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好案後,李超和鄧誌輝懷著愉悅的心情離去。
消息靈通的風皇傳媒在李超他們剛剛離開的時候,已經刊登了最新消息,“全國首例性福權訴訟,當事人再次申請立案”。
這爆炸性的消息一經公布,又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有討論申請立案是否恰當,有支持原告維權舉動的。有從法律角度分析的,有從人情道理出發議論的。一時間,眾人的目光又被吸引到這件案件的審理上。眾人心中有強烈的疑問和期待,到底法院會如何審理性福權訴訟。
李超剛離開,法院卻開始高速地運轉,饒清華直接下令,“小鍾,立刻將這件案子分給審理鄒美蓮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民一庭。”
“下午要召開審委會,馬上將這件案子排上議程,民一庭拿出處理意見到審委會討論。”
案子隨即分到民一庭,民一庭的合議庭立即對該案進行了分析討論。
合議庭分成兩派觀點:一種是認為應該直接駁迴,因為根據一事不二訴原則,法院已經支持了鄒美蓮的精神損害賠償,鄧誌輝再就醫療事故提起性福權訴訟,構成權利主張的重複。再者鄧誌輝在本案中沒有訴權,遭受損失的是鄒美蓮,鄧誌輝本人並沒有什麽損失。”
“另一種是認為應該適當給予賠償。不過持這種觀點的法官認為,原告鄧誌輝要更改訴訟請求,不能以性福權賠償為訴求,因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性福權概念,而應該要求x醫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兩種意見提交到審委會上,也引發了激烈的討論,有審判委員會委員支持第一種觀點,也有讚成第二種觀點的。
有委員如是說,“這種案子就是不應該支持,要予以駁迴,法院辦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既然法律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我們就不能給予支持。辦這個案子有風險啊,我們應該慎重起見,一旦支持原告的訴請,全國上下多少案子會效仿呢,我們要考慮維護社會穩定。”其他委員中不乏點頭讚同的。
眼見著眾委員頗為讚成駁迴的意見,饒清華急了,連忙大聲發言,“性福權在法律上雖然沒有直接明確這個概念,但《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的‘民事權益’應該涵蓋性福權這項權利。從案情來看,鄒美蓮的受傷部位確實會影響其夫鄧誌輝的性權利。對這個事實,我們應該都是認可的。”
“現在爭議的就是法律的規定過於寬泛,對於性福權我們如何處置。本案已經引發媒體的廣泛關注,我們處理不慎,很容易落人口舌。”
“這件案件,駁迴和支持訴請均有道理,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要處理正確,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不要忘記我們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從人民法院工作宗旨出發,我們應該站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的這一邊。”
“這才是正確的司法觀,也才是正確處理矛盾的態度。因此,我個人認為應該支持原告鄧誌輝的訴請,被告x醫院要適當給予賠償。”
“當然,性福權這個概念還沒明確,直接提性福權賠償不夠穩重,也容易引發社會爭議,對此我認為要求原告方修改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媒體現在聚焦該案,待原告修改訴請之後,我院應做雙方調解工作,以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宜,調解結案。不要去進行審判,如果宣判,不管是支持還是不支持性福權,都會引發爭論。調解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能讓雙方乃至大眾都無法可說。”
“因此,我個人認為,應該要求原告變更訴請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民一庭主動去做調解工作,調解標的以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標準,爭取調解結案。”
饒清華的意見一說,立刻贏得大多數人的讚同。經過審委會投票表決,最終饒清華的意見得以通過。
很快,民一庭的法官就聯係李超,告知其要變更訴訟請求,將性福權賠償變更為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隻是換一種說話而已,實質上還是指性福權賠償。李超的目是給廣大受害人建立一個性福權賠償的案例,法院的做法並不影響其目標的實現。因此李超配合法院,進行了相應的變更。
變更訴請之後,法官又通知被告方前來。待雙方到齊之後,法官在接待室開始做調解工作。
“今天召集大家過來,在庭前就雙方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進行調解,希望雙方本著友善的態度,實事求是地麵對糾紛,妥善化解矛盾。”
“被告,你說下你方的意見。”、
胡主任有點發懵,不知如何作答。張梁翰對胡主任解釋道:“胡主任,現在法官問咱們醫院的調解意見,也就是醫院同不同意賠鄧誌輝精神損害撫慰金,如果同意,願意出多少錢。”
胡主任聽了臉一寒,頭立馬搖得像撥浪鼓,斷然否定道:“不賠,這還有賠啊!”
調解工作一開始就陷入僵局,承辦法官對著胡主任做思想工作,“被告,你們也別一上來就說不賠錢,你們醫院確實是發生了醫療事故,才導致原告這邊受損……”
胡主任打斷法官的話,急著爭辯道,“我們是發生了醫療事故,但我們已經賠了受害人鄒美蓮二十多萬,鄧誌輝又沒受傷,我們憑啥賠他錢啊?沒有這個道理啊!”
承辦法官耐心解釋道:“這起醫療事故中雖然身體遭受直接戕害的是鄒美蓮而不是鄧誌輝,但鄒美蓮的身體受傷最終導致正常的夫妻生活情趣受損。”
“那麽受影響的就不止一個人,鄧誌輝也是直接的受害人。原因就是夫妻生活必須夫妻雙方共同配合進行,而作為丈夫因為妻子的傷洞影響了性生活的和諧與趣味,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權利受到侵害,對鄧誌輝而言在精神上及肉體所造成的痛苦也是顯而易見的。”
“夫(或)妻過正常夫妻生活的權利應包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的“民事權益”當中,當該權益受侵害時,權益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所以,鄧誌輝有權要求賠償,你們醫院要認識到這一點,不是以為大聲嚷嚷著不要賠,就不用承擔責任的。”
……
感謝挺悲傷的歌100打賞!今天為書友對月獨白三更,感謝他一直以來的支持!謝謝!現在第二更,稍後還有一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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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要召開審委會,馬上將這件案子排上議程,民一庭拿出處理意見到審委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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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個人認為,應該要求原告變更訴請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民一庭主動去做調解工作,調解標的以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標準,爭取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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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主任聽了臉一寒,頭立馬搖得像撥浪鼓,斷然否定道:“不賠,這還有賠啊!”
調解工作一開始就陷入僵局,承辦法官對著胡主任做思想工作,“被告,你們也別一上來就說不賠錢,你們醫院確實是發生了醫療事故,才導致原告這邊受損……”
胡主任打斷法官的話,急著爭辯道,“我們是發生了醫療事故,但我們已經賠了受害人鄒美蓮二十多萬,鄧誌輝又沒受傷,我們憑啥賠他錢啊?沒有這個道理啊!”
承辦法官耐心解釋道:“這起醫療事故中雖然身體遭受直接戕害的是鄒美蓮而不是鄧誌輝,但鄒美蓮的身體受傷最終導致正常的夫妻生活情趣受損。”
“那麽受影響的就不止一個人,鄧誌輝也是直接的受害人。原因就是夫妻生活必須夫妻雙方共同配合進行,而作為丈夫因為妻子的傷洞影響了性生活的和諧與趣味,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權利受到侵害,對鄧誌輝而言在精神上及肉體所造成的痛苦也是顯而易見的。”
“夫(或)妻過正常夫妻生活的權利應包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的“民事權益”當中,當該權益受侵害時,權益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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