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聖堂暗訪時嫖娼,編造假新聞,向境外媒體投稿醜化廣東警方形象……”。而事實是,1998年4月1日自訴人與被告在報社組織策劃下,一起前往廣州王聖堂暗訪時,遭到黑幫刀槍圍攻,危急關頭,自訴人以軍人的良好素質先救助被告脫離危險,後自己也脫險。此事曾經在1998年6月13日至28日《華西都市報》、《華商報》及《黃石日報》《大冶日報》刑登,當時被告人還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工親筆寫作數千字的報導,但報社無法發表,被告又想以內參形式刑登出此文,但被南方日報社總編輯範以錦拒絕,並於1998年8月8日就此事作了有關批示。總之,隻要自訴人在某家報社雜誌社工作,在某家刑物上發表文章,被告人的誣告陷害信就會隨之而至。


    在被告長達兩年的誣告陷害中,自訴人作為一名新聞工作者,一名政治過硬的復員軍人,屢屢遭人誤解,不斷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數次失去正當的工作機會,往來於南北取證,經濟上負擔沉重,負債纍纍,致使心力交瘁,夜不能寐,精神恍惚。同時,自訴人全家也因此而蒙上可怕的陰影,老父氣得患心髒病,老母親終日以淚洗麵,弟妹常遭人非議。


    在此,請求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3條關於誣告陷害罪的規定,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和第171條的規定,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審判,維護自訴人的合法權益……


    我還在後麵附上了我收集到的數址份確鑿的證據。


    當我獲知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我的案件後,令我怎麽也沒想到的是,後麵的經過更會是那樣的曲折和漫長,最終的結果更是大出我的意料之外。


    2001年11月6日,我以刑事自訴的方式向北京朝陽區法院立案庭遞交了狀詞。在等候了二十多天後,一直沒有消息,我以為北京的法院不願受理我的案子。無奈之餘,我決定利用與鄧世祥在花都法院開庭之機南下廣州,向鄧世祥工作的所在地海珠區人民法院遞交自訴狀。沒想到,就在我和鄧對簿公堂的第二天,我獲知:我的案子朝陽法院已經以“誹謗罪”依法立案。他們已於12月向我下達了立案通知書。就在我和鄧世祥在花都區法院對簿公堂後的第三天,我又接到朝陽法院刑一庭法官逯某的電話。他稱,我的自訴案已受理,法院領導讓他負責我的案子,讓我盡快到法院來一趟,他有話要當麵問我。當他得知我此時還在頭羊城時,就催促我趕快迴京。隨後,他又連續三次下發“誹謗罪”的書麵通知至我的代理律師處。而此時的我正好被廣州某部門非法拘禁,失去人身自由11天,根本無法脫身。“我無罪釋放”後,馬上與北京的逯某取得聯繫,對方在電話裏很惱火,根本不聽我解釋,並揚言我再不在指定的時間內到庭,就要我撤訴,並要求我馬上坐飛機趕迴北京談話。我不顧身體虛弱,立即借錢坐飛機趕迴北京,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法庭。逯法官中等個子,三十多歲,說話嗓門很大,態度很不好。我第一次到庭時,還是被他當著一位女書記員及我的代理律師的麵大罵了一頓。之後,這位逯艷光法官還再三警告我:沒有他的同意,不允許就此案接受新聞媒體的採訪,更不能隨意寫報導。


    剛開始時,逯某對我這宗案子還是很重視的。到了2002年4月底,在我的再三催促下,他才決定南下取證。4月28日,逯某把我叫到法庭,問我有沒有空,能否跟他一起去一趟南方,最好是坐飛機去,這樣方便他調查。我想了想說,我沒錢去,我現在因為打官司借了很多債務,不過我可以把有關單位和人的名單、住址電話均提供出來,以方便調查。逯某還是暗示我最好能一起去,後來見我實在是無錢去,隻好作罷了。


    5月初,逯某一人去了廣州、深圳和我的老家湖北黃石、大冶等地調查取證。但令我奇怪的是,逯某此次去廣州調查時,竟然又一次去“訪問”本案被告鄧世祥。逯某去深圳前,還讓我提前電話通知與案情有關的《深圳法製報》有關部門負責人不要外出,最好在單位等他;後來的一天夜晚,他還用深圳的電話打我的手機,向我詢問有關情況,但當我向報社特稿部主任趙龍、責任編輯劉瑜等人詢問時,他們說,我們一直在等,但根本就沒有法官來他們調查!而根據案情及我提供的證據,深圳法製報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取證處。此後,逯某雖然也到了我的老家,但他根本就沒認真取證,比如,他駕著不知從哪弄來的一輛小車在大冶政法委的有關同誌陪同下去我村子裏調查時,根本就沒有找到當時知情的村支書石教法,而是隨意找了一位早已退休、且對有關情況毫不知情的另一位前村支書石義生作所謂的調查,十幾分鍾後就趕迴去吃飯了。當村支書石教法從田地間趕迴時,得知對方已離去,他不解地說:這位法官大老遠從北京趕來,為什麽就不能多等我一會呢?我這幾天一直在家裏等他呀?無奈,他隻好在事後為我出具了一份書麵證明。


    我不明白,逯某花了法院如此多的費用前往廣東和湖北調查,在最後為何漫不經心呢?同年7月,在我的的案情論證會上,陳興良、張泗漢等幾位刑法專家指出:“其實象石野這種證據齊全而且事實確鑿的誹謗案,法官根本用不著去作調查,隻須作一個筆跡鑑定就可以了……”


    5月9日,我應逯某的要求來到了北京朝陽法院7樓,我滿以為這次他肯定是通知我開庭時間的,誰知,結果卻大出我的意料之外。見到我後,他先用委婉的口氣勸告我:打官司是很累的事,而且弄不好是兩敗俱傷,最好不要打了。又嚴肅地對我說:這次我去南方取證迴來後,有些事情對你不利。我問是什麽事情對我不利,他又避而不答,隻是一再要求我撤訴,我自然沒答應。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85節 法學家為我做論證(3)


    5月17日,我第二次應法官之約來到了朝陽區人民法院。沒想到此次他一見麵就強烈要求我撤訴,而且態度出奇的惡劣!為了不傷了和氣,同時我顧及這是在莊嚴的法庭上,沒有牴觸他,更沒有與他爭論,隻是認真地聽他在喋喋不休地訓話。最後我隻是明確表明我的態度;鄧世祥的惡行已嚴重侵犯了我的權益,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我希望法院能給我一個公正的說法;這是刑事案子,法院早已以“誹謗罪”立案,我不撤訴!我強烈要求法院依法開庭,公正審理!要求法律給予我一個公道!


    我還說,如果法院認為本案在哪些地方有不妥,你們可駁迴我的起訴,到時我可以提出上訴,但我不可能撤訴。但他堅決不同意:你做沒做什麽,你自己也清楚;再說你真的像鄧世祥所說的那樣,那我們這些法官幹什麽去了?還不早就將你扭送到公安機關去了?正因為你沒有做什麽,所以你根本就不要怕麽。鄧世祥雖然也寫過那些信,但都沒對你造成什麽大的影響?他告你是正常的,如果你認為我有問題,也可以盡管向我們的紀檢部門告我麽?我一聽這話就來氣了:如果我真的像鄧所咬那樣有“非法”行為,豈能還坐在這兒?正因為我一身清白,所以我才決定要打這場官司。逯某惱怒地稱罵我:你怎麽這麽不知好歹?我讓你撤訴,主要是為了你好!同時也對鄧世祥也有好處的。同時他還特意指出:你和鄧世祥以前是哥們,是很好的朋友,為什麽要打官司呢?兩人能混到今天這個樣子實在不容易,如果再弄下去對誰也沒有好處,你是被有關部門調查過的人,如果你這次撤訴,對你是很有好處的;否則,對你大大不利。我說,鄧世祥對我的緋謗社會影響很壞,至今網絡上還有鄧署名寫的大量誹謗文稿,我怎麽能輕易撤訴呢?逯某答道:這次我在廣州已經警告過鄧世祥,他答應以後再不會寫了。我說,他的行為早已觸犯了法律,所以我要求法律還我一個公道,給予我一個清白。如果我撤訴,那不就意味著我自己承認了鄧世祥所誣衊的一切了?我以後還怎樣在新聞界裏立腳?沒想到,這個逯某忽然發火了,破口大罵起來,並沖我又拍桌子又瞪眼睛:如果你不撤訴,你的日子更不好過!我可以告訴你,不出半年,你就會在新聞界混不下去!隻要我將一些事情告訴你的單位,你們領導定會開除你!我不亢不卑地迴答說:我單位領導支持我打這場官司,還為我出具了有關證明;再說,我打官司與我的單位無關,隻是我的個人行為。逯某見我這樣不識相,竟指著我的鼻子惡狠狠地罵道:你不要不識好歹,如果你不聽我的話,不撤訴,鄧世祥可以反訴你緋謗他,你就得坐牢了!這可是刑事案子!我們給對方發的傳票可是犯罪嫌疑人,這影響可是大的,你可要明白的?!鄧世祥的行為其實根本不構成犯罪,你這案子根本不該立,當初是我們立案庭的人不懂業務,才糊塗地立了你的案子……逯某的這一番話不由令我目瞪口呆!一名共和國的法官怎麽會在法庭上說出如此無知話來?這與他以前的態度簡直是判若兩人!如果構不成犯罪,那麽逯某為何又幾次以“誹謗罪”為由向我下發談話通知呢?那上麵的“緋謗罪”幾個字可是他親筆寫下的呀?而且在立案後,他不但很積極地多次打電話給我,並三次將有關通知發送到我的代理律師穀遼海那兒。為何這位法官大人的態度在南下取證與鄧世祥進行了一次“親密接觸”後變化如此大呢(在此前,逯某曾傳訊鄧來過北京某法院)?鄧世祥在幾年間對我的瘋狂誣誣,已經有這多單位為我出具了證明,那上麵都是白字黑字的有力證據,現在他怎麽能說不是誣陷呢?其中的原因早已是不言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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