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一個胖胖的著便衣的男子在“眼鏡”的示意下,強行給我戴上了手銬。然後,趁著天還沒有完全亮,他們用一塊厚布蒙上我的雙眼,把我押著上了警車。


    約40分鍾後,隨著一路的顛簸,他們把我押到一個二層樓裏才打開手銬,鬆開我的眼睛。麵前是約60平方米的一居室。除了大門有人看守著外,幾個窗口都被厚厚的窗簾遮蓋得密不透光。外麵的小廳擺著一張審訊桌,對麵放著一個小圓板凳,那自然是專給犯罪嫌疑人坐的。那裏邊的房間擺著一張沙發和一張大床,中間的門被去掉了,後來我還發現連洗手間的門都被去掉了,這些跡象無一不在告訴我,我在這兒的一切,都會有眼睛盯著。


    他們為我送來了早餐,被我憤怒地拒絕。到了當天夜晚,幾個拒不向我公開身份和姓名的便衣,又威風凜凜地向我宣布:鑑於我的態度惡劣,不老實交待問題,從現在開始,決定對我執行“監視居住權”,地點就在這間他們用來審訊我的小屋子裏。“眼鏡”還冷笑著警告我:如果不老實交待問題,我們可以關你一輩子!


    士可殺而不可辱!我一個普通記者,從來沒做過任何違法違紀的事,為何受到如此的侮辱?我想大聲疾唿,但又有誰能聽到我帶血的唿聲?我決定絕食。他們先是警告我,見無果,也就聽之任之了。為避免激怒他們,我隻好稱胃痛,吃不下飯,他們倒也特意叫人為我做了稀飯,還不時對我加強審問,有時夜裏還要進行加班,要求我老實交待出賣國家情報的問題。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82節 十一天牢獄生活(3)


    連續四天時間,我拒絕進食,隻是喝水。見我的胃部痛得痙攣,他們又趕緊為我送來了胃藥。他們沒想到我會如此對抗。於是先後來了兩個領導模樣的人,對我大講政策,動之以情,曉之以理。


    第四天了。我被關入這間小房子裏麵已經是第四天了。我絕食也第四天了。這天早上,他們又對我進行審問。在他們的提醒下,我才意識到,我的所有問題的結症,原來就在關於番禺“祈福新村”那宗七人被殺的案件中。我在前麵講過,當初我離開《南方都市報》也正是因為那次採訪,是因為那張照片,廣州市有關部門指令報社領導對我進行了嚴肅的處理……我做夢也沒想到的是,三年後,又因為此事,居然落到如此結局。


    我把所有的採訪經過如實作了“交待”……


    第七天的時候,我的所有“問題”都按照他們的要求“交待”清楚,但他們仍然不放我。為了早日出去打官司,我向兩位審訊人員遞交了一份申請書,強烈要求他們放我出去。第九天,那位中年領導又來了,對我進行了一次認真的問話,不過這次他們的態度好多了。


    第十天,雖然有人看管我,但沒有人再像前幾天那樣審問我。在鐵的事實麵前,他們也不敢真的對我怎麽樣,但是仍然不放我。我從感覺上知道,這兩天,他們雖然沒有審問我,但肯定在四處從與我相識的人那兒了解我的其他情況,看看我所說的這一切是否屬實。我想,在這幾天中,他們肯定會去我的老家調查我,看我是否有犯罪記錄,更會去找我的女友,問她關於我的有關問題。


    第十一天下午,那位曾見過我一次並諄諄教導過我的身著黑西服的中年領導終於過來看我了,我知道,他的到來對我的去留起著決定的作用:我要麽繼續在此被關押,要麽我很快就可以從這兒走出去。果然,他用一種很和藹的語氣告訴我:經過對我的審查,特別是鑑於我有重大立功表現,決定對我免於刑事起訴,今天就可以放我出去。但是至今令我這個政法記者無法明白的是,三年前,我根據領導的指揮發表在《南方都市報》上的那張照片,怎麽會是出賣國家情報呢?如果我真的觸犯國法了,為何直到三年後,在我迴穗與人對簿公堂時才對我這個嫌疑人採取行動呢?我不明白……


    獲知自己即將獲得自由,我沒有絲毫的激動,隻是很麻木地坐著,聽著。我知道我會出去,因為我心裏比誰都清楚,我沒有做什麽違法犯罪的事。


    下午3時許,“眼鏡”又要我寫一份所謂的保證書,我實在不知應該保證什麽,隻好讓他“指點”。說是指點,倒還不如說是聽從他們的口授。經過三次認真修改和領導審核後,他終於表示同意過關了。我至今還記得,那上麵的內容有保證不向外人,不向新聞媒體,特別是港澳媒體透露本人曾被審問的事;保證在法定日期內,把在《南方都市報》做記者的三年間,收取有關當地政府、公安部門等邀請我開會時對方送的禮券紅包等,共三千餘元的“贓款”上交有關部門……


    在我臨離開前,沒想到他們又強行要求我接受拍照存檔,我知道,他們這樣做就把當成了曾經的“犯罪嫌疑人”了。我的這段恥辱經歷不但會像烙印一樣永遠地烙在我生命的記憶中,而且還會留在他們的所謂檔案袋裏。對於他們的所作所為,我後來憤而向中央有關部門和多位人大代表投訴過。


    晚上7時許,他們威嚴地向我宣布,從現在起,我已被解除“監視居住權”。滿腹狐疑的我,再三向他們提出:國家執法部門審問了我十幾天,按有關法律程序,也應該向我這個當事人出示有關書麵的文件吧?但他們對我的要求不理不睬。其中一位執法者還振振有詞地稱:我的行動是保密的,現在放你出去已是不錯了,還向我們要什麽手續?接著,“眼鏡”夜色和瘦高個子又拿出一塊黑布為我蒙上了雙眼。兩男一女,把我帶上一輛早就停在外麵的小車中,向外駛去。


    此時已是華燈初上的夜晚,幾縷枯黃的路燈搖著路旁電線桿的黑影,把我消瘦的剪影拖到地上。


    得知我終於迴來了,眼望欲穿的女友撲入我的懷抱,喜極而泣。盡管這時候的我已是十一天沒有刮鬍子,鬍子長得像一束亂糙,像個小老頭子。在這十一天裏,我沒有見到陽光,此時此刻,我是多麽希望能見到陽光啊,五彩繽紛的陽光!可是,此時隻是黑夜,我所麵對的還是朦朧夜色。我滿麵木然。


    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我剛迴家的第二天,鄧世祥就打來了電話:你不是很牛麽?怎麽樣,被審訊的滋味很好吧?接著,我被審訊的事在新聞界傳遍了。同時我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脅,經常有不三不四的人在我的住處附近遊動。


    這次肉體和精神的折磨,使得身體一直強壯的我大病一場,我的胃部還曾出現過咯血。但我隻在家中休息了兩天,就決定迴北京。我要早點趕到法院讓我的自訴案早日公開開庭審理。我相信法律會給予我一個公正的結果。通過這場靈與肉的折磨,我更加堅定了一定要打勝這場官司的決心。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一位法學專家得知我在廣州的真實情況後,馬上嚴厲地指出:他們這是非法拘禁!你完全可以起訴他們!


    是的,任何一位新聞工作都明白,在採訪工作中遵紀守法是前提,特別是新聞傳播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我國的《刑法》、《保密法》、《安全法》均有明確的規定。《保密法》第8條還明確地規定了保密的內容及範圍。我國《安全法》第28條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安全工作的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39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我實在不明白,我在採訪“祈福新村”案的前後過程中到底在哪方麵觸犯了“國家的機密”?我的有關祈福新村的正常採訪到底是否構成“出賣國家情報罪”呢?廣州國安為何隻在我的身上找碴呢?其中的緣由,也許隻有天知道了!


    我這位政法記者也明白,他們的此種行為早在中國的法律規定得很清楚,我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那麽,新聞記者到底能不能與港澳新聞媒體正常來往呢?還是讓我引用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第十二條中的有關規定吧,該規定明確表明:貫徹“一國兩製”的方針,加強同香港特別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團體的了解和合作。做好港澳台來祖國內地採訪記者和港澳媒體常駐內地記者的接待、管理和服務工作。增進同海外華僑、華人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團體之間的友誼、交流與合作……


    再說,1998年6月人發表在《南方都市報》上的那張有關祈福新村兇殺案的照片,是在報紙公開發表後,香港某報再轉用的,這樣的一張照片又怎麽能算是“國家情報”呢?退一萬步講,如果我真的向香港媒體投稿,我最多也隻是算違返了有關新聞紀律,因為這樣一個眾所矚目的特大兇殺案,早就被數家新聞媒體所報導:香港是屬於中國的香港,怎能又與國家安全和利益沾上邊呢?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麽“涉嫌犯罪”的不僅是我這個小記者,而應該是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的領導、南方都市報的領導及有關編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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