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盜之外,地痞訟棍也在打擊之列,原因是“地痞訟棍與著名之土匪,氣類相合,嚴辦數人,宵小自然斂跡,幸勿稍存姑息也”。121
他主張辦案要從快從重,不必拘泥於司法程序。“本部堂辦理重大案件,……刪一切之繁文,假州縣以便宜,以期無案不破,無犯不懲。”122又雲:“著名匪犯早正法一日,即免一日之患,斬刈唯恐不速,尚何牽拘文義之有?”123
對於平日為非作惡,魚肉鄉裏的差役,國藩稱之為蠹蟲,批示“亟宜翦除,以靖地方”。“此種集蠹,鋤一惡即足以快萬眾之心,幸勿稍存姑息,久遏民怨。”124
對於乘亂搶劫者,他指示:“辦搶劫之案,皆立行正法。其有憑空誣人為盜者,亦立斃杖下。”125
此時,曾國藩身上,已全然不見儒者溫和敦厚的影子,而是一副殺氣騰騰的法家麵目。亂世難有作為,他認為:“今日疲弊瘡痍之民,吾輩居官,勢不能別有撫摩噢咻之術。但力去害民之人,有案必究,無案不確,則造福於孱民多矣。”126又曰:“除暴安良,為今有司第一要務。否則,弱肉強食,粵逆不到之區,亦為土匪蹂躪不堪矣。”127
但他也並非不問青紅皂白,一味主殺。在指示各州縣緝盜之批牘中,他亦屢屢指示不可以捕盜之多寡定功過,以免“誣拿平民”;抓獲盜賊後,要認真研訊,“以期不枉殺一人,不寬縱一人”;128要求各地對抓獲的人犯,“務期研訊詳確,無枉無縱”。129
這樣,四個月內,“或簽派兵役緝拿,或劄飭紳士踩捕,或著落戶族勒令限期交人,或令事主自行擒縛。一經到案訊明,立予正法。計斬決之犯一百零四名,立斃杖下者二名,監斃獄中者三十一名。”130至於各地依其指示就地誅殺的匪徒痞棍,其人數當幾倍於此。
在其大刀闊斧,雷厲風行地從事剿匪除惡的同時,民間也漸漸生出來一種輿論,不少人對他的嚴刑峻法抱有非議,甚至有人給他起了“曾屠戶”、“曾剃頭”之類的綽號,但曾國藩悍然不顧。後來,在給翰林院同事龍啟瑞的信中,他曾道及自己這樣做的原因:
二三十年來,士大夫習於優容苟安,榆修袂而養姁步,倡為一種不黑不白、不痛不癢之風,見有慷慨感激以鳴不平者,則相與議其後,以為是不更事,輕淺而好自見。國藩昔廁六曹,目擊此等風味,蓋已痛恨刺骨。今年乏承團務,見一二當軸者,自藩彌善,深閉固拒,若恐人之攘臂而與其建業者。欲固執謙德,則於事無濟,而於心亦多不可耐,於是攘臂越俎,誅斬匪徒,處分重案,不復以相關白。131
他無視地方官場的規矩,必然會引起忌恨,好在皇帝對他的做法給予了有力的支持,在他《嚴辦土匪以靖地方折》的末尾,加了“辦理土匪,必須從嚴,務期根株淨盡”132的硃批。
平心而論,曾國藩的嚴酷,在當時是必要和及時的。首先,剿匪有助於恢復一度被戰亂攪亂的正常秩序,穩定住民心;其次,掃除社會黑惡勢力,大大恢復了紳民們對朝廷與官府的信心。從後來事態發展看,收效顯著。太平軍後幾次進軍湖南,非但得不到初次入湘時民眾的同情與支持,反而遭到各地團練的頑強抵抗而難以落地生根。可以肯定,沒有曾國藩這一番猛烈掃蕩,湖南穩定不下來,後來便不可能成為東南各省的中流砥柱,源源不斷地向前線輸送兵員、糧餉。
然而在官場中,還是有人對他側目而視,不少高官對他敢於負責,勇於任事的作風看不慣,認為他喧賓奪主,目中無人,越俎代庖,僭越了官場的遊戲規則。不久,一場他所始料不及的衝突發生了,竟迫使他不得不離開省城,避到衡陽去辦理公務。
注釋
1《曾國藩全集·家書一》,嶽麓書社版,第239頁。
2同上,第240頁。
3同上,第242頁。
4同上,第91頁。
5《曾國藩全集·奏稿一》,嶽麓書社版,第39頁。
6顧炎武:《日知錄集釋》第五卷,嶽麓書社1994年5月版,第190頁。
7郭嵩燾:《江忠烈公行狀》,《郭嵩燾詩文集》卷十七,嶽麓書社版,第329頁。
8“君子大節,當為世所取法,未可苟焉已也。”又雲;“大節一虧,終身不得為完人矣。”參見《曾國藩全集·書信一》,嶽麓書社版,第83~84頁。
9“蓋欲使知交中諒我寸心,不必登諸薦牘,令我出而辦事,陷於不孝也。”參見同上,第95頁。
10郭嵩燾:《玉池老人自敘》,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十一輯之107種,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台北)影印版,第47頁。
11《曾國藩全集·書信一》,嶽麓書社版,第96頁。
12簡又文:《太平天國起義記·譯者序》,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台北)版,第3頁。
13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上冊),簡氏猛進書屋1962年9月版,第4頁。
14羅家倫:《太平天國史事日誌序》,郭廷以:《太平天國史事日誌》(上冊),上海書店1986年9月版,第2頁。
15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卷首緒言》,同注13,第39頁。
16洪氏家世,參見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上冊),第13~15頁;簡氏曾親訪洪氏故鄉並抄錄洪氏族譜,所道尤詳。
17參見同上,第16頁。
18韓山文:《太平天國起義記》,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台北)版,第15~19頁。
19同上,第22~23頁。
20司馬光:《資治通鑑·唐紀六十八》卷二百五十二,中華書局1956年6月版,第8180頁。
21戴錫章:《西夏紀》卷六,寧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158頁。
22參見《明史·流賊列傳》卷三百九,中華書局1974年6月版,第7956頁。
23《洪仁玕自述》,載於中國史學會主編《中國近代史料叢刊·太平天國》(第2冊),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書店2000年6月版,第847~848頁。又參見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上冊)第41頁。
24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上冊),第41~42頁。
25洪仁玕:《英傑歸真》,《中國近代史料叢刊·太平天國》(第2冊),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書店版,第570頁。
26參見郭廷以:《太平天國史事日誌》(上冊)道光十二年部分,上海書店版1986年9月版,第8~10頁。
27參見同上,第38頁。
28參見韓山文:《太平天國起義記》,第31~32頁;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上冊),第69~71頁。
29“例如,彼等在各章中見有‘我’、‘我等’、‘汝’、‘他’等代名詞,均不知其所指是誰,……每有文義符合其個人見解者,彼必將‘汝’、‘他’等代名詞解作指其自己本人,蓋其以為此幾本書乃特為其個人而作而由天所賜者也。每見書中有‘全’字,則輒以為是指其本名秀全。”“其時秀全在蓮花村與李某繼續研究《勸世良言》。書中詞義均自行忖度,……彼等以為‘天國降臨’即是指中國,而上帝選民乃指中國人及洪秀全。彼等又定製寶劍二柄,各重數斤,長三尺,秀全與李各佩其一。劍上鐫三字曰:斬妖劍。”參見韓山文:《太平天國起義記》,第26、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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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張辦案要從快從重,不必拘泥於司法程序。“本部堂辦理重大案件,……刪一切之繁文,假州縣以便宜,以期無案不破,無犯不懲。”122又雲:“著名匪犯早正法一日,即免一日之患,斬刈唯恐不速,尚何牽拘文義之有?”123
對於平日為非作惡,魚肉鄉裏的差役,國藩稱之為蠹蟲,批示“亟宜翦除,以靖地方”。“此種集蠹,鋤一惡即足以快萬眾之心,幸勿稍存姑息,久遏民怨。”124
對於乘亂搶劫者,他指示:“辦搶劫之案,皆立行正法。其有憑空誣人為盜者,亦立斃杖下。”125
此時,曾國藩身上,已全然不見儒者溫和敦厚的影子,而是一副殺氣騰騰的法家麵目。亂世難有作為,他認為:“今日疲弊瘡痍之民,吾輩居官,勢不能別有撫摩噢咻之術。但力去害民之人,有案必究,無案不確,則造福於孱民多矣。”126又曰:“除暴安良,為今有司第一要務。否則,弱肉強食,粵逆不到之區,亦為土匪蹂躪不堪矣。”127
但他也並非不問青紅皂白,一味主殺。在指示各州縣緝盜之批牘中,他亦屢屢指示不可以捕盜之多寡定功過,以免“誣拿平民”;抓獲盜賊後,要認真研訊,“以期不枉殺一人,不寬縱一人”;128要求各地對抓獲的人犯,“務期研訊詳確,無枉無縱”。129
這樣,四個月內,“或簽派兵役緝拿,或劄飭紳士踩捕,或著落戶族勒令限期交人,或令事主自行擒縛。一經到案訊明,立予正法。計斬決之犯一百零四名,立斃杖下者二名,監斃獄中者三十一名。”130至於各地依其指示就地誅殺的匪徒痞棍,其人數當幾倍於此。
在其大刀闊斧,雷厲風行地從事剿匪除惡的同時,民間也漸漸生出來一種輿論,不少人對他的嚴刑峻法抱有非議,甚至有人給他起了“曾屠戶”、“曾剃頭”之類的綽號,但曾國藩悍然不顧。後來,在給翰林院同事龍啟瑞的信中,他曾道及自己這樣做的原因:
二三十年來,士大夫習於優容苟安,榆修袂而養姁步,倡為一種不黑不白、不痛不癢之風,見有慷慨感激以鳴不平者,則相與議其後,以為是不更事,輕淺而好自見。國藩昔廁六曹,目擊此等風味,蓋已痛恨刺骨。今年乏承團務,見一二當軸者,自藩彌善,深閉固拒,若恐人之攘臂而與其建業者。欲固執謙德,則於事無濟,而於心亦多不可耐,於是攘臂越俎,誅斬匪徒,處分重案,不復以相關白。131
他無視地方官場的規矩,必然會引起忌恨,好在皇帝對他的做法給予了有力的支持,在他《嚴辦土匪以靖地方折》的末尾,加了“辦理土匪,必須從嚴,務期根株淨盡”132的硃批。
平心而論,曾國藩的嚴酷,在當時是必要和及時的。首先,剿匪有助於恢復一度被戰亂攪亂的正常秩序,穩定住民心;其次,掃除社會黑惡勢力,大大恢復了紳民們對朝廷與官府的信心。從後來事態發展看,收效顯著。太平軍後幾次進軍湖南,非但得不到初次入湘時民眾的同情與支持,反而遭到各地團練的頑強抵抗而難以落地生根。可以肯定,沒有曾國藩這一番猛烈掃蕩,湖南穩定不下來,後來便不可能成為東南各省的中流砥柱,源源不斷地向前線輸送兵員、糧餉。
然而在官場中,還是有人對他側目而視,不少高官對他敢於負責,勇於任事的作風看不慣,認為他喧賓奪主,目中無人,越俎代庖,僭越了官場的遊戲規則。不久,一場他所始料不及的衝突發生了,竟迫使他不得不離開省城,避到衡陽去辦理公務。
注釋
1《曾國藩全集·家書一》,嶽麓書社版,第239頁。
2同上,第240頁。
3同上,第242頁。
4同上,第91頁。
5《曾國藩全集·奏稿一》,嶽麓書社版,第39頁。
6顧炎武:《日知錄集釋》第五卷,嶽麓書社1994年5月版,第190頁。
7郭嵩燾:《江忠烈公行狀》,《郭嵩燾詩文集》卷十七,嶽麓書社版,第329頁。
8“君子大節,當為世所取法,未可苟焉已也。”又雲;“大節一虧,終身不得為完人矣。”參見《曾國藩全集·書信一》,嶽麓書社版,第83~84頁。
9“蓋欲使知交中諒我寸心,不必登諸薦牘,令我出而辦事,陷於不孝也。”參見同上,第95頁。
10郭嵩燾:《玉池老人自敘》,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第十一輯之107種,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台北)影印版,第47頁。
11《曾國藩全集·書信一》,嶽麓書社版,第96頁。
12簡又文:《太平天國起義記·譯者序》,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台北)版,第3頁。
13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上冊),簡氏猛進書屋1962年9月版,第4頁。
14羅家倫:《太平天國史事日誌序》,郭廷以:《太平天國史事日誌》(上冊),上海書店1986年9月版,第2頁。
15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卷首緒言》,同注13,第39頁。
16洪氏家世,參見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上冊),第13~15頁;簡氏曾親訪洪氏故鄉並抄錄洪氏族譜,所道尤詳。
17參見同上,第16頁。
18韓山文:《太平天國起義記》,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台北)版,第15~19頁。
19同上,第22~23頁。
20司馬光:《資治通鑑·唐紀六十八》卷二百五十二,中華書局1956年6月版,第8180頁。
21戴錫章:《西夏紀》卷六,寧夏人民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158頁。
22參見《明史·流賊列傳》卷三百九,中華書局1974年6月版,第7956頁。
23《洪仁玕自述》,載於中國史學會主編《中國近代史料叢刊·太平天國》(第2冊),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書店2000年6月版,第847~848頁。又參見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上冊)第41頁。
24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上冊),第41~42頁。
25洪仁玕:《英傑歸真》,《中國近代史料叢刊·太平天國》(第2冊),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書店版,第570頁。
26參見郭廷以:《太平天國史事日誌》(上冊)道光十二年部分,上海書店版1986年9月版,第8~10頁。
27參見同上,第38頁。
28參見韓山文:《太平天國起義記》,第31~32頁;簡又文:《太平天國全史》(上冊),第69~71頁。
29“例如,彼等在各章中見有‘我’、‘我等’、‘汝’、‘他’等代名詞,均不知其所指是誰,……每有文義符合其個人見解者,彼必將‘汝’、‘他’等代名詞解作指其自己本人,蓋其以為此幾本書乃特為其個人而作而由天所賜者也。每見書中有‘全’字,則輒以為是指其本名秀全。”“其時秀全在蓮花村與李某繼續研究《勸世良言》。書中詞義均自行忖度,……彼等以為‘天國降臨’即是指中國,而上帝選民乃指中國人及洪秀全。彼等又定製寶劍二柄,各重數斤,長三尺,秀全與李各佩其一。劍上鐫三字曰:斬妖劍。”參見韓山文:《太平天國起義記》,第26、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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