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與此相關聯的是以市鎮為中心體現出來的鄉村的城市化,即介於縣城與鄉村之間的小城市的形成。


    明清時期這一地區的大鎮,人口都在萬戶以上,例如南潯鎮、烏青鎮、盛澤鎮、羅店鎮、雙林鎮、濮院鎮等。


    要知道當時這些市鎮,實際上已經具備縣城乃至府城的規模,正如康熙《烏青》卷一疆域、乾隆《烏青鎮誌》卷二形勢所說:“名為鎮而實具郡邑城郭之勢”。


    而一些中小型市鎮也有數千戶人家,而且商賈輻輳,富庶繁華,迥然區別於鄉村,成為新興的小城市,這是特色的城市化模式。


    像是美國學者繞濟凡(gilbertrozman)和趙岡的揭示了這點:英國及日本的城市人口集中於大中型城市,在英國占城市人口的74%,在日本占城市人口的71%。中國則不然,不足一半的人口是在大中型城市中,其餘都散居於小城市及市鎮中。


    中國的7100個小型城市,大部分是市鎮。


    此外就是江南市鎮的外部變革了,主要包括地權的分散化趨勢,田麵權與田底權的分離。


    的確,隨著江南市鎮的早期工業化,在江南市鎮的四鄉,已經出現了土地所有權的分散化趨勢。


    這種現象在道光、鹹豐以後變得更加明朗化。


    如曹幸穗的論文《論舊中國蘇南土地占有關係的演變及其推動力》,就非常詳細的論述了這一點。


    在文中,他指出,隨著近代化的步伐,新興工商業城鎮的發展,使得“鄉居地主”向“城居地主”轉化,離鄉地主攜帶著從土地上積累起來的財富進入城鎮,把土地資本轉化為工商業資本。


    同時與工商業利潤比較的話,出租土地所得的地租就顯得微不足道了。


    因此最富有者對購買土地已不感興趣,地權的分散化趨勢就成為的必然。


    由於土地關係變化比較緩慢,我們不妨透過民國時代及稍後的調查資料,來看清代至少是晚清時期江南市鎮四鄉的這種變革。


    據20世紀30年代初中央研究院社會研究所對無錫20個村1035農家土地占有狀況的調查,地主所有的土地,在耕地總麵積中隻占有47,,平均每戶占地不過54畝,與其他農戶相比,不占很大優勢。


    據1923年南京東南大學的調查,上海周邊地區農村的地權更加分散化。


    上海洋涇、陸行、漕河涇、蒲淞、法華,川沙九團,嘉定第七區、第十四區,寶山城區,占地50畝以上的農戶為零,青浦章練塘、寶山江灣占地50畝以上的農戶為1。


    上海閔行,青浦金澤、七寶,寶山真如、劉行占地50畝以上的農戶為2,;大多數農戶占地都在30畝以下。


    1991年本人與日本學者濱島敦俊、潼山岡曾在嘉定縣調查,所得土地改革檔案資料見,1950年土地改革以前,清末民初的嘉定縣土地所有權分散化狀況十分明顯。地主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1,人均占有20畝,富農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80%,人均占有55畝;中農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38%,人均占有26畝。


    而貧農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1%,人均占有10畝。


    中農和貧農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60%,很顯然,這是一個自耕農占優勢,而地主不占優勢的地區。


    如果具體到一個鎮的話——嘉定縣婁塘鎮,這種情況更加明顯。


    地主所有的土地僅僅占全部耕地的14%,合計1163123畝,其中自耕863252畝,出租299877畝,絕大多數土地是自耕,隻有少數出租,可見這是一些小地主,從他們所有土地隻占14%,來看,地主經濟在那裏處於弱勢地位。


    而富農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10%,中農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37%,貧農所有土地占全部耕地的27%,中農和貧農的土地占到64%,如果加上富農的10%,,自耕農經濟占有絕對優勢75%。


    這些數據給予人們一個強烈的印象:土地所有權高度分散化,自耕農經濟占有絕對優勢,決非一朝一夕形成的。


    包括鬆江縣的情況也是如此,在1950年土地改革前對鬆江縣新農鄉的調查顯示,各階層所有的土地占全部耕地的比率分別是:地主27(34,,富農20(77,,中農39(44,,貧農11(94,。


    富農、中農、貧農所有的土地占全部耕地的72%,,大大超過地主的27%,自耕農經濟占明顯優勢。


    而且該鄉地主所有土地的將近一半是自耕田,還有19%的土地是佃人田,可見是規模不大的小地主。


    195個地主,平均每戶出租土地37畝,這些地主中,54戶在上海市,49戶在鬆江縣城,62戶在泗涇鎮,都屬於“城居地主”。


    1950年對南匯、川沙、上海三縣各階層土地占有狀況的調查表明,地主所有土地的比率,比嘉定、鬆江地區更低:南匯13%,,川沙14%,,上海18%。


    這三個縣地主所有土地的比率都不超過20%,大大低於中農所有土地的比率,而且也低於貧農所有土地的比率。


    這三個縣地主所有土地的絕對數也很低,每戶平均低於50畝,分別是:南匯地主戶均3215畝,川沙地主戶均4463畝,上海地主戶均3225畝。


    這種令人驚訝的事實,恐怕是大大出於一般人的意料的。


    因為長期以來我們已經接受了一個權威的論斷:“大量土地集中在地主階級手中,廣大農民,隻有少量土地或沒有土地”。


    然而,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情況是複雜的,不可一概而論。


    在工商業高度發達的蘇南地區,就不是如此。


    但20世紀50年代初,一些學者鑒於蘇南的特殊性,提出“蘇南無封建”的看法,結果遭到嚴厲的批判。


    其實作為一個學術問題,“蘇南無封建”是可以探討的,不必一棍子打死。


    如果把這種現象與江南市鎮的早期工業化聯係起來,並且進一步把它與上海等大城市的近代化聯係起來,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基於同樣的背景,隨著地權的分散化趨勢,江南市鎮四鄉普遍出現田麵權與田底權分離的現象,也就是說,在同一塊土地上,形成兩個所有權——田麵權與田底權,以及兩個所有權人——田麵業主與田底業主。


    這種現象被當時人稱為“一田二主”。


    最為典型的史料就是光緒《周莊鎮誌》卷四風俗中的一段話:


    “俗有田底、田麵之稱,田麵者佃農之所有,田主隻有田底而已。蓋與佃農各有其半,故田主雖易,而佃農不易;佃農或易,而田主亦不易。有時購田建公署,架民屋,而田價必田主與佃農兩議而瓜分之,至少亦十分之四也。”


    《周莊鎮誌》的編者陶煦先生是一個很有學問的人,他敏銳而精確地把田麵權與田底權分離後形成的“一田二主”的本質揭示出來,實屬難能可貴。


    因為直至今日,一些學者對於這個問題的認識,還沒有達到陶煦的水平,不承認有“一田二主”的存在,不承認田麵權是一種所有權,武斷的下結論:“田麵權就是永佃權”。


    這種看法,由來已久,也事出有因。


    在許多學者看來,田麵權與永佃權是既有聯係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是兩種不同的物權,簡單地說,前者是所有權,後者是使用權。


    從陶煦的話中可以知道,當一塊耕地被征用於建造公署民屋時,它的田價必須由田底業主(田主)與田麵業主(佃農)均分,不能由田底業主(田主)一人獨吞。


    所謂“兩議而瓜分之”,就是田底業主與田麵業主各占50,,最低限度田麵業主也要占40,,也就是說,田麵的價格與田底的價格相差無幾。


    如果“田麵權就是永佃權”,永佃權人可以獲得50,至40,的地價,豈非咄咄怪事!


    田麵權是一種所有權,田麵具有獨立的價格,被民國時期的調查所進一步證實。


    1918年關於江~蘇~省物權習慣的調查報告,其中一則為“一田畝上設定兩個所有權”,說得很透徹:“查江蘇佃戶租種田畝,有肥土之稱,又唿為田麵,即佃戶於業主田畝上有相當之地價,不啻一田畝而設定兩個所有權人於其上”。


    你看,明白無誤的寫著:“一田畝設定兩個所有權人於其上”,即田底所有權人與田麵所有權人,也就是“一田二主”。如果“田麵權就是永佃權”,就無法解釋該調查報告所揭示的現象。


    這也證明了陶煦的論斷在蘇南是有普遍性的。


    1934年10月10日上海《大晚報》刊登一篇俞覲撰寫的《常熟農村現狀調查》,從另一個側麵證實了陶煦的觀點。


    該調查報告指出:“田麵權是與地主所有權並行的,與所有權分離而獨立存在。田麵權屬佃農所有,其轉移價常較(田底)所有權為高。


    如現在田畝所有權(田底權)的買賣,每畝稻田最高三十元,田麵權尚值六十元;棉田(田底)所有權最高二十元,田麵權值三十元”。


    田麵價格明顯高於田底價格,如果田麵權僅僅是使用權(永佃權),那就難以理解,為何使用權價格反而高於所有權價格?


    田麵權價格高於田底權價格,是最值得注意的一種變化,問題就在於,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城市化的加速,耕地日益減少,田麵權愈加顯得珍貴。


    因為田麵所有權人有經營土地的權力,而田底所有權人隻有收取地租的權力。


    關於這一點,30年代有的學者在考察了蘇州、無錫、常熟農村後悟出了其中的道理,如此寫道:“所謂田底田麵,同時因其所有主體不同,亦有田底權、田麵權之分,前者歸地主所有,後者歸佃戶所有。田底權固為產權之一種,田麵權因有獨立之價格,所有者可以自由買賣,故亦為產權之一種”。


    “該田底麵製其最大之特點在此,即田底田麵權之分裂,而田麵權為產權之一種,而可以移轉變更,比之其他租佃製度下佃戶所有之佃種或耕種隻能使用或收益者,判然不同”。


    田麵權並非永佃權的另一最有力證據,是民國初年的《民商事習慣調查報告錄》,它從法理上分析,指出田麵權與永佃權“相異之點有二”。


    其一是永佃權有存續期間的限製,而田麵權沒有存續期間的限製,如果田底業主不把田麵權“一並收買”,則田麵權將永遠存在;其二是永佃權人使用土地隻能從事耕種或畜牧,但是田麵權人使用土地,可以耕種、畜牧,也可以用於“造屋置墳”、“掘坑燒窯”,田底權人不得過問。


    該調查報告援引《民律草案》關於永佃權的規定——永佃權的存續期間為二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永佃權人隻能利用他人土地耕作、畜牧——與上述田麵權的習慣格格不入。


    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幾十年中,學者們之所以迴避田麵權是產權(所有權)這一事實,是被預設的某種觀念所束縛:既然田麵權大多在佃農手中,隻能說成是使用權(永佃權),否則地主與佃農的階級關係豈不混淆!其實學術研究需尊重事實,不必有所忌諱。


    隻要解釋清楚,人們是能夠理解的。


    對江南地區田麵權的由來稍加考察,就可以知道,它主要是兩種:一種是農民出賣田地時,為了保存經營權,隻賣田底,不賣田麵,雖然成了田底業主(地主)的佃戶,但自身仍是田麵業主;另一種是農民為了得到土地,用高價從地主手中買得田麵,其價格往往高於田底價。


    在這種情況下,田麵權成為一種產權(所有權),便不足為奇了。


    像是日本滿鐵在20世紀30年代末關於鬆江縣的抽樣調查表明,有田麵權的達137件,沒有田麵權的僅9件,田麵與田底的分離十分普遍。


    田麵買賣與田底買賣大體相似。


    1950年鬆江新農鄉的調查報告也指出,該鄉大部分土地有“田麵權”與“田底權”之分;田麵權可以自由出租、出典或買賣;張家村的村民擁有田麵權的土地占佃人田的98%。


    這種情況是江南以外的其他地區所沒有的。


    之所以會出現大量的田麵權與田底權的分離,與這一地區市鎮經濟繁榮,工商業發達,城居地主較多,地權高度分散,有著密切的關係。


    在農業集約化的上海周邊地區,城居地主大多經營工商業,無暇經營田產;而佃農(包括佃中農、佃富農)多致力於獲取田麵權,使自己可以較為穩定的經營土地,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對農業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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