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83節 法學家為我做論證(1)


    我和律師通過多種途徑收集到了鄧誣陷我的有關材料後,首先於2001年9月底,以個人名義在京召開了一次新聞發布會,向新華社、《人民日報》、《工人日報》、《中國紀檢監察報》、《北京晚報》及《北京電視台》等三十多家報社的政法記者公布了鄧對我進行瘋狂誣陷的所有證據,並決定通過刑事自訴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大學法學係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總幹事、著名法學家楊敦先對此事極為關注,他指出:“鄧的惡行令人髮指,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理應受到嚴懲。作為新聞記者,應該勇於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石野記者目前所掌握的有關證據及所受傷害的程度,我認為他完全可以以誹謗罪前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也可以以誣陷罪前往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公訴,使作惡者被繩之以法。”


    我的代理律師劉月楚認為,從鄧的主觀心理狀態來分析,鄧編造併到處散布虛假事實的主觀意圖不僅僅是想使自訴人石野受到刑事追究,而且也是為了使石野身敗名裂,從而達到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尊嚴的目的。劉律師說,由於誹謗罪侵犯的是名譽權、人格權,遭受損害的客體的標誌是無形的,因而在本案中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受到嚴重傷害的事實是難以用金錢來計量的。


    2001年9月28日,《工人日報》在第三版以《為批評報導遭誣陷記者維權刑事自訴訟——此為國內首宗記者刑事自訴案》為題,第一次向社會作了披露,全文如下:


    9月27日,一起關於新聞記者被迫採用刑事自訴來維護自己權益的案件的新聞發布會在京召開。據悉,記者刑事自訴目前在我國尚屬首宗。


    今年2月22日,本報新聞周末頭版在顯著位置刊登了署名石野、題為《隻能眼睜睜看著負心郎逍遙法外?》的長篇報導,披露了原《南方都市報》聘用記者鄧世祥以欺騙手段迫使姑娘陳小芹(又名陳良琴)與其未婚同居且生育一子後,又同時在廣州與另一名叫李某的女子非法同居,並生育了一子一女的事件;3月14日《深圳法製報》及《現代快報》等數十家媒體紛紛發表或轉載了此文。令人遺憾的是,鄧世祥以報假案、寫舉報匿名信等不同手段,向中央領導及有關部門投信,稱石野“私藏槍枝,為黑幫頭目;長期在京搞恐怖活動;詐騙巨額錢財、為廣東警方追捕的負案在逃犯”等等,致使石野身心遭受巨大傷害。在此期間,石野曾多次受到鄧的威脅,幾次受到不明真相的公安部門的立案偵察。經過谘詢國內法律資深專家及有關法官,針對鄧的行為及其對石野造成的嚴重後果,石野決定刑事自訴,以便更好地維護一名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


    中國行為法學會新聞侵權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穀遼海指出,根據我國新刑法第243條“捏造事實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鄧的行為令人髮指,已觸犯了刑事犯罪,理應受到嚴懲。


    隨後,國內多家報紙對此進行轉載,此宗因記者寫批評報導引出的全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由此拉開了帷幕。在此案中,作為原告的我是一名在南北新聞戰線上奮鬥了七八年的政法記者,而作為被告的鄧也是一名新聞記者,因此,此案公開後,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同時也引起了中國記協及國內眾多新聞單位的注目。


    盡管我早知道打起這場官司肯定會有許多阻力和麻煩,但我沒想到,我的這條訴訟之路會如萬裏長征一樣,布滿了荊棘,充滿了險惡……


    2001年11月8日,中國第二個“記者節”,這是全國80萬新聞工作者值得慶賀和紀念的喜慶日子。可是這個節日對於我這政法記者而言,卻怎麽也高興不起來。11月7日,我向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庭遞交了一份沉甸甸的刑事自訴書,在這份刑事自訴書中惟一的訴訟請求就是:被告人犯誣告誹謗罪,請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這份刑事自訴書中唯一的訴訟請求就是:被告人犯誣告誹謗罪,請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我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1998年4月,自訴人與被告人同在《南方都市報》任記者。被告人在社會上以記者之名玩弄女性,並以欺騙手段同時與其中兩名河南女子陳曉芹(又名陳良琴)和李梅長期同居,使陳為其生下一子,李為其生下一子一女。1997年1月和1998年7月,事情暴露後,被告人因道德敗壞被報社兩次開除,此時,被告人對自訴人的好言勸告不但不聽,反而懷恨在心,繼而大肆散布謠言攻擊自訴人。2000年12月,自訴人作為政法記者,獲悉河南光山法院判決被告人與陳曉芹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後,遂對此進行了深入採訪和大量調查工作,以記者的角度,對被告人觸犯《婚姻法》、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惡惡劣行為進行了客觀、公正的報導,其中2000年1月,知音係列〈打工〉雜誌以長達6000字的篇幅,2001年2月22日《工人日報》頭版頭條登載了自訴人的文章“隻能眼睜睜看著負心郎逍遙法外——一位弱女子的艱難認訟之路”,2001年3月14日《深圳法製報》登載了自訴人“無良記者包二奶”的文章,並先後被數十家中央、省級刊物轉載。自此,因自訴人恪守工作職責,導致了被告人對自訴人長達兩年的瘋狂人身攻擊和大肆誣衊。


    1999年9月,被告獲知自訴人在北京魯迅文學院(地址朝陽區八裏莊南裏27號)進修的消息後,以署名信方式,向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及北京市有關部門誣陷自訴人“身藏炸藥槍枝,即將於國慶節成立50周年之際,搞恐怖活動、搜集情報提供給境外反華勢力……”,此時正值50周年國慶之際,致使國家有關部門成立專案組深人魯迅文學院和自訴人家鄉湖北黃石市委、市文聯及大冶市有關部門多次調查。有關部門在自訴人家鄉政法部門工作人員的陪同下,曾於1999年10月1日前後三次親臨自訴人的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大萁鋪鎮石應高村進調查,使自訴人父母及全家人的生活蒙上陰影,家父幾次氣得昏倒在地,並誘發了嚴重的心髒病(2001年6月,經北京協和醫院檢查後診斷為心髒病);調查也使自訴人的堂弟石夢在2000年10月報名參軍,各項體檢均合格後政審時,卻因為“有關部門正在調查石野的事”而被取消應徵資格;有關部門的多次調查,導致村人對自訴人全家誤會頻頻,議論紛紛,在四鄰鄉裏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2001年3月,被告人先後多次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工人日報》(地址東城區安定門外六鋪炕甲61號)總編室、保衛科誣稱自訴人“冒充工人日報記者,多次敲詐勒索鄧世祥和他人,並在廣州騙財騙色……”“石野係廣東警方抓捕逃犯,敲詐南方日報社及南方都市報主編錢財”,“石野是因為敲詐鄧12萬元未果,才於今年2、3月份在工人日報、深圳法製報編造假新聞報復”等等。被告人編造的大量不實犯罪事實,在報社造成了難以想像的惡劣影響,迫使報社有關責任人承受各種壓力,在事實真相尚未調查清楚之前,


    作為工人日報社新聞周末部特聘政法記者的自訴人,隻好被迫辭職。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84節 法學家為我做論證(2)


    2001年4月底,自訴人進入由人民日報社主辦的京華時報社(地址朝陽區左家莊百靈大廈5層)工作,並在公開競聘中,競選為該報機動記者部主任。被告人聞知自訴人在京華時報社工作後,從5月份開始,連續多次將大量誣陷、誹謗自訴人的材料寄至人民日報社和京華時報社領導,致使不明真相的有關領導對自訴人進行調查,使自訴人的正常工作嚴重受阻,並於6月份又再次被迫辭職。


    2001年10月,被告又以“緊急舉報”形式向《法律與新聞》雜誌(地址朝陽區花家地甲1號)編造假案,誣稱“假記者石野靠在異地投稿勒索為生計,已多案在身,廣州市東山區法院尚有石野敲詐民辦金雁學校10萬元一案……”,而此事純屬顛倒黑白、混淆是非。而事實是,1998年“六一”前,自訴人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報導了廣州海珠區民辦金雁小學老師梁某打傷一名8歲小學生蔡朝林的真相後(此新聞報導係與被告合作),受到校方的惡意誣陷,自訴人將校方告上法庭,後來校方也將自訴人及被告連同南方都市報一起告上法庭,而且被告也在南方都市報上發表報導揭露過有關真相。


    此外,2001年3、4月,被告人還向《深圳法製報》、廣州的《家庭》雜誌對自訴人大肆誣衊,編造虛假事實。2000年4月,被告誣稱自訴人“在南方日報社強姦多名女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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