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它換成“所以生之在人者謂之性”意思不變,即人們所據以生存的東西叫做性。
這個東西是什麽呢?就是指人的身體器官,即形體。“性之和所生,精合感應,不
事而自然謂之性”,是說人的身體各部分相互和合所產生的精氣的感應,這種不經
人為自然就產生的對外物的反映,就叫做性。此性是在“形具”的基礎上產生的
“神”,即人的本能。荀子對“性”的這兩個不同定義,一是揭示了人性的生理基
礎,二是闡明了人性的天然屬性。
性惡論是荀子人性論思想中最為突出的部分。荀子性惡論的內容是什麽?性惡
是不是葡子所謂人性的全部內容?這些問題對於全麵了解荀子的人性學說都是至為
重要的。
荀子十分強調人性本惡,他說: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
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
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
亂理而歸於暴……用此觀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同上)
“好利”、“疾惡”、“好聲色”是人生而有之的,“從”之、“順”之就會
出現爭奪、犯分亂理,這就是荀子論證性惡的邏輯。
荀子也承認人有善的一麵,有“辭讓”、“忠信”、“禮義文理”,但他認為
這些並非人的本性,而是後天的人為。他說:
今人飢,見長而不敢先食者,將有所讓;勞而不敢求息,將有所代也。
夫子之讓乎父,弟之讓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反
於性而悖於情也。然而孝子之道,禮義之文理也。故順情性則不辭讓矣,
辭讓則悖於惰性矣。(同上)
荀子所說的人性,是不是隻有性惡的一麵呢?還有沒有其它的內容呢?我們可
從《性惡》篇入手進行分析。
《性惡》篇突出地論述了性惡問題,但它並不止論述了人性惡的一麵,它還論
述了人性中有可以知善之質、可以能善之具。如果說該篇前一部分的內容主要是論
性惡,那麽後一部分的內容就是側重談如何利用人性中的可以知善之質、可以能善
之具去克服人性中惡的一麵。所以,《性惡》篇不止是論述人性惡,而是全麵論述
人性問題。
《性惡》篇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人之性惡”。這一命題在全文中強調了多次。
人們一直將這一命題當成全稱肯定判斷,認為它的主詞是周延的,指的是人性的所
有內容。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其實,這一判斷的主詞是不周延的,指的是人性的一
部分內容。荀子認為,人的天性有惡的一麵,但是,他又承認人還具有另外一種天
然的本能。他說:
“塗之人可以為禹。”易謂也?曰:凡禹之所以為禹者,以其為仁義
法正也。然則仁義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塗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義
法正之質,皆有可以能仁義法正之具,然則其可以為禹明矣。今以仁義法
正為固無可知可能之理邪?然則唯離不知仁義法正,不能仁義法正也。將
使塗之人因無可以知仁義法正之質,而因無可以能仁義法正之具邪?然則
塗之人也,且內不可以知父子之義,外不可以知君臣之正。不然,今塗之
人者,皆內可以知父子之義,外可以知君臣之正,然則其可以知之質,可
以能之具,其在塗之人明矣。今使塗之人者,以其可以知之質,可以能之
具,本夫仁義法正之可知可能之理,然則其可以為禹明矣。
荀子這段議論,反覆論證了人“皆有可以知仁義法正之質,皆有可以能仁義法
正之具”;這種“質”和“具”,既是“塗之人”都有的,具有普遍性,又是一種
天生的本能。因此,天疑應屬於所謂人性的內容。《解蔽》篇說:
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
“凡以知”就是“皆有可以知”,荀子稱之為“人之性也”。因此,將這裏的
“可以知之質,可以能之具”歸入荀子的人性範圍之內,是完全應該的。這種“凡
以和”的人性,這種“所以知之質,可以能之具”是不是惡的呢?荀子並沒有說,
而且一再強調這種“可以知”、“可以能”的對象是“仁義法正”,可見這種“人
之性”絕對不會是惡的。
這種知的人性,荀子既然沒有肯定其為惡,那麽,它是否為善呢?荀子並沒有
如此說。所謂“可以知”、“可以為禹”,是指人有一種向善的可能性,而並非指
人性中天然就具有一種現實性的善。它隻是“可以知”、“可以能”,而不是必然
“知”、“必然能”。這種“知之質”、“能之具”既存在著“知仁義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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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東西是什麽呢?就是指人的身體器官,即形體。“性之和所生,精合感應,不
事而自然謂之性”,是說人的身體各部分相互和合所產生的精氣的感應,這種不經
人為自然就產生的對外物的反映,就叫做性。此性是在“形具”的基礎上產生的
“神”,即人的本能。荀子對“性”的這兩個不同定義,一是揭示了人性的生理基
礎,二是闡明了人性的天然屬性。
性惡論是荀子人性論思想中最為突出的部分。荀子性惡論的內容是什麽?性惡
是不是葡子所謂人性的全部內容?這些問題對於全麵了解荀子的人性學說都是至為
重要的。
荀子十分強調人性本惡,他說: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
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
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
亂理而歸於暴……用此觀之,然則人之性惡明矣。(同上)
“好利”、“疾惡”、“好聲色”是人生而有之的,“從”之、“順”之就會
出現爭奪、犯分亂理,這就是荀子論證性惡的邏輯。
荀子也承認人有善的一麵,有“辭讓”、“忠信”、“禮義文理”,但他認為
這些並非人的本性,而是後天的人為。他說:
今人飢,見長而不敢先食者,將有所讓;勞而不敢求息,將有所代也。
夫子之讓乎父,弟之讓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反
於性而悖於情也。然而孝子之道,禮義之文理也。故順情性則不辭讓矣,
辭讓則悖於惰性矣。(同上)
荀子所說的人性,是不是隻有性惡的一麵呢?還有沒有其它的內容呢?我們可
從《性惡》篇入手進行分析。
《性惡》篇突出地論述了性惡問題,但它並不止論述了人性惡的一麵,它還論
述了人性中有可以知善之質、可以能善之具。如果說該篇前一部分的內容主要是論
性惡,那麽後一部分的內容就是側重談如何利用人性中的可以知善之質、可以能善
之具去克服人性中惡的一麵。所以,《性惡》篇不止是論述人性惡,而是全麵論述
人性問題。
《性惡》篇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人之性惡”。這一命題在全文中強調了多次。
人們一直將這一命題當成全稱肯定判斷,認為它的主詞是周延的,指的是人性的所
有內容。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其實,這一判斷的主詞是不周延的,指的是人性的一
部分內容。荀子認為,人的天性有惡的一麵,但是,他又承認人還具有另外一種天
然的本能。他說:
“塗之人可以為禹。”易謂也?曰:凡禹之所以為禹者,以其為仁義
法正也。然則仁義法正有可知可能之理,然而塗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義
法正之質,皆有可以能仁義法正之具,然則其可以為禹明矣。今以仁義法
正為固無可知可能之理邪?然則唯離不知仁義法正,不能仁義法正也。將
使塗之人因無可以知仁義法正之質,而因無可以能仁義法正之具邪?然則
塗之人也,且內不可以知父子之義,外不可以知君臣之正。不然,今塗之
人者,皆內可以知父子之義,外可以知君臣之正,然則其可以知之質,可
以能之具,其在塗之人明矣。今使塗之人者,以其可以知之質,可以能之
具,本夫仁義法正之可知可能之理,然則其可以為禹明矣。
荀子這段議論,反覆論證了人“皆有可以知仁義法正之質,皆有可以能仁義法
正之具”;這種“質”和“具”,既是“塗之人”都有的,具有普遍性,又是一種
天生的本能。因此,天疑應屬於所謂人性的內容。《解蔽》篇說:
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
“凡以知”就是“皆有可以知”,荀子稱之為“人之性也”。因此,將這裏的
“可以知之質,可以能之具”歸入荀子的人性範圍之內,是完全應該的。這種“凡
以和”的人性,這種“所以知之質,可以能之具”是不是惡的呢?荀子並沒有說,
而且一再強調這種“可以知”、“可以能”的對象是“仁義法正”,可見這種“人
之性”絕對不會是惡的。
這種知的人性,荀子既然沒有肯定其為惡,那麽,它是否為善呢?荀子並沒有
如此說。所謂“可以知”、“可以為禹”,是指人有一種向善的可能性,而並非指
人性中天然就具有一種現實性的善。它隻是“可以知”、“可以能”,而不是必然
“知”、“必然能”。這種“知之質”、“能之具”既存在著“知仁義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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