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4日和6月22日,陽江市城區法院兩次開庭審理了此宗在整個陽江市鬧得沸沸揚揚的離奇官司。


    第八章 一對七旬老夫婦的離奇遭遇第61節 “死人還魂”討公道(1)


    採訪結束後,我迴廣州寫了一篇長達萬餘字的新聞連載。像這樣一宗錯綜複雜、天方夜譚般的曠世奇聞,如果像平時一樣隻用特稿方式,顯然還不足以說盡有關事情前前後後、曲曲折折的過程,我決定以新聞連載的方式來報導此事。看到我的稿件後,當時一版編輯非常高興,認為這是一篇不可多得的獨家新聞連載。1998年12月22日,《南方都市報》以《兒媳謀財“害”命公婆活人變死人》為大標題披露了此事。當時此稿的責任編輯莊慎之還特意在文章的前麵寫了一個編者按:陽江市近日爆出一樁離奇事:一位兒媳婦為謀奪公婆的房產不擇手段,最後竟在前年弄出一份公婆已先後去世的蓋有派出所公章的死亡證明,順利地騙到了房產;直至今年6月,依然健在的公公婆婆才知道,兒媳婦早已經把他倆給“弄死”了!欲知此曠世奇事的來龍去脈,敬請留意本報的獨家新聞連載。


    《南方都市報》在隨後長達8天的時間內連載完畢。新聞連載,是新時期新聞發展的一種獨特表現形式,是對一些重、特大新聞報導的最好詮釋,使廣大讀者能及時地、詳盡地了解相關新聞事件的來龍去脈。1995年春節期間,《羊城晚報》曾以此種方式報導過幾宗新聞事件,很受讀者的歡迎;1996年春,朱德付在當時的《南方日報》上也以此種方式報導了江西胡雪梅事件,曾轟動一時;1997年1月,《南方都市報》改為日報時,在朱德付的精心策劃下,推出了記者譚智良的長篇新聞連載《變性麗人的情愛悲歌》,成為都市報的重拳作品,後來這個欄目成為《南方都市報》的經典欄目之一,譚智良也成為當時國內都市報中第一個開辦新聞連載專欄的記者。由於新聞連載的採訪比一般的新聞更需要記者深入挖掘,採訪時間長,寫作技巧較高,花費的精力和心血也更多,所以不是一般的記者所能駕馭的。我在都市報期間,曾發表過兩次新聞連載,這宗活人變“死人”事件就是其中之一。


    看到我的這篇新聞連載後,湖北、山東的幾家都市報均向我約稿。1999年3月4日,當時在全國發行量最大的都市報——《華西都市報》以《“死人還魂”討公道》為大標題,在特稿部以整版篇幅刊載了此稿。


    曾傳耀的案子開庭後,令人頗感蹊蹺的是,當他多次跑到江城區法院探詢有關判決結果時,對方不是躲躲閃閃,就是支支吾吾。直到他從律師方麵已明確獲悉,判決結果早已於10月8日出來……


    1999年12月16日,地處南海邊緣的廣東陽江市經受了少見的寒冷之後,氣溫終於由3c升為10c上。這天,我又一次來到了陽江市,對曾傳耀夫婦離奇“死亡”之事進行深入調查。也就是在這一天,經過長達3年多的風雨磨礪,滿身風霜的曾傳耀老人終於通過正當途徑拿到了本應早於兩月前送達到他手中的這份姍姍來遲的民事判決書。當他吃力地用顫抖的雙手,固執而堅決地在這份早已於1999年10月8日就已出具的(1999)城民初字第232號的陽江市城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上籤上“1999年12月16日收簽”字樣時,這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像個孩子似的忍不住當眾縱聲大哭起來,辛酸的淚水很快就將麵前這份與其訴訟請求相差甚遠的判決書沾濕。那上麵的判決結果如下:被告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區分局、陽江市司法局在本判決生效後10天內分別書麵向原告曾傳耀、許秀英賠禮道歉,內容由本院審核;被告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區分局、陽江市司法局在本判決生效後十天內賠償20000元給原告曾傳耀、許秀英;被告陽江市公安局江城區分局、陽江市司法局對上述款項相互負連帶責任;本案受理費1500元由被告負擔。


    老人氣唿唿地告訴我,就是這份與他的訴訟請求相差甚遠的判決書,他也是花費了很大週摺才好不容易得到的。當時,他又一次跑到江城法院索要判決書時,有關工作人員經請示領導後,才極不情願地拿了出來,但對方再三要求曾傳耀在判決書上籤上:“1999年10月簽收,被滿腔憤怒的老人斷然拒絕,隨後,他在上麵鄭重地簽上了收到這份民事判決書的確切日期:1999年12月16日。


    在冬日略帶寒意的海風吹拂下,老人本來就瘦弱的身子更顯得弱不禁風。拿著這份判決書,盡管一審法院已判決自己勝訴,但滿身滄桑的曾傳耀卻怎麽也高興不起來。他認為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太低,有失公正;原判的2萬元數額尚未涉及到連帶賠償責任。1999年12月29日,他又憤然向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二審法院依法維護原告提出的賠償20萬元的訴訟請求。頗令人費解的是,2000年1月5日,被告之一的陽江司法局、陽江公證處、江城區公安分局和城東派出所亦不服一審判決,同時向陽江中級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撤消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


    曾的代理律師指出,一審法院原判的2萬元數額尚未涉及到連帶賠償責任。因為兩被上訴人均為國家行政機關,是地方執法部門,卻知法犯法。兩被上訴人的錯誤行為,不僅使兩上訴人身心遭受重大損失,更直接導致了其價值30餘萬元的房產遭受嚴重損失。作為兩被上訴人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應連帶賠償上訴人的有關損失。區區2萬元的判決,何以賠償上訴人所遭受重大的精神損失和房產損失呢?


    2000年7月10日,我從京城又一次來到了陽江。這已是我第三次來陽江了。這時我正在由北京一家中央報紙做採訪部主任和首席記者,主持著一個法製專欄。雖身在北京,但我一直關注著曾傳耀的案情。


    幾天前,當我得知曾傳耀的上訴案即將在陽江市中級人民公開開庭審理時,作為獨家披露此案並一直關注案情進展的記者,我對後麵的結果極為關注。所以盡管路途遙遠,但我還是千裏迢迢地從京城趕到陽江來。但大家都沒有想到的是,後麵所出現的一切更對老人不利。


    11日上午,這天地處南海邊緣的陽江狂風大作,烏雲密布,突降暴雨。我們在上午8時就趕到了陽江市中級法院第二審判庭,等候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雖然大雨傾盆,法院旁聽席上仍擠滿了二三十名聽眾。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我決定先不向法院方公開自己的記者身份,隻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參加旁聽。


    雖然開庭通知書上說明在8時30分開庭,但直拖到9時20分才正式開庭。幾位法官麵無表情地走了進來。我奇怪地發現,在這市中院的第二審判庭中,根本分不清哪是原告席,哪是被告席,因為那上麵均無掛牌標明。負責本案的是一位表情嚴肅的青年法官和一位女書記員,兩位執法人員均沒有穿法官製服,加上裏麵隻不過是擺了一些陳舊的桌椅,又沒有任何標示,真難讓人相信這裏就是莊嚴的法庭。


    在庭審中,陽江司法局和公證處的代理人所持理由基本與一審時一樣,再三強調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公證處不能成為本案被告,稱追加司法局為本案共同被告無法律依據。城東派出所和江城區公安分局的代理人則辯稱,派出所的證明雖然錯誤,但已及時更改,且出證明者並非派出所有關人員,使曾傳耀受到傷害及財產損失的應是陽東縣法院,所以把派出所作為原告是錯誤的,把派出所的上級領導單位作為被告更是沒有理由的。本案主要責任應該由曾的兒媳孫秀珠承擔,並追加她為本案原告才算公正。


    更令人奇怪的是,在聽審雙方辯論時,法官有意把時間留給兩家被告,而曾傳耀的代理律師進行辯論時,法官不是避重就輕,就是阻止律師發言,法官的言行引起了旁聽席聽眾的不滿。


    在激烈辯論中,傷心至極的曾傳耀和老伴不由老淚縱橫,失聲痛哭。而法官的言行舉止亦使旁聽席中的老市民極為不滿,紛紛向法官提出抗議,要求法官秉公辦案,依法辦事,以還七旬老人曾傳耀夫婦一個公道。


    第八章 一對七旬老夫婦的離奇遭遇第62節 “死人還魂”討公道(2)


    直到11時25分,滿臉不高興的主審法官宣布休庭,判決結果待日後再公開。說完他朝地上旁若無人地吐了一口痰後,拂袖而去。


    上午庭審結束後,我隨即來到法院的一位主管院長的辦公室,出示證件後說明了來意,對方一口迴絕:“我們不接受任何記者的採訪,你就等待我們的判決結果吧。”隨後他就說要外出開會,讓我走人。當我趕到負責外宣的一間辦公室時,對方兩位正在看報的法官態度冷漠地說:“要採訪此案,必須經陽江市領導特批才行。你們的報導已對我們陽江的形象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我們不歡迎你,愛怎麽寫就怎麽寫吧……”


    當日下午,我隨曾傳耀及其長子曾國慶又一次來到了位於江城區赤崗2街2巷2號的那棟3層的樓房麵前,隻見鏽跡斑斑的大門上麵,昔日陽東法院所張貼的封條仍然殘留,隻是字跡已模糊,一樓大廳空空如也,牆旮旯裏布滿了蜘蛛網。沿著塵土飛揚的台階上至二樓和三樓時,老鼠和蟑螂隨處可見,二樓大廳裏堆放著殘缺不全破爛不堪的陳舊家具。我看到,一樓至三樓的所有窗戶玻璃全部消失殆盡,連以前安裝的鋁合金門窗也被人撬走,代而取之的是幾塊破舊塑料布,看上去滿目瘡痍,尤其是三樓門簾上不知何時貼上去的那張早讓風雨剝蝕得字跡模糊的“幸福之家”字樣的橫聯,此時正在夏日海風中顫抖,更令人備感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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