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我堅決不肯撤訴,最後,這個身材不高但火氣不小的法官隻好作罷。然後約我21日上午再去找他。
5月21日下午,又是這位逯某一個人在法庭上等我,一見麵還是問我對撤訴的事考慮清楚沒有?我不可能撤訴,但我也尊重法庭的意見,可以考慮調解,法院能否讓鄧世祥來這兒,當麵作一個調解?我隻要求他當麵向我認錯也就罷了。誰知,逯某又對我橫眉怒目道:我不可能叫鄧世祥特意來北京為你這小事作什麽調解!我現在明確地告訴你,你隻能撤訴訟!我真沒想到,此時竟連我提出調解的要求也被這位法官拒絕了!令我奇怪的是,這位法官每次約見在法庭見麵談話時,都是他一個人在場,隻是到最後一次才叫了一個身著便服的人坐在一邊……
在多次要求我撤訴不成下,惱羞成怒的逯某艷光終於2002年6月22日,以“本案誹謗地不在北京”為由駁迴了我的自訴。
我這宗半年前法院就以“緋謗罪”立了案的自訴案,最後還是被法院駁迴了,遠在南方的鄧世祥自然喜不自禁,更加有肆無恐了!在此前,當鄧得知我將他自訴到法院後,曾有半年時間不敢對我有任何“動作”,打電話公然威脅我,並又開始了對我的瘋狂誣陷,致使我在京城的生活和工作又重新迴到了黑暗中!
但我相信,我的這宗自訴官司,法律遲早會給予我一個合理的說法。對於有關法官的態度和作法,我更相信,在其他的法院不可能再重演。2003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國家法院學院對參加第二期新任高、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培訓班的學員上指出:我國法院隊伍廉政建設的重點是要抓各項製度的落實,努力形成一套包括“不願為”的自律機製、“不是敢為”的懲戒機製和“不能為”的防範機製在內的廉政建設製度體係;法院隊部廉政建設還必須進一步加大法官違法亂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繼續嚴懲法官隊伍中的少數腐敗分子。肖揚指出:在法院隊部中還存在極少數、極個別的敗類。他們的行為是對正義的玷汙,如不及時有效地遏製,將會摧毀公民內心的法律信仰,動搖法製的根基。盡管我對某位法官的行為大為不解,但作為一名在南北政法界奮戰了十年的新聞記者,我相信人民法院總有一天會給我一人公證的說法。我更相信我們的法律是公正的。
我不服一審法院的裁定,決定上訴。為了向上級法院提交更多更新的證據,我又特意來到北京市公證處,請求公證部門對鄧世祥早於一年前就公布在一百多家網站上的誣告文字進行了公證。幾位公證員看到那些觸目驚心的文字,也不由義憤填膺地說:我們還從沒有看到有人敢在網絡上對一個如此中傷緋謗!這種人不受到法辦,實在是對中國法律的褻瀆!
在我的律師的幫助下,我一邊按照法律的有關程序繼續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訴的同時,我也學著那些從全國各地來的許多有冤枉和委屈的老百姓一樣,曾先後多次前往北京市政府、市人大等部門上訪。一些上訪的老百姓知道我的遭遇後,大都驚嘆地說:怎麽連你們記者也來上訪了?難道你不能藉助新聞媒體曝光嗎?
我無言迴答,隻能苦笑而已。
2002年6月26日,在報社有關領導的支持和幫助下我將有關鄧的誣陷證據及材料遞交給中國記者記協維權處。有關領導接到我的投訴後,對此高度重視。
由於此案早已在京城新聞界傳得沸沸揚揚,並受到多位法學專家的關注,在幾位政法記者和有關律師的建議下,我決定以個人名義舉行一場專家論證會。當我把有關案情和證據分別寄給了我國著名的刑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陳興良先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韓玉勝先生及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先生後,當即受到他們的的高度關注,表示願意為我伸出援助之手。特別是陳興良先生,為了幫助我,他幾次推遲了出國講學的機會,開會的當天上午,他又將定好的出國時間推遲。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86節 法學家為我做論證(4)
2002年7月24日(星期三)上午,我以個人名義在中國現代文學館舉行了一場備受社會各界矚目的國內首宗記者刑事自訴案專家論證會。
這天上午,第一個來到會場的是陳興良先生。接著,張泗漢先生以及韓玉勝先生早早地來到了會場。這場論證會也吸引了新華社、《中國青年報》、《北京青年報》、《光明日報》、《北京晚報》等30餘家新聞媒體的政法記者。
幾位專家分別圍繞著本案的程序問題,本案的實體問題以及本案的意義等幾方麵進行了較為全麵的論證。中國三位著名的刑法專家嚴肅而認真地對我的這宗自訴案發表了論證意見。
上午9時,論證會在我的朋友、中國現代文學館著名詩人北塔的主持下開始了。年逾六旬的國家法官學院老教授張泗漢先生是第一位發言的專家。他認為:朝陽法院駁迴起訴是否有法律依據,程序問題是前提。《刑事訴訟法》第24條以犯罪地管轄為主,如果被告所在地適宜亦可。由被告所在地受理,這是例外的情況。犯罪行為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兩種。本案中,被告人以文字誹謗的形式,發生地在廣州,但結果地在北京。所以,北京和廣州都可以認定為犯罪地。1998年6月29日對犯罪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一般原則,犯罪結果地僅指財產犯罪,故司法實踐中產生了歧義。法官是否認為廣州管轄適宜,裁定書也沒有表達。本案中,法官可能考慮被告人如在北京訴訟,會發生累訴,故從這點說法院也不能說沒有法律依據。實體上鄧世祥構成了誹謗。在客觀上鄧世祥不僅捏造而且散布了虛假事實,其對象是指向特定的具體人——石野。主觀上鄧世祥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達到詆毀石野的人格,破壞他的名譽,也企圖使他受到刑事處罰,後果是嚴重的,社會影響很壞。鄧的行為已完全構成誹謗罪。理應受到刑法的處罰。具體到鄧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要看其主觀目的是否是意圖使石野受到刑事追究,關鍵要看是否有這方麵的證據。
陳興良教授發言說:本案的程序問題我同意張教授的觀點,下麵主要從實體問題的角度來談談。從實體上講,本案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麵:一、鄧世祥客觀上有捏造事實的行為,並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很壞的影響;二、鄧對其所捏造的事實進行了廣泛的散布;三、鄧的主觀上具有誹謗的故意;四、鄧的誹謗動機屬於情節嚴重。這主要表現在:誹謗的動機是比較惡劣的,所捏造的內容在性質上也是比較惡劣的,並且散布時間較長。所以,本案符合刑法第246條之規定,構成誹謗罪,應當追究鄧的刑事責任。
韓玉勝教授認為:從程序上,稱誹謗罪是很籠統的,但從刑法本身講,犯罪地包括行為地和結果地。因此,朝陽法院的作法雖然不能說違法,但卻有點不合情理。相反,受理此案卻比較切合實際。實體上,涉及兩個方麵的問題,既有捏造事實的誹謗問題,又有捏造犯罪事實的誣告陷害問題,因此,鄧的行為又構成了誣告陷害罪,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徵,而不論石野是否受到了刑事追究。從鄧的主觀心理狀態來分析,鄧編造併到處散布虛假事實的主觀意圖不僅僅是想使自訴人石野身敗名裂,從而達到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尊嚴的目的,而且企圖使石野受到刑事追究。鄧的誹謗方式不僅有電話、電傳、書信,更有能流傳全球的網絡,手段極為惡劣,社會後果是極為嚴重的。
幾位專家獲知了朝陽法院那位法官的所作所為後,一針見血地指出:其實,像這樣的誹謗案,都是白字黑字,根本沒有必要去南方調證,隻須將有關誣告材料上的字跡作鑑定,就可以了。
最後,與會專家最後一致認為,本案從程序上講,朝陽法院駁迴石野的起訴,雖然不能說違法,但卻明顯不合理。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之規定,法院以犯罪地管轄更為合適,而本案的結果發生在北京,所以北京朝陽區法院受理此案更合適。
為了能讓人民法院更好地聽取他們對此案的具體論證意見,三位專家特意讓兩位來自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法學碩士、我的同事王洪坤和白潔將有關意見整理成文字,並在列印稿上當眾慎重地簽上了他們各自的名字。
第二天,北京地區發行量最大的《北京晚報》以圖片新聞的形式,以《國內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即將開庭》為題,向全國披露了此案。隨後,《中國稅收報》在法製周刊欄目上,以《一篇報導三年麻煩三場官司》為題報導了案件的全過程。稍後不久,國內著名雜誌《知音—打工》也以《sos,援助打工妹的記者慘遭誣陷》為題,以長達6000字的篇幅更為詳盡地披露了這宗全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引起了全國新聞界的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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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下午,又是這位逯某一個人在法庭上等我,一見麵還是問我對撤訴的事考慮清楚沒有?我不可能撤訴,但我也尊重法庭的意見,可以考慮調解,法院能否讓鄧世祥來這兒,當麵作一個調解?我隻要求他當麵向我認錯也就罷了。誰知,逯某又對我橫眉怒目道:我不可能叫鄧世祥特意來北京為你這小事作什麽調解!我現在明確地告訴你,你隻能撤訴訟!我真沒想到,此時竟連我提出調解的要求也被這位法官拒絕了!令我奇怪的是,這位法官每次約見在法庭見麵談話時,都是他一個人在場,隻是到最後一次才叫了一個身著便服的人坐在一邊……
在多次要求我撤訴不成下,惱羞成怒的逯某艷光終於2002年6月22日,以“本案誹謗地不在北京”為由駁迴了我的自訴。
我這宗半年前法院就以“緋謗罪”立了案的自訴案,最後還是被法院駁迴了,遠在南方的鄧世祥自然喜不自禁,更加有肆無恐了!在此前,當鄧得知我將他自訴到法院後,曾有半年時間不敢對我有任何“動作”,打電話公然威脅我,並又開始了對我的瘋狂誣陷,致使我在京城的生活和工作又重新迴到了黑暗中!
但我相信,我的這宗自訴官司,法律遲早會給予我一個合理的說法。對於有關法官的態度和作法,我更相信,在其他的法院不可能再重演。2003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國家法院學院對參加第二期新任高、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培訓班的學員上指出:我國法院隊伍廉政建設的重點是要抓各項製度的落實,努力形成一套包括“不願為”的自律機製、“不是敢為”的懲戒機製和“不能為”的防範機製在內的廉政建設製度體係;法院隊部廉政建設還必須進一步加大法官違法亂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繼續嚴懲法官隊伍中的少數腐敗分子。肖揚指出:在法院隊部中還存在極少數、極個別的敗類。他們的行為是對正義的玷汙,如不及時有效地遏製,將會摧毀公民內心的法律信仰,動搖法製的根基。盡管我對某位法官的行為大為不解,但作為一名在南北政法界奮戰了十年的新聞記者,我相信人民法院總有一天會給我一人公證的說法。我更相信我們的法律是公正的。
我不服一審法院的裁定,決定上訴。為了向上級法院提交更多更新的證據,我又特意來到北京市公證處,請求公證部門對鄧世祥早於一年前就公布在一百多家網站上的誣告文字進行了公證。幾位公證員看到那些觸目驚心的文字,也不由義憤填膺地說:我們還從沒有看到有人敢在網絡上對一個如此中傷緋謗!這種人不受到法辦,實在是對中國法律的褻瀆!
在我的律師的幫助下,我一邊按照法律的有關程序繼續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訴的同時,我也學著那些從全國各地來的許多有冤枉和委屈的老百姓一樣,曾先後多次前往北京市政府、市人大等部門上訪。一些上訪的老百姓知道我的遭遇後,大都驚嘆地說:怎麽連你們記者也來上訪了?難道你不能藉助新聞媒體曝光嗎?
我無言迴答,隻能苦笑而已。
2002年6月26日,在報社有關領導的支持和幫助下我將有關鄧的誣陷證據及材料遞交給中國記者記協維權處。有關領導接到我的投訴後,對此高度重視。
由於此案早已在京城新聞界傳得沸沸揚揚,並受到多位法學專家的關注,在幾位政法記者和有關律師的建議下,我決定以個人名義舉行一場專家論證會。當我把有關案情和證據分別寄給了我國著名的刑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陳興良先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韓玉勝先生及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先生後,當即受到他們的的高度關注,表示願意為我伸出援助之手。特別是陳興良先生,為了幫助我,他幾次推遲了出國講學的機會,開會的當天上午,他又將定好的出國時間推遲。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86節 法學家為我做論證(4)
2002年7月24日(星期三)上午,我以個人名義在中國現代文學館舉行了一場備受社會各界矚目的國內首宗記者刑事自訴案專家論證會。
這天上午,第一個來到會場的是陳興良先生。接著,張泗漢先生以及韓玉勝先生早早地來到了會場。這場論證會也吸引了新華社、《中國青年報》、《北京青年報》、《光明日報》、《北京晚報》等30餘家新聞媒體的政法記者。
幾位專家分別圍繞著本案的程序問題,本案的實體問題以及本案的意義等幾方麵進行了較為全麵的論證。中國三位著名的刑法專家嚴肅而認真地對我的這宗自訴案發表了論證意見。
上午9時,論證會在我的朋友、中國現代文學館著名詩人北塔的主持下開始了。年逾六旬的國家法官學院老教授張泗漢先生是第一位發言的專家。他認為:朝陽法院駁迴起訴是否有法律依據,程序問題是前提。《刑事訴訟法》第24條以犯罪地管轄為主,如果被告所在地適宜亦可。由被告所在地受理,這是例外的情況。犯罪行為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兩種。本案中,被告人以文字誹謗的形式,發生地在廣州,但結果地在北京。所以,北京和廣州都可以認定為犯罪地。1998年6月29日對犯罪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一般原則,犯罪結果地僅指財產犯罪,故司法實踐中產生了歧義。法官是否認為廣州管轄適宜,裁定書也沒有表達。本案中,法官可能考慮被告人如在北京訴訟,會發生累訴,故從這點說法院也不能說沒有法律依據。實體上鄧世祥構成了誹謗。在客觀上鄧世祥不僅捏造而且散布了虛假事實,其對象是指向特定的具體人——石野。主觀上鄧世祥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達到詆毀石野的人格,破壞他的名譽,也企圖使他受到刑事處罰,後果是嚴重的,社會影響很壞。鄧的行為已完全構成誹謗罪。理應受到刑法的處罰。具體到鄧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要看其主觀目的是否是意圖使石野受到刑事追究,關鍵要看是否有這方麵的證據。
陳興良教授發言說:本案的程序問題我同意張教授的觀點,下麵主要從實體問題的角度來談談。從實體上講,本案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麵:一、鄧世祥客觀上有捏造事實的行為,並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很壞的影響;二、鄧對其所捏造的事實進行了廣泛的散布;三、鄧的主觀上具有誹謗的故意;四、鄧的誹謗動機屬於情節嚴重。這主要表現在:誹謗的動機是比較惡劣的,所捏造的內容在性質上也是比較惡劣的,並且散布時間較長。所以,本案符合刑法第246條之規定,構成誹謗罪,應當追究鄧的刑事責任。
韓玉勝教授認為:從程序上,稱誹謗罪是很籠統的,但從刑法本身講,犯罪地包括行為地和結果地。因此,朝陽法院的作法雖然不能說違法,但卻有點不合情理。相反,受理此案卻比較切合實際。實體上,涉及兩個方麵的問題,既有捏造事實的誹謗問題,又有捏造犯罪事實的誣告陷害問題,因此,鄧的行為又構成了誣告陷害罪,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徵,而不論石野是否受到了刑事追究。從鄧的主觀心理狀態來分析,鄧編造併到處散布虛假事實的主觀意圖不僅僅是想使自訴人石野身敗名裂,從而達到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尊嚴的目的,而且企圖使石野受到刑事追究。鄧的誹謗方式不僅有電話、電傳、書信,更有能流傳全球的網絡,手段極為惡劣,社會後果是極為嚴重的。
幾位專家獲知了朝陽法院那位法官的所作所為後,一針見血地指出:其實,像這樣的誹謗案,都是白字黑字,根本沒有必要去南方調證,隻須將有關誣告材料上的字跡作鑑定,就可以了。
最後,與會專家最後一致認為,本案從程序上講,朝陽法院駁迴石野的起訴,雖然不能說違法,但卻明顯不合理。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之規定,法院以犯罪地管轄更為合適,而本案的結果發生在北京,所以北京朝陽區法院受理此案更合適。
為了能讓人民法院更好地聽取他們對此案的具體論證意見,三位專家特意讓兩位來自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法學碩士、我的同事王洪坤和白潔將有關意見整理成文字,並在列印稿上當眾慎重地簽上了他們各自的名字。
第二天,北京地區發行量最大的《北京晚報》以圖片新聞的形式,以《國內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即將開庭》為題,向全國披露了此案。隨後,《中國稅收報》在法製周刊欄目上,以《一篇報導三年麻煩三場官司》為題報導了案件的全過程。稍後不久,國內著名雜誌《知音—打工》也以《sos,援助打工妹的記者慘遭誣陷》為題,以長達6000字的篇幅更為詳盡地披露了這宗全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引起了全國新聞界的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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