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當天,原告陳錦煜、陳錦秀兄妹到場和代理律師吳憂到庭,馮老太太還躺在醫院裏。
被告a醫院僅有代理律師劉旻和助理尹川到庭應訴。
主審法官吳暉一敲法槌,庭審正式開始。
“原告,請你宣讀訴狀。”吳暉說。
“尊敬的法官,下麵我代表三位原告宣讀起訴狀:死者陳飛,係原告馮貞丈夫,原告陳錦煜、陳錦秀父親,因胃癌晚期入住被告醫院治療,在住院期間,不幸墜樓身亡。原告認為,患者被醫院收治後,雙方已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經實地勘察,被告處基礎安全設施建設不夠完善,並未設置防墜護欄,並且在死者墜樓當天,醫院義務人員未盡到看護義務,是導致死者墜樓身亡的根本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都規定:防病治病、救死扶傷是醫療機構法定的神聖職責。對住院患者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是醫療機構基本的法定義務。原告認為,死者的墜亡與被告安全設施建設不符合規定以及醫務人員未盡到看管義務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死者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原告精神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合計380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吳憂說。
“被告答辯。”吳暉說道。
劉旻點了點頭,他的助理尹川開口:“尊敬的法官,現在我代表被告a醫院進行答辯。死者陳飛患有嚴重的抑鬱症,其主訴胃癌入住我院治療,合計15天,期間患者激情極不穩定,並有幾次嚴重的情緒波動。針對患者的特殊情況,我院除了積極治療患者的胃癌病痛外,還給予了更多的看護和關注。但是,醫療資源畢竟是有限的,必須要均等分配給在醫院的其他病患,因此醫院反複多次以書麵形式提醒患者家屬,也就是三位原告,必須對患者進行24小時的看護,但是在事發當天,患者家屬及其聘請的護工並沒有履行看護義務,從事後調取的監控錄像來看,原告聘請的護工是清晨5:30離開病房,直到6:10才迴到病房,也就是在這40分鍾時間,患者作為一個成年人,自己離開了病房,最終釀成自殺悲劇。此外,針對原告方提出的我院基礎安全設施建設不符合規範的問題,被告方要特別強調,我院在病區內全部設置了防墜設施,並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絕對符合醫院安全設施建設規範,但是死者墜亡的地方是在生活區,醫院不是監獄,不可能全方位無死角地建設防墜欄。綜上,醫院既已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也盡到了告知義務,醫院在患者墜亡之事上無過錯,懇請法院駁迴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尹川說。
“你胡說八道!”陳錦煜一拍桌子,指著尹川怒罵道。
“陳先生,別這樣。”吳憂拉了拉陳錦煜的袖子。
“原告,注意一下情緒,這裏是法庭。”吳暉提醒道。
“好。”陳錦煜不甘心地點了點頭。
“現在進入法庭質證階段。請原告先舉證。”吳暉說。
“原告一共出示以下六份證據:1、死者陳飛死亡證明,證明陳飛已經去世的事實;2、醫院就診病曆、收費發票、費用清單等,證明死者在被告處治療及醫療費用;3、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護工出具的收據,證明護工費支出;4、喪葬費發票,證明死者的喪葬費用;5、交通費發票,證明原告為處理死者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6、誤工證明,證明原告陳錦煜、陳錦秀為辦理死者喪葬事宜產生誤工。”
“被告質證。”吳暉邊說邊低頭翻閱著證據材料。
“我們要求看證據原件。”尹川說。
“可以。”吳憂將證據原件遞給尹川。
“對第一份證據死亡證明,第二份證據就診病曆、發票、費用清單,第四份證據喪葬費發票,真實性和證明對象皆無異議;對第三份證據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出具的收據有異議,這隻是收據,不是發票,不能證明書寫此份收據人員的身份以及原告實際支付的護工費;對第五份證據交通費發票真實性和證明對象都有異議,原告方支出交通費明顯高於合理範疇,請法院酌情裁判;對第六份證據原告陳錦煜、陳錦秀的誤工證明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對象有異議,要求查看兩原告的原始工資憑證或者工資條。”尹川說。
“上麵蓋著公章呢,還能是假的嗎?”陳錦煜又嚷起來。
“他說他,您別急,法官會裁判的。”吳憂攔了攔陳錦煜。
陳錦煜抬頭就看到吳暉正不悅地看著他,他立刻尷尬地扯了扯嘴角,算是把這事遮掩過去。
“被告舉證。”吳暉說。
尹川看了一眼劉旻,劉旻沒有說話,隻是微微點了點頭。
尹川說:“我方提供患者在我院治療的所有病例資料作為證據,事發當天,所有病曆資料已經在第一時間進行了封存,並經過兩位原告的認證,現在請在法庭的主持下,拆封病曆資料。”
“原告?”吳暉問。
“我方要查看病曆資料的封存情況。”吳憂說。
“可以。”
尹川將幾包病曆遞給吳憂。
“您看看,有沒有問題。”吳憂對陳錦煜、陳錦秀說。
兩人反反複複地與手機中照片進行比對,生怕錯過細枝末節,上了醫院的當。
“原告方確認了嗎?”大概過了五分鍾,吳暉問道。
“是這份。”陳錦煜說。
“那就拆封病曆吧。”吳暉說。
被告a醫院僅有代理律師劉旻和助理尹川到庭應訴。
主審法官吳暉一敲法槌,庭審正式開始。
“原告,請你宣讀訴狀。”吳暉說。
“尊敬的法官,下麵我代表三位原告宣讀起訴狀:死者陳飛,係原告馮貞丈夫,原告陳錦煜、陳錦秀父親,因胃癌晚期入住被告醫院治療,在住院期間,不幸墜樓身亡。原告認為,患者被醫院收治後,雙方已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經實地勘察,被告處基礎安全設施建設不夠完善,並未設置防墜護欄,並且在死者墜樓當天,醫院義務人員未盡到看護義務,是導致死者墜樓身亡的根本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都規定:防病治病、救死扶傷是醫療機構法定的神聖職責。對住院患者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是醫療機構基本的法定義務。原告認為,死者的墜亡與被告安全設施建設不符合規定以及醫務人員未盡到看管義務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死者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原告精神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合計380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吳憂說。
“被告答辯。”吳暉說道。
劉旻點了點頭,他的助理尹川開口:“尊敬的法官,現在我代表被告a醫院進行答辯。死者陳飛患有嚴重的抑鬱症,其主訴胃癌入住我院治療,合計15天,期間患者激情極不穩定,並有幾次嚴重的情緒波動。針對患者的特殊情況,我院除了積極治療患者的胃癌病痛外,還給予了更多的看護和關注。但是,醫療資源畢竟是有限的,必須要均等分配給在醫院的其他病患,因此醫院反複多次以書麵形式提醒患者家屬,也就是三位原告,必須對患者進行24小時的看護,但是在事發當天,患者家屬及其聘請的護工並沒有履行看護義務,從事後調取的監控錄像來看,原告聘請的護工是清晨5:30離開病房,直到6:10才迴到病房,也就是在這40分鍾時間,患者作為一個成年人,自己離開了病房,最終釀成自殺悲劇。此外,針對原告方提出的我院基礎安全設施建設不符合規範的問題,被告方要特別強調,我院在病區內全部設置了防墜設施,並通過相關部門的驗收,絕對符合醫院安全設施建設規範,但是死者墜亡的地方是在生活區,醫院不是監獄,不可能全方位無死角地建設防墜欄。綜上,醫院既已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也盡到了告知義務,醫院在患者墜亡之事上無過錯,懇請法院駁迴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尹川說。
“你胡說八道!”陳錦煜一拍桌子,指著尹川怒罵道。
“陳先生,別這樣。”吳憂拉了拉陳錦煜的袖子。
“原告,注意一下情緒,這裏是法庭。”吳暉提醒道。
“好。”陳錦煜不甘心地點了點頭。
“現在進入法庭質證階段。請原告先舉證。”吳暉說。
“原告一共出示以下六份證據:1、死者陳飛死亡證明,證明陳飛已經去世的事實;2、醫院就診病曆、收費發票、費用清單等,證明死者在被告處治療及醫療費用;3、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護工出具的收據,證明護工費支出;4、喪葬費發票,證明死者的喪葬費用;5、交通費發票,證明原告為處理死者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6、誤工證明,證明原告陳錦煜、陳錦秀為辦理死者喪葬事宜產生誤工。”
“被告質證。”吳暉邊說邊低頭翻閱著證據材料。
“我們要求看證據原件。”尹川說。
“可以。”吳憂將證據原件遞給尹川。
“對第一份證據死亡證明,第二份證據就診病曆、發票、費用清單,第四份證據喪葬費發票,真實性和證明對象皆無異議;對第三份證據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出具的收據有異議,這隻是收據,不是發票,不能證明書寫此份收據人員的身份以及原告實際支付的護工費;對第五份證據交通費發票真實性和證明對象都有異議,原告方支出交通費明顯高於合理範疇,請法院酌情裁判;對第六份證據原告陳錦煜、陳錦秀的誤工證明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對象有異議,要求查看兩原告的原始工資憑證或者工資條。”尹川說。
“上麵蓋著公章呢,還能是假的嗎?”陳錦煜又嚷起來。
“他說他,您別急,法官會裁判的。”吳憂攔了攔陳錦煜。
陳錦煜抬頭就看到吳暉正不悅地看著他,他立刻尷尬地扯了扯嘴角,算是把這事遮掩過去。
“被告舉證。”吳暉說。
尹川看了一眼劉旻,劉旻沒有說話,隻是微微點了點頭。
尹川說:“我方提供患者在我院治療的所有病例資料作為證據,事發當天,所有病曆資料已經在第一時間進行了封存,並經過兩位原告的認證,現在請在法庭的主持下,拆封病曆資料。”
“原告?”吳暉問。
“我方要查看病曆資料的封存情況。”吳憂說。
“可以。”
尹川將幾包病曆遞給吳憂。
“您看看,有沒有問題。”吳憂對陳錦煜、陳錦秀說。
兩人反反複複地與手機中照片進行比對,生怕錯過細枝末節,上了醫院的當。
“原告方確認了嗎?”大概過了五分鍾,吳暉問道。
“是這份。”陳錦煜說。
“那就拆封病曆吧。”吳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