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總是兩個人的事兒,梅、孟之間關係究竟如何,外人很難真正辨得清楚。於是,關於他倆分手的確切原因,便有了許多猜測。
有人說,是“血案”造成的。“血案”發生在1927年,他倆正式分手,是在1931年年中。這麽說來,“血案”和分手似乎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有人說,是“戴孝風波”引發的。嚴格說來,這次事件更多的是在兩人分手的天平上增加了砝碼,似乎也算不上是直接的原因,畢竟在此之後,他倆又在一起生活了半年多。
有人將原因歸結於孟小冬“是個涉世不深、不足20歲的單純幼稚姑娘,對一切事物都看得不深不透”。可以將這樣的說法理解為:單純幼稚的孟小冬被梅蘭芳騙了。這個說法更加牽強。孟小冬自幼學戲,六、七歲時就開始“跑碼頭”,是個在複雜混亂的梨園行摸爬滾打長大的姑娘,而非一位養在深閨、菽麥不辨的溫室花朵。
還有人說梅蘭芳在訪美期間,孟小冬不耐寂寞,又生出新的戀情。梅蘭芳得知後,斬斷了情絲。此說,很多“孟”派大不以為然,甚至根本不予承認。如果說支持此說的人因為沒有公開“新的戀情”的確鑿證據而不那麽理直氣壯不那麽具有說服力,因此授人以柄的話,那麽,反對此說的人也不能因為如此就義正辭嚴地斷然否認,因為他們也不可能了解事實的全部。“新的戀情”是什麽?顯然不是結婚、公開同居,有的隻可能是情愫暗生、眉目傳情。既然如此,不明真相的人又如何能武斷地說“是”或“不是”呢。
可以確定的是,此說顯然暴露出涇渭分明的“梅”、“孟”兩派。“梅”派出於保護梅蘭芳,將兩人分手的原因歸於孟小冬;“孟”派卻不甘如此,不能容忍心中的女神名譽受損,而奮起反擊。在沒有利益關係的外人眼裏,孟小冬到底有沒有新的戀情,很難說,或者說,不知道,或者說,不清楚。
有史料說,1931年,在孟小冬聘請的鄭毓秀律師和上海聞人杜月笙的調停下,梅蘭芳付給孟小冬4萬塊錢作為贍養費。也有人說,梅蘭芳給孟小冬錢,是他訪美後迴到北京時,得知孟小冬在天津欠了債,於是給了她幾萬塊錢。不管怎麽說,給錢是事實。孟小冬收了錢,卻似乎並不領情。
在兩人分手兩年之後,即1933年——他們是1931年分手的,也就是梅蘭芳訪美歸國後近一年——且早已一個生活在天津、一個遷居到上海,孟小冬竟在天津《大公報》頭版,連登3天“緊要啟事”,似乎因為不堪忍受別人針對她的“蜚語流傳,誹謗橫生”,為使社會“明了真相”,而略陳身世,並警告“故意毀壞本人名譽、妄造是非、淆或視聽”的人,不要以為她是一個“孤弱女子”好欺負,她不會放棄訴之法律的“人權”雲雲。
本來孟小冬的這一公開聲明,應是針對那些敗壞她名譽的人的,可大概是那些人在她看來,是站在梅蘭芳一邊的,因此遷怒於梅蘭芳,將他視作冤頭債主,《啟事》中,也就有點兒出言不遜了:
……經人介紹,與梅蘭芳結婚。冬當時年歲幼稚,世故不熟,一切皆聽介紹人主持。名定兼祧,盡人皆知。乃蘭芳含糊其事,於祧母去世之日,不能實踐前言,致名分頓失保障。雖經友人勸導,本人辯論,蘭芳概置不理,足見毫無情義可言。冬自嘆身世苦惱,復遭打擊,遂毅然與蘭芳脫離家庭關係。是我負人,抑人負我,世間自有公論,不待冬之贅言。
從這段話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梅、孟分手,乃孟小冬自認為梅蘭芳“負”了她。也就是說,她當初同意嫁給梅蘭芳,是因為梅蘭芳答應給她名份,但是後來,梅蘭芳“不能實踐其言”。換句話說,她嫁了之後,沒有如願得到名份。也看得出來,她是有些怨恨梅蘭芳的。那麽,梅蘭芳該不該給她名份呢?究竟是不是梅蘭芳出爾反爾呢?不論其他,但從法律上說,無論梅蘭芳內心願望如何,他都不可能給孟小冬名份。
民國時,法律雖然並不禁止納妾,但反對重婚,推行的是“一夫一妻”製。既然娶妾並非婚姻,所以納妾行為並不構成重婚。也就是說,在婚姻存續階段,一個男人隻能納妾,而不能另外娶妻,否則,構成重婚。王明華去世後,福芝芳扶了正,成為梅蘭芳法律上的妻子。在這種情況下,梅蘭芳又娶孟小冬,孟小冬的身份從法津上說,隻能是妾,而不可能是妻。
梅蘭芳是一位愛惜羽毛的人,也一直努力做一個有情有義的人,何況他當時,名氣、地位都如何了得,如今卻被人公開罵作“毫無情義可言”,應是如何惱火;孟小冬這一來,將給他的名譽帶來自怎樣程度的負麵影響,應是如何氣憤;而破口罵他的人,乃是自己曾經深愛過的,這又使他如何尷尬,都不難想見。他完全可以從維護自己的名聲出發,撰文加以駁斥,可是他卻沒有那樣做。由此即便不能足見他對孟小冬的情義,也足見他的涵養與寬容了。
孟小冬在《啟事》裏,加重語氣說到那樁劫案:
數年前,九條胡同有李某,威迫蘭芳,致生劇變。有人以為冬與李某頗有關係,當日舉動,疑係因冬而發……冬與李某素未謀麵,且與蘭芳未結婚前,從未與任何人交際往來……冬秉承父訓,重視人格,耿耿此懷,惟天可鑑。今忽以李事涉及冬身,實堪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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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是“血案”造成的。“血案”發生在1927年,他倆正式分手,是在1931年年中。這麽說來,“血案”和分手似乎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有人說,是“戴孝風波”引發的。嚴格說來,這次事件更多的是在兩人分手的天平上增加了砝碼,似乎也算不上是直接的原因,畢竟在此之後,他倆又在一起生活了半年多。
有人將原因歸結於孟小冬“是個涉世不深、不足20歲的單純幼稚姑娘,對一切事物都看得不深不透”。可以將這樣的說法理解為:單純幼稚的孟小冬被梅蘭芳騙了。這個說法更加牽強。孟小冬自幼學戲,六、七歲時就開始“跑碼頭”,是個在複雜混亂的梨園行摸爬滾打長大的姑娘,而非一位養在深閨、菽麥不辨的溫室花朵。
還有人說梅蘭芳在訪美期間,孟小冬不耐寂寞,又生出新的戀情。梅蘭芳得知後,斬斷了情絲。此說,很多“孟”派大不以為然,甚至根本不予承認。如果說支持此說的人因為沒有公開“新的戀情”的確鑿證據而不那麽理直氣壯不那麽具有說服力,因此授人以柄的話,那麽,反對此說的人也不能因為如此就義正辭嚴地斷然否認,因為他們也不可能了解事實的全部。“新的戀情”是什麽?顯然不是結婚、公開同居,有的隻可能是情愫暗生、眉目傳情。既然如此,不明真相的人又如何能武斷地說“是”或“不是”呢。
可以確定的是,此說顯然暴露出涇渭分明的“梅”、“孟”兩派。“梅”派出於保護梅蘭芳,將兩人分手的原因歸於孟小冬;“孟”派卻不甘如此,不能容忍心中的女神名譽受損,而奮起反擊。在沒有利益關係的外人眼裏,孟小冬到底有沒有新的戀情,很難說,或者說,不知道,或者說,不清楚。
有史料說,1931年,在孟小冬聘請的鄭毓秀律師和上海聞人杜月笙的調停下,梅蘭芳付給孟小冬4萬塊錢作為贍養費。也有人說,梅蘭芳給孟小冬錢,是他訪美後迴到北京時,得知孟小冬在天津欠了債,於是給了她幾萬塊錢。不管怎麽說,給錢是事實。孟小冬收了錢,卻似乎並不領情。
在兩人分手兩年之後,即1933年——他們是1931年分手的,也就是梅蘭芳訪美歸國後近一年——且早已一個生活在天津、一個遷居到上海,孟小冬竟在天津《大公報》頭版,連登3天“緊要啟事”,似乎因為不堪忍受別人針對她的“蜚語流傳,誹謗橫生”,為使社會“明了真相”,而略陳身世,並警告“故意毀壞本人名譽、妄造是非、淆或視聽”的人,不要以為她是一個“孤弱女子”好欺負,她不會放棄訴之法律的“人權”雲雲。
本來孟小冬的這一公開聲明,應是針對那些敗壞她名譽的人的,可大概是那些人在她看來,是站在梅蘭芳一邊的,因此遷怒於梅蘭芳,將他視作冤頭債主,《啟事》中,也就有點兒出言不遜了:
……經人介紹,與梅蘭芳結婚。冬當時年歲幼稚,世故不熟,一切皆聽介紹人主持。名定兼祧,盡人皆知。乃蘭芳含糊其事,於祧母去世之日,不能實踐前言,致名分頓失保障。雖經友人勸導,本人辯論,蘭芳概置不理,足見毫無情義可言。冬自嘆身世苦惱,復遭打擊,遂毅然與蘭芳脫離家庭關係。是我負人,抑人負我,世間自有公論,不待冬之贅言。
從這段話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梅、孟分手,乃孟小冬自認為梅蘭芳“負”了她。也就是說,她當初同意嫁給梅蘭芳,是因為梅蘭芳答應給她名份,但是後來,梅蘭芳“不能實踐其言”。換句話說,她嫁了之後,沒有如願得到名份。也看得出來,她是有些怨恨梅蘭芳的。那麽,梅蘭芳該不該給她名份呢?究竟是不是梅蘭芳出爾反爾呢?不論其他,但從法律上說,無論梅蘭芳內心願望如何,他都不可能給孟小冬名份。
民國時,法律雖然並不禁止納妾,但反對重婚,推行的是“一夫一妻”製。既然娶妾並非婚姻,所以納妾行為並不構成重婚。也就是說,在婚姻存續階段,一個男人隻能納妾,而不能另外娶妻,否則,構成重婚。王明華去世後,福芝芳扶了正,成為梅蘭芳法律上的妻子。在這種情況下,梅蘭芳又娶孟小冬,孟小冬的身份從法津上說,隻能是妾,而不可能是妻。
梅蘭芳是一位愛惜羽毛的人,也一直努力做一個有情有義的人,何況他當時,名氣、地位都如何了得,如今卻被人公開罵作“毫無情義可言”,應是如何惱火;孟小冬這一來,將給他的名譽帶來自怎樣程度的負麵影響,應是如何氣憤;而破口罵他的人,乃是自己曾經深愛過的,這又使他如何尷尬,都不難想見。他完全可以從維護自己的名聲出發,撰文加以駁斥,可是他卻沒有那樣做。由此即便不能足見他對孟小冬的情義,也足見他的涵養與寬容了。
孟小冬在《啟事》裏,加重語氣說到那樁劫案:
數年前,九條胡同有李某,威迫蘭芳,致生劇變。有人以為冬與李某頗有關係,當日舉動,疑係因冬而發……冬與李某素未謀麵,且與蘭芳未結婚前,從未與任何人交際往來……冬秉承父訓,重視人格,耿耿此懷,惟天可鑑。今忽以李事涉及冬身,實堪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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