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樣,待李梅在鄧家產下一個兒子後,鄧世祥立即攜帶著李梅母子趕迴到了廣州,公開地過起了愜意的“夫妻”生活。而被他拋棄在家的陳良琴則身無分文,生活無著,還多次遭受到鄧世祥父母的打罵。無奈之餘,傷心至極的陳良琴隻好在娘家人的幫助下,被迫攜子到北京打工。


    鄧世祥在與李梅同居的同時,並沒有放過軟弱的陳良琴。在1997年至1998年間,鄧世祥又以撫養兒子為由多次將單純的陳良琴騙至廣州,與她租房同居。他在與李梅巧妙周旋的同時,又三天兩頭溜到陳身邊溫存一番,致陳良琴又先後3次懷孕。


    直到1999年5月,陳良琴獲悉鄧不但從沒有與李梅分開,而且早於1997年8月初又生下一個女兒時,這位生性軟弱的女子終於徹底從長久的噩夢之中清醒過來。此時,孩子已經5歲了,陳良琴為了讓孩子早日接受教育,她每月以400元的高價送兒子進了京郊一幼兒園。為了生活她不得不夜以繼日,同時打兩份工作。以每月過度的勞動,微薄的收入,苦苦支撐他們母子的一切費用。由於她堅決不同意與繼續與鄧同居,鄧拒絕付錢給他們母子。為了讓孩子受到教育,又氣又恨的陳良琴決定先到報社去揭露這個無良心的男人。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76節 記者刑事自訴案(7)


    對簿公堂,法院判決成空文


    可是當她找到鄧世祥供職的南方某報反映鄧的醜惡行徑時,有關領導卻對此置之不理。陳又獲悉,早在1997年元月,李梅因發覺鄧祥繼續與陳良琴同居時,一怒之下抱著孩子跑到報社告狀,鄧世祥當即被開除;可是令陳良琴怎麽也想不明白的是,事隔一年後,鄧又堂而皇之地進入了這家南方某都市報做起了記者。


    1998年8月24日,忍無可忍的陳良琴一紙狀詞將道德敗壞的鄧世祥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係,判令鄧以每月750元按月一次性支付完兒子鄧軻至18歲的撫養費和教育費,並向其當麵賠禮道歉。同日,廣州白雲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律師的幫助下,陳不但查到鄧世祥早在廣州市白雲區同和鎮東平廣州花園2棟東梯308房購有二房一廳,與李梅生有一子一女的具體事實。還掌握了鄧世祥購買有價值十多萬元的小車等情況。


    接到陳的血淚控訴後,1999年9月初,主管廣東省宣傳和計生工作的有關領導親自作了批示,要求報社的主管部門迅速查實,並嚴肅處理。很快,鄧世祥又一次被報社開除。說起來頗令人費解的是,早在1997年1月,李梅因發覺鄧世祥背著她繼續與陳良琴同居,一怒之下抱著小孩子跑到報社告狀,鄧世祥當即被開除,可是事隔一年後,鄧又堂而皇之地進了這家報社做記者。


    被報社第二位開除的鄧,得知陳在廣州起訴他們後,慌忙將李梅和兩個孩子轉移到他處隱居,又將位於白雲區同和鎮東平廣州花園2棟東梯308房的鐵門緊鎖,之後跑迴河南光山縣老家,並於9月6日居然將陳良琴推上當地法庭,要求“判決確認陳良琴之子陳軻與原告的親子關係”。鄧在起訴書裏拒不承認兒子是他的,還故意將“鄧軻”說成是“陳軻”,請求對“陳軻”進行親子鑑定。


    在調解無效下,法官最後對陳良琴說,1999年10月1日在北京做親子鑑定。


    1999年10月1日,義憤填膺的陳良琴向前來家中調查取證的光山縣兩名法官詳細地陳述了她與鄧之間的事情經過,並出示了兒子出生前,鄧在廣州親筆寫來的情書。在這封鄧的親筆信中,展示了鄧給兒子取名“鄧軻”的過程。但此時,法官卻對陳良琴說:鄧世祥已承認孩子是他生的,並願意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過幾天,法院就會為他們辦理有關手續,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並當麵支付撫養費。陳良琴聽了法院的話後,隻好又重新帶著兒子迴到河南老家。


    9月16日下午,陳良琴接到法院傳票後,趕到法院。當陳再一次出示廣州法院受理的訴訟狀及有關憑據,並再三申明此案早已在廣州白雲區法院受理時,法官未加理睬,卻向提出,隻要她願意去廣州撤訴,鄧願意一次性出4萬元的撫養費。陳良琴拒絕了。


    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官最後對陳良琴說,10月1日,陳良琴帶著孩子來到北京,法官去告訴她鄧世祥已承認小孩子是自己的,並願意支付有著撫養費。於這幾天,法院將為他們辦理有關手續,解除關係,並立即支付撫養費。


    1999年10月14日下午,河南省光縣人民法院以“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為由,開庭審理了原告鄧世祥訴被告陳良琴一案,並於2000年1月23日,以原告現離職就讀無固定收入為由作出了如下判決:1、解除原告鄧世祥與陳良琴非法同居關係。2、原被告非婚生兒子鄧軻由被告陳良琴撫養,原告承擔撫養費每月100元至鄧軻18周歲為止,計款15600元,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600元,原告和被告各承擔300元。


    然而,據陳良琴說,他們母子至今沒有拿到一分錢,那份判決書成了一紙空文。而此時,從北京人民大學進修迴廣州的鄧世祥又以“保羅”的化名混入了廣州另一家報社做記者。


    文章發出後,立即在社會各界激起了強烈的反響,一些法學專家、社會學專家及律師,紛紛就此案發表了有關看法——


    北京朝陽律師事務所崔蓮英律師認為:鄧的兩次婚姻行為不僅是道德敗壞的表現,更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不僅應受到道德法庭的譴責,更應受到有關法律的製裁。根據我國《刑法》關於重婚罪的定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夫妻相稱,公開同居時,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當認定為重婚罪。”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夫妻名義非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重婚定罪的批覆中指出:“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由此可見,構成重婚的法律要件是:當事人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鄧與陳、李二女不但均同居半年以上,而且均生育了子女,特別是鄧腳踏兩隻船,同時與兩名女子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他的行為實際上已構成了重婚罪。河南光山法院在明知鄧已購有房子和小汽車的情況下,隻判決其每月承擔100元的撫養費顯然有失公正。


    中國社會科學院婚姻家庭研究所王振宇副主任認為:因為我國《婚姻法》、《計劃生育條例》等一係列法律條文體製不健全,實際發生某些問題特別不好確定,不易歸類。鄧正是鑽了這個空子,致使被害人陳良琴不能享受法律公正全麵的保護,同時他自己又僥倖逃脫了法律的製裁。鄧所生的幾個子女都是無辜的,但這些孩子均無戶口,屬“黑戶”孩子,嚴重地破壞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成為社會的一大隱患。


    3月12日,《深圳法製報》以《無良記者風流成性包二奶不幸女子未婚生子遭遺棄》為題,以整版篇幅又發表了此文。同時,該報編輯阿愚以《無效婚姻的背後》就此寫了一篇雜評,對鄧世祥的醜陋行徑進行了無情的抨擊——


    打工妹陳良琴的遭遇令人同情,透過她辛酸的淚水,讀者能夠感觸到一個女人背負的屈辱。與電影《莫斯科不相信眼淚》中女主人公同樣被玩弄被欺淩的感情相比,陳良琴的不幸更多的是“事實婚姻”帶給她的傷害。


    7年前她就與男方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生下了孩子,雙方家庭和親友都認可和接受這樁事實上的婚姻,盡管他們沒有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這種情況在農村並不少見。據去年4月全國婦聯在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的民眾意願抽樣調查結果顯示:目前,中國已婚而未辦理登記的人占已婚者的46%,而在農村,這種情況占75%。


    結婚不登記的後果顯而易見。我國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事實證明,一旦這種關係出現問題,受損害的往往是女方和子女的權益。雖然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但陳良琴至今也未領到孩子那點可憐的撫養費。而陳良琴自己呢,又如何主張她的個人權益?7年的青春,如花的歲月,一次生育,三次墮胎,還有將伴其終老的心理陰影。


    風流記者鄧世祥的行為極其令人不齒,他以卑劣的手段欺騙兩位婦女與其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生兒育女,其行為不僅應受道德的譴責,更應受到有關法律的製裁。近一段時間,關於包二奶而被妻子告以重婚罪判刑的案件開始見諸媒體。像鄧世祥這種一次也沒有履行結婚手續的情況,是否也一樣構成重婚罪呢?這是一個值得探究的問題。隨著新《婚姻法》的修訂和出台,相信有類似此種無良男人者被繩之以法的日子將為期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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