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稅收改革的事情朱慈烺很少發表意見,不過大方向上還是要朱慈烺來確定的,最後內閣商議認為妥當之後提交給朱慈烺,然後審議通過,陛下用印之後,這才能發布出去。


    別的朱慈烺可以不管,但是隻要是對法律動手,哪怕隻改一個字都要他親自批準,甚至對於法律的任何解釋性條款都要朱慈烺親自看過用過印之後才能實施。


    實際上對法律條文的注解說明,並不是後世什麽創舉,在明朝這種東西已經很普遍,對大明律的各種解釋甚至比大明律本身要厚的多。


    因為大明以及前朝的法律都是比較寬泛的,在實際執行中,難免碰到這樣那樣的新問題,而一些官員機會因為這個情況給出新判例,然後刑部甚至皇上親自動手,對這些進行注解。


    朱慈烺前前後後修訂了上百次的大明律注解,剔除了很多不合時宜的法律解釋。


    例如今年鬧得沸沸揚揚的‘玷汙義女案’這個就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


    這裏麵說的義女並不是大家以為的那種幹女兒關係,這隻是大明奴仆製度的一個變種。


    當初朱元璋製定大明律的時候,明確規定了,普通百姓不得為奴,也不得蓄養奴隸,如果發現了奴隸主就要杖責一百,然後把奴隸發還。


    而官員和貴族階層,對於擁有奴隸的數量也進行了限製。


    本來是一心好意,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你不讓我樣奴仆,那我就養義男義女,這也就是為什麽很多明朝人動不動義子數百的原因之一。


    你以為那些義子義女就是跟後世的幹兒子幹女兒一樣?其實人家隻是仆人比較多而已,認義子的風氣就是這麽形成的。


    後來這種情況成為普遍之後,在後來的案件中主仆糾紛就變成了,主家跟義子義女的糾紛。


    萬曆十五年之前,這種判定相當混亂,幾乎完全依靠地方官員自己的主官判斷來定案。


    而萬曆十年,大明對於這種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認定如果雇傭合同上沒有寫明時間的,以雇工論,如果寫明時間長短的則根據短工雇傭計算。


    而如果收受的雇傭錢款比較多的,則又以奴仆計算。


    對於奴仆義男義女這些,在家養的久的,配有家室的,那就按照家中親眷子孫論,要是家養的時間不長,沒有給予配家室,那麽就按照雇傭工人算。


    而士紳之家要是出現這種情況就按照奴婢法論。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有了這個解釋條款,那麽很多地方也都是寬泛的有操作空間的,例如這家養日久,多久算就?受雇欠款較多,那多少算多,這些事情完全又是靠著主官的想法來。


    後來朱慈烺曾經又出台過一個規定那就是‘禁止把漢人賣為奴婢’。


    這隻是一個聖旨,但是具體執行的時候發現,這跟朱元璋那說法完全沒有區別,不賣奴隸,那大家還收義子義女嘛,反正一直都是這麽幹的嘛。


    而這個玷汙義女案就是發生在這樣一個背景下,這位劉姓雇主靠著購買的幾台軋棉機在鄉裏開了一個軋棉工坊。


    平時就是幫鄉間的農民把棉花脫脫籽,然後彈棉花打被子等等。


    後來他看見紡紗也挺賺錢的,這些百姓打完棉花之後,一般都喜歡把棉花直接出售,他賣棉花哪有把棉花加工成棉紗賺錢。


    然後他又買了幾台紡紗機,然後雇傭了幾個女工幹活,前幾年因為大明不少地方都發生了大旱,所以農民為了生活不少就到城裏當雇工幹活,然後買糧食吃。


    這位劉姓雇主就以給更多工錢為由誘騙這些百姓簽署長約契約。


    但是今年大明的旱災過去了,不少百姓想要迴鄉種地,不願意再接著在工坊幹活。


    這劉姓雇主就不幹了,他覺得他有理,這簽署的明明是長期契約,應該按照奴仆論,這些人應該算他的義男義女。


    但是這些人就是來打工的,怎麽可能承認自己是奴仆,然後劉掌櫃就拿出契約,上麵可是寫明了,要是沒有幹到年限,那麽要賠償違約金。


    這違約金一算,好家夥不僅這兩年幹活掙的錢要全部吐出來,還要到給劉掌櫃很多錢。


    這些人算是被劉掌櫃吃的死死的,隻能繼續為他打工,反正長工十年,幹完再走就是了,這些人也沒有想著報官什麽的,百姓法律意識淡薄嘛!


    但是劉掌櫃顯然不滿意這些人幹完就走,他一開始就是奔著買奴仆去的,所以才給這麽多工錢,現在這些人一鬧,想走那算是撕破臉了。


    劉掌櫃很直接的降低了工錢,當然劉掌櫃也不敢違法,那就按照大明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來發。


    這一下子這些人不幹了,這接著幹可以,但是這工錢那麽底憑啥?


    劉掌櫃也硬,不想幹可以走,隻要把違約金繳納了,你們愛哪哪去。


    要是還想要當初那麽高的工錢,那你們就必須簽訂義男義女契約,變成他劉家的奴仆,要不然就這麽多!


    有些人是寧願拿得少也不願意給人當奴仆,但是有的人確習慣了,反正社會氛圍就這樣,劉家平時對待奴仆也不錯,而且劉家這兩年也沒少掙錢,看著也是越過越好。


    而且劉掌櫃許諾的條件還非常好,簽個協議打一輩子工而已,也沒啥。


    所以不少人最後熬不過劉掌櫃,幹脆簽約了。


    劉掌櫃這欺負人欺負得利了之後,頓時覺得自己能夠支配這些人的一切了,這紡織工坊嘛,女人比較多,所以劉掌櫃隻是犯了一個男人都會犯的錯誤……


    有人是會認命,但是有人不會,例如某些接受過新學小學教育的人,始終被朱慈烺保護好的孩子,他們對於大明對於自己的未來充滿著希望,


    然後劉掌櫃就被告了,然後當地官員對於這件案件就比較頭疼了。


    雖然這些人狀告劉掌櫃是誘騙這些人簽署的協議,但是契約上沒有體現出來啊,但是劉掌櫃的整個契約都是正常的,而且全程不違法。


    所以這些人到底是按照義男義女算,還是按照雇工算?還是按照家中子孫後輩算那可就量刑的標準就是大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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