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法官向原、被告提出是否接受調解時,鄧馬上表示願意與我調解,但要我賠他一筆錢;而我則堅決拒絕調解。


    鄧當然做夢也沒想到,一向老實的陳良琴會在關鍵時候南下出庭為我作證,他雖然氣急敗壞,但也無可奈何。就在當天晚上,住在招待所的陳良琴,多次接到鄧的威脅電話;隨後,又有一個自稱是鄧朋友的男人打通陳良琴的手機,指責她太無情無義,罵她不該出庭為石野作證,還稱鄧再不好,也是你兒子鄧珂的父親。半小時後,陳良琴又接到一個陌生男人的威脅電話,本來就生性膽小的陳良琴,說什麽也不敢再在那個小招待所呆下去了,趕緊向我和女友打電話求援。我和女友當即坐計程車將她接到一個安全的地方安頓下來。為了防止萬一,第二天一早,我送她去深圳,然後從深圳直接坐火車北上。


    2001年11月6日,《深圳法製報》也對鄧進行了反訴,並要求鄧賠償有關損失50萬元。


    中國行為法學會新聞侵權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穀遼海就此案特別指出:首先,依據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及多次調查採訪的證據所認定的事實進行報導,不構成名譽侵權。《深圳法製報》報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的特許權應給予保護。《無良記者風流成性包“二奶”》(下簡稱“無文”)一文的作者主要是根據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作為基本素材,報導了陳良琴是如何與鄧認識、同居、生育,後來鄧又是如何喜新厭舊,最終致使母子受到遺棄的悲慘遭遇。在生效的民事判決沒有被推翻和否定之前,文章中所反映的主人公“長時間的非法同居”、“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等事實都是非常確定和真實的。因此,作者和報社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實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過錯。《無》文的主題思想以及報社的編後語是伸張正義、保護弱者、鞭撻醜惡、扶正祛邪,告誡人們引以為戒,從而達到普及和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的目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的9月起施行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明確規定,新聞單位享有報導國家機關公開文書和職權行為的“特許權”。《無》文屬於批評性新聞報導,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原告所認為的侮辱其人格的內容,也主要來自於生效判決。因此,本案不構成名譽侵權。其次,原告的隱私權不應該受到保護。如果原告和文章中的女主人公是正常戀愛或同居關係,可以認為是與社會公共生活無關的私事,即使受到行政處分,傳媒也不宜報導;但事實上,本案原告鄧世祥公然違背社會公德,道德敗壞,長期與兩位女子非法同居,並與她們生兒育女的畸形狀況,是一種醜陋的行為,更違法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法製的尊嚴,報紙和社會大眾予以公開批評、譴責,是完全正當的。因此,原告在訴狀中認為侵犯其隱私權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如今,時間已過去了三年時間,也不知何故,我們的那個案子,至今都沒音訊。


    懷著極為複雜的心情,將滿麵憔悴的陳良琴安全地送上了北上的火車後,我心中的一塊石頭終於落下了地。但是我沒有想到,更大的災難卻在後麵等待著我……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80節 十一天牢獄生活(1)


    我記得非常清楚,那是我與鄧在花都區法院對簿公堂後的第三天夜晚,災難突然降臨:我被廣州市警方以“出賣國家情報罪”為由,強行戴上手銬押上警車,自此遭到非法拘禁長達11天……


    當晚10時35分,心情複雜的我正在家裏看剛獲得茅盾文學獎的阿來寫的《塵埃落定》。我非常喜歡這本書的標題,也許是它此時太符合我的期待心理吧。我想,我的自訴請求一定會受到法律的支持的,隻要法院在規定的時間內公開開庭審理我的案子,我的官司也會很快有一個結果的,就像此時我手中拿著的這本書名一樣,一定會塵埃落定的。


    誰知,就在我看書累後進入衛生間沖涼時,突然停電了!我摸索到一隻打火機打著火一看,牆上的掛鍾此時是10時過43分。這個時候怎麽會停電呢?


    女友見突然停了電,趕緊摸黑爬起來給物業打電話求援。還好,物業有人在值班呢,對方答應十分鍾後就到。家中沒有蠟燭,屋裏一片黑暗。我的心裏也是一片黑暗。我馬上意識到,這電似乎停得有些蹊蹺!想到這兒,我跑到前後的窗戶看了看,果然,外麵根本就沒有停電,許多住宅的窗戶都透著燈光。我又拉開笨重的防盜門,看到我的左鄰右舍都沒有停電,其中的一家鄰居那兒還有人正在聲嘶力竭地唱卡拉ok呢。我用手電筒查看了一下門外麵的電錶箱裏的保險絲,那兒也沒有什麽問題。這說明停電不是偶然的。怪事,哪有停電就單單停我一家的呢?我趕緊關上門。為了不讓女友受到驚嚇,我輕輕地拉著她的雙手,裝作若無其事地說:“今晚這電停得有些蹊蹺,你還是早點休息吧,我等電工來……”


    說話間,我們聽到外麵傳來腳步聲。


    來了兩個人,是物業的電工。隻見他們手中各自拿著一隻特大號手電筒,很客氣地與我搭著話,其中一個高個說:“我們得檢查一下室內的所有電路,看看是哪出了問題……”說罷,他們兵分兩路,一人在在廳裏的電錶箱裏搗鼓,一個手持那隻特大號手電筒在我們這個小二居裏照來照去,見臥室的房門關著,那位高個子很客氣地說:“這裏麵我們也得查看一下,裏麵有人嗎?”還沒待我迴答,早已穿好衣服的女友已開門走了出來。我發覺那人極仔細地用手電筒掃了掃,見整個室內隻有我們兩人,就趕緊湊在一塊“檢修電路”。僅僅隻用了三四分鍾,室裏的燈就亮了。他們一邊說著抱歉的話,一邊趕緊離開了。


    我特意抬頭看了看鍾,此時時針正指向10時53分。


    女友見電已修好,又趕緊催促正在凝神沉思的我說:“都快11點了,你趕緊休息吧,明天你還有好多事要忙呢。”接著她又頗為奇怪地說:“真怪,在這兒住了兩年多了,電路還從沒有出過問題呢。不過這麽快就修好了,我也就放心了,這家物業還真不錯……”此時我哪還有睡意?這電停得太奇怪了。為什麽整個大樓裏隻有我們這一戶停電呢?打電話後,電工稱10分鍾就到,但為什麽他們不到10分鍾就趕到了,而且還這麽快就上到了6樓呢?要知道,物業離我們這兒有近兩裏路呢,他們接到電話後,要取工具,就是騎自行車趕到這兒最少也得10分鍾,然後停車,從1樓上到6樓,至少也得20分鍾,而他們不到10分鍾就趕到了。很顯然,他們是有備而來的,我這兒的電根本不是什麽故障,而是被人故意停止的。


    其實從停電那會兒起,我就想到了鄧那次威脅我的話:廣州一定會有人找你麻煩的。是的,在我的記者生涯中,我的確采寫了不少給地方政府部門“抹黑的”事,更采寫了令某些部門大動肝火的揭露性報導,特別是我三年前在《南方都市報》做政法記者期間,所采寫的本地批評性報導還真是不算少,我在經常地受到來自黑道的威脅的同時,也受到過廣州市有關部門的封殺,也聽說過有關部門正在四處收集我的“黑材料”。是的,我也明白,對於像我這樣的寫批評報導的政法記者而言,除了來自黑道外的威脅、打擊報復外,還可能有來自白道,也就是某些政府部門用他們所掌握的大權對你打擊報復,有的同行就是因為他們所強加的罪名而丟了飯碗,遠走他鄉。


    2001年底,剛從北京迴廣州過春節的我獲知:原南方都市報同事曾華鋒在考研時突然被某副主編等人強迫“辭職”。為替朋友打抱不平,我署名親往廣東省委有關部門及南方日報社當時的社長李孟昱(現已退休)和總編輯範以錦(現為南方日報社社長)那兒舉報這位副主編昔日的各種違法亂紀行為。誰知,他在第三天竟然在《南方日報》保衛科有關人員的陪同前往距離《南方日報》(《南方日報》所在地為東山區梅花街派出所所管轄)很遠的海珠區赤崗派出所報案,公然稱我和曾華鋒“企圖敲詐勒索他”,結果在一個夜晚,幾位警察將曾華鋒強行帶進派出所並作了所謂的筆錄,並問我住在哪兒,最近情況如何,等等。對方在“收繳”了曾的有關採訪證件後,才放了他。此後,派出所又幾次三番的跑到華鋒家裏找麻煩,弄得這位老實巴交的同事趕緊搬離此地才了事。當曾憤而向有關部門投訴時,警方後來稱:“當時有人報案說你們敲詐勒索,後經查無此事”。警方不是我在自訴案論證會上還向曾特意詢問過我的有關情況,打聽我迴廣州後住在哪兒嗎?我還聽說,赤崗派出所的有關民警後來又多次在我以前的居住地搜尋,但幾次“追捕未果”……鄧不是早說過,廣州某部門要找我的麻煩嗎?那些消息顯然不會是空穴來風。憑我的感覺,今晚肯定有事!剛才的停電和那個電工的行為早就證明了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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