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理,利奧六世應該與其弟弟亞歷山大共同分享皇帝權力,但是後者隨遇而安,喜歡自得其樂,不願意參與和捲入國務。[84]皇帝在其最初也是最重要的統治時期的最重要的謀士是亞美尼亞人斯提連努斯·紮烏奇斯(stylianus zautzes,死於896年)。此人是利奧六世先前的情婦和後來的妻子鄒伊(zoe)的父親,擔任為他專門設立的“皇丈”一職。
利奧六世統治最突出的特點表現在其內政工作取得了大量成就,而其外交政策完全失敗這樣明顯的對比上。“智者”利奧更喜歡筆而不喜歡劍。作為弗條斯的學生,他接受了一流的教育,具備了多方麵的學問,但是他並不感激他的老師。[85]他是個多產的作家,特別是個充滿靈感的修辭學家,他比自己的父親更強烈地崇拜過去的歷史,因為他的教育水平遠在其父親之上。但是,他的尚古傾向並沒有表現在政治領域,而是表現在文學,特別是神學領域,這一點完全不像瓦西裏一世。利奧是個虔誠的君主,對教會和神學興趣極為濃厚,但是也不乏浪漫情調。他寫的大量禮拜詩篇,以及數量更多的布道詞和他本人在教堂節日典禮上發表的演講都保留至今,這些作品將議題廣泛的教義論述和古典迴憶結合在一起。他還完成了許多在其父葬禮上的悼詞,它們有許多影響廣泛的世俗版本。最後,他還撰寫了大量關於帝國命運的神秘卜詞,這在拜占廷世界享有極高的聲譽。顯然,正是這些作品使他獲得了“智者”或“哲學家”這個值得尊敬的綽號。[86][87]然而,具有極其重要歷史意義的工作卻是利奧六世統治時期完成的偉大的立法工作,這使他成為自查士丁尼以來最多產的立法者。但是,過分估計利奧本人對這項偉大工作的貢獻也是不適當的,盡管他的學識和其作為編纂者勤勉的工作無疑對這項事業具有極大的助益。正如前麵提到的,大量的準備工作早在其父統治時期就已經開始了,我們還必須看到,立法工作活動的偉大時代隻出現在他在位的第一個時期,也就是斯提連努斯·紮烏奇斯輔佐他的那個時期。與這個第一時期相比,利奧在位的後期,也就是他自己控製權力的時期幾乎毫無建樹。
盡管父子之間一直存在深深的相互憎惡,盡管他們的品性很不相同,但是利奧六世的目的仍然與瓦西裏一世一樣。瓦西裏一世親手開始的修訂查士丁尼法典工作是在利奧六世的《皇帝立法》中完成的。“智者”利奧的《皇帝立法》()分為60卷共6冊(因此又被稱為“60卷法書”,或“六法書”),它構成了中世紀拜占廷帝國部頭最大的法律典籍。它們是由“第一配劍者”辛巴提烏斯(symbatius)領導下的一批法學家受命進行準備,於利奧六世統治初年頒布。其本身就證明,瓦西裏一世時代進行的“淨化古代法律”的準備工作已經取得了極大的進展,對利奧六世的工作產生了極大的幫助作用。《皇帝立法》既是一部教會法律集成,也是行政法和公法大典。它首先引用了大量《查士丁尼法典》和《法學彙編》的內容,較少引用《法學總論》,還使用了《查士丁尼新法》,以及查士丁二世和提比略的法典,後者作為查士丁尼法典的附錄出現於後世所謂的《168號法律》彙編中。最後,它還有很多內容來自《法律手冊》。利奧六世的法律學者如同瓦西裏一世的法律學者一樣,很少參考拉丁資料,而主要使用6~7世紀的希臘文本的法條和注釋。《皇帝立法》與查士丁尼的《羅馬民法大全》不同,它在拜占廷人使用希臘書麵語言方麵取得了巨大進步。另一方麵,它更加實用方便。《皇帝立法》中的整個資料體係被收集匯總於一部作品中,並進行了係統的排列,而《羅馬民法大全》分別在多部作品中討論同一問題;《皇帝立法》的前言扼要地指出了《羅馬民法大全》的這一缺陷。因此毫不奇怪,《皇帝立法》幾乎完全取代了《羅馬民法大全》,將後者擠出實用領域,成為中世紀拜占廷帝國司法學的基礎。該法典文本後來補充了大量的注釋。其中最重要的注釋是所謂“古代注釋”,可以追溯至君士坦丁七世時期;而所謂“新注釋”則出現在11~13世紀。12世紀期間,人們編製了《皇帝立法》的索引。這個被稱為《尋目》()的索引的重要價值在於它為後人提供了有關那些已經遺失的法典內容的信息。[88]
《皇帝立法》[89]還附有利奧六世頒布的113項法令集,通常被稱為“法令集”。事實上,利奧六世的法令大量模仿查士丁尼的法令,甚至在行文格式上都一樣。然而,“法令集”使用這樣的詞語來標註其題目:“古代法律的修訂和淨化”()。這再度使我們注意到利奧六世立法與其父立法之間的密切聯繫。利奧六世立法涉及廣泛的議題,而每個議題單獨成章,各議題相互間並不混淆,總體上沒有任何確定的體係,它還依據適當的理由對古代法律做出調整或者撤銷的改動,同時賦予仍在使用的習慣法以法律效力。完全涉及教會的法規(即法令第2~17條和第75條)據說出自大教長史蒂芬之手,除了少數幾條完全無法確定作者的條目外,其他部分可能全都由斯提連努斯·紮烏奇斯完成。[90]正像查士丁尼與其大區長卡帕多西亞的約翰之間的關係一樣,事實上斯提連努斯·紮烏奇斯可能就是《皇帝立法》的真正作者。這也可以說明為何他去世後,利奧六世統治的後期相對而言幾乎沒有新的立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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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奧六世統治最突出的特點表現在其內政工作取得了大量成就,而其外交政策完全失敗這樣明顯的對比上。“智者”利奧更喜歡筆而不喜歡劍。作為弗條斯的學生,他接受了一流的教育,具備了多方麵的學問,但是他並不感激他的老師。[85]他是個多產的作家,特別是個充滿靈感的修辭學家,他比自己的父親更強烈地崇拜過去的歷史,因為他的教育水平遠在其父親之上。但是,他的尚古傾向並沒有表現在政治領域,而是表現在文學,特別是神學領域,這一點完全不像瓦西裏一世。利奧是個虔誠的君主,對教會和神學興趣極為濃厚,但是也不乏浪漫情調。他寫的大量禮拜詩篇,以及數量更多的布道詞和他本人在教堂節日典禮上發表的演講都保留至今,這些作品將議題廣泛的教義論述和古典迴憶結合在一起。他還完成了許多在其父葬禮上的悼詞,它們有許多影響廣泛的世俗版本。最後,他還撰寫了大量關於帝國命運的神秘卜詞,這在拜占廷世界享有極高的聲譽。顯然,正是這些作品使他獲得了“智者”或“哲學家”這個值得尊敬的綽號。[86][87]然而,具有極其重要歷史意義的工作卻是利奧六世統治時期完成的偉大的立法工作,這使他成為自查士丁尼以來最多產的立法者。但是,過分估計利奧本人對這項偉大工作的貢獻也是不適當的,盡管他的學識和其作為編纂者勤勉的工作無疑對這項事業具有極大的助益。正如前麵提到的,大量的準備工作早在其父統治時期就已經開始了,我們還必須看到,立法工作活動的偉大時代隻出現在他在位的第一個時期,也就是斯提連努斯·紮烏奇斯輔佐他的那個時期。與這個第一時期相比,利奧在位的後期,也就是他自己控製權力的時期幾乎毫無建樹。
盡管父子之間一直存在深深的相互憎惡,盡管他們的品性很不相同,但是利奧六世的目的仍然與瓦西裏一世一樣。瓦西裏一世親手開始的修訂查士丁尼法典工作是在利奧六世的《皇帝立法》中完成的。“智者”利奧的《皇帝立法》()分為60卷共6冊(因此又被稱為“60卷法書”,或“六法書”),它構成了中世紀拜占廷帝國部頭最大的法律典籍。它們是由“第一配劍者”辛巴提烏斯(symbatius)領導下的一批法學家受命進行準備,於利奧六世統治初年頒布。其本身就證明,瓦西裏一世時代進行的“淨化古代法律”的準備工作已經取得了極大的進展,對利奧六世的工作產生了極大的幫助作用。《皇帝立法》既是一部教會法律集成,也是行政法和公法大典。它首先引用了大量《查士丁尼法典》和《法學彙編》的內容,較少引用《法學總論》,還使用了《查士丁尼新法》,以及查士丁二世和提比略的法典,後者作為查士丁尼法典的附錄出現於後世所謂的《168號法律》彙編中。最後,它還有很多內容來自《法律手冊》。利奧六世的法律學者如同瓦西裏一世的法律學者一樣,很少參考拉丁資料,而主要使用6~7世紀的希臘文本的法條和注釋。《皇帝立法》與查士丁尼的《羅馬民法大全》不同,它在拜占廷人使用希臘書麵語言方麵取得了巨大進步。另一方麵,它更加實用方便。《皇帝立法》中的整個資料體係被收集匯總於一部作品中,並進行了係統的排列,而《羅馬民法大全》分別在多部作品中討論同一問題;《皇帝立法》的前言扼要地指出了《羅馬民法大全》的這一缺陷。因此毫不奇怪,《皇帝立法》幾乎完全取代了《羅馬民法大全》,將後者擠出實用領域,成為中世紀拜占廷帝國司法學的基礎。該法典文本後來補充了大量的注釋。其中最重要的注釋是所謂“古代注釋”,可以追溯至君士坦丁七世時期;而所謂“新注釋”則出現在11~13世紀。12世紀期間,人們編製了《皇帝立法》的索引。這個被稱為《尋目》()的索引的重要價值在於它為後人提供了有關那些已經遺失的法典內容的信息。[88]
《皇帝立法》[89]還附有利奧六世頒布的113項法令集,通常被稱為“法令集”。事實上,利奧六世的法令大量模仿查士丁尼的法令,甚至在行文格式上都一樣。然而,“法令集”使用這樣的詞語來標註其題目:“古代法律的修訂和淨化”()。這再度使我們注意到利奧六世立法與其父立法之間的密切聯繫。利奧六世立法涉及廣泛的議題,而每個議題單獨成章,各議題相互間並不混淆,總體上沒有任何確定的體係,它還依據適當的理由對古代法律做出調整或者撤銷的改動,同時賦予仍在使用的習慣法以法律效力。完全涉及教會的法規(即法令第2~17條和第75條)據說出自大教長史蒂芬之手,除了少數幾條完全無法確定作者的條目外,其他部分可能全都由斯提連努斯·紮烏奇斯完成。[90]正像查士丁尼與其大區長卡帕多西亞的約翰之間的關係一樣,事實上斯提連努斯·紮烏奇斯可能就是《皇帝立法》的真正作者。這也可以說明為何他去世後,利奧六世統治的後期相對而言幾乎沒有新的立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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