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26日,曾又來到陽東法院,追問對方,為何至今未接到解封通知呢?也沒人口頭通知呀?負責處理此案的工作人員答道:通知早已發出了,當時因找你不著,就讓你的一個親戚轉交。直到1998年12月26日下午,歷經滄桑的曾傳耀終於從別人手中輾轉拿到了法院於1997年7月26日就已發出的“民事裁定書”。
在陽江市房管局,一位負責人接受了我的採訪。他說:孫秀珠的丈夫死前,沒有辦理產權證,在他死後孫秀珠以她和兒子兩人的名義,向我們申請補辦有關手續,因為房屋以前不是她的,其丈夫已亡,再由孫的兒子作為法定的死亡證明,但同時也假報其公公婆婆也死亡,由於公證處當時沒作調查,就為她出了公證,我們對司法部門出具的文件也就沒多問。對方同時還向我解釋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有效條件,必須有國土證和有房屋報建證,另外還得出示申請者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明確無誤後,才能辦理。以上條件,當時孫均具備,但我們的確不知道她會捏造事實,我們是在確認她達到繼承條件後,才先發臨時產權證,以此證明房產是誰的。最後,這位人士對記者稱,孫領的房產證已宣告作廢。今後他們在工作中一定會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絕對不能再出現類似的差錯。這位負責人還指出:他們主要是根據陽江市公證處的公證來辦理的,所以責任不在他們身上,而應由公證處和出具“死亡”證明的派出所負主要責任。
第八章 一對七旬老夫婦的離奇遭遇第60節 惡兒媳謀財害“命”(4)
那麽,陽江市公證處對此事作如何解釋呢?公證處有關責任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頗為委屈地訴苦:說起來,我們也是有苦說出,這事怎麽能怪我們呢?如果不是有派出所的那份證明,我們能出具這樣的公證嗎?要怪隻能怪派出所,因為我們主要是憑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並在驗證孫秀珠其他合法證件無誤後才出具了房產公證,所以有問題也隻能找城東派出所解決。不過,對方承認,他們當時沒有認真對有關材料進行核實調查,這是不對的,是工作上的疏忽。但他們在了解事實後,已撤銷了公證。
據了解,作為司法部門,公證處在進行房屋公證時,應按照規範的程序,首先應憑房屋所有權證、繼承者所在居委會的證明、死亡者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實死亡都屬實,同時公證處應到實地做認真的調查了解,力求規範完備,最後才能做出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具備或有疑義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但陽江市公證處憑當事人提供的一份不真實的證明材料,不做任何調查,就糙率地做出財產繼承的行政書,以致造成曾傳耀夫婦的房屋被非法繼承,難道能推脫其有關責任嗎?
我曾特意就曾傳耀夫婦的戶口問題採訪了其戶口所在地——江城區漁洲派出所。該所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說:曾傳耀夫婦的戶口一直屬我所管轄。他們的生死證明應該由我所出具才有效,而其他的任何一家派出所都無權出具這樣的證明。這位負責人稱,居民死亡後,首先得有醫院的證明以及民政部門和居民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死亡證明,然後再由死者親屬親自往所轄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最後,派出所必須派專人前往調查,經屬實後才能辦手續,進行戶口吊銷。像這樣的事情關係到公民的生死問題,應特別慎重。同時,這位負責人還特意指出:城東派出所所出具的那份“死亡證明”不是使用派出所的戶口專用章,而是行政印章,即使曾傳耀的證明是由他們出具,這個印也是無效的。
很顯然,此事的“罪魁禍首”應是派出所出具的那份“死亡”證明,那麽,派出所又會有怎樣的迴答呢?城東派出所一位負責人對我稱,那份證明的確出自他們派出所,但是到底誰寫的目前還不知道。他稱此事發生後他們極為重視,的確是他們出現的錯誤,他們當即就迅速出具了新的證明。這位負責人還稱,他是1997年3月後才調到該所的,那份證明出來時他不在,所以對當時的有關情況真的是一無所知。他說,是不久前曾傳耀的律師來電詢問此事時,他才獲悉此事,當時,他很吃驚,並拿迴複印件進行認真核查,證實“證明”真的是出自派出所。這說明以前的工作的確存在問題,他意識到此事非同小可,立即向市局的主要領導作了匯報。市局局長、政委、紀委書記等有關主要領導同誌很重視,指令迅速調查清楚,妥當處理好此事,讓當事人少受損失。
當我舉著那份“死亡”證明上的字跡問:既然這的確是出自城東派出所,而且上麵還有派出所的大紅印章,請問這上麵的字跡到底是誰的呢?對方慌忙轉過頭,很是難堪地走開了。當我還想問及其他的具體事宜時,對方忙稱其他的事不便多說,最好到分局去找領導採訪。
那麽,誘發了以上那一連串奇特而又可笑事端的派出所證明到底出自誰人之手?那上麵的城東派出所“公章”到底是怎麽一迴事呢?
1999年12月27日上午,我頂著寒意逼人的海風,在陽江市江城區公安分局採訪了有關負責人。這位負責人稱,此事發生後,市公安局和區分局領導均很重視,並通過多種途徑妥善處理好了曾傳耀夫婦的問題。隨後,市局將那份“死亡”證明上的“城東派出所”公章上交市公安局技術部門,後又送往廣東省公安廳技術部門鑑定。經省廳有關專家認真鑑定,證明上的公章確係城東派出所公章無誤。但此證明上的公章,是城東派出所的行政專用章,不是用來吊銷戶口的專用章。區分局立即成立專案組,公安局紀委對城東派出所全體民警以及有關聯防隊員進行集中調查,經市局對相關字跡材料進行筆跡檢驗,證實“證明”上的字跡不是城東派出所相關人員所為。
既然這份蓋有派出所大紅印章的神秘證明不是派出所有關人員的手跡,那麽到底又是誰的呢?那位神通廣大的孫秀珠到底是從何種渠道得來此“證明”的?這位負責人經過分析後認為有兩種可能:第一,是個別民警外出辦案過程中不慎遺失了蓋有公章的空白便條,被外人撿到後充分利用;第二,也不能排除個別素質差的民警,利用工作之便,私自開出蓋有公章的空白證明,偷偷地交給了犯罪嫌疑人孫秀珠,從而使其能夠大膽妄為地從事非法活動。至於那張判了曾傳耀老夫妻“死刑”的證明到底出自何人之手,此事究竟是誰人在背後一手操縱,對方稱隻能在抓到孫後才能見分曉,但在案發後,這個孫秀珠早就潛逃到外地藏匿起來了。
據了解,陽江警方曾多次派專案組前往深圳等有關地方追捕與情夫黃某一起潛逃的孫秀珠,但至今未果。不過,對方承認,發生了這一連串奇怪的事,主要是由那張“證明”引發的,這是因為派出所印章管理不嚴,給壞人鑽了空子。
調查至此,引發出這一連串稀奇事的罪魁禍首顯然就是這份蓋有城東派出所大紅印章的“死亡”證明了,但令人奇怪的是,現在居然連江城區公安局和城東派出所都不知道這神秘的證明出自何人之手,至今對此案都是束手無策,那麽又有誰人能知曉其中蹊蹺呢?也許正如警方所言那樣“一切隻能等到抓獲始作俑者孫秀珠才能見分曉了”……
真沒想到,這宗本來就錯綜複雜的離奇案,到了這裏又變得撲朔迷離起來。
當我問道:“公安局因為此事而成為被告,而且此案經法院兩次公開審理後,已判決城東派出所和江城區公安局一審敗訴,請問你們對此有何看法呢?”這位負責人理直氣壯地迴答說:“曾傳耀這樣做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此事的最主要責任應該是陽江公證處,其次是陽江法院,我們頂多也隻能承擔次要責任……”但對公安局一審敗訴之事,對方總是避而不答,直到最後才無奈地說:“我至今還沒有看到法院判決書,因為那事不是我負責的……”
因為一份派出所的證明,兩位均依然健在的老人卻被莫明其妙地判定“死亡”。接著,傾其畢生積蓄建造的房產又被公證為無良兒媳繼承、房產被查封、老夫婦被趕出、有家不能歸棲。曾傳耀和許秀英這兩位白髮蒼蒼的古稀老人,多次上門討說法時,派出所、公證處、房管局和陽東法院均是各自推諉,互推責任,致使兩位可憐的老人精神和身心遭受到了巨大創傷。
1999年2月23日,忍無可忍的曾傳耀老夫婦一紙訴狀憤然將城東派出所及其管轄單位江城區公安局以及陽江公證處、陽江司法局推上了被告席,並強烈要求法院判令賠償其因名譽權受到侵害造成的損失人民幣20萬元,由以上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並由被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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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陽江市房管局,一位負責人接受了我的採訪。他說:孫秀珠的丈夫死前,沒有辦理產權證,在他死後孫秀珠以她和兒子兩人的名義,向我們申請補辦有關手續,因為房屋以前不是她的,其丈夫已亡,再由孫的兒子作為法定的死亡證明,但同時也假報其公公婆婆也死亡,由於公證處當時沒作調查,就為她出了公證,我們對司法部門出具的文件也就沒多問。對方同時還向我解釋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有效條件,必須有國土證和有房屋報建證,另外還得出示申請者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明確無誤後,才能辦理。以上條件,當時孫均具備,但我們的確不知道她會捏造事實,我們是在確認她達到繼承條件後,才先發臨時產權證,以此證明房產是誰的。最後,這位人士對記者稱,孫領的房產證已宣告作廢。今後他們在工作中一定會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絕對不能再出現類似的差錯。這位負責人還指出:他們主要是根據陽江市公證處的公證來辦理的,所以責任不在他們身上,而應由公證處和出具“死亡”證明的派出所負主要責任。
第八章 一對七旬老夫婦的離奇遭遇第60節 惡兒媳謀財害“命”(4)
那麽,陽江市公證處對此事作如何解釋呢?公證處有關責任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頗為委屈地訴苦:說起來,我們也是有苦說出,這事怎麽能怪我們呢?如果不是有派出所的那份證明,我們能出具這樣的公證嗎?要怪隻能怪派出所,因為我們主要是憑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並在驗證孫秀珠其他合法證件無誤後才出具了房產公證,所以有問題也隻能找城東派出所解決。不過,對方承認,他們當時沒有認真對有關材料進行核實調查,這是不對的,是工作上的疏忽。但他們在了解事實後,已撤銷了公證。
據了解,作為司法部門,公證處在進行房屋公證時,應按照規範的程序,首先應憑房屋所有權證、繼承者所在居委會的證明、死亡者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實死亡都屬實,同時公證處應到實地做認真的調查了解,力求規範完備,最後才能做出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具備或有疑義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但陽江市公證處憑當事人提供的一份不真實的證明材料,不做任何調查,就糙率地做出財產繼承的行政書,以致造成曾傳耀夫婦的房屋被非法繼承,難道能推脫其有關責任嗎?
我曾特意就曾傳耀夫婦的戶口問題採訪了其戶口所在地——江城區漁洲派出所。該所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說:曾傳耀夫婦的戶口一直屬我所管轄。他們的生死證明應該由我所出具才有效,而其他的任何一家派出所都無權出具這樣的證明。這位負責人稱,居民死亡後,首先得有醫院的證明以及民政部門和居民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死亡證明,然後再由死者親屬親自往所轄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最後,派出所必須派專人前往調查,經屬實後才能辦手續,進行戶口吊銷。像這樣的事情關係到公民的生死問題,應特別慎重。同時,這位負責人還特意指出:城東派出所所出具的那份“死亡證明”不是使用派出所的戶口專用章,而是行政印章,即使曾傳耀的證明是由他們出具,這個印也是無效的。
很顯然,此事的“罪魁禍首”應是派出所出具的那份“死亡”證明,那麽,派出所又會有怎樣的迴答呢?城東派出所一位負責人對我稱,那份證明的確出自他們派出所,但是到底誰寫的目前還不知道。他稱此事發生後他們極為重視,的確是他們出現的錯誤,他們當即就迅速出具了新的證明。這位負責人還稱,他是1997年3月後才調到該所的,那份證明出來時他不在,所以對當時的有關情況真的是一無所知。他說,是不久前曾傳耀的律師來電詢問此事時,他才獲悉此事,當時,他很吃驚,並拿迴複印件進行認真核查,證實“證明”真的是出自派出所。這說明以前的工作的確存在問題,他意識到此事非同小可,立即向市局的主要領導作了匯報。市局局長、政委、紀委書記等有關主要領導同誌很重視,指令迅速調查清楚,妥當處理好此事,讓當事人少受損失。
當我舉著那份“死亡”證明上的字跡問:既然這的確是出自城東派出所,而且上麵還有派出所的大紅印章,請問這上麵的字跡到底是誰的呢?對方慌忙轉過頭,很是難堪地走開了。當我還想問及其他的具體事宜時,對方忙稱其他的事不便多說,最好到分局去找領導採訪。
那麽,誘發了以上那一連串奇特而又可笑事端的派出所證明到底出自誰人之手?那上麵的城東派出所“公章”到底是怎麽一迴事呢?
1999年12月27日上午,我頂著寒意逼人的海風,在陽江市江城區公安分局採訪了有關負責人。這位負責人稱,此事發生後,市公安局和區分局領導均很重視,並通過多種途徑妥善處理好了曾傳耀夫婦的問題。隨後,市局將那份“死亡”證明上的“城東派出所”公章上交市公安局技術部門,後又送往廣東省公安廳技術部門鑑定。經省廳有關專家認真鑑定,證明上的公章確係城東派出所公章無誤。但此證明上的公章,是城東派出所的行政專用章,不是用來吊銷戶口的專用章。區分局立即成立專案組,公安局紀委對城東派出所全體民警以及有關聯防隊員進行集中調查,經市局對相關字跡材料進行筆跡檢驗,證實“證明”上的字跡不是城東派出所相關人員所為。
既然這份蓋有派出所大紅印章的神秘證明不是派出所有關人員的手跡,那麽到底又是誰的呢?那位神通廣大的孫秀珠到底是從何種渠道得來此“證明”的?這位負責人經過分析後認為有兩種可能:第一,是個別民警外出辦案過程中不慎遺失了蓋有公章的空白便條,被外人撿到後充分利用;第二,也不能排除個別素質差的民警,利用工作之便,私自開出蓋有公章的空白證明,偷偷地交給了犯罪嫌疑人孫秀珠,從而使其能夠大膽妄為地從事非法活動。至於那張判了曾傳耀老夫妻“死刑”的證明到底出自何人之手,此事究竟是誰人在背後一手操縱,對方稱隻能在抓到孫後才能見分曉,但在案發後,這個孫秀珠早就潛逃到外地藏匿起來了。
據了解,陽江警方曾多次派專案組前往深圳等有關地方追捕與情夫黃某一起潛逃的孫秀珠,但至今未果。不過,對方承認,發生了這一連串奇怪的事,主要是由那張“證明”引發的,這是因為派出所印章管理不嚴,給壞人鑽了空子。
調查至此,引發出這一連串稀奇事的罪魁禍首顯然就是這份蓋有城東派出所大紅印章的“死亡”證明了,但令人奇怪的是,現在居然連江城區公安局和城東派出所都不知道這神秘的證明出自何人之手,至今對此案都是束手無策,那麽又有誰人能知曉其中蹊蹺呢?也許正如警方所言那樣“一切隻能等到抓獲始作俑者孫秀珠才能見分曉了”……
真沒想到,這宗本來就錯綜複雜的離奇案,到了這裏又變得撲朔迷離起來。
當我問道:“公安局因為此事而成為被告,而且此案經法院兩次公開審理後,已判決城東派出所和江城區公安局一審敗訴,請問你們對此有何看法呢?”這位負責人理直氣壯地迴答說:“曾傳耀這樣做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此事的最主要責任應該是陽江公證處,其次是陽江法院,我們頂多也隻能承擔次要責任……”但對公安局一審敗訴之事,對方總是避而不答,直到最後才無奈地說:“我至今還沒有看到法院判決書,因為那事不是我負責的……”
因為一份派出所的證明,兩位均依然健在的老人卻被莫明其妙地判定“死亡”。接著,傾其畢生積蓄建造的房產又被公證為無良兒媳繼承、房產被查封、老夫婦被趕出、有家不能歸棲。曾傳耀和許秀英這兩位白髮蒼蒼的古稀老人,多次上門討說法時,派出所、公證處、房管局和陽東法院均是各自推諉,互推責任,致使兩位可憐的老人精神和身心遭受到了巨大創傷。
1999年2月23日,忍無可忍的曾傳耀老夫婦一紙訴狀憤然將城東派出所及其管轄單位江城區公安局以及陽江公證處、陽江司法局推上了被告席,並強烈要求法院判令賠償其因名譽權受到侵害造成的損失人民幣20萬元,由以上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並由被告向其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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