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知,就在第二天,即5月20日下午,孫恆俊和郝明軍明軍駕著小車帶著幾名全副武裝的警察和保安直撲李紅的住處,強行砸爛兩道門鎖,將存放在此處的價值80多萬元的煙花爆竹(這些貨物是李家從縣專營公司購進的,均有購貨清單),並把秦禮權的姐姐秦雪存放在此的價值近20多萬元的皮鞋全部洗劫一空。
直到晚上,李紅才獲知家中遭遇的劫難,她當即和秦雪一起趕到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指責他的非法行為,並強烈要求孫退還有關貨物。孫滿口答應,但一直不見行動。後來他們獲知,那些貨物早在第二天就被孫擅自以低價賣給別人了。當天,李紅又去找孫和郝明軍要貨,郝明軍強行將李紅帶到辦公室後,這才拿出一份早就擬好了的所謂材料要求她當場簽名。李一看,發現上麵寫的內容根本就不實,就不願簽,郝明軍即對她惡言威脅,並打了她一個耳光,逼她簽字。
為防當事人繼續到有關部門告狀,孫和郝明軍又從他處拿來與李紅家根本無關的物品送往市公安局檢驗。然後,孫又利用縣公安局一個民警著手做偽證:故意將取證的日期提前寫在材料上,還採取誘導和威脅的手段迫使現場有關見證人做假證,並偽造了大量的書證和言證材料,以證實他們扣押的物品是從非法渠道得來的違禁品;同時,郝明軍還威脅李紅臨時租住的房東,要求對方作假證。當房東如實指出,李紅租的房子根本就沒有存放什麽違禁品時,郝明軍惡狠狠地威脅道:如果你不按我們公安局的意思辦,我們就可以隨時把你關進看守所裏!對方隻好在那份早就準備好的材料上簽了字。他們又趕緊糙擬了一份要求將李紅實施勞動教養的報告,但縣公安局法製科的負責人當即指出李紅根本構不成勞教的條件。孫見狀,忙拿出1萬元現金交給法製辦的負責人,企圖收買他,被當場拒絕了。以上事實,連雲港市檢察院瀆職侵權處的負責人胡主任進行了查證,同時省廳紀檢部門的有關人員也對此事進行了查實,但公安局卻對此置之不理。
一心要置李紅於死地的孫恆俊又特意來到灌雲縣檢察院批捕科,要求對李紅實行批捕,但有關檢察官經認真調查,認為李紅是合法經營,根本不構成犯罪,拒絕了這一非法要求。誰知孫當著幾位檢察官的麵竟說:如果你們發文批捕李紅,我代表治安大隊給檢察院5萬元的辦案經費,但當場被幾位檢察官轟了出來。關於此事的經過,市檢察院的專案組也記錄在案。
隨後,孫恆俊、郝明軍又炮製了一份假材料遞交給市公安局和省廳,要求辦李紅勞教,後來市局和省廳都明確答覆李的行為不符合勞教條件。盡管如此,孫等人還是不肯罷休,最後竟然將此當作刑事案進行立案,同時還幾次開著警車衝到秦家對李紅進行威脅和恐嚇,使神情恍惚的李紅四處躲藏,並於2002年12月2日夜晚在家服安眠藥自殺,所幸被家人發現搶救過來。
第十二章 我與灌雲治安教導員的較量下崗女工的血淚控訴(2)
憤怒之餘,秦家當即向灌雲縣和連雲港市檢察院及相關部門控訴孫恆俊等人的非法行為。鑑於案情重大,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當即對此立案進行調查。
接到李紅的控訴後,2003年7月18日上午,我和《法律與生活》雜誌的政法記者晏宴斌、《檢察日報》記者李勇一起,從北京來到了灌雲,對有關情況開始進行深入的調查。
上午8時許,我們一行三人來到灌雲縣公安局,找到了一位顏副局長。他稱,此事全局的人都知道,市檢察院也曾經來調查過,局裏很重視,但由於事發時間太久了,加上自己是今年才從外單位調過來的,所以對詳細情況不大清楚。他告訴記者,幾位局領導很忙,沒時間接受採訪。但這位熱心的領導倒客氣地對記者說:“我還是幫你聯繫當事人吧。”
5分鍾後,身穿警服的孫恆俊急匆匆地趕來。他笑容可掬地把我們三人領到了他的辦公室,又滿臉委屈地向記者喊冤:“秦家誣陷我!他們的非法違禁品被我沒收後對我懷恨在心!”記者與孫恆俊對話如下:
記者:“你們在執法時是否出示過有關證件,履行過有關手續?”
孫:我們當時是正常檢查,而不是搜查,是不需要出示任何手續的;持證搜查是針對刑事案件,隻能是在立案後,而此事是屬於治安部門管的。由於當時房東都不清楚租房者是誰,加上天快黑了,我們找不到當事人,就將那裏麵的違禁品全部拉走了,不過事後找來當事人補充了記錄。
記者:聽說當時你們執法時有清單,還對現場進行了錄像和攝影,能否給我們看一看呢?
孫(有些不自然地):這……這些資料早被檢察院拿走了。
記者:你們當時在現場是否還看到其他的物品,比如皮鞋?
孫:這個我不大清楚,我曾聽辦案人員說,當時隻有違禁品,並沒有皮鞋。
記者:聽說是你親自帶人去查封的?
孫:(理直氣壯地):我從來就沒有到過現場,因為我是治安大隊的領導,這種小事一般都是手下的人去辦的,我隻是指揮辦案。
記者:我們了解到,當時你不但駕駛著一輛白色本田小車第一個趕到現場,而且當時還當眾強迫運貨的司機做假證,否則就不支付有關車費。有這麽迴事嗎?
孫:這是瞎說。沒有這迴事。我從沒有到過現場。
記者:你們後來找到當事人了嗎?對方是否有合法手續?你們執法時向對方出示過查禁的清單了?
孫:我們後來查清了,是秦禮權的老婆李紅的,她雖然有一個銷售證,有合同,但不合法,因為她的合同是與日雜公司簽的,是內部承包的,沒有經過我們同意,當然是違法的,她的特許經營證早被工商部門給取消了。特許銷售證以前也是在消防部門辦的!我們接管後,他們沒辦移交手續。
記者:你們在後來的取證過程中有無打人罵人?警方手段合法嗎?
孫:我們民警從不打人罵人,我們的行為沒有任何違法亂紀現象。
記者:聽說公安局曾經打算送李紅勞教,但被公安局法製科及相關部門退迴,是否有此事?
孫:沒有這迴事!我認為,主要是對她實行勞教太輕了,因為李紅公然私存和出售違禁品,而且經我們送交市局檢驗,火藥含量已超過了正常的標準,她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應受到刑法的製裁。但她一直在逃。
為了證實自己的清白,孫恆俊在採訪過程中還特意向記者出示了一份蓋有縣公安局紀委大紅印章的所謂調查報告,上麵也稱李紅的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儲存易爆物品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記者也清清楚楚地看到上麵有“……教導員孫恆俊當即帶員趕到現場”的字樣。當記者指著上麵的黑字詢問他時,他揉著眼睛看了看,極為難堪地訕笑著說:很可能是別人寫錯了……但他真的是沒有去現場……
那麽,事情的真相又是如何的呢?經我們調查,李紅在零售煙花爆竹期間,不但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證,而且更有《江蘇省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編號為公爆銷字第x015號),發證機關就是灌雲公安局,發證日期是2001年9月20日,有效期是2002年9月30日;同時經營此特殊業務的秦禮權還曾於2000年9月在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接受了全省統一的從事煙花爆竹類產品的檢驗工作培訓,經考核後於2000年9月22日拿到了省廳頒發的合格證件。但孫卻支支吾吾地稱,這些證件都不是合法的。
第十二章 我與灌雲治安教導員的較量下崗女工的血淚控訴(3)
麵對記者的採訪,坐立不安的孫多次信誓旦旦地拍胸脯保證:我完全可以黨性和身上的警服擔保,我所說的一切全是真話,希望你們記者一定要明查,不要聽信對方的胡說八道。他還滿臉委屈地喊冤:沒想到,我們警察在正常執法時會受到誣陷,特別是市檢察院的那幾個檢察官,他們偏聽偏信,對我和郝明軍××傳喚過,使我們失去人身自由幾個小時,給我們的良好聲譽帶了很壞的影響。孫一再強烈要求記者對市檢察院有關人員的“惡行”進行曝光。
7月15日下午,連雲港市檢察院瀆職侵權處的翟處長和負責此案的胡主任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翟處長說,他們對有關涉案人員都進行了傳喚,其中的主要人員孫和郝明軍分別傳喚了12個小時。據我們調查,孫到過現場,後來他自己也承認了。翟處長指出,治安大隊對當事人李紅做出勞教是錯誤的,有關材料後來均被公安局法製科退迴。當記者問及治安大隊有關辦案人員為了使李紅達到勞教的目的而作的一係列假證,以及他們為了使之受到刑法處罰做的一係列假證是否涉嫌偽證罪和誣告陷害罪時,翟處長答覆道,經我們的調查,公安違法是肯定的,但還沒有構成犯罪。之所以出現當事人四處投訴,主要是因為警方沒有嚴格執法而造成的。當記者問及,此案拖到現在還沒有結果是否因為在辦案的過程中受到壓力和幹擾。翟處長遲疑了半天才說:壓力沒有,但幹擾是有的。他還說,由於孫恆俊等人至今不肯提交當時的有關錄相,底片又曝光了,所以對於實際情況不好下結論;對於郝明軍當時是否打罵李紅,並逼迫她簽字,由於當時無其他證人,郝明軍又死不承認,所以即使當事人後來有自殺行為,也不能肯定是由郝明軍的行為造成的。由於拿不到警方犯罪的證據,所以他們最近隻能就民警非法搜查一事先向灌雲縣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對孫恆俊等涉案人員進行黨紀和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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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晚上,李紅才獲知家中遭遇的劫難,她當即和秦雪一起趕到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指責他的非法行為,並強烈要求孫退還有關貨物。孫滿口答應,但一直不見行動。後來他們獲知,那些貨物早在第二天就被孫擅自以低價賣給別人了。當天,李紅又去找孫和郝明軍要貨,郝明軍強行將李紅帶到辦公室後,這才拿出一份早就擬好了的所謂材料要求她當場簽名。李一看,發現上麵寫的內容根本就不實,就不願簽,郝明軍即對她惡言威脅,並打了她一個耳光,逼她簽字。
為防當事人繼續到有關部門告狀,孫和郝明軍又從他處拿來與李紅家根本無關的物品送往市公安局檢驗。然後,孫又利用縣公安局一個民警著手做偽證:故意將取證的日期提前寫在材料上,還採取誘導和威脅的手段迫使現場有關見證人做假證,並偽造了大量的書證和言證材料,以證實他們扣押的物品是從非法渠道得來的違禁品;同時,郝明軍還威脅李紅臨時租住的房東,要求對方作假證。當房東如實指出,李紅租的房子根本就沒有存放什麽違禁品時,郝明軍惡狠狠地威脅道:如果你不按我們公安局的意思辦,我們就可以隨時把你關進看守所裏!對方隻好在那份早就準備好的材料上簽了字。他們又趕緊糙擬了一份要求將李紅實施勞動教養的報告,但縣公安局法製科的負責人當即指出李紅根本構不成勞教的條件。孫見狀,忙拿出1萬元現金交給法製辦的負責人,企圖收買他,被當場拒絕了。以上事實,連雲港市檢察院瀆職侵權處的負責人胡主任進行了查證,同時省廳紀檢部門的有關人員也對此事進行了查實,但公安局卻對此置之不理。
一心要置李紅於死地的孫恆俊又特意來到灌雲縣檢察院批捕科,要求對李紅實行批捕,但有關檢察官經認真調查,認為李紅是合法經營,根本不構成犯罪,拒絕了這一非法要求。誰知孫當著幾位檢察官的麵竟說:如果你們發文批捕李紅,我代表治安大隊給檢察院5萬元的辦案經費,但當場被幾位檢察官轟了出來。關於此事的經過,市檢察院的專案組也記錄在案。
隨後,孫恆俊、郝明軍又炮製了一份假材料遞交給市公安局和省廳,要求辦李紅勞教,後來市局和省廳都明確答覆李的行為不符合勞教條件。盡管如此,孫等人還是不肯罷休,最後竟然將此當作刑事案進行立案,同時還幾次開著警車衝到秦家對李紅進行威脅和恐嚇,使神情恍惚的李紅四處躲藏,並於2002年12月2日夜晚在家服安眠藥自殺,所幸被家人發現搶救過來。
第十二章 我與灌雲治安教導員的較量下崗女工的血淚控訴(2)
憤怒之餘,秦家當即向灌雲縣和連雲港市檢察院及相關部門控訴孫恆俊等人的非法行為。鑑於案情重大,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當即對此立案進行調查。
接到李紅的控訴後,2003年7月18日上午,我和《法律與生活》雜誌的政法記者晏宴斌、《檢察日報》記者李勇一起,從北京來到了灌雲,對有關情況開始進行深入的調查。
上午8時許,我們一行三人來到灌雲縣公安局,找到了一位顏副局長。他稱,此事全局的人都知道,市檢察院也曾經來調查過,局裏很重視,但由於事發時間太久了,加上自己是今年才從外單位調過來的,所以對詳細情況不大清楚。他告訴記者,幾位局領導很忙,沒時間接受採訪。但這位熱心的領導倒客氣地對記者說:“我還是幫你聯繫當事人吧。”
5分鍾後,身穿警服的孫恆俊急匆匆地趕來。他笑容可掬地把我們三人領到了他的辦公室,又滿臉委屈地向記者喊冤:“秦家誣陷我!他們的非法違禁品被我沒收後對我懷恨在心!”記者與孫恆俊對話如下:
記者:“你們在執法時是否出示過有關證件,履行過有關手續?”
孫:我們當時是正常檢查,而不是搜查,是不需要出示任何手續的;持證搜查是針對刑事案件,隻能是在立案後,而此事是屬於治安部門管的。由於當時房東都不清楚租房者是誰,加上天快黑了,我們找不到當事人,就將那裏麵的違禁品全部拉走了,不過事後找來當事人補充了記錄。
記者:聽說當時你們執法時有清單,還對現場進行了錄像和攝影,能否給我們看一看呢?
孫(有些不自然地):這……這些資料早被檢察院拿走了。
記者:你們當時在現場是否還看到其他的物品,比如皮鞋?
孫:這個我不大清楚,我曾聽辦案人員說,當時隻有違禁品,並沒有皮鞋。
記者:聽說是你親自帶人去查封的?
孫:(理直氣壯地):我從來就沒有到過現場,因為我是治安大隊的領導,這種小事一般都是手下的人去辦的,我隻是指揮辦案。
記者:我們了解到,當時你不但駕駛著一輛白色本田小車第一個趕到現場,而且當時還當眾強迫運貨的司機做假證,否則就不支付有關車費。有這麽迴事嗎?
孫:這是瞎說。沒有這迴事。我從沒有到過現場。
記者:你們後來找到當事人了嗎?對方是否有合法手續?你們執法時向對方出示過查禁的清單了?
孫:我們後來查清了,是秦禮權的老婆李紅的,她雖然有一個銷售證,有合同,但不合法,因為她的合同是與日雜公司簽的,是內部承包的,沒有經過我們同意,當然是違法的,她的特許經營證早被工商部門給取消了。特許銷售證以前也是在消防部門辦的!我們接管後,他們沒辦移交手續。
記者:你們在後來的取證過程中有無打人罵人?警方手段合法嗎?
孫:我們民警從不打人罵人,我們的行為沒有任何違法亂紀現象。
記者:聽說公安局曾經打算送李紅勞教,但被公安局法製科及相關部門退迴,是否有此事?
孫:沒有這迴事!我認為,主要是對她實行勞教太輕了,因為李紅公然私存和出售違禁品,而且經我們送交市局檢驗,火藥含量已超過了正常的標準,她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應受到刑法的製裁。但她一直在逃。
為了證實自己的清白,孫恆俊在採訪過程中還特意向記者出示了一份蓋有縣公安局紀委大紅印章的所謂調查報告,上麵也稱李紅的行為已涉嫌構成非法儲存易爆物品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記者也清清楚楚地看到上麵有“……教導員孫恆俊當即帶員趕到現場”的字樣。當記者指著上麵的黑字詢問他時,他揉著眼睛看了看,極為難堪地訕笑著說:很可能是別人寫錯了……但他真的是沒有去現場……
那麽,事情的真相又是如何的呢?經我們調查,李紅在零售煙花爆竹期間,不但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證,而且更有《江蘇省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編號為公爆銷字第x015號),發證機關就是灌雲公安局,發證日期是2001年9月20日,有效期是2002年9月30日;同時經營此特殊業務的秦禮權還曾於2000年9月在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接受了全省統一的從事煙花爆竹類產品的檢驗工作培訓,經考核後於2000年9月22日拿到了省廳頒發的合格證件。但孫卻支支吾吾地稱,這些證件都不是合法的。
第十二章 我與灌雲治安教導員的較量下崗女工的血淚控訴(3)
麵對記者的採訪,坐立不安的孫多次信誓旦旦地拍胸脯保證:我完全可以黨性和身上的警服擔保,我所說的一切全是真話,希望你們記者一定要明查,不要聽信對方的胡說八道。他還滿臉委屈地喊冤:沒想到,我們警察在正常執法時會受到誣陷,特別是市檢察院的那幾個檢察官,他們偏聽偏信,對我和郝明軍××傳喚過,使我們失去人身自由幾個小時,給我們的良好聲譽帶了很壞的影響。孫一再強烈要求記者對市檢察院有關人員的“惡行”進行曝光。
7月15日下午,連雲港市檢察院瀆職侵權處的翟處長和負責此案的胡主任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翟處長說,他們對有關涉案人員都進行了傳喚,其中的主要人員孫和郝明軍分別傳喚了12個小時。據我們調查,孫到過現場,後來他自己也承認了。翟處長指出,治安大隊對當事人李紅做出勞教是錯誤的,有關材料後來均被公安局法製科退迴。當記者問及治安大隊有關辦案人員為了使李紅達到勞教的目的而作的一係列假證,以及他們為了使之受到刑法處罰做的一係列假證是否涉嫌偽證罪和誣告陷害罪時,翟處長答覆道,經我們的調查,公安違法是肯定的,但還沒有構成犯罪。之所以出現當事人四處投訴,主要是因為警方沒有嚴格執法而造成的。當記者問及,此案拖到現在還沒有結果是否因為在辦案的過程中受到壓力和幹擾。翟處長遲疑了半天才說:壓力沒有,但幹擾是有的。他還說,由於孫恆俊等人至今不肯提交當時的有關錄相,底片又曝光了,所以對於實際情況不好下結論;對於郝明軍當時是否打罵李紅,並逼迫她簽字,由於當時無其他證人,郝明軍又死不承認,所以即使當事人後來有自殺行為,也不能肯定是由郝明軍的行為造成的。由於拿不到警方犯罪的證據,所以他們最近隻能就民警非法搜查一事先向灌雲縣公安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對孫恆俊等涉案人員進行黨紀和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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