患的責任,共同減輕家庭、社會的負擔。綜上,我方認為,醫院在陳老先生墜亡這件事上沒有任何過錯,請求法院駁迴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雙方還有沒有其他陳述?”吳暉問。
“沒有。”吳憂和劉旻迴答。
“是否同意調解?”吳暉又問。
“同意。”劉旻迴答。
“同意,但是最低賠償必須達到300萬。”陳錦煜說。
“那我們不同意調解,請法庭依法判決。”劉旻涼聲道。
“好,法庭將擇期宣判,休庭。”吳暉一敲法槌。
“師傅,您剛才法庭辯論真精彩。”尹川說。
劉旻卻沒有迴答尹川,隻是對尹川說:“這個吳憂,是個人才。你去查查他,我要把他挖到我們所裏。”
尹川剛要開口,卻被劉旻阻止了。
“我來。”劉旻涼聲說。
劉旻說:“首先,醫院對陳老先生的墜亡表示十二分的傷痛,病患去世,對於一直以救死扶傷為己任的醫院和醫生來說也是十分惋惜和心痛的,我想因為陳老先生的去世,醫務人員內心的自責和煎熬並不會比原告少。第二,原告律師剛才說,醫院隻在“病區”設置了防墜設施,病區之外的地方並沒有設施,這點我方承認,但是,這並不代表醫院在安全設施建設上不符合規範,有過錯。剛才我方也說了,醫院不是監獄,實際上,醫院是一個半開放的場所,在醫院裏的,除了工作的醫務人員、治病的病患,還有陪護的病人家屬和其聘請的護工,醫院除了“病區”,也必須有滿足其他需求的區域,比如辦公區、生活區,來滿足除了病患之外的其他人員的需求,當然,這些區域相對於“病區”,是十分少的,而陳老先生選擇跳樓的地點就是醫院的“生活區”,在“生活區”裏,有食堂、有盥洗室、有洗衣間,這不是單單服務於醫院醫務人員的“生活區”,病人的飯菜的製作、病服的清洗晾曬等也是在這個區域完成的,這個地方,病患一般是不會到達的;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我們在醫院內無死角地覆蓋所有的防墜設施,成本有多大?我可以向法庭陳述一下,我們做了一個估算,如果按照原告所說,要在醫院的所有地方全方位覆蓋防墜設施,要增加至少20%的建設和運營成本;這個提高的成本由誰承擔,由國家、由社會、最後,實際上是由社會上的每一個納稅人承擔,實際上就是由你、我承擔,但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每個家庭,都能夠盡到基本的看護的義務,這個社會成本是可以有效的降低的;另外,陳老先生患有抑鬱症,所以醫院已經反複多次提醒家屬,要進行24小時的看護,為什麽家屬還是讓陳老先生落了單呢?即使原告家庭要進行最基本的生活工作行為,在那天清晨的時間,完全可以特意提醒一下醫務人員,對陳老先生進行特殊的關注,我想,沒有一個醫務人員會反對。之所以家屬或者護工都沒有提及,是因為家屬和護工過於自信,認為清晨,陳老先生不會醒來,所以隻是短暫的離開,並沒有太大問題,但是,悲劇就是這樣發生了,這是醫院的過錯嗎,家屬就沒有過錯了嗎?大家應該知道,法律上所說的“安全保障義務”,實際上不是完全的絕對的安全保障義務,而是是否已經盡到了審慎的安全保障職責,我方認為,我方已經盡到了這樣的職責。”
劉旻頓了頓,接著說:“被告是一家在全國範圍內都享有較高聲譽的三甲醫院,每天,來自全國各地數以萬計的患者到被告醫院接受治療,醫務人員完全是在滿負荷、超負荷的情況下為病患提供醫療服務,單單今年,在醫務崗位上猝死的醫生就有一人,病倒在崗位上的醫生也有數十人,更不要提仍然帶病堅守崗位的醫務人員,原告律師剛才一直在強調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難道這些為了病患燃燒自己生命的醫生在你方眼中就這麽沒有價值了嗎?醫生每天承受著極大的精神壓力和身體負荷,並且他們需要犧牲自己的私人時間,沒時間陪父母、陪愛人、陪孩子,他們也是人,也有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要求醫生、護士像一個監控機器一樣,時時刻刻盯著每一個病患,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能的,所以需要家屬的配合和照料,如果患者一進入醫院,所有的救治義務和看護義務都轉嫁到了醫院,試問現在的醫療體製如何負荷?帶到陳老先生這個病例,醫院已經反複多次進行提醒,已經盡到了提醒告知義務,陳老先生的墜亡家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方不認同原告所稱的,醫院是在轉嫁風險、逃避責任,這恰恰是醫院負責的表現,原告是成年人並且是有豐富社會經驗和人生閱曆的成年人,醫院卻還是不厭其煩地一次又一次地對其進行提醒,告知提醒其父親因為情緒問題,需要進行24小時的看護,在我看來,已經近似乎保姆式的服務了;這其實是在合理的範圍內共同分擔照顧治療病患的責任,共同減輕家庭、社會的負擔。綜上,我方認為,醫院在陳老先生墜亡這件事上沒有任何過錯,請求法院駁迴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雙方還有沒有其他陳述?”吳暉問。
“沒有。”吳憂和劉旻迴答。
“是否同意調解?”吳暉又問。
“同意。”劉旻迴答。
“同意,但是最低賠償必須達到300萬。”陳錦煜說。
“那我們不同意調解,請法庭依法判決。”劉旻涼聲道。
“好,法庭將擇期宣判,休庭。”吳暉一敲法槌。
“師傅,您剛才法庭辯論真精彩。”尹川說。
劉旻卻沒有迴答尹川,隻是對尹川說:“這個吳憂,是個人才。你去查查他,我要把他挖到我們所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