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關於西方中央與地方關係給我們的啟示的話。
首先,必須在符合本國國情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調整中央和地方關係,堅持“穩中求變,變中求穩”的方針
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國家結構形式的變化。
二是中央和地方權限的變化。
一個國家的結構形式是由這個國家的曆史傳統和民族特點所決定的,具有相對穩定性,它決定一個國家中央和地方關係變化的基本方向。
而結構內部中央與地方的權限變化是隨著一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不斷調整和變革的。
西方國家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變化告訴我們:必須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發展的特點、社會資源配置和社會力量動員的方式來不斷地調整中央和地方的關係。
要知道我國一直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曆史和現實的原因決定我國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單一製國家。
包括到新中國成立後,隨著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我國對傳統的中央和地方關係進行了多次調整,每次調整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自90年代後,隨著改革進入以大規模社會結構分化和結構轉型為特征的階段,利益分化和整合之間的不平衡而引發的社會矛盾和衝突日益突出,這必將影響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格局。
所以從西方國家中央和地方關係演變的經驗看,我們認為,今後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是必須符合國情也就是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必須堅持單一製國家結構形式下中央和地方關係發展的基本方向。
中央集權不能退迴到高度集權製,也不能按照聯邦製結構形式下的分權特點進行廣泛的地方分權。
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必須反映出單一製國家的特點,並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和特別行政區製度。
其次是必須適應一定時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助於社會進步和生產力發展。
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要隨著經濟、政治體製的改革逐漸進行,適應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切忌落後於經濟、政治體製改革的步伐,以致阻礙經濟政治的發展。
也切忌超越經濟、政治體製改革的階段,以致不適應經濟政治的發展。
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調整,要有助於各民族、各地區經濟的全麵發展。
經濟的全麵發展,生產力的全麵提高才能有效地防止地方主義、民族矛盾和地區矛盾。
以及堅持“穩中求變,變中建穩”的方針。
因為新的社會經濟體製的建立是一個痛苦的、充滿矛盾和衝突的過程。
特別是90年代後,我國社會的利益分化和重新整合已十分明顯,社會性的矛盾和衝突日益突出。
穩定成為改革和進一步發展的先決條件,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尤其顯得重要。
“穩中求變”就是在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時一定要在政治、社會發展相對穩定的條件下進行;“變中建穩”就是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要有利於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決不能誘發社會矛盾和衝突。
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要牢牢把握政府權能平衡這一中心。
西方國家中央和地方關係的演變史表明: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的核心是實現政府的權能平衡。
政府的權能是指政府在運作過程中的權力和職能。一般來說權能是平衡的,即有什麽樣的權力就履行什麽樣的職能。
由於政府的職能與社會經濟政治發展密切相關,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
因此,政府的權能平衡取決於兩個條件:政府的權力配置是否與職能相稱;權能的運行是否有相宜的社會經濟政治環境。
從50年代起,我國就開始實行“權力下放”的調整,至1978年前已有兩次大規模“權力下放”的調整,但由於都隻注意調整中央和地方的權限,沒有注意到企業和政府的關係,行政性分權因素較多,同時放權幅度過大,速度過快,社會經濟、政治體製不能馬上適應,權能失衡,因而造成了各地生產建設的盲目性和無政府狀態,導致了一定程度上的分散主義、山頭主義。
於是,中央又把下放的權力迴收,行政性分權變成了行政性集權。
到1978年後,我國經濟體製改革從“簡政放權,擴大企業自主權”到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變政府職能,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在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的外部環境上邁出了一大步。
它涉及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一個核心問題:“傳統體製的弊端不在於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的大小,而在於不承認企業的經濟法人地位及利益導向,經濟活動缺乏市場調節”。
在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過渡的改革過程中,我國社會生產力、經濟實力、人民生活水平都有了較大改善和提高,但在中央和地方關係上權能失衡,各個領域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地方保護主義。
地方保護主義產生的經濟原因就是在權力下放和轉換企業經營機製的改革過程中,企業與整個經濟體製某些不完善的具體製度相衝突而導致地方政府職能膨脹的結果。
地方保護主義是造成我國中央政府宏觀調控不力、市場人為分割據、地區封鎖的根本原因。
它勢必影響到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調整和完善。
因此,如何維護政府的權能平衡是以後調整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中心任務。
從西方國家中央和地方關係演變,結合我國實際來看,維護政府權能平衡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各級政府職能。
因為我國傳統體製的一大弊端就是政企合一,政府從宏觀、微觀上都履行經濟管理職能。
1978年以來,改革大部分內容是下放企業和地方的權力,以發揮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
在確認市場經濟體製的改革目標取向後,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成為改革的中心內容。
但在目前的改革中,由於改革的漸進性和其它體製性因素的影響,政企分開在中央政府一級較為徹底,而地方政府職能轉變不大,企業自主權難以真正落實,政企分開難以真正實現。
地方政府卻承擔起這些職能,導致地方政府功能進一步膨脹。
因此,隻有徹底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換各級政府職能,才能給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提供相宜的外部環境,實現中央和地方的權能平衡。
第二是實現中央與地方公共政策功能的協同。
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製改革的逐漸深入,我國傳統的集權模式整體上已不複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帶有地方自治性質的發展模式。
從西方主要國家的經驗看,這種單一製結構下的地方自治模式,協調中央和地方關係的重要手段就是在中央和地方公共政策功能上實現協同,以防地方功能膨脹。
麵對近年來我國地方政府經濟功能失衡的現實,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功能的協同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
因此,一方麵我們要加大政府職能轉變的力度,另一方麵則要通過中央和地方公共政策功能的協同來改變這種現象。
第三是應在自由、效率、民主、法製原則的基礎上,適當處理好集權和分權的關係
要知道集權和分權是一對矛盾,貫穿於中央和地方關係的發展全過程,其根源於經濟製度和經濟體製的變化,最終決定於經濟的發展。
集權和分權在現代中央和地方關係中總是與一個時期、一定階段的經濟發展、社會需要相聯係的。
處理集權和分權的關係,不在集分多少,而是如何使集分恰當,使中央和地方關係有結構互補、功能互惠的作用,有利於促進社會政治經濟的協調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現了多次周期性的集權和分權,它同我國改革過程中某一時期的經濟特征緊密相聯。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集權和分權關係,調整好中央和地方關係成為現實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集權論和分權論的分歧也由此而起。
我們認為:在處理集權和分權關係中要摒棄非集就分、非分就集的觀念,牢牢把握維護中央權威這個中心,在適應市場經濟體製的前提下,按民主化、科學化、法製化的原則,該集的集,該分的分,實現中央和地方權力結構合理,權能平衡,促進中央和地方關係健康發展。
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是與我國經濟政治體製改革同步進行的。
在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上,西方各國有許多經驗,特別是它們調整中央與地方經濟關係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學習,使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調整走上有理論指導的良性循環軌道。
說到底,中央和地方的議題不是一個簡單的議題,我國經曆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一些固有不變的思維模式不僅存在於人們的思想中,也會通過人們的行為表現在政府權力模式上。
古代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是指:專製主義的中央集權製度的發展和演變。
中央集權—指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中央對地方擁有統帥權,地方聽命於中央。
這最早是在戰國時萌芽:韓非子主張;商鞅變法初步建立。
秦朝創立:始皇建立、皇權至上、中央三公九卿、地方郡縣製西漢鞏固:漢承秦製,武帝大一統。
隋唐完善;實行三省六部製和科舉製北宋加強:剝奪大將兵權,削弱分解地方軍、政、財權。
元朝新發展:實行行省製度明清極端強化:明朝廢丞相、設六部;地方設三司;設廠衛特務機構;八股取士。
清:設置軍機處古代監察製度一、中國古代監察製度的發展及其特點中國古代監察製度,隨同封建製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製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係統,一是禦史監察係統,二是諫官言諫係統。
禦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
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
。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
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製。
其發展過大致可分為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
所以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在中國宿遷年的文明史上一直是一個難題,自秦一統中國後,中國就開始經曆長達兩千餘年的封建社會,其間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的最重要體現就是集權主義。
有道是:“天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大一統一直是中國曆代政府的夙願,也是中華民族最深的民族情節。
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集權權力關係往往能造就一個團結,強大的民族,國家政令能得到暢通傳達與實施.中國曆史上諸侯分封割據時期恰恰是中國曆史上思想最活躍的時期,各種傑出的人文主義思想都產生在分裂時代。
春秋戰國是中國曆史上文化思想最燦爛的時期,許多對後世有巨大影響的哲學思想和哲學家都產生於這一時期,而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也是能人輩出、人才濟濟的時代,許多我們耳熟能詳的典故和名人軼事都產生於中國的“亂世”,而不是出現於中國的“治世”。
一個基本的解釋為:在天下尚未一統時,各個統治者為了統一中國,特別能夠禮賢下士,尊重人才和重視人才,因此也能給予相對的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空間。
而分裂時期的能人誌士也可以“用腳投票”,當一個地方的統治者壓製人才和限製自由的時候,人才可以流動到其它國家,以便可以發揮自己的才能。
在春秋戰國時代,有無數這樣的故事,一個諸侯國的人才流動到其它國家而成為傑出的治國能臣。
比如戰國時代的魏國就是人才大國,許多傑出的人才如商鞅、張儀、鬼穀子都時魏國人,但是魏國卻留不住本國的人才,魏國的傑出人才都跨“國”流動到了秦國、齊國等,等於為其它國家作嫁衣裳。
相反在天下一統時期,君主為了穩定統治,大多會加強君主權威,嚴格控製出格言論和異端言論,因此容易造成“萬馬齊喑”的局麵。
而且在大一統時代,人才再也不可能跨“國”流動,因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當君王決定鎮壓異己的時候,就決定了人才的命運,要麽終身鬱鬱不得誌,要麽就是身首異處,成為帝製皇權的犧牲品。
我們遍觀中國史書,可以看到,在分裂動蕩時期人民和社會所遭受的慘重苦難可以說是史不絕書,往往是一場戰爭、一個軍閥的劫掠就會帶來空前的災難,更不用說延綿幾百年的分裂戰亂對社會生產力帶來巨大的災害以及無數生靈塗炭了。
中國曆史上一個長時間的分裂時代就有可能造成人口銳減百分之八十和九十,其災禍之烈,是我們今天難以想象的。
像是作者菌最近讀到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曆史,依然震撼於戰爭之慘烈、屠戮之殘酷和民生之痛苦。
可以這麽說,良政好於暴政,暴政卻好於無政府,全國一片混亂、一盤散沙的分裂割據是各種情況中最壞的一種。
在中國曆史上通常是這樣的:當中央政府能夠有效節製地方政府,讓政令通行於全國的時候,國家就能夠安定;當中央政府無法有效節製地方政府以及政令無法暢通的時候,這往往也是國家分裂動亂的序曲。
地方政府橫征暴斂,千方百計地巧取豪奪,惡化了國家和社會、國家和民眾的關係,同時他們卻可能通過腐敗網絡和朋黨聯係侵蝕國家的稅收來源基礎,損害國家財政實力,既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稅收汲取能力極端低下和不足的局麵,又造成基層民眾對國家的強烈不滿,最後輸家是國家本身。
明末、清末和民國初年的局麵都反映了中央和地方關係嚴重失衡的基本狀況。
即使是在太平盛世,地方勢力作大、割據一方,都有可能帶來巨大的災禍,漢景帝時期的七國之亂,晉惠帝時期的八王之亂,康熙時代的三藩之亂,大唐鼎盛時期安史之亂,隻要認真解讀這些曆史事件都能看到中央和地方關係的影子。
翻開杜甫的詩集,每每能感到國家分裂動亂帶來的極為慘痛的結果和詩人的感時傷懷。
因此,我們在太平盛世時,當然可以神遊於春秋戰國的思想自由和文化燦爛,也可以沉迷於三國時期的壯懷激烈和智慧角逐,但是我們最好不要夢想迴到那樣的時代,因為除了我們看到的濃縮在曆史小說中的傑出人物的故事之外,更多的恐怕是殺戮、動亂、戰爭、劫掠和屠殺,更多的是黎民之哀痛,社會之動蕩,生活之困頓,古語說得好:“寧為太平犬,不作亂世人”,講的就是這個深刻道理。
國家統一其實是我們的祖先在血與火、刀與劍、哀與淚中留給我們最寶貴的遺產,中國人對大一統思想的向往和對國家統一孜孜不倦的追求不是偶然的,而是在曆史發展中深刻教訓裏凝結出來的堅不可摧的民族凝聚力,我們不應該草率地批評這樣的民族凝聚力,並輕易地把這種凝聚力與“封建”、“專製”和“帝製”等劃上等號,而是應該在吸收前人寶貴曆史文化遺產的基礎上細致考慮大一統中有哪些具體的問題,有哪些應該克服的弊端,哪些方麵則是我們前行的根基,在中國崛起的新時代哪些方麵可以為我們所用,並服務於中國現代化大業,而哪些方麵應該結合新時代的製度建設和國際政治文明發展中的新元素來進行改造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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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國家結構形式的變化。
二是中央和地方權限的變化。
一個國家的結構形式是由這個國家的曆史傳統和民族特點所決定的,具有相對穩定性,它決定一個國家中央和地方關係變化的基本方向。
而結構內部中央與地方的權限變化是隨著一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不斷調整和變革的。
西方國家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變化告訴我們:必須在符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發展的特點、社會資源配置和社會力量動員的方式來不斷地調整中央和地方的關係。
要知道我國一直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曆史和現實的原因決定我國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單一製國家。
包括到新中國成立後,隨著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我國對傳統的中央和地方關係進行了多次調整,每次調整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自90年代後,隨著改革進入以大規模社會結構分化和結構轉型為特征的階段,利益分化和整合之間的不平衡而引發的社會矛盾和衝突日益突出,這必將影響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格局。
所以從西方國家中央和地方關係演變的經驗看,我們認為,今後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應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是必須符合國情也就是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必須堅持單一製國家結構形式下中央和地方關係發展的基本方向。
中央集權不能退迴到高度集權製,也不能按照聯邦製結構形式下的分權特點進行廣泛的地方分權。
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必須反映出單一製國家的特點,並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和特別行政區製度。
其次是必須適應一定時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助於社會進步和生產力發展。
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要隨著經濟、政治體製的改革逐漸進行,適應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切忌落後於經濟、政治體製改革的步伐,以致阻礙經濟政治的發展。
也切忌超越經濟、政治體製改革的階段,以致不適應經濟政治的發展。
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調整,要有助於各民族、各地區經濟的全麵發展。
經濟的全麵發展,生產力的全麵提高才能有效地防止地方主義、民族矛盾和地區矛盾。
以及堅持“穩中求變,變中建穩”的方針。
因為新的社會經濟體製的建立是一個痛苦的、充滿矛盾和衝突的過程。
特別是90年代後,我國社會的利益分化和重新整合已十分明顯,社會性的矛盾和衝突日益突出。
穩定成為改革和進一步發展的先決條件,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尤其顯得重要。
“穩中求變”就是在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時一定要在政治、社會發展相對穩定的條件下進行;“變中建穩”就是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要有利於政治、經濟、社會發展,決不能誘發社會矛盾和衝突。
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要牢牢把握政府權能平衡這一中心。
西方國家中央和地方關係的演變史表明: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的核心是實現政府的權能平衡。
政府的權能是指政府在運作過程中的權力和職能。一般來說權能是平衡的,即有什麽樣的權力就履行什麽樣的職能。
由於政府的職能與社會經濟政治發展密切相關,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
因此,政府的權能平衡取決於兩個條件:政府的權力配置是否與職能相稱;權能的運行是否有相宜的社會經濟政治環境。
從50年代起,我國就開始實行“權力下放”的調整,至1978年前已有兩次大規模“權力下放”的調整,但由於都隻注意調整中央和地方的權限,沒有注意到企業和政府的關係,行政性分權因素較多,同時放權幅度過大,速度過快,社會經濟、政治體製不能馬上適應,權能失衡,因而造成了各地生產建設的盲目性和無政府狀態,導致了一定程度上的分散主義、山頭主義。
於是,中央又把下放的權力迴收,行政性分權變成了行政性集權。
到1978年後,我國經濟體製改革從“簡政放權,擴大企業自主權”到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變政府職能,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在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的外部環境上邁出了一大步。
它涉及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一個核心問題:“傳統體製的弊端不在於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的大小,而在於不承認企業的經濟法人地位及利益導向,經濟活動缺乏市場調節”。
在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過渡的改革過程中,我國社會生產力、經濟實力、人民生活水平都有了較大改善和提高,但在中央和地方關係上權能失衡,各個領域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地方保護主義。
地方保護主義產生的經濟原因就是在權力下放和轉換企業經營機製的改革過程中,企業與整個經濟體製某些不完善的具體製度相衝突而導致地方政府職能膨脹的結果。
地方保護主義是造成我國中央政府宏觀調控不力、市場人為分割據、地區封鎖的根本原因。
它勢必影響到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調整和完善。
因此,如何維護政府的權能平衡是以後調整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中心任務。
從西方國家中央和地方關係演變,結合我國實際來看,維護政府權能平衡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各級政府職能。
因為我國傳統體製的一大弊端就是政企合一,政府從宏觀、微觀上都履行經濟管理職能。
1978年以來,改革大部分內容是下放企業和地方的權力,以發揮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
在確認市場經濟體製的改革目標取向後,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成為改革的中心內容。
但在目前的改革中,由於改革的漸進性和其它體製性因素的影響,政企分開在中央政府一級較為徹底,而地方政府職能轉變不大,企業自主權難以真正落實,政企分開難以真正實現。
地方政府卻承擔起這些職能,導致地方政府功能進一步膨脹。
因此,隻有徹底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換各級政府職能,才能給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提供相宜的外部環境,實現中央和地方的權能平衡。
第二是實現中央與地方公共政策功能的協同。
隨著我國經濟、政治體製改革的逐漸深入,我國傳統的集權模式整體上已不複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帶有地方自治性質的發展模式。
從西方主要國家的經驗看,這種單一製結構下的地方自治模式,協調中央和地方關係的重要手段就是在中央和地方公共政策功能上實現協同,以防地方功能膨脹。
麵對近年來我國地方政府經濟功能失衡的現實,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功能的協同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
因此,一方麵我們要加大政府職能轉變的力度,另一方麵則要通過中央和地方公共政策功能的協同來改變這種現象。
第三是應在自由、效率、民主、法製原則的基礎上,適當處理好集權和分權的關係
要知道集權和分權是一對矛盾,貫穿於中央和地方關係的發展全過程,其根源於經濟製度和經濟體製的變化,最終決定於經濟的發展。
集權和分權在現代中央和地方關係中總是與一個時期、一定階段的經濟發展、社會需要相聯係的。
處理集權和分權的關係,不在集分多少,而是如何使集分恰當,使中央和地方關係有結構互補、功能互惠的作用,有利於促進社會政治經濟的協調發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出現了多次周期性的集權和分權,它同我國改革過程中某一時期的經濟特征緊密相聯。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集權和分權關係,調整好中央和地方關係成為現實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集權論和分權論的分歧也由此而起。
我們認為:在處理集權和分權關係中要摒棄非集就分、非分就集的觀念,牢牢把握維護中央權威這個中心,在適應市場經濟體製的前提下,按民主化、科學化、法製化的原則,該集的集,該分的分,實現中央和地方權力結構合理,權能平衡,促進中央和地方關係健康發展。
我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調整是與我國經濟政治體製改革同步進行的。
在中央和地方關係調整上,西方各國有許多經驗,特別是它們調整中央與地方經濟關係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和學習,使我國中央與地方關係的調整走上有理論指導的良性循環軌道。
說到底,中央和地方的議題不是一個簡單的議題,我國經曆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一些固有不變的思維模式不僅存在於人們的思想中,也會通過人們的行為表現在政府權力模式上。
古代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是指:專製主義的中央集權製度的發展和演變。
中央集權—指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中央對地方擁有統帥權,地方聽命於中央。
這最早是在戰國時萌芽:韓非子主張;商鞅變法初步建立。
秦朝創立:始皇建立、皇權至上、中央三公九卿、地方郡縣製西漢鞏固:漢承秦製,武帝大一統。
隋唐完善;實行三省六部製和科舉製北宋加強:剝奪大將兵權,削弱分解地方軍、政、財權。
元朝新發展:實行行省製度明清極端強化:明朝廢丞相、設六部;地方設三司;設廠衛特務機構;八股取士。
清:設置軍機處古代監察製度一、中國古代監察製度的發展及其特點中國古代監察製度,隨同封建製度的產生而萌發,伴隨封建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建立而誕生,又隨著封建君主專製的不斷強化而發展、完備,形成了兩大係統,一是禦史監察係統,二是諫官言諫係統。
禦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
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
。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
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製。
其發展過大致可分為六個階段:
(一)先秦時期的萌芽階段。
(二)秦漢時期的形成階段。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發展階段。
(四)隋唐時期的成熟階段。(五)宋元時期的強化階段。
(六)明清時期的嚴密階段。
所以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在中國宿遷年的文明史上一直是一個難題,自秦一統中國後,中國就開始經曆長達兩千餘年的封建社會,其間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的最重要體現就是集權主義。
有道是:“天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大一統一直是中國曆代政府的夙願,也是中華民族最深的民族情節。
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集權權力關係往往能造就一個團結,強大的民族,國家政令能得到暢通傳達與實施.中國曆史上諸侯分封割據時期恰恰是中國曆史上思想最活躍的時期,各種傑出的人文主義思想都產生在分裂時代。
春秋戰國是中國曆史上文化思想最燦爛的時期,許多對後世有巨大影響的哲學思想和哲學家都產生於這一時期,而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也是能人輩出、人才濟濟的時代,許多我們耳熟能詳的典故和名人軼事都產生於中國的“亂世”,而不是出現於中國的“治世”。
一個基本的解釋為:在天下尚未一統時,各個統治者為了統一中國,特別能夠禮賢下士,尊重人才和重視人才,因此也能給予相對的言論自由和學術自由空間。
而分裂時期的能人誌士也可以“用腳投票”,當一個地方的統治者壓製人才和限製自由的時候,人才可以流動到其它國家,以便可以發揮自己的才能。
在春秋戰國時代,有無數這樣的故事,一個諸侯國的人才流動到其它國家而成為傑出的治國能臣。
比如戰國時代的魏國就是人才大國,許多傑出的人才如商鞅、張儀、鬼穀子都時魏國人,但是魏國卻留不住本國的人才,魏國的傑出人才都跨“國”流動到了秦國、齊國等,等於為其它國家作嫁衣裳。
相反在天下一統時期,君主為了穩定統治,大多會加強君主權威,嚴格控製出格言論和異端言論,因此容易造成“萬馬齊喑”的局麵。
而且在大一統時代,人才再也不可能跨“國”流動,因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當君王決定鎮壓異己的時候,就決定了人才的命運,要麽終身鬱鬱不得誌,要麽就是身首異處,成為帝製皇權的犧牲品。
我們遍觀中國史書,可以看到,在分裂動蕩時期人民和社會所遭受的慘重苦難可以說是史不絕書,往往是一場戰爭、一個軍閥的劫掠就會帶來空前的災難,更不用說延綿幾百年的分裂戰亂對社會生產力帶來巨大的災害以及無數生靈塗炭了。
中國曆史上一個長時間的分裂時代就有可能造成人口銳減百分之八十和九十,其災禍之烈,是我們今天難以想象的。
像是作者菌最近讀到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曆史,依然震撼於戰爭之慘烈、屠戮之殘酷和民生之痛苦。
可以這麽說,良政好於暴政,暴政卻好於無政府,全國一片混亂、一盤散沙的分裂割據是各種情況中最壞的一種。
在中國曆史上通常是這樣的:當中央政府能夠有效節製地方政府,讓政令通行於全國的時候,國家就能夠安定;當中央政府無法有效節製地方政府以及政令無法暢通的時候,這往往也是國家分裂動亂的序曲。
地方政府橫征暴斂,千方百計地巧取豪奪,惡化了國家和社會、國家和民眾的關係,同時他們卻可能通過腐敗網絡和朋黨聯係侵蝕國家的稅收來源基礎,損害國家財政實力,既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稅收汲取能力極端低下和不足的局麵,又造成基層民眾對國家的強烈不滿,最後輸家是國家本身。
明末、清末和民國初年的局麵都反映了中央和地方關係嚴重失衡的基本狀況。
即使是在太平盛世,地方勢力作大、割據一方,都有可能帶來巨大的災禍,漢景帝時期的七國之亂,晉惠帝時期的八王之亂,康熙時代的三藩之亂,大唐鼎盛時期安史之亂,隻要認真解讀這些曆史事件都能看到中央和地方關係的影子。
翻開杜甫的詩集,每每能感到國家分裂動亂帶來的極為慘痛的結果和詩人的感時傷懷。
因此,我們在太平盛世時,當然可以神遊於春秋戰國的思想自由和文化燦爛,也可以沉迷於三國時期的壯懷激烈和智慧角逐,但是我們最好不要夢想迴到那樣的時代,因為除了我們看到的濃縮在曆史小說中的傑出人物的故事之外,更多的恐怕是殺戮、動亂、戰爭、劫掠和屠殺,更多的是黎民之哀痛,社會之動蕩,生活之困頓,古語說得好:“寧為太平犬,不作亂世人”,講的就是這個深刻道理。
國家統一其實是我們的祖先在血與火、刀與劍、哀與淚中留給我們最寶貴的遺產,中國人對大一統思想的向往和對國家統一孜孜不倦的追求不是偶然的,而是在曆史發展中深刻教訓裏凝結出來的堅不可摧的民族凝聚力,我們不應該草率地批評這樣的民族凝聚力,並輕易地把這種凝聚力與“封建”、“專製”和“帝製”等劃上等號,而是應該在吸收前人寶貴曆史文化遺產的基礎上細致考慮大一統中有哪些具體的問題,有哪些應該克服的弊端,哪些方麵則是我們前行的根基,在中國崛起的新時代哪些方麵可以為我們所用,並服務於中國現代化大業,而哪些方麵應該結合新時代的製度建設和國際政治文明發展中的新元素來進行改造和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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