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安國瑞自己也清楚,這些想像與推理欠缺確鑿的證據,所以他並不真正準備打一場官司。
後來因為貧困,他將所佃土地陸續“出當”給汪老滿、陳老三、傅小二等人,獲“地價銀”180兩。
一場驚動聖聽的訴訟由此引發。
因此我們結合上文所討論的“當地”,易知這裏的“地價銀”當係指押金,並不意味著土地已被賣出。
但這顯然激怒了安秉健,嘉慶十四年(1809)十二月,當他風聞自己的土地被當後,立即派兒子安覲光前往查問。
安國瑞拒不承認,並斥責東家不應誣賴。
安覲光一麵迴罵,一麵聲稱迨查訪確實,將赴官具控,扯土另佃。
看來,盡管對承佃人的行為極端不滿,但地主並不能輕易解除租佃關係,除非能找到恰當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安國瑞不但出當田土,並且還將部分土地轉租他人,安秉健對此似乎並未加以反對。
容忍轉租而禁止出當,或許是因為當地的押金太高,一般佃戶難以償還,容易導致地權糾紛的緣故。
安秉健後來找到了安國瑞的轉招佃戶阿戈,終於獲悉承當人姓名及當銀數目。
安國瑞聽說後,認為官司已不可避免,決定先發製人,他選擇了一個超逾規矩的方式——京控。
安國瑞並沒有足夠的盤費,他從威寧起程後,沿途算命,餐風宿露,抵京時已是嘉慶十五年(1810)九月。
他自己寫了狀子,攔住某位軍機大臣的儀駕,控告安秉健幾大罪狀:
一、齊家溝坡、發舍塊、載茹、發嫩扣、別魯塊、別蘇、猴子岩、獅子硐、法蓋、以雲等十餘處田地本係自家祖業,被安秉健之祖安巡如霸占並騙去執照,自己的祖母、父親則被強押為佃戶。
二、安秉健招引匪徒、霸占民業、殺人放火,引起安士照等人的控告。
三、私自科斂、攤派,強迫蘇友鬆、阿魯約、楊受保為佃戶。
四、私派寥文富為鄉約,作惡害民,滋擾村莊,而安覲光每年巡邊一次,強令各佃戶宰牛殺馬款待,如有違抗,即將該佃戶佃耕之地另佃他人。
五、招養訟師,控占他人田地,勾通書役,掩飾朦朧,出入州道衙門。
六、安秉健之子安覲光拷打白磨魯固致死。
這位軍機大臣接過狀紙後,立即上奏嘉慶皇帝,把安國瑞交刑部訊供,之後又奉禦旨,將其遞解迴黔審辦。
黔撫鄂雲布當即委侯補貴陽知府孟正笏、大定知府安嘉相親赴威寧州,同該州州牧鄭五典一起調查、審理安國瑞狀詞中所提及的案情。
嘉慶十六年(1811)三月二十二日,護理貴州巡撫印務布政使齊布森遵旨向嘉慶皇帝匯報審理情況:
一、齊家坡、發舍塊、載茹座落在雲南鎮雄州,原係逆犯法漏在約的產業,被收歸官府變價發售,雍正十年,安秉健之祖安巡如當官承買,執有鎮雄州給與管業的印照,每年納稅糧五石八鬥一升,在鎮雄州完納。
發嫩扣、別魯塊、別蘇、猴子岩、獅子硐、法蓋、以雲等七處田地係安秉健祖業,額糧二十一石,在威寧州實征冊內有安巡如的戶名,並有每年在威寧州、鎮雄州的完糧串票。
發嫩扣、別魯塊係安國瑞佃種,有雙方訂立的佃約可憑。
二、所謂招引匪徒、霸占民業、殺人放火之罪名,原係安士照與安秉健爭產,“告官被責”,遂起意陷害,於乾隆四十八年赴官誣告,經審明後安士照已被判處充軍。
至於強押蘇友鬆等為佃以及科斂等情,係黃美偉從中唆訟,各教唆、誣告之人已於乾隆五十八年依律懲處。
三、寥文富並非鄉約,而是安秉健任命的頭人,每年負責向各佃戶家催收租糧,如果安覲光每年強迫佃戶供應,寥文富作惡鄉裏,滋擾鄉村的話,為何並無別人控告,安國瑞必係誣賴無疑。
四、招養訟師勾通書役一節,經訊據,安秉健供稱延請雲南歲貢柯春在家教讀,並非訟師。
而柯春亦稱隻在安秉健家教讀,並無幹預州事。
安國瑞對此無可指證。
五、白磨魯固向在鉛廠傭工,嘉慶十二年十一月初八日因患病迴家,醫治無效,於十三日病故。
六、以上事實安國瑞無從狡辯,理屈詞窮,對私當地土,將銀花用,畏懼控追,捏詞誣告等情供認不諱。
最後,齊布森建議,安國瑞係邊省夷人,衝突儀仗,妄行奏訴,所控全虛,應從重處罰,杖一百,發遣黑龍江給軍人為奴。
其所私當之田土,令安國瑞家屬給還承當人銀兩後收迴。
至於發嫩扣地土,係安國瑞之祖母向安秉健之祖佃種,已經數代,應由安國瑞之弟安國榮繼續耕種,安秉健不得另佃他人。
“安國瑞控案”並非一個孤立的事件,早在乾隆九年(1744),畢節縣就發生過一起驚動黔、蜀二省的“猓民”佃戶與土目蘇文玉的爭鬥案。
而在安國瑞控案之前兩年,平遠州亦發生過一起類似“陳登雲控案”。
這一係列案件均記載於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的文獻中,由於材料的單一,我們其實很難弄清個中的是非曲直,但不管文獻製造者的立場如何,他們的筆下無疑已“真實”地展現出清代黔西北的一些社會關係,其所反映的家奴(丫頭、娃子)狀況、土地出租、出當、轉租等情形完全可與1949年後的田野調查相印證。
圍繞著以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為中心的種種爭鬥以及家奴的“出戶”抗爭,我們看到了改流後土目所麵臨的種種挑戰。
他們不但政治特權受到諸多限製,並且許多人的經濟地位已有所下降,例如土目安達一家長期向佃戶借銀,以租糧作抵,安達甚至無錢完婚等等。
“猓民”佃戶積極利用流官政權向土目挑戰本身便蘊涵著相當豐富的信息。
我們需要聯係明代地方政府的狀況,以一種更廣闊的視野來審視此問題。
傳統時代的政府大概有兩種主要任務,一是保證錢糧的征收,一是維持地方社會的穩定,各種形式的動亂固然要予以製止並鎮壓,平常百姓的矛盾升級時同樣須參與調解乃至裁決,由此產生了形形色色的訴訟活動——這些活動的背後隱含著兩個前提。
一是百姓承認官府的權威,願意通過它來解決爭端;一是官府有能力召集當事各方並保證判決的執行。
從這個意義上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其實是政府對地方社會的控製走向深入的標誌之一。
曾親履貴州的明人王士性談到:(貴州)隻借一線之路入滇南,兩岸皆苗……其開設初,隻有衛所,後雖漸漸改流,置立郡邑,皆建於衛所之中,衛所為主,郡邑為客。縉紳拜表祝聖皆在衛所。
衛所治軍,郡邑治民,軍即尺籍來役戍者也,故衛所所治皆中國人,民即苗也。……郡邑中但征賦稅,不訟鬥爭,所治之民即此已矣。
可見,明代貴州的地方政府尚不能很好執行調解地方爭端的職能。
在流官當權的地方尚且如此,水西、烏撒等土司地區可想而知。
在政權與族權交織在一起的君、臣、布三者秉權的嚴密政治體製下,土司、土目是地方事務的最高裁決者,是原住民心中唯一的權威,這正是“羅鬼憨而戀主”、“即暴虐不怨”的製度基礎。
彝製崩潰後,各級流官政權逐漸深入人心。
官員們不但行使征稅的職責,並且積極處理各種訴訟活動。
而原住民亦開始懂得怎樣利用現行的製度去打擊對手,獲取資源,在他們心中,土目已不再是最高權威。
土目之上有各級官府,最高的仲裁權掌握在遠在北京的皇帝手中,所以他們知道逐級告狀乃至京控。
案件的處理結果還有助於我們理解漢文化在黔西北的擴張與滲透。
清代曾經對“土酋猺猓”犯罪實行“寬恤”政策,如犯徒流軍遣等罪,援照古例免予發遣,改為枷責完結。
原因是“苗猓與內地民人語言不通,服食各殊,實徒實流恐斷其謀生之路”。
乾隆二十七年(1762),貴州按察使趙英認為這一政策已經過時,應予改革,他聲稱:
臣查貴州一省,除遵義府係雍正年間由川割歸,並無土苗外,所有上遊之貴陽、大定、安順、南籠四府,下遊之平越、都勻、鎮遠、思州、銅仁、黎平、石阡、思南八府苗人皆係前明虛入版圖,曆年已久。
後蒙我朝重累熙洽,一百二十餘年來,熏育教化,凡土苗人等服飾語言多與漢同,如猓玀、狆家、洞苗、宋家、狇老之類,讀書遊庠,援例捐納貢監及職銜者,在在有人,至於得中武科者,間亦有之。
既然“此等苗寨風氣與民人無異”,懲罰罪犯時就不應該存在兩種標準,因此趙英建議,除了黎平府屬之古州、銅仁府屬之鬆桃等雍正年間才開辟的“新疆”地區外,其它“舊疆版圖”之“苗人”如犯徒流軍遣等罪,應按民人例,實流實徒。
在趙英的心中,康熙初年改流的黔西北已屬“舊疆”,不在寬恤之列。
趙英所言並非毫無根據。隨著科舉、教化的推行,黔西北地區的文化與禮俗逐漸發生了變化,安秉健請雲南歲貢柯春在家教讀,安國瑞以及“陳登雲控案”中的當事人陳登雲、陳阿佃、金阿好等人均能操漢語,甚至可以書寫——安國瑞的狀詞是自己寫的。
官員們在判決的時候,實徒實流,不再考慮“民、苗”之別,安國瑞被發遣黑龍江,在此之前的乾隆四十八年(1783)、五十八年(1793),誣控安秉健的安士照、阿魯約等人同樣被擬充軍,陳登雲一案中金阿好、陳二等人則被擬徒。
黔西北地區在觀念上與實踐上都成為了清王朝“舊疆”。
(三)、布摩階層的變動。
在勾政權中,布摩與幕史壟斷著書籍與文字,他們是知識與文明的象征,躋身統治階層,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特別是與君、臣並列的布摩,掌管祭祀,勾通天、地、人,在很大程度上已被神化了。
彝製崩潰後,布摩的政治特權隨之喪失,而科舉教化、移民的湧入,對他們造成另一種重大打擊,布摩階層的身份構成逐漸發生了微妙的變化。
1、文教的興起與紳士階層的成長。
要知道貴州科舉興於明代,主要是由於衛所的帶動,當時入學者以屯戍子弟與漢人移民為主。
黔西北地區的廣大原住民並非編戶,沒有根據也沒有必要去入學應舉。
因此明王朝文教的擴張與滲透大體上隻能波及到上層統治分子,雖然朝廷力圖推廣社學,但土官並不熱心,社學在很大程度上名存實亡,布摩所宣揚的各種價值觀仍然是土司政權的意識形態。
改土歸流在製度上為推行科舉創造了條件。
黔西北平定後不數年,黔西、平遠、大定等府相繼設學,而舊有的烏撒衛學則改為威寧府學,此外各種書院、義學、社學亦漸次設立。
這些學校除了解決漢人的入學、科舉問題外,還擔負著化導原住民的重任,正所謂“苗彝新附之地,尤當誘之以詩書,使其勉強禮義而不敢為非。”
清代入泮者確實有不少新近入籍的原住民子弟,雍正十年(1732),貴州學政晏斯盛提到大定府親轄地有許多“目、夷”列於學宮,“尤明於順逆之義”,隨從太守赴軍前討賊。。
平遠州有“苗民”九種,“不拘愚智,但年幼者,俱解從師讀書,近列癀宮者頗眾。”
威寧被描述為“漢夷合一,文教頓興”,康熙四十八年(1709),佟銘遷府學時,“自總鎮、副守、廳學、舉貢,以及漢民苗夷之有誌學者,鹹讚勵以光其事。”
到雍正年間威寧府改州,雲貴廣西總督鄂爾泰以該處“讀書向學之士不少”,建議“仍準進學二十名,免其減額。”
據乾隆《黔西州誌》,當時各種族類都有“讀書入泮”者,因此該書稱:
(黔西)舊屬夷地,種類非一,語言文字概不相通。我朝改土設流,建立學校,文教大興,習俗丕變,冠婚喪祭漸循於禮。
道光《大定府誌》同樣提到羅羅、宋家等族類進學的情況。
雖然方誌編修者們的言語難免誇飾,但改流後王朝教化對地方社會的日益滲透卻是無庸置疑的。
彝文獻對此亦有所反映,如麻博阿維家的一支遷到水西阿哲家的地盤後,“取了漢姓,在清康熙年間,讀漢書,使用漢文,一度有功名,中了舉,做了漢官。”
隨著科舉製度在黔西北的推行,在新的製度下具有更多意識形態“正統性”的紳士階層也開始成長起來。
許多接受儒學教育並獲得功名的士紳,就是在地方上有權有勢的土目的後代,但也有一些普通土民在成為紳士的過程中,逐步轉變了自己的身份並擴大在地方社會的影響力。
例如大方縣普底鄉黃氏家族,自康熙年間起便全麵學習漢人的語言、風俗、禮儀,“製造”本家族的漢人身份,不斷子孫不斷讀書進學,翻開《黃氏族譜》(光緒9年抄本),貢生、增廣生員、廩膳生員、附生等比比皆是,舉人則有黃顯庸、黃思永等。
在走向士紳化的過程中,黃姓逐漸轉變了自己的文化身份,並利用這一身份擴張勢力,向地方豪強(如土目)挑戰,爭奪更多資源。
……
……
……
後來因為貧困,他將所佃土地陸續“出當”給汪老滿、陳老三、傅小二等人,獲“地價銀”180兩。
一場驚動聖聽的訴訟由此引發。
因此我們結合上文所討論的“當地”,易知這裏的“地價銀”當係指押金,並不意味著土地已被賣出。
但這顯然激怒了安秉健,嘉慶十四年(1809)十二月,當他風聞自己的土地被當後,立即派兒子安覲光前往查問。
安國瑞拒不承認,並斥責東家不應誣賴。
安覲光一麵迴罵,一麵聲稱迨查訪確實,將赴官具控,扯土另佃。
看來,盡管對承佃人的行為極端不滿,但地主並不能輕易解除租佃關係,除非能找到恰當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安國瑞不但出當田土,並且還將部分土地轉租他人,安秉健對此似乎並未加以反對。
容忍轉租而禁止出當,或許是因為當地的押金太高,一般佃戶難以償還,容易導致地權糾紛的緣故。
安秉健後來找到了安國瑞的轉招佃戶阿戈,終於獲悉承當人姓名及當銀數目。
安國瑞聽說後,認為官司已不可避免,決定先發製人,他選擇了一個超逾規矩的方式——京控。
安國瑞並沒有足夠的盤費,他從威寧起程後,沿途算命,餐風宿露,抵京時已是嘉慶十五年(1810)九月。
他自己寫了狀子,攔住某位軍機大臣的儀駕,控告安秉健幾大罪狀:
一、齊家溝坡、發舍塊、載茹、發嫩扣、別魯塊、別蘇、猴子岩、獅子硐、法蓋、以雲等十餘處田地本係自家祖業,被安秉健之祖安巡如霸占並騙去執照,自己的祖母、父親則被強押為佃戶。
二、安秉健招引匪徒、霸占民業、殺人放火,引起安士照等人的控告。
三、私自科斂、攤派,強迫蘇友鬆、阿魯約、楊受保為佃戶。
四、私派寥文富為鄉約,作惡害民,滋擾村莊,而安覲光每年巡邊一次,強令各佃戶宰牛殺馬款待,如有違抗,即將該佃戶佃耕之地另佃他人。
五、招養訟師,控占他人田地,勾通書役,掩飾朦朧,出入州道衙門。
六、安秉健之子安覲光拷打白磨魯固致死。
這位軍機大臣接過狀紙後,立即上奏嘉慶皇帝,把安國瑞交刑部訊供,之後又奉禦旨,將其遞解迴黔審辦。
黔撫鄂雲布當即委侯補貴陽知府孟正笏、大定知府安嘉相親赴威寧州,同該州州牧鄭五典一起調查、審理安國瑞狀詞中所提及的案情。
嘉慶十六年(1811)三月二十二日,護理貴州巡撫印務布政使齊布森遵旨向嘉慶皇帝匯報審理情況:
一、齊家坡、發舍塊、載茹座落在雲南鎮雄州,原係逆犯法漏在約的產業,被收歸官府變價發售,雍正十年,安秉健之祖安巡如當官承買,執有鎮雄州給與管業的印照,每年納稅糧五石八鬥一升,在鎮雄州完納。
發嫩扣、別魯塊、別蘇、猴子岩、獅子硐、法蓋、以雲等七處田地係安秉健祖業,額糧二十一石,在威寧州實征冊內有安巡如的戶名,並有每年在威寧州、鎮雄州的完糧串票。
發嫩扣、別魯塊係安國瑞佃種,有雙方訂立的佃約可憑。
二、所謂招引匪徒、霸占民業、殺人放火之罪名,原係安士照與安秉健爭產,“告官被責”,遂起意陷害,於乾隆四十八年赴官誣告,經審明後安士照已被判處充軍。
至於強押蘇友鬆等為佃以及科斂等情,係黃美偉從中唆訟,各教唆、誣告之人已於乾隆五十八年依律懲處。
三、寥文富並非鄉約,而是安秉健任命的頭人,每年負責向各佃戶家催收租糧,如果安覲光每年強迫佃戶供應,寥文富作惡鄉裏,滋擾鄉村的話,為何並無別人控告,安國瑞必係誣賴無疑。
四、招養訟師勾通書役一節,經訊據,安秉健供稱延請雲南歲貢柯春在家教讀,並非訟師。
而柯春亦稱隻在安秉健家教讀,並無幹預州事。
安國瑞對此無可指證。
五、白磨魯固向在鉛廠傭工,嘉慶十二年十一月初八日因患病迴家,醫治無效,於十三日病故。
六、以上事實安國瑞無從狡辯,理屈詞窮,對私當地土,將銀花用,畏懼控追,捏詞誣告等情供認不諱。
最後,齊布森建議,安國瑞係邊省夷人,衝突儀仗,妄行奏訴,所控全虛,應從重處罰,杖一百,發遣黑龍江給軍人為奴。
其所私當之田土,令安國瑞家屬給還承當人銀兩後收迴。
至於發嫩扣地土,係安國瑞之祖母向安秉健之祖佃種,已經數代,應由安國瑞之弟安國榮繼續耕種,安秉健不得另佃他人。
“安國瑞控案”並非一個孤立的事件,早在乾隆九年(1744),畢節縣就發生過一起驚動黔、蜀二省的“猓民”佃戶與土目蘇文玉的爭鬥案。
而在安國瑞控案之前兩年,平遠州亦發生過一起類似“陳登雲控案”。
這一係列案件均記載於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的文獻中,由於材料的單一,我們其實很難弄清個中的是非曲直,但不管文獻製造者的立場如何,他們的筆下無疑已“真實”地展現出清代黔西北的一些社會關係,其所反映的家奴(丫頭、娃子)狀況、土地出租、出當、轉租等情形完全可與1949年後的田野調查相印證。
圍繞著以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為中心的種種爭鬥以及家奴的“出戶”抗爭,我們看到了改流後土目所麵臨的種種挑戰。
他們不但政治特權受到諸多限製,並且許多人的經濟地位已有所下降,例如土目安達一家長期向佃戶借銀,以租糧作抵,安達甚至無錢完婚等等。
“猓民”佃戶積極利用流官政權向土目挑戰本身便蘊涵著相當豐富的信息。
我們需要聯係明代地方政府的狀況,以一種更廣闊的視野來審視此問題。
傳統時代的政府大概有兩種主要任務,一是保證錢糧的征收,一是維持地方社會的穩定,各種形式的動亂固然要予以製止並鎮壓,平常百姓的矛盾升級時同樣須參與調解乃至裁決,由此產生了形形色色的訴訟活動——這些活動的背後隱含著兩個前提。
一是百姓承認官府的權威,願意通過它來解決爭端;一是官府有能力召集當事各方並保證判決的執行。
從這個意義上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其實是政府對地方社會的控製走向深入的標誌之一。
曾親履貴州的明人王士性談到:(貴州)隻借一線之路入滇南,兩岸皆苗……其開設初,隻有衛所,後雖漸漸改流,置立郡邑,皆建於衛所之中,衛所為主,郡邑為客。縉紳拜表祝聖皆在衛所。
衛所治軍,郡邑治民,軍即尺籍來役戍者也,故衛所所治皆中國人,民即苗也。……郡邑中但征賦稅,不訟鬥爭,所治之民即此已矣。
可見,明代貴州的地方政府尚不能很好執行調解地方爭端的職能。
在流官當權的地方尚且如此,水西、烏撒等土司地區可想而知。
在政權與族權交織在一起的君、臣、布三者秉權的嚴密政治體製下,土司、土目是地方事務的最高裁決者,是原住民心中唯一的權威,這正是“羅鬼憨而戀主”、“即暴虐不怨”的製度基礎。
彝製崩潰後,各級流官政權逐漸深入人心。
官員們不但行使征稅的職責,並且積極處理各種訴訟活動。
而原住民亦開始懂得怎樣利用現行的製度去打擊對手,獲取資源,在他們心中,土目已不再是最高權威。
土目之上有各級官府,最高的仲裁權掌握在遠在北京的皇帝手中,所以他們知道逐級告狀乃至京控。
案件的處理結果還有助於我們理解漢文化在黔西北的擴張與滲透。
清代曾經對“土酋猺猓”犯罪實行“寬恤”政策,如犯徒流軍遣等罪,援照古例免予發遣,改為枷責完結。
原因是“苗猓與內地民人語言不通,服食各殊,實徒實流恐斷其謀生之路”。
乾隆二十七年(1762),貴州按察使趙英認為這一政策已經過時,應予改革,他聲稱:
臣查貴州一省,除遵義府係雍正年間由川割歸,並無土苗外,所有上遊之貴陽、大定、安順、南籠四府,下遊之平越、都勻、鎮遠、思州、銅仁、黎平、石阡、思南八府苗人皆係前明虛入版圖,曆年已久。
後蒙我朝重累熙洽,一百二十餘年來,熏育教化,凡土苗人等服飾語言多與漢同,如猓玀、狆家、洞苗、宋家、狇老之類,讀書遊庠,援例捐納貢監及職銜者,在在有人,至於得中武科者,間亦有之。
既然“此等苗寨風氣與民人無異”,懲罰罪犯時就不應該存在兩種標準,因此趙英建議,除了黎平府屬之古州、銅仁府屬之鬆桃等雍正年間才開辟的“新疆”地區外,其它“舊疆版圖”之“苗人”如犯徒流軍遣等罪,應按民人例,實流實徒。
在趙英的心中,康熙初年改流的黔西北已屬“舊疆”,不在寬恤之列。
趙英所言並非毫無根據。隨著科舉、教化的推行,黔西北地區的文化與禮俗逐漸發生了變化,安秉健請雲南歲貢柯春在家教讀,安國瑞以及“陳登雲控案”中的當事人陳登雲、陳阿佃、金阿好等人均能操漢語,甚至可以書寫——安國瑞的狀詞是自己寫的。
官員們在判決的時候,實徒實流,不再考慮“民、苗”之別,安國瑞被發遣黑龍江,在此之前的乾隆四十八年(1783)、五十八年(1793),誣控安秉健的安士照、阿魯約等人同樣被擬充軍,陳登雲一案中金阿好、陳二等人則被擬徒。
黔西北地區在觀念上與實踐上都成為了清王朝“舊疆”。
(三)、布摩階層的變動。
在勾政權中,布摩與幕史壟斷著書籍與文字,他們是知識與文明的象征,躋身統治階層,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特別是與君、臣並列的布摩,掌管祭祀,勾通天、地、人,在很大程度上已被神化了。
彝製崩潰後,布摩的政治特權隨之喪失,而科舉教化、移民的湧入,對他們造成另一種重大打擊,布摩階層的身份構成逐漸發生了微妙的變化。
1、文教的興起與紳士階層的成長。
要知道貴州科舉興於明代,主要是由於衛所的帶動,當時入學者以屯戍子弟與漢人移民為主。
黔西北地區的廣大原住民並非編戶,沒有根據也沒有必要去入學應舉。
因此明王朝文教的擴張與滲透大體上隻能波及到上層統治分子,雖然朝廷力圖推廣社學,但土官並不熱心,社學在很大程度上名存實亡,布摩所宣揚的各種價值觀仍然是土司政權的意識形態。
改土歸流在製度上為推行科舉創造了條件。
黔西北平定後不數年,黔西、平遠、大定等府相繼設學,而舊有的烏撒衛學則改為威寧府學,此外各種書院、義學、社學亦漸次設立。
這些學校除了解決漢人的入學、科舉問題外,還擔負著化導原住民的重任,正所謂“苗彝新附之地,尤當誘之以詩書,使其勉強禮義而不敢為非。”
清代入泮者確實有不少新近入籍的原住民子弟,雍正十年(1732),貴州學政晏斯盛提到大定府親轄地有許多“目、夷”列於學宮,“尤明於順逆之義”,隨從太守赴軍前討賊。。
平遠州有“苗民”九種,“不拘愚智,但年幼者,俱解從師讀書,近列癀宮者頗眾。”
威寧被描述為“漢夷合一,文教頓興”,康熙四十八年(1709),佟銘遷府學時,“自總鎮、副守、廳學、舉貢,以及漢民苗夷之有誌學者,鹹讚勵以光其事。”
到雍正年間威寧府改州,雲貴廣西總督鄂爾泰以該處“讀書向學之士不少”,建議“仍準進學二十名,免其減額。”
據乾隆《黔西州誌》,當時各種族類都有“讀書入泮”者,因此該書稱:
(黔西)舊屬夷地,種類非一,語言文字概不相通。我朝改土設流,建立學校,文教大興,習俗丕變,冠婚喪祭漸循於禮。
道光《大定府誌》同樣提到羅羅、宋家等族類進學的情況。
雖然方誌編修者們的言語難免誇飾,但改流後王朝教化對地方社會的日益滲透卻是無庸置疑的。
彝文獻對此亦有所反映,如麻博阿維家的一支遷到水西阿哲家的地盤後,“取了漢姓,在清康熙年間,讀漢書,使用漢文,一度有功名,中了舉,做了漢官。”
隨著科舉製度在黔西北的推行,在新的製度下具有更多意識形態“正統性”的紳士階層也開始成長起來。
許多接受儒學教育並獲得功名的士紳,就是在地方上有權有勢的土目的後代,但也有一些普通土民在成為紳士的過程中,逐步轉變了自己的身份並擴大在地方社會的影響力。
例如大方縣普底鄉黃氏家族,自康熙年間起便全麵學習漢人的語言、風俗、禮儀,“製造”本家族的漢人身份,不斷子孫不斷讀書進學,翻開《黃氏族譜》(光緒9年抄本),貢生、增廣生員、廩膳生員、附生等比比皆是,舉人則有黃顯庸、黃思永等。
在走向士紳化的過程中,黃姓逐漸轉變了自己的文化身份,並利用這一身份擴張勢力,向地方豪強(如土目)挑戰,爭奪更多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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