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報社編委會的幾名領導經過一天的開會研究,最終決定:“按上級有關部門的批示,嚴肅處理涉嫌發表虛假報導的石野……”更令我目瞪口呆的是,報社編委會經過一天的緊急磋商,把所有的責任全推到我一個人的身上。《南方都市報》在給我的一份處分決定中,稱我在“……祈福新村命案報導中,採訪不深入,報導不實,導致嚴重不良後果……”我至今不明白,這篇報導哪有“不實”之處?我的採訪何謂“採訪不深入”?這“嚴重不良後果”到底是指什麽?退一萬步而言,即使這篇稿子真的有什麽問題,那也不是我一個人的事呀!這是三個記者在報社領導指派下採訪的,為何出了問題就讓我一個人承擔?特別是策劃和組織此事的有關領導為何沒有一點責任了?這張早已發黃陳舊、紙頁變脆,蓋有《南方都市報》紅印的“處罰書”至今仍被我壓在箱子裏。我的許多同事在獲知後一個個目瞪口呆。幾位知曉事情內幕的同事均為我而感到憤憤不平:有關祈福新村案子的照片,其實國內的其他報紙早就發表過,而且有好多,他們為什麽不敢去找人家的麻煩?這樣的照片也算國家機密麽?那我們這些記者以後還敢報導什麽?再說都市報是從別人已發表的照片中“借用”來的,這隻不過是一種很正常的手段,他們不過是以此為藉口而已……另一位女同事也說:誰都知道,這種案子都是在報社領導的指示下我們記者才能去採訪,否則怎能輕易發表出來?怎麽現在一出了問題都往記者身上推呢?這太不公平了,即使我們記者的稿子出了問題,最大的責任人首先就是有關值班領導,其次是部門領導,然後是有關責任編輯,最後才能是記者的……現在他們怎麽能不問青紅皂白就把所有的問題都推到記者一人的身上了?更有人為我打抱不平:有關祈福新村的報導是報社領導出麵組織的,當時有幾個記者參加採訪,現在出了事,怎麽全推到石野一個人的身上?
更令我心寒的是報社有關領導對此事的冷漠和推脫。那一兩天,我們這些平日和顏悅色、笑容可掬的領導,見了我個個惟恐躲避不及,好像我就是一患有“非典”的病人;隻要有人見到我,除了不好意思地向我露出尷尬的笑,就是像躲避瘟神一樣溜之大吉。不過令我感到一絲安慰的是,在有關領導幾次三番地要求我寫所謂的檢討時,當時最清楚這次事情內幕的採訪部主任楊斌(現為《新京報》副主編)幾次為我說情,他還特意陪我到李民英(2004年6月15日因貪汙受賄罪被判刑)辦公室如實陳述採訪經過;當報社決定對我一個人進行處罰時,他滿懷歉意地對我說:“石野,這其實不是報社領導的事,是上麵有關部門對報社的壓力太大了……”為了表示他的歉意,他幾次要請我吃飯,為我送行。我謝絕了。在當時的緊張和冷漠環境中,他能這樣對待我,已實屬不易了。他當時的話語,真可謂“良言一句三冬暖”!楊斌是一個正直有良知的人。我至今對他心存感激。
後來,當我找到南方日報的一位平時對我讚譽有加的主管領導時,他雖也為我不平,但後來也隻能對我說:這都是南方都市報的事,作為主管領導,他們也不好插手此事……仰望天空,我不由悲哀長嘆:在我幾年的政法記者生涯中,沒有倒在黑幫的屠刀和棍棒下,最後竟然被自己人用冠冕堂皇的手段,將我無情地“謀殺”了……這也正像我們這些平時經常寫批評批報導的記者擔憂得最多的一樣:我們不怕什麽黑社會,不怕黑暗中的刀槍,怕就怕白道的打擊報復,特別是黑白道的聯手報復……
更令我心寒和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也就是因為此張廣州部門認為“嚴重失實”的照片,在《南方都市報》上發表幾天後,據說又被香港的另一家報紙原封不動地轉用了,廣州某部門竟然以此對我立案調查了長達三年之久!
不僅僅如此,三年以後,當浪跡京城的我重返羊城,與因被我在國內多家媒體揭露其惡行的鄧世祥對薄公堂時,我居然又因此事被廣州某部門以“涉嫌出賣國家情報”為名而強行戴上冰涼的手銬押入黑屋。詳情請見後麵的有關章節。
對於像祈福新村這樣的案子,地方新聞媒體難道真的不能報導麽?迴答自然是否定的。一些地方的相關部門,為了自家的所謂利益和形象,他們常利用黨和人民所賦予他們的權力幹涉新聞單位的正常工作,而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我們的一些新聞單位的領導,為了明哲保身,為了一己私利,好多時候也會無視道德良知,在一些部門麵前唯唯諾諾,點頭哈腰;如果記者采寫了引起社會轟動、特別是當地領導稱讚的新聞時,那些領導又總是會把第一功勞毫不臉紅地記到自己的頭上;記者在前線冒著生命危險臥底暗訪,他們則總是在後麵指手畫腳,還可以隨時找個藉口槍斃你的稿件。如果新聞單位不受地方官員的幹預,能獨立行使自己的輿論權力的話,輿論監督也許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九章 廣東最大謀殺案的新聞背後第67節 第八個被“謀殺者”(2)
我的遭遇以及此後一幫同事的相繼離去大都指向一個方向:實施輿論監督首先受到衝擊乃至傷害的是記者個人。其實這是一個極端不合理的現象,然而在報社領導所謂顧全大局的和稀泥心態下,記者的權益直接受到侵害,甚至這種侵害被冠以“採訪不深入,報導不實”的堂皇名義,對於一名為他所熱愛的新聞事業殫精竭慮、鞠躬盡瘁的一線政法記者而言,不啻為莫大的恥辱!
眾所周知,一些重特大案件、突發性事件的發生,往往會給社會造成程度不一的影響,如果當地政府部門不通過新聞傳媒介紹事實的真相,以正視聽,勢必引起社會的猜測甚至是“傳聞”四起,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對於“祈福新村”這樣的特大兇殺案,難道不會引起當地群眾的極大關注麽?對慘案的有關情況、發生原因以及警方對此的偵破情況,難道群眾沒有知情權麽?廣州有關部門又為何對此噤若寒蟬?對於新聞記者的採訪和報導為什麽要加以壓製,甚至不惜利用行政權力加以封殺和控製?
公安部曾明確指出:重大案件要及時通報媒體確保群眾知情權。
據新華社報導,中國公安部部長助理張新楓2004年6月1日在公安部舉行的繼續推進“命案偵破專項行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上講話中強調說:對一些影響大、危害大的案件的發案和破案情況,要及時向媒體通報,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確保群眾知情權。
公安部這一舉措在全國激起了極大反響,也引起了有關法學專家的關注。海南大學法學院講師王琳在《新京報》上撰文指出:“在不破不報”慣例仍為大多地方公安機關所遵循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將“發案情況”與“破案”情況一同列入向媒體通報的內容,及時公開案情信息,這是種進步。
王林認為,知情權利,是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有及時、準確地了解和知悉的權利。公安部對“確保群眾知情權”的特別強調,背後似乎有著一定的新聞背景。從前些年北京“敲悶棍”事件,到南充係列殺人案,再到近期黃勇案、楊新海案,這些轟動一時的血案告破之後,都伴隨著對重大案件知情權的廣泛討論和反思。而與此相對應,馬加爵案因案件信息公開及時和群眾舉報而告破後,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發案情況也是公共信息,將危險信息通報社會,並不必然會造成“社會恐慌”。相反,隱瞞甚至阻止發案情況的正常傳播,則不可避免會造成小道消息的流傳,從而將使本可得到遏止的危害繼續擴大,本不會造成的恐懼蔓延並加劇。
是的,我們應當看到,人們的恐懼往往來源於未知,而並非來源於已知。特別是當一些影響大、危害也大的案件發生時,更應滿足人們對信息的知情慾,並保證正常的信息流通渠道暢通。也隻有讓公眾及時“知情”,客觀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方可有效地堵住小道消息肆意滋長的空間。
另外,任何一位公民都明白,發案情況通報也有利於促進警民間的相互信任,進而促使警民間的互動與合作,可以更好地增進公眾對公安工作的監督,促使辦案人員更嚴格地依法辦案,並恪守職業道德。
我記得,早在1998年間,北京石景山區曾發生過一宗震驚京都的特大兇殺案。8名打工妹在一夜間全被殺死,當時,北京地區及中央所有的新聞媒體及時向全國報導了此事,引起了國人關注,後來案子很快告破,兇手也受到應得的下場;2002年11月,香港富商林漢烈在一茶樓裏被兇手當眾槍殺,全國所有大小媒體均以較大篇幅報導了此案;2004年春,震驚中外的雲南大學學生馬加爵因生活瑣事而殘殺了同宿舍4名同學後而四處潛逃,一度引起社會各界的種種猜測,但公安部和雲南警方沒有封鎖消息,而是及時向全社會公開案情,發出a級通緝令,終於使剛逃到三亞的兇手被一開三輪車的司機發現報警而落入法網……像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如果按照廣州有關部門對祈福新村一案的有關做法,是不是這些最先報導這一事件的有關記者都是泄露國家機密呢?他們是不是也應受到“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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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我心寒的是報社有關領導對此事的冷漠和推脫。那一兩天,我們這些平日和顏悅色、笑容可掬的領導,見了我個個惟恐躲避不及,好像我就是一患有“非典”的病人;隻要有人見到我,除了不好意思地向我露出尷尬的笑,就是像躲避瘟神一樣溜之大吉。不過令我感到一絲安慰的是,在有關領導幾次三番地要求我寫所謂的檢討時,當時最清楚這次事情內幕的採訪部主任楊斌(現為《新京報》副主編)幾次為我說情,他還特意陪我到李民英(2004年6月15日因貪汙受賄罪被判刑)辦公室如實陳述採訪經過;當報社決定對我一個人進行處罰時,他滿懷歉意地對我說:“石野,這其實不是報社領導的事,是上麵有關部門對報社的壓力太大了……”為了表示他的歉意,他幾次要請我吃飯,為我送行。我謝絕了。在當時的緊張和冷漠環境中,他能這樣對待我,已實屬不易了。他當時的話語,真可謂“良言一句三冬暖”!楊斌是一個正直有良知的人。我至今對他心存感激。
後來,當我找到南方日報的一位平時對我讚譽有加的主管領導時,他雖也為我不平,但後來也隻能對我說:這都是南方都市報的事,作為主管領導,他們也不好插手此事……仰望天空,我不由悲哀長嘆:在我幾年的政法記者生涯中,沒有倒在黑幫的屠刀和棍棒下,最後竟然被自己人用冠冕堂皇的手段,將我無情地“謀殺”了……這也正像我們這些平時經常寫批評批報導的記者擔憂得最多的一樣:我們不怕什麽黑社會,不怕黑暗中的刀槍,怕就怕白道的打擊報復,特別是黑白道的聯手報復……
更令我心寒和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也就是因為此張廣州部門認為“嚴重失實”的照片,在《南方都市報》上發表幾天後,據說又被香港的另一家報紙原封不動地轉用了,廣州某部門竟然以此對我立案調查了長達三年之久!
不僅僅如此,三年以後,當浪跡京城的我重返羊城,與因被我在國內多家媒體揭露其惡行的鄧世祥對薄公堂時,我居然又因此事被廣州某部門以“涉嫌出賣國家情報”為名而強行戴上冰涼的手銬押入黑屋。詳情請見後麵的有關章節。
對於像祈福新村這樣的案子,地方新聞媒體難道真的不能報導麽?迴答自然是否定的。一些地方的相關部門,為了自家的所謂利益和形象,他們常利用黨和人民所賦予他們的權力幹涉新聞單位的正常工作,而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我們的一些新聞單位的領導,為了明哲保身,為了一己私利,好多時候也會無視道德良知,在一些部門麵前唯唯諾諾,點頭哈腰;如果記者采寫了引起社會轟動、特別是當地領導稱讚的新聞時,那些領導又總是會把第一功勞毫不臉紅地記到自己的頭上;記者在前線冒著生命危險臥底暗訪,他們則總是在後麵指手畫腳,還可以隨時找個藉口槍斃你的稿件。如果新聞單位不受地方官員的幹預,能獨立行使自己的輿論權力的話,輿論監督也許會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九章 廣東最大謀殺案的新聞背後第67節 第八個被“謀殺者”(2)
我的遭遇以及此後一幫同事的相繼離去大都指向一個方向:實施輿論監督首先受到衝擊乃至傷害的是記者個人。其實這是一個極端不合理的現象,然而在報社領導所謂顧全大局的和稀泥心態下,記者的權益直接受到侵害,甚至這種侵害被冠以“採訪不深入,報導不實”的堂皇名義,對於一名為他所熱愛的新聞事業殫精竭慮、鞠躬盡瘁的一線政法記者而言,不啻為莫大的恥辱!
眾所周知,一些重特大案件、突發性事件的發生,往往會給社會造成程度不一的影響,如果當地政府部門不通過新聞傳媒介紹事實的真相,以正視聽,勢必引起社會的猜測甚至是“傳聞”四起,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對於“祈福新村”這樣的特大兇殺案,難道不會引起當地群眾的極大關注麽?對慘案的有關情況、發生原因以及警方對此的偵破情況,難道群眾沒有知情權麽?廣州有關部門又為何對此噤若寒蟬?對於新聞記者的採訪和報導為什麽要加以壓製,甚至不惜利用行政權力加以封殺和控製?
公安部曾明確指出:重大案件要及時通報媒體確保群眾知情權。
據新華社報導,中國公安部部長助理張新楓2004年6月1日在公安部舉行的繼續推進“命案偵破專項行動”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上講話中強調說:對一些影響大、危害大的案件的發案和破案情況,要及時向媒體通報,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確保群眾知情權。
公安部這一舉措在全國激起了極大反響,也引起了有關法學專家的關注。海南大學法學院講師王琳在《新京報》上撰文指出:“在不破不報”慣例仍為大多地方公安機關所遵循的大背景下,公安部將“發案情況”與“破案”情況一同列入向媒體通報的內容,及時公開案情信息,這是種進步。
王林認為,知情權利,是公民對於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有及時、準確地了解和知悉的權利。公安部對“確保群眾知情權”的特別強調,背後似乎有著一定的新聞背景。從前些年北京“敲悶棍”事件,到南充係列殺人案,再到近期黃勇案、楊新海案,這些轟動一時的血案告破之後,都伴隨著對重大案件知情權的廣泛討論和反思。而與此相對應,馬加爵案因案件信息公開及時和群眾舉報而告破後,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發案情況也是公共信息,將危險信息通報社會,並不必然會造成“社會恐慌”。相反,隱瞞甚至阻止發案情況的正常傳播,則不可避免會造成小道消息的流傳,從而將使本可得到遏止的危害繼續擴大,本不會造成的恐懼蔓延並加劇。
是的,我們應當看到,人們的恐懼往往來源於未知,而並非來源於已知。特別是當一些影響大、危害也大的案件發生時,更應滿足人們對信息的知情慾,並保證正常的信息流通渠道暢通。也隻有讓公眾及時“知情”,客觀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方可有效地堵住小道消息肆意滋長的空間。
另外,任何一位公民都明白,發案情況通報也有利於促進警民間的相互信任,進而促使警民間的互動與合作,可以更好地增進公眾對公安工作的監督,促使辦案人員更嚴格地依法辦案,並恪守職業道德。
我記得,早在1998年間,北京石景山區曾發生過一宗震驚京都的特大兇殺案。8名打工妹在一夜間全被殺死,當時,北京地區及中央所有的新聞媒體及時向全國報導了此事,引起了國人關注,後來案子很快告破,兇手也受到應得的下場;2002年11月,香港富商林漢烈在一茶樓裏被兇手當眾槍殺,全國所有大小媒體均以較大篇幅報導了此案;2004年春,震驚中外的雲南大學學生馬加爵因生活瑣事而殘殺了同宿舍4名同學後而四處潛逃,一度引起社會各界的種種猜測,但公安部和雲南警方沒有封鎖消息,而是及時向全社會公開案情,發出a級通緝令,終於使剛逃到三亞的兇手被一開三輪車的司機發現報警而落入法網……像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如果按照廣州有關部門對祈福新村一案的有關做法,是不是這些最先報導這一事件的有關記者都是泄露國家機密呢?他們是不是也應受到“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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