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載坖和重臣開始商量怎麽處理東南的訴訟問題,雖然現在僅僅是蘇鬆地區官司風起,但是朱載坖很清楚,隨著新政的鋪開,這種官司會在整個東南都大規模出現的,所以朱載坖必須解決此事。
朱載坖首先問道:“先代法條,可有談及此事的?”
先代的法律確實有談及此事的,主要是永佃的退佃,憲宗時期發布過詔書,百姓退佃,要定立退佃契約,退佃者將租佃之田退還田主,從田主那裏收迴前銀,田主不得留難,退佃契約有效地保證了佃農的退佃權。
有關永佃的租佃糾紛,也並非今日才有的,自憲宗起,這種糾紛就是非常之多了,故而朝廷也多次頒布法令,對這種租佃糾紛予以調整,總得來說,朝廷的法令還是傾向於百姓的,在之前的法令中,朝廷認為:佃戶以履行交租的義務為條件,獲得了世代永遠承耕的權利;田主實現征收定額地租權利時, 履行不得私自撤佃、轉佃的義務。
朝廷的各項法令也是相對保護佃戶的,朝廷也多次下令,承認佃戶的永佃權,隻要佃戶依照契約交納定額地租,就能夠永遠耕佃,不限年月,地主無權任意增租奪佃,即使土地所有權轉移,佃戶的承佃權利也不會發生改變,即賣田不賣佃;佃農可以自由退佃。
這點朱載坖朱載坖也是支持的,但是現在不是是否增加地租的問題,而是由此產生的一田二主的問題。
佃戶們認為,他們向地主繳納了永佃銀,從地主處承租土地,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 進行耕種,待土質改良後,再典給新的承佃者耕種。 他們除轉嫁向原業主交納的地租外,還要收取烘糞土銀,以作為自己首先承租土地而改良土質的報償即所謂的工本,而且他們擁有永佃權,也應當分享一部分土地所有權。
實際上所謂的一田二主就是佃戶們認為自己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地主僅僅擁有自己土地的所有權,朱載坖認為這點應該予以支持,朱載坖的看法是既然佃戶們繳納了永佃銀,就意味著用地主手中購買了土地的使用權,官府必須支持佃戶們的這個主張。
但是現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地租的問題,因為說白了其實就是朝廷的賦稅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朱載坖的看法是一貫的,就是由地主承擔,誰擁有土地,誰就承擔賦稅,這點毋庸置疑,佃戶隻用繳納徭役折色就行了,但是也要保護地主的權利,打擊部分刁民。
朱載坖和重臣們商議之後,得出了幾個結論,其一就是蘇鬆等處的租佃官司,屬於民間間時常產生的相爭小事,按照《教民榜文》規定:“民間戶婚、田土、鬥毆相爭一切小事,須要經由本裏老人、裏甲斷決,若係奸盜作偽人命重事,方許赴官陳告。這種租佃官司,先由一般交由鄉老調解,鄉老依據租佃契約的約定公正處理,責令訴訟雙方履行各自的義務,以取得勸民為善、息事寧人的結果。
若對鄉老調解不服,可以上訴官府。
但是針對訴訟到官府的官司,朝廷就要嚴格按照法條來審理了,州縣官府務必以保障佃戶權益為先,凡是要求違反租約,漲田租的,各級官府不得準允,一律駁迴,若有無事生非,越級上告者,一概加以嚴懲。
有關一田二主的問題,朱載坖和朝臣們經過商量之後認為,永佃之後,佃戶就擁有了從地主手中租佃的田產的使用權,可以轉讓租佃,但是不能以此為由,抗拒繳納田租,更不能以永佃為由,行霸占、盜賣之實。在這點上,也必須要保護地主的利益,地主作為田產主人,通過田產獲取田租,必須得到保證。
若佃戶抗租,地主以此為由告到官府,要求解除永佃的,官府要予以受理,在判決解除永佃時,將佃戶的租子和當時的永佃銀、還有佃戶改良土地的工本要一並予以核算,退還佃戶。
第三,就是以朝廷的名義曉諭東南,重申朝廷新政是為了使得百姓得利的,大原則是地主減租減息,佃戶交租交息,減輕地租,保障朝廷收入。
第四,就是針對蘇鬆地區的奸猾小民,以爭訟為業者,州縣發現之後將其解送巡撫衙門審斷,一經查實,視其情節之輕重,輕則流放,重則斬立決,不許借機生事,攪擾官府。
隨即,根據朱載坖的意思,內閣會同三法司製定了租佃則例,通行全國,要求州縣衙門在審理租佃官司時照此辦理。其實這份租佃則例,就是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方麵保護地主的收租權和產業權,佃戶拖欠地租,地主可借助官府追索地租,亦可撤佃轉佃,佃農不得自行將田地轉賣他人;另一方麵保護佃農的耕作權,在不負租的條件下,地主不得隨意撤佃轉佃,也不得隨意漲地租。
同時,對於地租的上限,朱載坖這次也做了規定,現在大明南方一般是實行定額地租,由地主和佃戶雙方議定,佃戶租種地主土地,不論豐欠,佃戶要按契約議定向地主交納定額地租。在南方,上田每畝定租三石,次田每畝定租一石五鬥,下田每畝定租一石或七、八鬥。北方地區租額,一般是上田每畝一石以上,次田每畝七八鬥,下田每畝三五鬥。
這個地租比例其實是非常驚人的,一般都是田地產出的四成到六成,這可比朝廷的田賦高多了,按照大明製度,官田的畝稅為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兩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稅則為八升五合五勺。即便是在蘇州等地,朝廷實施重稅,加上各種加耗,朝廷的田賦最多就占二成左右,而這些地主們一般要求的是五成。
不僅如此,據楊繼盛等人的奏報,地主們為了盤剝佃戶,套路多的很,最典型的就是所謂小租,就是指地主利用出租土地向佃戶索取腳米、柴草、雞、鴨、魚、肉、蔬菜、瓜果、以及命佃戶從事抬轎、趕車、挑擔、做飯、按節送禮、辦婚喪差事等。
朱載坖首先問道:“先代法條,可有談及此事的?”
先代的法律確實有談及此事的,主要是永佃的退佃,憲宗時期發布過詔書,百姓退佃,要定立退佃契約,退佃者將租佃之田退還田主,從田主那裏收迴前銀,田主不得留難,退佃契約有效地保證了佃農的退佃權。
有關永佃的租佃糾紛,也並非今日才有的,自憲宗起,這種糾紛就是非常之多了,故而朝廷也多次頒布法令,對這種租佃糾紛予以調整,總得來說,朝廷的法令還是傾向於百姓的,在之前的法令中,朝廷認為:佃戶以履行交租的義務為條件,獲得了世代永遠承耕的權利;田主實現征收定額地租權利時, 履行不得私自撤佃、轉佃的義務。
朝廷的各項法令也是相對保護佃戶的,朝廷也多次下令,承認佃戶的永佃權,隻要佃戶依照契約交納定額地租,就能夠永遠耕佃,不限年月,地主無權任意增租奪佃,即使土地所有權轉移,佃戶的承佃權利也不會發生改變,即賣田不賣佃;佃農可以自由退佃。
這點朱載坖朱載坖也是支持的,但是現在不是是否增加地租的問題,而是由此產生的一田二主的問題。
佃戶們認為,他們向地主繳納了永佃銀,從地主處承租土地,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 進行耕種,待土質改良後,再典給新的承佃者耕種。 他們除轉嫁向原業主交納的地租外,還要收取烘糞土銀,以作為自己首先承租土地而改良土質的報償即所謂的工本,而且他們擁有永佃權,也應當分享一部分土地所有權。
實際上所謂的一田二主就是佃戶們認為自己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地主僅僅擁有自己土地的所有權,朱載坖認為這點應該予以支持,朱載坖的看法是既然佃戶們繳納了永佃銀,就意味著用地主手中購買了土地的使用權,官府必須支持佃戶們的這個主張。
但是現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地租的問題,因為說白了其實就是朝廷的賦稅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朱載坖的看法是一貫的,就是由地主承擔,誰擁有土地,誰就承擔賦稅,這點毋庸置疑,佃戶隻用繳納徭役折色就行了,但是也要保護地主的權利,打擊部分刁民。
朱載坖和重臣們商議之後,得出了幾個結論,其一就是蘇鬆等處的租佃官司,屬於民間間時常產生的相爭小事,按照《教民榜文》規定:“民間戶婚、田土、鬥毆相爭一切小事,須要經由本裏老人、裏甲斷決,若係奸盜作偽人命重事,方許赴官陳告。這種租佃官司,先由一般交由鄉老調解,鄉老依據租佃契約的約定公正處理,責令訴訟雙方履行各自的義務,以取得勸民為善、息事寧人的結果。
若對鄉老調解不服,可以上訴官府。
但是針對訴訟到官府的官司,朝廷就要嚴格按照法條來審理了,州縣官府務必以保障佃戶權益為先,凡是要求違反租約,漲田租的,各級官府不得準允,一律駁迴,若有無事生非,越級上告者,一概加以嚴懲。
有關一田二主的問題,朱載坖和朝臣們經過商量之後認為,永佃之後,佃戶就擁有了從地主手中租佃的田產的使用權,可以轉讓租佃,但是不能以此為由,抗拒繳納田租,更不能以永佃為由,行霸占、盜賣之實。在這點上,也必須要保護地主的利益,地主作為田產主人,通過田產獲取田租,必須得到保證。
若佃戶抗租,地主以此為由告到官府,要求解除永佃的,官府要予以受理,在判決解除永佃時,將佃戶的租子和當時的永佃銀、還有佃戶改良土地的工本要一並予以核算,退還佃戶。
第三,就是以朝廷的名義曉諭東南,重申朝廷新政是為了使得百姓得利的,大原則是地主減租減息,佃戶交租交息,減輕地租,保障朝廷收入。
第四,就是針對蘇鬆地區的奸猾小民,以爭訟為業者,州縣發現之後將其解送巡撫衙門審斷,一經查實,視其情節之輕重,輕則流放,重則斬立決,不許借機生事,攪擾官府。
隨即,根據朱載坖的意思,內閣會同三法司製定了租佃則例,通行全國,要求州縣衙門在審理租佃官司時照此辦理。其實這份租佃則例,就是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方麵保護地主的收租權和產業權,佃戶拖欠地租,地主可借助官府追索地租,亦可撤佃轉佃,佃農不得自行將田地轉賣他人;另一方麵保護佃農的耕作權,在不負租的條件下,地主不得隨意撤佃轉佃,也不得隨意漲地租。
同時,對於地租的上限,朱載坖這次也做了規定,現在大明南方一般是實行定額地租,由地主和佃戶雙方議定,佃戶租種地主土地,不論豐欠,佃戶要按契約議定向地主交納定額地租。在南方,上田每畝定租三石,次田每畝定租一石五鬥,下田每畝定租一石或七、八鬥。北方地區租額,一般是上田每畝一石以上,次田每畝七八鬥,下田每畝三五鬥。
這個地租比例其實是非常驚人的,一般都是田地產出的四成到六成,這可比朝廷的田賦高多了,按照大明製度,官田的畝稅為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兩升,即三升三合五勺,重稅則為八升五合五勺。即便是在蘇州等地,朝廷實施重稅,加上各種加耗,朝廷的田賦最多就占二成左右,而這些地主們一般要求的是五成。
不僅如此,據楊繼盛等人的奏報,地主們為了盤剝佃戶,套路多的很,最典型的就是所謂小租,就是指地主利用出租土地向佃戶索取腳米、柴草、雞、鴨、魚、肉、蔬菜、瓜果、以及命佃戶從事抬轎、趕車、挑擔、做飯、按節送禮、辦婚喪差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